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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穩定低生育水平,鼓勵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號)精神,決定從20*年起在全市實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在農村。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勵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去年我市濱江區、桐廬縣等試點地區的實踐證明,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方法的轉變;有利于改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活、養老方面的境況,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獎勵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實辦好。
二、獎勵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獎勵扶助的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象可享受獎勵扶助金:
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年至20*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1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具體政策由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二)獎勵扶助的標準和發放時間。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余杭區、*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富陽市、臨安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在確定農村“低保戶”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獎勵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已經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發放獎勵扶助金。
獎勵扶助金每年發放1次,并于當年9月底前發放完畢。
(三)獎勵扶助的經費來源。獎勵扶助經費區、縣(市)財政負擔比例按省有關文件執行,超過省定最低發放標準以上部分的獎勵扶助經費,由各區、縣(市)財政自行負擔。市財政今年一次性通過以獎代撥的形式對首發的區、縣(市)給予一定獎勵。
三、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從緊從嚴確定獎勵扶助對象的范圍和確認條件,獎勵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最低標準,以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確認程序,做到本人申請、逐級審核、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獎勵扶助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委托農村信用聯社發放,減少環節,規范操作,方便群眾。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對象確認、資金管理、發放和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同時,各地要繼續完善并認真落實已出臺的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和救助保障政策,注重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相結合,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四、獎勵扶助制度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獎勵扶助制度的組織實施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進行,建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宣傳、人口計生、財政、公安、民政、監察、審計、勞動保障等部門參加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協調小組,切實加強對制度實施的領導和協調,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個案數據庫建立和信息監控等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區、縣(市)財政部門做好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工作,監督管理本市獎勵扶助金的使用情況,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獎勵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建立獎勵扶助金專戶,對資金使用全過程嚴格監督管理;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積極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農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銜接工作;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和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宣傳部門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使廣大群眾充分了解獎勵扶助政策,增強政策執行的透明度,擴大社會影響力。
(二)規范運作,強化監管。要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等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和安全可靠的資金發放方式及渠道,確保獎勵扶助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和專項資金的安全,以及獎勵扶助金到戶到人。要建立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將獎勵扶助政策的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對發現有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嚴肅查處。
(三)制定措施,確保落實。各區、縣(市)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發放辦法,并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要將實施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樹立政府以人為本、親民服務、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真正把這項得民心、順民意的“德政善舉”抓實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