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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城鄉新社區建設,改善城鄉居民生產和生活環境,集約節約用地,提升城鄉建設品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實施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使用范圍為城中村、鎮中村(園中村)、近郊村和遠郊村。城市老社區改造另行制訂辦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鎮中村(園中村)是指位于鎮街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城中村除外)。
遠郊村是指地處偏遠、人口稀少、自然承載力弱的邊緣山區的村(即實施“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鎮街)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并且不實施“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程的農村。
第三條城鄉新社區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循“因地制宜、集約用地、集聚發展、群眾自愿、有序推進”原則。
第四條城鄉新社區建設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農辦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村級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局、建設(規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職能。
第五條城鄉新社區建設項目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市政府綜合考慮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分批有序組織實施。
除新社區建設規劃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優先組織實施。
第二章建設模式分類
第六條城中村改造實行高層公寓(12層以上建筑,下同)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許建設高層的區域除外)。其建設總用地的60%以上用于規劃建設高層公寓。
第七條鎮中村(園中村)改造實行生產經營、生活居住功能分區。其生活居住區建設總用地的50%以上用于規劃建設高層公寓或多層及中高層公寓(6-11層建筑,下同)。有條件的村,也可參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條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空心村”改造重點包括:拆除危房和違法建筑、修繕舊房、解決住房困難、暢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護、村莊綠化等,改善居住環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除村莊建設規劃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也可參照城中村、鎮中村(園中村)的方式改造。
第九條遠郊村實施“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程,具體按義政發〔2009〕75號《*市“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程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提倡整村異地安置,推行多村聯片按規劃適度集中建設,城市新社區規劃安置人口一般不少于1500人,鎮街新社區規劃安置人口一般不少于1000人。
第三章城鎮新社區用地對象和規模核定
第十一條新社區建設總用地規模由建設用地審批對象(村級組織成員)的用地面積(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積)、非村級組織成員合法房屋補償所需的用地面積和需規劃控制保護的面積(具體以審批為準)等組成。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審批對象人均規劃用地不超過90平方米。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審批對象包括:
(一)村級組織實有在冊并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員;
(二)服兵役前屬本村級組織成員的義務兵、士官;
(三)入學前屬本村級組織成員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四)在服刑、勞教前屬本村級組織成員的正在改造人員。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均為本村級組織實有在冊成員,且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標準安排。
屬建設用地審批對象,并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一人標準安排:
(一)年滿20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不含離異的人員和五保人員);
(二)已婚未育的家庭;
(三)服兵役、入學前屬本村級組織成員的義務兵、士官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已婚未育的,且其配偶系本村級組織成員的家庭;
(四)在服刑、勞教前屬本村級組織成員已婚未育的,且配偶系本村級組織成員的家庭。
除上述情形外,規劃用地按實有在冊人員安排。已享受新社區建設政策的對象,今后因婚嫁等原因遷移戶籍的,在遷入地不再安排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非村級組織成員合法房屋補償:
合法舊房建筑占地面積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實安排規劃;合法舊房建筑占地面積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實安排規劃,但最高不超過126平方米。
非村級組織成員擁有的合法房屋,已出賣、贈與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門依法查封拍賣的,在審批補償方案時,其剩余的合法房屋必須與已出賣、贈與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門依法查封拍賣的面積合并審查。
鼓勵推行貨幣化補償安置,具體補償標準由村級組織與非村級組織成員自行協商。
第四章城鎮新社區規劃設計
第十六條新社區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域總體規劃,并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區塊詳細規劃。具體操作按有關政策規定審批。
第十七條新社區的規劃控制標準為:
(一)高層公寓建筑密度18%-25%,容積率不低于2.5,住宅標準層層高不超過3.2米;
(二)多層及中高層公寓建筑密度20%-30%,容積率1.4-3.0,住宅標準層層高不超過3.2米;
(三)聯立式住宅建筑密度32%-40%,容積率1.0-1.5,房屋檐口高度不超過10.2米;
(四)生產用房區塊,建筑密度35%-40%,容積率1.6-2.4。
第十八條新社區建設規劃要做好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軍事設施、測繪標志、宗教場所、文物古跡、名貴古樹等遺存保護;并合理配套文化中心、幼兒園、警務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公共設施。
第五章城鎮新社區的分戶安置和實施程序
第十九條建設用地審批對象,以戶為單位按下列標準確定安置基數:
(一)1-3人的小戶安排安置基數108平方米以內,其中,子女單獨立戶的父母一人安排36平方米以內,二人安排54平方米以內;符合立戶條件且未婚的子女安排90平方米以內,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米以內。
(二)4-5人的中戶安排126平方米以內;
(三)6人以上的大戶不超過140平方米。
