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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6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切實加強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現就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的重要意義
村經濟合作社是村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與村黨組織、村委會共同構成農村三大基層組織。加強村經濟合作社在內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是增強黨的執政能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選好配強村經濟合作社班子,對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精心實施,確保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順利進行。
二、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總體目標。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要以選好配強村經濟合作社班子為重點,以建立健全社員(代表)大會、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經濟合作社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為核心的村經濟合作社治理機制為目標。未建立村經濟合作社或者已經建立村經濟合作社但未健全組織的村,都要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健全以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社監會為核心的村經濟合作社組織,產生社管會社長和社監會主任,為今后村經濟合作社與村兩委同時進行換屆選舉夯實組織基礎。
(二)工作任務。各縣(市、區)要根據《條例》和《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具體時間要求,統一部署,完善20*年村經濟合作社換屆選舉工作,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鄉鎮(街道)根據縣級制定的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結合各村具體情況,指導各村制定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實施辦法,明確社管會、社監會機構設置及職數、任職條件、產生的方式和程序等內容。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要及時向社員公告,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三)時間要求。各縣(市、區)政府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力爭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和《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證明書》的頒發工作。工商、質監部門要及時指導并做好村經濟合作社的相關證書頒發工作。
三、認真做好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的指導與服務工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的指導與服務,在具體工作中,要正確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理,簡化簡便。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工作,原則上要按照《條例》、《意見》和上級有關政策要求組織實施。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可按因地制宜、簡化簡便的原則,探索選擇可行的方式產生村經濟合作社組織。20*年尚未進行換屆選舉的村,一般應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對一些因各種原因召開社員大會選舉條件不成熟的村,可由村黨組織提出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名單,經村委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協商一致,召開社員代表(每5戶至15戶1人,一般不少于20人)座談會討論通過后公布,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20*年已經與村兩委同時進行換屆選舉但組織尚未健全的村,可以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提出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名單,經村黨組織、村委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討論通過后公布,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個別情況比較復雜的村,可由村黨組織提出并報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由村民代表、村委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分別兼任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待條件成熟后,再按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
(二)精干高效,交叉任職。為減少村級組織干部職數,鼓勵提倡社管會成員與村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社監會成員與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交叉任職。但社管會、村黨組織和村委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不得作為社監會成員。尚未產生社管會社長的村,社長可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具有社員資格、主管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的村委會主任或村黨組織書記兼任。今后,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成員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同時進行換屆選舉。
(三)和諧穩定,促進發展。在建立健全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過程中,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引導,教育村級組織的班子成員以身作則,步調一致,正確對待和全力支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立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業務上的指導幫助,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條例》和《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示范章程》修訂村經濟合作社章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村經濟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四、切實加強對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的領導
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指導、鄉鎮負責”的指導思想。市政府建立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領導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具體負責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的服務、指導和協調工作。各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堅強有力的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領導小組和指導機構。各級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業務指導。對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工作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司法、監察等部門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努力營造和保持風清氣正的工作環境。工商、質監、宣傳、民政、公安、信訪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為村經濟合作社組織建設做好支持和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