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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為解決我市代耕農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現實狀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做好代耕農的界定和清查摸底工作。代耕農是指*年前自愿與我市鎮區、村委會以書面方式訂立農田代耕關系,并承擔代耕田公購糧任務、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地農民。代耕農人口是代耕農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各鎮區必須正確甄別,不得擴大代耕農范圍,不能把所有從事農業生產的流動人員都當成代耕農。
二、加強與代耕農原籍所在地政府的溝通聯系,有效解決代耕農問題。農田代耕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向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民轉讓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關系(代耕關系)。代耕農在代耕地代耕期滿后,原承包戶取得優先權,代耕農因不屬于代耕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不應享有土地股份分紅權利。有代耕農的鎮區應與代耕農原籍所在地政府及代耕農代表協調溝通,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明確農田代耕關系的法律效力,使代耕農了解自己在農田代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以減少落實具體政策時的阻力和避免產生新的矛盾。
三、對符合入戶條件(有合法固定住所并領取了房地產證、符合計生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有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有與村委會簽訂的代耕合約等)的代耕農,應分類分批解決入戶問題。各鎮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承受能力和代耕農的實際情況制訂分批入戶措施。對*年前當地鎮區政府曾經承諾代耕農入戶,而代耕農又確實已從原籍遷出戶口且持證在身的,應優先給予辦理。經批準在我市入戶的代耕農原則上轉為非農業人口。對不符合入戶條件的代耕農以及外市縣來我市從事農業生產的非代耕農,一律按流動人員的有關法規規章管理。
四、代耕合同期滿的,一律不再續簽代耕合同。因代耕合同期滿后當地村委會收回代耕地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代耕土地而無地可耕的代耕農,鼓勵其返回家鄉或另謀職業。
五、對代耕農搭建的違章建構筑物的處理。各鎮區應對代耕農搭建的建構筑物情況作詳細調查,區別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屬于農地臨時建筑整治范圍的建構筑物,按農地臨時建筑整治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屬于上述范圍,又未經批準搭建的,由市建設、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清理。
六、凡有代耕農的鎮區,對代耕農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認真解決,不得推諉和上交矛盾。要特別注意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減少村民與代耕農間的矛盾,理順關系,力爭在*年底之前,全面完成代耕農的鑒別、分類和處理工作,使我市的代耕農問題得到最終有效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