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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小產權房”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小產權房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積極做好“小產權房”清查整改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排查摸底,摸清全縣已建已售、已建在售、在建在售和準備開工建設的“小產權房”底數,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一切違法建設或銷售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堅決遏制新的“小產權房”的出現,并建立有效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長效機制。
二、工作步驟
(一)制定整改方案階段(2月15日前)。縣政府成立“小產權房”清查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國土、住建、規劃和各鄉(鎮)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由劉武海同志兼任。各鄉(鎮)、有關單位也要成立“小產權房”清查整改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在前期排查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徹底清查,摸清底數。對清查出來的“小產權房”填寫《“小產權房”清查處理情況登記表》,并制作“小產權房”登記臺賬,做到一案一檔。同時,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每個違法違規項目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及處理實施方案。排查摸底情況及處理實施方案于2月20日前報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規劃局。
(二)集中整改階段(2月16日至3月25日)。對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要按照各自制定的實施方案組織集中查處整改,依法處理到位。要選取1至2個典型案件進行公開處理,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案情及處理結果。對集中清查整改階段不能依法整改到位的,要說明原因,并制定跟進措施,確定落實部門及負責人員。
(三)總結報告階段(3月26日至4月5日)。各鄉(鎮)、有關單位在匯總相關材料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建立有效制止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長效監管機制。同時,將集中清查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4月10日前分別報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規劃局。由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匯總報縣政府同意后,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
三、工作分工
(一)各鄉(鎮)政府。全面提供轄區內涉嫌違規建設銷售的“小產權房”項目,并按照統一安排制定“小產權房”處理實施方案。
(二)國土資源部門。重點對違法項目占用土地性質、權屬、土地利用規劃、地類等進行審查,對違法案件依法進行制止和組織查處,提出處理意見。
(三)規劃部門。依據職責重點對違法項目的城鄉建設規劃情況進行審查,對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項目依法進行制止和組織查處,提出處理意見。
(四)住建部門。重點對違法項目工程建設情況和房屋銷售情況進行審查,對未取得施工許可的項目和違法銷售項目依法進行制止和組織查處,提出處理意見。
(五)電力部門。對違法占用集體土地進行或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停止電力供應。
(六)公安機關。對違法占用集體土地進行或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涉嫌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并對阻撓行政執法監察工作的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鄉(鎮)政府要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國土、住建、規劃等相關部門要加強配合,摸清底數,并嚴格貫徹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在建、在售“小產權房”違法違規行為。
(二)加強宣傳、積極引導。正確引導輿論,讓社會知曉建設“小產權房”是違法的,“購買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向社會警示開發建設“小產權房”的風險。對清理出來的“小產權房”及時向社會公布,提醒公眾不要購買,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督導,嚴格問責。縣“小產權房”清查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要全面掌握清查整改進展情況,對走過場和進度遲緩的要及時進行督導。對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及為“小產權房”違規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要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四)加強溝通,及時反饋。各鄉(鎮)政府確定聯系人員,將聯系人的姓名、單位、職務、辦公電話、傳真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箱等情況及前一階段工作開展情況、工作成果、存在的問題及工作建議于2014年2月15日前分別報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