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煤炭資源整合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82號,以下簡稱《通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11部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48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下發后,各地按照要求積極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年11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對12個省(市)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進行了督查,督查中發現部分地方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進展緩慢,個別地方未編制煤炭資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對已批復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尚未組織實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資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規定,把已公告關閉的礦井以資源整合、資產整合、增能改造或礦井置換等名義予以恢復,使其合法化,以煤礦企業資產整合代替煤炭資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礦井規模沒有達到規定要求;三是對已批準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礦井,沒有及時暫扣其采礦許可證、吊(注)銷其它相關證照,有的仍在非法組織生產,部分地區仍然存在“一個采礦許可證,多套生產系統”的現象;四是部分地區對擬整合的礦井沒有正確執行“先關閉,后整合”的原則,對實施整合的礦井未按建設項目進行管理。這些做法背離了煤炭資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見》的規定,影響和阻礙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深入開展。
為全面落實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規范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積極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工作
各地要充分認識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為煤礦整頓關閉攻堅戰第二階段工作的重點任務,統一部署,規范運作,積極推進。
(一)編制方案
尚未制定煤炭資源整合方案的地區,要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由縣級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煤炭資源整合方案,經市(地)人民政府初審,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批準。已制定煤炭資源整合方案,但不符合《若干意見》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煤炭資源整合方案應包括行政區域內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開采技術條件、資源整合的目標、整合后關閉和保留礦井名單、數量及基本情況(資源儲量、井田面積、礦井規模等內容)。
(二)審查批復
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市(地)人民政府上報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的審查、批復。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重新調整、完善后再行批復。各地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最遲應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審查批復。
(三)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組織實施,由市(地)人民政府按批準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和礦井關閉標準負責組織關閉驗收,省級人民政府于2007年底前完成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階段性目標。
二、嚴格把握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范圍
煤炭資源整合是指合法礦井之間對煤炭資源、資金、資產、技術、管理、人才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重組,以及合法礦井對已關閉煤礦尚有開采價值資源的整合。
(一)可納入煤炭資源整合范圍礦井的資源
1.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合法生產礦井的資源。
2.經有關部門核準、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經審查批復的合法的新建、改擴建礦井的資源。
3.不屬于《通知》規定的16種關閉類型礦井的資源。
(二)不得納入煤炭資源整合范圍礦井的資源
1.煤炭資源接近枯竭礦井的資源。
2.已關閉的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礦井的資源。
3.已關閉或屬于《通知》規定的16種關閉類型礦井的資源原則上不得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確有開采價值的,必須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由合法礦井對其進行整合。
4.由于資源、地質條件限制或經濟技術不合理,無法整合成一套生產系統的資源。
5.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不得納入整合的資源。
三、嚴格遵循煤炭資源整合原則
(一)先關閉后整合的原則。先關閉是指:屬于《通知》規定的16種關閉類型的礦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關閉礦井的標準依法組織實施關閉;擬保留整合的礦井要吊(注)銷所有證照,停產停工。后整合是指:保留的合法礦井按照煤炭資源整合的原則制定資源整合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進一步減少礦點數量;資源整合的礦井待初步設計核準后,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設施等按標準實施關閉;已關閉礦井的資源經認定確有開采價值的,由合法礦井進行整合;已經關閉的礦井,嚴禁作為資源整合主體,整合其它資源。
(二)一證一礦(井)的原則。資源整合后形成的礦井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個采礦許可范圍,只能有一套生產系統。
(三)資源、儲量、生產能力、服務年限相匹配原則。資源整合后形成的礦井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資源、儲量要與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相匹配。
四、嚴格履行建設程序
對實施資源整合的礦井,要按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礦井必須依法取得(變更)采礦權,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核批準程序;有關部門按照建設項目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一)對確定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責令停止一切生產活動。分別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吊(注)銷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吊(注)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注)銷工商營業執照;供電部門限制供電,公安部門依法注銷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儲存許可證,并監督煤礦企業妥善處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按照批準的資源整合方案,確定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擬設立的法人企業名稱進行預核準。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納入整合的資源依法劃定礦區范圍,重新設置采礦權,并向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頒發(變更)采礦許可證。
(四)由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礦井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并按項目建設程序規定報批。設計必須堅持高標準,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裝備。
(五)礦井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核準(或批準)后,由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并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完成施工。同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
(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完工后,由礦井法人主體向設計批準(核準)部門或機構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有關部門或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驗收并審批。
(七)驗收合格的礦井依法向有關證照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辦證申請,取得各種證照后,方可投入生產。
五、加強資源整合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各省級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或負責煤炭資源整合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監督指導,嚴格執行《若干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不予批準,并責令重新調整和完善。對以企業資產整合、增能改造和礦井置換之名使已關閉、公告關閉和屬于《通知》規定關閉的16種礦井合法化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糾正,堅決予以關閉。凡發現以各種名義使關閉礦井和應關閉礦井“合法化”而逃避關閉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整合后礦井規模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要停止建設,重新核實資源、確定規模。對整合后仍然存在一證多礦(井)的,必須重新設置采礦權,確保一證一礦(井),一套生產系統。堅決防止礦井簡單拼湊,逃避關閉的現象。
(三)對批準的煤炭資源整合方案中列入資源整合的礦井,有關證照頒發管理機關要及時吊(注)銷相關證照;非法組織生產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四)為確保煤炭資源整合期間的生產安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派駐監督人員,專人盯守,防止違法生產。整合過程中必須做到“四個嚴防”,即嚴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關閉、嚴防整合期間突擊生產、嚴防邊施工邊生產、嚴防驗收走過場。
(五)各地要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施工期間的安全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設計核準的建設工期組織施工;要督促整合礦井的法人主體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資源整合礦井施工結束并驗收合格后,要落實對投入生產的安全監管。要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要求,督促煤礦制定并落實投產方案,完善勞動組織定員,強化安全培訓,制訂應急預案,落實各種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投入生產,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