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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工作,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推動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以及省、*市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民辦教育工作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依法治教、依法辦學重要性的認識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民辦教育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大力發展民辦教育,建成了一批規模大、標準高的民辦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民辦教育已成為我市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個增長點和亮點,被省、市領導譽為“*州現象”,這對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質教育需求,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市民辦教育目前還處在發展階段,一些問題還比較突出:如投入不足,辦學條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辦學行為不規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教育教學質量難以保證等等。這些問題雖然存在于個別學校之中,但嚴重影響了民辦教育的整體聲譽和形象,制約了民辦教育的發展,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采取有力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頒布實施,這對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將會起到重要的作用。市政府有關部門,尤其是教育系統,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民辦教育依法辦學、依法治教重要性的認識,以“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針為指導,堅持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前進,促使民辦學校沿著正確的辦學方向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教育的地位、作用、設立程序、組織活動、資產財務、管理監督、扶持政策、變更終止和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明確規定,是教育主管部門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實施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
(一)加強民辦學校組織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三分之一的人員要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的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和章程要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章程要明確董事會或理事會、校長、黨支部、工會、群團組織及教職工的權力與責任,規范其內部運行機制。董事會或理事會不得在章程規定的權限之外干涉校長負責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做到責權分明。克服任人唯親,一言堂、家族式的管理,學校重大事項要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集體研究科學決策。民辦性質(含公辦民助、國有民辦等)的學校應設置獨立的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由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集體推薦,必須具備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任職資格,年齡可放寬到65周歲,上報市教育局核準,由教育局向社會公示,否則市教育局不予以承認。學校的中層干部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0周歲。
民辦學校應當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黨組織,完善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依法建立教育工會、團委和少先隊等群團組織,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管理與民主監督的權益;形成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集體決策下,校長依法治校,黨組織保證監督,教代會民主參與的四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大力推進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的管理進程。
(二)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應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可依照規定,面向社會招聘教師,招聘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并到市教育局備案登記。允許公辦學校教師在國辦與民辦學校之間擇校任職。公辦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需在每年暑假期間辦理。現已在民辦學校任教的公辦教師,愿意繼續在民辦學校任教的,由本人寫出申請,到市教育局辦理交流聘任手續;不愿意繼續在民辦學校任教,如編制許可原單位同意接收,可回原工作單位參加競聘。健全、完善民辦學校人事制度。民辦學校教師實行人事。原*州市在職在編的鎮(街道)、市直學校公辦教師并已辦理到民辦學校工作聘任手續的人員和近年來畢業的全日制師范類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的人員,由市教育局安排專人代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事、職稱評審、年度考核、晉升檔案工資、督查學校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繳納情況和人事檔案管理等有關手續。*州市籍以外的在職公辦教師和教育系統以外的人員以及非師范類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必須具有教師任職資格),直接到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人才手續,其檔案存放到市人才服務中心,并由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晉升檔案工資等有關手續。
原在職在編的公辦教師被民辦學校解聘后,可自找接受單位;市教育局也可根據鎮(街道)、市直學校教師編制情況,推薦到缺編的鎮街、市直學校參加競聘。其他人員被解聘后,可自謀職業,也可到市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由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三)加強教育教學的管理。民辦學校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和課程方案確定教材、組織教學,按照“開課標準化、常規條例化、備課集體化、上課規范化、評價多元化、輔導經常化”的“六化”要求,重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教學并關注學生情感、態度、價值觀的培養,切實加強教學工作的流程管理,加強宏觀調控,督促檢查與考核。實施質量監控,完善教學質量監測機制,加大教學實績考核力度。改革質量評價制度,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嚴禁單純以考試成績評價教師和學生。改革學生操行評語辦法,建立發展性評價機制,小學取消百分制,實行等級加評語評價。加強學籍管理,嚴禁辦理重復學籍。嚴格控制學校班額,保證學生有良好的受教育環境。深入開展“課堂效率提高年”活動,更新教育教學觀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設,推動教育現代化。民辦學校要具備滿足教學需要的計算機教室,盡快建設校園網。同時要重視教育信息資源的開發、建設和應用,實現教育現代化。
