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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江市《關于大力培育總部經濟加快城市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府廳發號)精神,為大力培育總部經濟,支持我區中小企業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根據《關于大力培育總部經濟加快城市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由開發區財政從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年資金規模為800萬元,由財政在年初預算中安排,并根據資金調度情況分期撥付到經濟發展局的資金管理專戶。
第三條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在城轄區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總部設在城、生產加工基地布局在其他地區的中小企業,以及利用國內民間資本興辦
的民營企業。
第四條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資金安排項目采用評審制等辦法確定。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一)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二)中小企業貸款地方財政貼息;(三)中小企業發展專項獎勵;(四)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勵;(五)開發區要求扶持和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專項資金采取獎勵、貼息或借款三種扶持方式:獎勵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資金;貼息是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給予一定數額的貼息;借款是為解決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后續貸款或資金有著落,又有資產抵押的企業而發放的“低率、優惠”的借款。
獎勵原則上每個單位不超過500萬元;
貼息原則上每個單位不超過100萬元;
借款資金規模控制在500萬元之內,期限確定為1至3月,按同期國有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的50%收取占用費。逾期未還的,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個月未還的,財政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對抵押物進行處理用于償還借款。
第三章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
第七條申報條件
凡申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是符合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的當年度開發區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指南的項目。
(二)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勵項目的,必須是符合《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并經工商部門確認其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申報中小企業地方財政貼息貸款補助的,必須是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貸款。
(四)申報借款的企業,必須出具資金申請項目報告、開發區的批準文件、依法可抵押的商業土地或房產抵押證明及銀行出具放貸時間的承諾證明。
第八條工作程序
(一)經濟發展局根據我區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編制“XX年度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使用計劃”指南,報開發區批準后,向全區公開,并布置各中小企業申報。
(二)各中小企業按照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的要求,按項目類型分別填寫相關的《申請表》,上報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掛靠招商局)。
(三)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將匯總的材料上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牽頭組織由監察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招商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對項目進行審核。
(四)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負責將審核的項目材料報開發區管委會最后審定。
(五)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將開發區審定通過的項目資金撥付到相關企業。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條項目單位收到資金應與有關部門銜接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項目單位收到獎勵、貼息或借款后,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一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報告本企業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每年二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
第十二條建立檢查制度。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會同監察審計局、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糾正。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章變更和處罰
第十三條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需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同意,并進行項目決算,將剩余資金如數逐級退回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對專項資金要進行賬務核算。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項目單位今后五年內不得申報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