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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全市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省地稅系統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辦法〉的通知》(地稅發號)、《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州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地稅發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現就實行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征管模式
對全市范圍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無建筑物)、礦井轉讓等行為、房地產開發銷售、委托代建及自建房屋(農村集體土地自建房除外)、房地產(含二手房)轉讓等環節產生的各項稅收(統稱“房地產稅收”),實行“一站式”(市地稅局辦稅服務廳)征收和“聯網控管、先稅后證、項目跟蹤、過錯追究”的控管辦法,以先稅后證(即先向地稅、財政部門繳納相關稅收,后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為基礎,通過部門配合、環節控管,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二、加強部門配合
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實行信息共享。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地上無建筑物)、房屋產權證和施工許可證之前,要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在辦證審批表上必須加蓋地稅部門“征稅審核章”或“稅源審核章”。
(一)實行信息共享。
地稅、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等部門要按照聯網控管要求,建立健全部門間符合征管實際需要的監控機制,實現地稅和相關部門的計算機網絡聯接。
1市國土資源局要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地稅局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無建筑物)信息,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土地價格等詳細資料。
2市房產管理局要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地稅局提供房產轉讓相關的交易信息、產權登記信息。
3市建設局在對參與工程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定時,要審查投標單位稅務登記情況,對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投標單位,要督促其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并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地稅局提供建設項目中標單位信息和竣工驗收工程項目信息。
4.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在依法協助市地稅局采集房地產行業涉稅信息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市地稅局對獲取的相關信息資料只能用于稅收征管工作,并有責任予以保密。
(二)實行先稅后證。
1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無建筑物)有效登記時,憑蓋有“征稅審核章”或“稅源審核章”的查驗辦證審批表辦理土地權屬轉讓手續。地稅部門應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相關信息嚴格進行征(免)稅界定,辦理相關的征(免)稅手續。
2市房產管理局在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包括繼承、贈與登記、變更、自建)手續時,憑納稅人辦理相關的征(免)稅手續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相關手續;委托代建并辦理自建房產證書的納稅人須取得地稅部門的建筑業。
3市建設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憑蓋有“征稅審核章”或“稅源審核章”的查驗辦證審批表予以審批辦證。對存在嚴重偷逃欠稅行為且又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整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安施工企業,應及時依法提請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降低直至取消其經營資質。對存在偷逃欠稅行為的施工企業,應積極配合地稅部門督促其開展稅收自查并依法繳納稅款,憑蓋有“征稅審核章”或“稅源審核章”的查驗辦證審批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手續。地稅部門要根據市建設局提供的相關信息嚴格進行稅源管理,科學征管,并告知納稅人取得稅務。
4.市監察局要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依紀依規對造成納稅人偷逃欠稅的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實行驗票付款。全市所有行政事業性單位(含中、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單位)和其他相關建設單位及個人須憑市地稅部門開具的正式稅務支付工程款。否則,不予支付。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購房款票據由市地稅部門監制,納入地稅監控管理。
(四)實行依法辦事。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地稅、財政等部門要加強配合,認真履行職責,簡化辦稅程序,優化納稅服務,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三、強化工作責任
(一)明確責任。凡涉及房地產稅收信息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要明確具體承辦科(股)室和責任人,層層細化工作責任。
(二)強化考核。市政府與房地產稅收有關單位簽訂協稅護稅工作目標管理責任狀,并將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納入對相關單位的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三)嚴格獎罰。對違反本通知要求,不及時提供涉稅信息或不實行先稅后證、驗票付款而造成稅款流失的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由市監察部門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并由市地稅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處以少繳稅款一至三倍的罰款,罰款從財政下撥經費中扣除;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對認真履行責任、協稅護稅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