(四)加強民辦學校后勤管理。民辦學校必須設置后勤管理等機構,根據學校規模配備必要的專兼職人員。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管理,嚴格落實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食堂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要搞好成本核算,不得有盈利行為。食堂從業人員要定期健康查體,取得“兩證”(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才能上崗。對不符合有關規定,提出整改意見拒不執行的和發生食物中毒的學校食堂,造成一定影響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要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學校小賣部不準出售食品和飲料。學校應按有關規定設立衛生室,配足配齊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有執業資格,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衛生技術工作。衛生、教育部門按職責分工搞好監督指導、管理督查工作。
加強財務管理。民辦學校必須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實行董事長或理事長與財會人員親屬回避制度。嚴禁抽逃資金用作他用或者挪用辦學經費。會計人員必須具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并依據財務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帳簿,依法對學校的收支、債權、債務等進行核算。民辦學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交財務報告,教育、財政、審計等政府有關的職能部門對民辦學校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要加強監督,以確保教育的公益性和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對民辦學校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教育、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后,辦理收費許可證,并向社會公示。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票據,并及時將收取的費用上交財政部門專戶儲存。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學生因故中途退學或轉學時,所需退款按有關規定執行。
加強校產校舍管理。民辦學校要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帳簿。分清學校中的國有資產、舉辦者投入到學校的資產、社會捐獻資產和學校積累的資產,分別登記記帳,做到家底清楚、產權明晰,帳帳、帳物相符。民辦學校應加強校舍檔案的收集、整理,確保校舍檔案的完整、安全。
(五)規范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和宣傳管理。民辦學校招生廣告、招生簡章和宣傳材料應經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方可刊播。未經核準,任何學校不得擅自印發、刊播招生廣告、簡章等宣傳材料,對未經核準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學校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取消辦學資格等處分。市電臺、電視臺、報社、郵政等廣告媒體,要嚴格把關,不得刊播未經批準備案的招生廣告和宣傳材料,招生廣告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未經核準招生廣告、簡章的,依照有關法規由工商部門進行處罰。
(六)加強民辦學校設立管理。教育、勞動等部門應嚴格標準和程序。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的設立和管理工作。認真執行辦學許可證制度,對未經依法審批無證辦學的,依法責令停辦。
(七)加強安全管理。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安全工作應急、預警、責任追究“三大機制”(見*發[2003]63號、65號,*政辦發[2003]105號文)的有關規定,市教育、衛生、防疫、建設、供電、公安、消防、安監、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各負其責,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監督。各民辦學校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常抓不懈,抓細抓實。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主要有領導責任制、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制、安全事故通報制、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及安全教育制度。真正做到安全防范的“三個不過關”:安全責任不明確不過關,安全教育不落實不過關,安全措施不到位不過關;發生安全事故后要做到“四個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受到追究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職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要把安全工作同學校的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工作、課程教學結合起來,為素質教育實施營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保證安全投入。保證教室、宿舍有足夠的應急照明,保證疏散通道的暢通,保證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各學校均要建立“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公室”,并設立安全工作舉報箱,必須配備2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學校領導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保衛人員堅持夜間巡邏,不準脫崗空崗。要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在食品、衛生、用電、消防、建設工地、校舍設施等部位,要做到制度到位,設施到位,管理視野到位,責任人到位,層層落實責任制。特別是學校食堂衛生安全,要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層層落實責任人,避免一切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強化全體教職工及學生的安全意識,加強對教師隊伍的管理和教育,加大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的力度,防止因教育方式方法的簡單粗暴傷害學生的名譽權、人格權而引起的重特大事故。要加強安全事故發生規律的研究,建立起常規的防范體系。把一切不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加強領導,依法監管,切實把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認真執行年檢評估督導制度。教育主管部門要繼續執行對民辦學校每年的年檢和督導評估制度,對辦學指導思想端正、教育教學成績突出、社會信譽好的民辦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辦學水平差、教學質量低、社會影響差的民辦學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銷其辦學許可證的處理,并將督導評估結果和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要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協會的作用,逐步形成民辦學校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
加強民辦學校的領導,依法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是當前民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任務,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重要舉措,也是各級有關職能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希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將其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加以研究,充分行使其職能,既要為其發展創設良好的發展環境,又要依法規范民辦學校一切辦學行為。
本《意見》如與即將公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不一致,以《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