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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物價局,省教育廳:
*省物價局《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滯納金問題的請示》(甘價檢〔*〕4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根據國家現行教育收費政策的有關規定,教育收費屬于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國務院規定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都無權出臺新的教育收費項目。由于現行教育收費中沒有包括滯納金項目。因此。任何學校均不得擅自向逾期未繳清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的學生收取滯納金。
你省普通高校向學生收取的滯納金,應于*年9月底前全額退還學生,確實無法退還的,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今后,凡學校自行向學生收取滯納金的;一律按亂收費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