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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商總局《關于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號)及《湖南省物價局關于適當調整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政策的通知》(價傳電〔〕10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煤炭稅費征收的實際情況,經縣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全縣煤炭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臨政發號文件的煤炭稅費征收項目中的工商管理費項目。
二、調低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標準,將原來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35元/噸煤調至10元/噸煤。
三、調整后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合并到煤炭稅費統一征收。調整后的煤炭稅費征收項目暫定為七稅八費四代征。
七種稅收項目:增值稅(預征)、營業稅(預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耕地占用稅;八項規費項目:礦產資源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企業達標排污費、防洪保安資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土地復墾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四項代征項目:煤礦安全技術服務費、鄉鎮煤礦維簡費、工傷保險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調整后的煤炭稅費征收標準為70元/噸煤。
四、嚴格征管辦法。
煤炭稅費按照“源頭控制,煤礦購票,過磅征收,據實驗證”的原則,實行過磅征收。具體操作辦法仍按臨政發號文件執行。
五、這次煤炭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的調整,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各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強化協調,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別是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鄉鎮更要顧全大局,扎實做好各自的工作,促進我縣礦產品稅費據實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六、調整后的煤炭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自年12月13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