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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備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皖政〔〕52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1、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各級政府要把主要職能切實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加強和規范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建設,政府各部門應當與所屬的檢測、檢驗、檢疫機構以及經濟類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人事、經費、資產等方面徹底脫鉤,與所屬的各類經濟實體徹底脫鉤。進一步轉變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方式。加強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警研究和報告,制定木行政范圍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妥善地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2、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我市只有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其他任何文件均無權設定;各縣、區和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事項作出規定的,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和收費規定;對行政許可事項予以變更、撤回、撒銷,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進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規定、妨礙公平競爭和市場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依法保留的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加強監管。
3、依法界定政府部門職能,明確職責分工。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法規范政府部門的機構設置和職責權限,逐步實現職能、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政府所屬部門職能爭議的協調機制,減少行政機關的職能交叉和重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規范公共財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實行綜合財政,強化部門預算管理。行政經費由財政統一納入預算予以保障,嚴禁設立“小金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各項附加以及國有資源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津補貼制度,逐步解決同一地區不同行政機關相同職級工作人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
5、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出臺并落實政務信息公開、共享相關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行政機關應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實行管理責任和新聞責任相統一。加快建設和整合電子政務網絡,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
6、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建立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塊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向社會公布,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行政決策公布實施前,應經過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
7、規范行政決策行為,完善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重大決策集體討論研究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機關決策會議制度。制定行政決策監督規則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監督的主體、內容、對象、程序和方式,確保行政決策監督的及時、有效。
二、科學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維護法制權威
8、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縣、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政府常務會議或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臨時性行政機構、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和市、縣(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堅持法制統一原則,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要具體、明確,符合上位法,具有可操作性。
9、科學編制、嚴格執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確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應當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符合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符合客觀實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應嚴格執行,確需調整增加的項目,應經法制機構論證后,報政府決定。杜絕不切實際、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的項目,避免立法資源浪費。
10、建立專家咨詢論證和公眾參與的立法制度。市政府組建法律及其它相關專業顧問組織。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涉及專業領域的,應經過專家咨詢論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應在指定的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征求公眾意見。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章草案,要召開聽證會論證;公眾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制定機關應對是否采納及不予采納的原因和理由作出充分說明。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通過后,應在新聞媒體、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11、建立和完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機關對研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定期進行清理,對需要修改、廢止的內容及時進行修改、廢止。法制機構受政府委托,每年度應當公布本市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以及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有關機關、組織、公民認為法律規范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的,認為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上位法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經政府法制機構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后,按法定程序處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三、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12、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行行政許可統一辦理、聯合
辦理、集中辦理,政府各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無特殊原因一律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完善企業設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告知承諾制。積極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推行綜合執法試點,行政機關下設多個機構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合并組建執法機構。繼續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調查、審核、聽證、決定相分離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13、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機關應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檔案。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卷。政府法制機構應定期組織對本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14、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與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定期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凡未經公告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對違反規定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應當限期糾正并追究責任。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培訓考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持有和使用國務院部門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檢查證件的,使用機關應及時向七級政府法制機構造冊備案并接受統一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四、完善行政監督機制,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
15、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各級政府應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影響較大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
16、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政府各部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應當送七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頒布后,應當依法報送備案。對報送前置審查和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有件必審,有錯必糾,建立行之有效的審查機制;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的意見,及時修改或廢止有關文件。通過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政府法制機構應在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
17、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積極開辦網上申請行政復議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復議簡易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聽證制度和案卷公開查詢與評查制度,保障行政復議的公正與公開。實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加快行政復議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違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等違反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8、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積極探索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引入聽證、協商和和解制度。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賠償費用撥付的規定,依法從財政支取賠償費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行政機關賠償后,應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依法追償。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明確行政補償的范圍、標準、對象和程序。
19、創新層級監督機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加快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強行政系統的層級監督,強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所屬各部門、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經常性的監督。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行政執法監督職能;跟蹤檢查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確保法制統一,提高行政效率。
20、加強專門監督,強化社會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對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審計等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行政機關要設立行政執法監督電話并向社會公告。健全群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建立健全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發揮派和群團組織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民主監督作用。
21、防范與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制,堅持定期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化解矛盾。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能,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行政調解,及時調處民事糾紛。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處理范圍的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向有權處理的機關通報,并告知當事人申請解決的途徑,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調整、充實人民調解員,積極開展調解工作。
22、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通過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完善信訪機構與查處機構的聯合調查等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切實保障信訪人、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舉報人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引入律師參與信訪機制,為信訪人、舉報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
五、強化依法行政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3、建立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和掌握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采取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木地區、本部門的學法活動,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每年應舉辦2次以上法制講座,重點學習和掌握憲法、組織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把法律知識培訓列入領導干部理論培訓總體規劃,政府法制機構和人事部門應定期組織對領導干部進行依法行政培訓,領導干部每5年應接受1次以上的專門培訓。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24、建立公務員學法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接受40學時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每3年參加1次由人事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舉辦的依法行政知識集中培訓。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人事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應定期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試,凡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執法崗位上工作。
25、加大依法行政宣傳力度。各級行政機關要把執法宣傳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開辟專欄、學習輔導、專家訪談、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參與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社會氛圍。
六、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26、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準確把握《綱要》精神,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和改進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切實把貫徹落實《綱要》作為重要任務抓緊抓好。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市長為第一責任人,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具體領導各項工作,各副市長負責分管工作的依法行政。各縣、區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工作機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
27、加強督查,嚴格考核。市政府每年制定年度依法行工作計劃,并將任務與職責分解落實到各單位,牽頭責任部門和協同責任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完善現行的政府任期目標考核體系。加強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情況的考核,并作為政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情況的考核,應當以行政執法責任制為主要內容,并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精心組織考核,注重與機關作風評議的有機結合,切實做好考核工作,確保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計劃的順利實施。對貫徹落實計劃不力的;要予以通報,并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責任。
28、堅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縣、區政府每年要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市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情況;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對依法行政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的批評、意見、建議,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研究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上報。
29、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并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辦公條件、經費保障等方面創造必要的條件。制定全市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的指導性意見,規范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的設置。凡具有行政執法職責的市直部門,都要建立法制機構或者設立崗位,縣、區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部門和具有行政復議案件管轄職能的部門,都要依法建立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