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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分析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原因,評估各級基層黨政組織和各部門、各單位領導干部在維穩信訪工作中責任落實情況,更加有效地預防和處置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發生下列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應進行責任評估:
(一)群體性糾紛;
(二)群體性攔車、堵路、沖擊黨政機關和公共性單位事件;
(三)“民轉刑”案件;
(四)危害性較大的赴京、赴省集體(10人以上,含10人)上訪事件;
(五)敏感時期、重大活動期間赴省進京訪和較大規模(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赴市、區非正常集體訪事件;
(六)非正常上訪勸返后,仍然多次(2次以上,含2次)越級上訪的;
(七)20人以上(含20人)赴省委省政府堵門的集體上訪或打橫幅、靜坐、攔截領導工作車輛的單個鬧訪、纏訪等贛辦字[2007]22號文件第二條列舉的異常上訪情況;
(八)區委、區政府認為需要責任評估的其他事(案)件。
第三條評估程序
(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要求,將本轄區內發生的上述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基本情況書面報區維穩辦、區安監局、區信訪局,由區維穩辦、區安監局、區信訪局及時提出責任評估建議;
(二)區綜治委根據區維穩辦、區安監局、區信訪局提出的責任評估建議,成立由在事發責任單位持點的縣級領導(或區委區政府指定的其他區領導)為組長,抽調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維穩、信訪、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評估組,對案(事)件的基本情況、原因、維穩責任落實等情況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作出責任評估結論,并提出責任查究建議;
(三)區綜治委召開五部委(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評估結論和查究建議,作出責任評估、責任查究決定,報經區委常委會同意后,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評估重點
(一)信息預警責任評估。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責任單位事先未及時發現、掌握和報送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單位分管領導要向區綜治委作出說明。
(二)源頭治理責任評估。對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擅自作出有關規定,侵害群眾合法權益,或因干部作風不實,以權謀私,引發群眾不滿等情況導致出現重大不穩定問題的,給予黃牌警告或限期整改,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要向區委、區政府當面作出說明;對因區級有關機構組織和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程序,甚至違背黨紀國法而引發的非正常事件,追究相關機構組織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調處化解責任評估。對調處不力或超前防范工作不到位,造成發生重大不穩定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向區委、區政府作出說明。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同一事由發生兩次群體性事件的單位,給予其綜治工作一票否決。對已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有效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事態擴大的,給予黃牌警告,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向區委、區政府當面作說明。
第五條評估結果運用
(一)一年內,同一單位受過一次責任評估且經評估后,認定應當承擔相應(或相當)責任的,由區綜治委給予該單位綜治工作作出限期整改決定;受過兩次責任評估且經評估后,認定應當承擔相應(或相當)責任的,由區綜治委給予該單位綜治工作作出黃牌警告決定;發生重大問題被上級綜治委查究的,直接給予綜治工作黃牌警告。
(二)一年內,同一單位受過三次責任評估且經評估后,認定應當承擔相應(或相當)責任或在責任評估中受過兩次黃牌警告的,由區綜治委對該單位綜治工作進行一票否決。
(三)被綜治工作一票否決或黃牌警告的部門、單位,當年一律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責任人在綜治工作受處罰期間,取消評先受獎、晉級晉職資格,分管責任人在下年度應作崗位調整。連續兩年被一票否決的,其政績全部納入黨政干部管理范疇,并對其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由組織、人事勞動等相關部門給予就地免職、降職(級)或撤職等處理。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責任人,按照“一崗雙責”工作原則,系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第一責任人、具體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第一責任人為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具體責任人為該單位分管被責任評估的具體工作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為被責任評估的具體工作經辦人。
第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區綜治委等五部委(局)《關于對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地方實施領導責任制查究的實施辦法》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