夫妻雙方均為本村級組織實有在冊成員,且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可享受增加1人計入在戶人口。
舊房合法占地面積超過戶型安置基數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0.7的比例按實增加安置基數,但每戶安置基數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
第二十條年滿二十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分家立戶的具體條件,由鎮街指導村級組織商討確定,并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一條屬建設用地審批對象,但位于本村級組織范圍內合法房屋已被部分或全部出賣、贈與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門依法查封拍賣的,安置基數計算方法為:按第十九條規定的安置基數扣減已出賣或贈與或被司法部門依法查封拍賣的舊房建筑占地面積,
(一)扣減后面積大于18平方米的,該面積即為該家庭的安置基數;
(二)扣減后面積小于18平方米的,予以照顧安置。家庭實有在冊成員人數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建筑面積108平方米以內公寓房一套;4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積126平方米以內公寓房一套。
第二十二條非村級組織成員,按下列標準確定安置基數:
合法舊房建筑占地面積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確定安置基數;合法舊房建筑占地面積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實確定安置基數,但最高不超過126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因分家立戶時舊房分配不均造成建設用地審批對象擁有舊房占地面積不足安置基數的,不再按限額補足,超過限額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高層公寓、標準廠房的安置系數為1:6。多層及中高層公寓的安置系數為1:4.5。聯立式住宅的安置系數為1:3。
高層公寓規劃設計時,在實現1:6安置的基礎上,允許再規劃一定比例的配套用房(一般指裙房),其安置系數最高不超過1:1.5。由村級組織籌建,其權屬屬于村級組織,收益優先用于公共配套、物業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五條新社區建設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調查核實。村級組織對本村進行詳細調查摸底,統計總人口和可增加安排的對象、非農人員合法產權房屋總量等。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級組織向鎮街提出舊村改造申請,并確定改造建設的項目法人。
(二)鎮街統籌。鎮街在有關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的基礎上,以村莊為單位確定新社區建設對象。
(三)初核總用地規模。在鎮街國土所指導下,村級組織測算總用地規模,預編用地方案和實施計劃,并由鎮街予以初核。
(四)草擬實施細則。村級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以及經鎮街初核的總用地規模,草擬實施細則,確定分戶安置基數和安置面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五)聯合審批。鎮街、國土資源局等單位聯合辦公,嚴格按照本辦法核定總用地規模。在符合建設規劃和土地規劃的條件下,可在建設用地審批對象規劃總用地面積的基礎上增加10%計入總用地規模。
鎮街審核批復實施細則,并由市政府委托鎮街審批分戶安置基數、分戶安置面積。
經鎮街審核批復的實施細則、分戶安置基數、分戶安置面積,由村級組織在村內公示。
(六)統一編制規劃。鎮街先統籌編制跨村域的社區詳細規劃。各村級組織應嚴格依據社區詳細規劃、國土資源局批準的建設總用地、總建筑面積等條件,編制本村的建設規劃。建設規劃按有關規定審核審批。
(七)拆除舊房,建設新房。村級組織應在建設用地批準后,新房建設啟動前完成舊房拆除,并與安置戶簽定《物業管理協議書》。再按照基本建設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建設新房。
(八)登記發證。新房建成并經驗收合格后,居住用房依申請予以登記發證。
第二十六條新社區建設用地在自愿、依法征收為國有后,經辦理審批手續,允許進入二級市場,土地出讓金按規定交納。
完成新社區建設后,人均耕地少于0.2畝的行政村,依法實施撤村建居,其剩余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二十七條安置后用地少于原村莊建設用地的,所節約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條件下,由市政府一次性統一征收。
第六章“空心村”改造的拆建和實施程序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每年安排部分用地指標,專項用于“空心村”改造,用地指標的使用由鎮街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開展“空心村”改造的村,需經村兩委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街審核審批,并報市農辦、國土資源局備案。土地被征收較多的村優先實施。
第三十條“空心村”改造必須“零增地”或“少增地”。“空心村”改造中建新房的農戶,必須嚴格實行一戶一宅,且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第五章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安置基數。
建新房前,必須先完成舊房處置。
第三十一條“空心村”改造要堅持集約節約。提倡水平安置住房困難戶;盡量避免拆除建筑質量較好的舊房,提倡以村內戶戶置換的方式,幫助住房困難戶解決住房問題。
第三十二條“空心村”改造新社區建設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調查摸底。村級組織對本村進行調查摸底,了解統計需要拆建和修繕的舊房現狀及產權情況,并登記造冊。
(二)編制規劃。在嚴格控制新增用地的前提下,村級組織負責編制“空心村”改造規劃,按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批準后由村級組織公布。
(三)拆建實施。村級組織根據規劃實施危舊房拆除;鎮街對拆除工作進行嚴格驗收后,下撥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進入新房建設程序。
對規劃予以修繕的房屋,允許進行原地拆建。
第七章舊房拆除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舊房產權以《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建筑占地面積為準。未發放《土地使用權證》的舊房,由發證部門予以丈量審核確定。庭院、空基、天井、滴水等不計入建筑占地。
第三十四條拆除共有產權的房屋,應待共有權人達成協議后再予拆除;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村級組織與被拆除人應簽訂房屋拆除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后,被拆除人應當將原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交村級組織,統一向發證部門辦理產權注銷手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村級組織應在新房建設前完成舊房拆除。
第三十六條新社區建設中收取的各項費用應專款專用,納入鎮街聯管賬戶管理,優先保證道路、給排水、綠化、公建等基礎設施建設;各項賬務應單獨列支、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七條村級組織應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加強對新社區建設檔案、資料的管理。檔案資料包括:批準文件、規劃和建設方案、拆除協議等與新社區建設相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涉及新社區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本市有權減免的給予減免,不能減免的按政策規定最低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