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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利用本市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客觀公正地評價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績效,發現和糾正問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結合規范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是指運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對行政許可實施的情況進行實時、全程和自動監控,并依據監控的結果,做出行政效能監察決定、提出行政效能監察建議或告誡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法行政;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公開公平、透明規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五)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六)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七)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五條開展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應當加強與其它行政部門的配合與協作。
第六條建立行政許可績效測評結果定期公布制度。績效測評排名情況每月在大眾傳播媒介和市領導辦公決策信息服務系統上公布。
第二章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職責
第七條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主要職責:
(一)監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潔的情況;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反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
(三)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四)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出現的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活動中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三章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內容
第八條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政務公開。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和形式,將應公開的內容真實、準確地公開。
(二)流程規范。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是否按規定的依據、步驟、條件、數量及方式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期限合法。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定的期限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四)收費合法。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準實施收費。
(五)監督檢查。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六)法律責任。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應承擔的責任。
(七)廉潔行政。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廉潔情況。
(八)滿意度。指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滿意程度。
(九)服務態度。指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態度的評價。
第四章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方式
第九條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實行量化測評,采用扣分制、評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量化測評。
第十條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方式:
(一)通過系統實時采集行政許可的相關審批數據、過程以及現場監控數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控。
(二)通過系統實時采集到的信息,對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投訴及時作出處理。
(三)通過發放滿意度調查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滿意調查。
(四)通過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突擊檢查。
第十一條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反映其對行政許可績效情況的意見和發表建議。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在監控、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紀律的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違紀行為,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對行政許可效能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行政許可行政效能監察建議的采納情況,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四條對不配合和阻撓開展行政許可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責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開展電子監察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其他審批的績效測評方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