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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的門牌管理,實現門牌的標準化和規范化,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標志管理試行辦法》、《浙江省門牌管理暫行規定》和《*縣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門牌的編制、設置、維護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地名委員會主管全縣的門牌管理工作,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門牌包括:建筑物門牌號、住宅樓幢號及單元號、戶室號和高層建筑物內的層號。
第五條凡本縣范圍內的建筑物和住宅樓必須設置門牌。建筑物和住宅樓的門牌應當由建設單位或產權人向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名辦)申請編制,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編制。
第六條縣地名辦自受理門牌設置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給予定號(收費)并核發門牌證或給予否決答復,自定號(收費)之日起30天內設置或送達地名標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編制,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并予以編制臨時門牌,以保證需要使用門牌的單位、個人對外聯系。臨時門牌必須服從正式門牌的統一編制和管理。
第七條經縣地名辦依法編制的門牌(含臨時門牌)為標準地名,由地名辦發放統一的《門牌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事項時,涉及門牌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出示《門牌證》,以《門牌證》上確定的門牌號碼為準。
第八條門牌需要變更、撤銷的,由申請人持《門牌證》向縣地名辦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縣地名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門牌的編制應當科學規范、有序可循,不得同號。
第十條城區門牌編制的具體辦法為:
(一)東西向的道路兩側一般自東向西順序編號,路的南面為單號,路的北面為雙號;南北向的道路兩側門牌一般自南向北順序編號,路的東面為雙號,西面為單號。
(二)縣城內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城內向郊外編制,支路及主要道路兩側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樓以主要道路為門牌號碼的編制起點。
(三)長度較短、兩側建筑物較少或一側為河流、綠地、公園等自然地理實體的道路,門牌號碼的編制可采取連續編號。
(四)道路兩側門牌號碼的編制應基本相對應,城區道路兩側原則上一間店面編一個門牌號,如遇待建空地,則應編制預留號,預留號一般按3—5米編一個。
(五)需要在兩個門牌間加號的,采用分支號編制,方法為“XX路XX-XX號”。
(六)起始于主要道路兩側巷弄,按照左單右雙的方法,或以該路所處地的門牌號碼編制巷弄牌,并由外向內編制門牌號碼。
(七)住宅區內,已正式命名地名的住宅區所命名的地名名稱按順序編制幢號,未命名地名的住宅區,按照主入口的門牌號碼編制幢號,住宅樓的層號除車庫和車棚不計入層數外,按實際層數,自下而上,連續編號。
(八)建筑物、住宅樓的單元號按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順序編制,戶室號按自下而上,左單右雙的順序編制。
(九)商住樓沿道路的,其店鋪一般按道路名稱編制門牌號碼,上面的住宅按順序編制幢號;沿街住宅樓數量少,并列于道路一側的,也可以道路門牌號碼為住宅樓幢號,商住樓的層號以實際層數為準。
(十)高層建筑物內應設置層號,層號自下而上,連續編號。
(十一)住宅區內的車庫、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門牌,由縣地名辦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編制門牌。
(十二)農村門牌的編制,參照城區門牌編制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縣地名辦對在建的或規劃中的道路,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門牌的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二條門牌編制完成后,縣地名辦應及時將門牌資料匯總、歸檔,保持門牌資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門牌標志的規格樣式和設置安裝必須遵照執行《地名標牌城鄉》(*)國家標準和省民政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規范地名標志設置的若干意見》,并采用公開招投標形式確定門牌標志的制作安裝單位。
第十四條門牌上的文字書寫,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新聞出版署審定的《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文字書寫。地名的拼寫,必須采用漢語拼音羅馬字母拼寫法,一般不得使用英文字母。書寫規則按中國地名委員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測繪局頒發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門牌標志應統一規范安裝。建筑物門牌號、單元號、戶室號標志應當安裝在建筑物正門或單元門、戶室門的正上方,如無法安裝在正上方,則應當按照統一高度安裝在門牌號碼起始方向的一側。5至7層的住宅樓幢號標志應安裝在2至3層外墻之間,8層以上住宅樓幢號標志應當安裝在3至4層外墻之間。高層建筑物內的層號標志應當安裝在相應樓層的內墻上,按照統一位置安裝。
第十六條門牌標志設置、維護、監督等費用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樓由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承擔;
(二)因道路建設變更門牌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承擔;
(三)因縣人民政府批準變更路名、住宅區名稱而需變更門牌的,由縣人民政府承擔;其他單位和個人如需移動、拆除門牌,應報請縣地名辦批準,并承擔相關費用;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換門牌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五)因擅自拆除、改裝或人為損壞門牌而重新設置門牌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六)維護、監督等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不足部分可以通過市場運作籌集。
第十七條各類門牌和門牌證的收費標準,縣地名辦嚴格按照縣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新建建筑物、住宅樓交付使用前,門牌設置情況必須經縣地名辦驗收。應當進行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依照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門牌標志的義務。發現門牌損壞或殘缺不全的,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必須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縣地名辦代為更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承擔。因建筑物門面裝修暫時拆除門樓號牌的,門樓號牌的使用人應當妥善保管并在門面裝修完畢三天內,重新將門樓號牌安裝好。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縣地名辦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縣地名辦工作人員在地名標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