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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上級財政撥入的專項資金及縣內階段性重點項目建設資金。
二、經縣人大批準的預算內經常性經費和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的各部門預算外資金,由財政局按預算、按計劃、按進度情況審核撥付。
三、對預算內待安排資金,包括縣內專款、公用經費等,由財政局會同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經縣政府分管財政副縣長審核,報縣長同意后執行。
四、超預算追加經費的審批程序。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報縣政府。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的,由分管財政副縣長審核后縣長簽批;3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由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縣長簽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縣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縣長簽批。
五、財政總預備費的審批程序。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由縣長簽批;10萬元以上的,由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縣長簽批。
六、上級財政撥入的專項資金,由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縣長審核,經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安排實施。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的,由財政局局長簽批;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由分管副縣長簽批;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由分管財政副縣長簽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縣長簽批。對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要嚴格按項目專款專用。
七、縣內階段性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撥付時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報縣政府。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由分管該項目的副縣長審核后縣長簽批;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由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縣長簽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縣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縣長簽批。
八、各部門的國有資產收益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撥付時由有關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報縣政府。由分管部門副縣長和分管財政副縣長分別簽署意見后縣長簽批。
九、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非稅收入均屬于財政資金,必須接受財政監督,嚴禁坐收坐支,堅決杜絕“小金庫”。
十、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每年要聯合對縣直部門和各鄉鎮有關財政重點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集中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凡未按規定的審批范圍和程序隨意審批財政性資金的,或逃避財政監管濫收濫支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