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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省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民保字[20*]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救助對象
㈠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㈡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㈢重點優撫對象;
㈣經縣民政部門確認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員。
二、救助病種
㈠大病病種。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腦中風、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嚴重心臟病、重型肝炎及并發癥、艾滋病、晚期血吸蟲病、重癥精神病等;
㈡重癥慢性?。?/p>
㈢經縣人民政府確認的其他病種。
三、救助標準
縣民政部門經過調查審核,在扣除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部分后,按比例進行救助。
㈠五保戶
1、全年住院醫療費累計在1000元以內的(不含1000元),按40%比例進行救助;
2、全年住院醫療費累計在1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50%比例進行救助;
3、全年住院醫療費累計在5000元以上的,按60%比例進行救助,最高可報銷10000元。
每年,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五保戶門診看病費用。其中:分散供養的五保戶每人80元,集中供養的五保戶每人100元;并且,采取“一卡制”發放形式,分散供養的打卡發放到戶,集中供養的打卡發放到敬老院。
㈡城鄉低保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
1、全年住院醫療費累計在3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20%比例進行救助;
2、全年住院醫療費累計在5000元以上的,按25%比例進行救助,最高可報銷3000元。
㈢在扣除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部分后,全年累計醫療費用在4萬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難,或經縣民政部門確認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員,參照城鄉低保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標準進行救助。
四、救助辦法
㈠資助農村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我縣建檔在冊的五保戶、農村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個人應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全額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㈡城鎮“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人),按照每人30元標準給予資助參保;對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重殘人員,按照每人20元標準給予資助參保。
㈢實行醫前、醫中和醫后救助相結合。救助對象有患救助病種范圍內的重大疾病,可申請醫前、醫中和醫后救助并按程序上報。醫前、醫中救助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一次性可給予1000-3000元救助。凡享受醫前、醫中救助的,醫后救助金額應扣除醫前或醫中救助金額。
㈣對救助對象中的大病患者,在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再給予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再給予500元以下的小額臨時醫療救助。
㈤對特殊困難的救助對象,可實施年度二次醫療救助。
㈥對城鄉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貧群眾實施適當救助,但所患病種必須為大病病種。
五、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城鄉困難群眾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有關證件(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本年度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填寫《*省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鎮政府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對同意上報待批的申請人,由所在的村(居)委會對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縣民政部門接到鎮政府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予以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六、救助資金籌集與管理
㈠省級財政每年下撥的專項補助資金。
㈡縣級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㈢縣民政部門每年從福彩公益金和社會捐贈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㈣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資金,由縣民政部門會商縣財政部門后,由縣財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專戶;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由縣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后,救助對象直接到縣民政部門領取,縣財政部門定期與縣民政部門結算。
㈤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當年結余資金最多不能超過年救助資金總量的10%。
七、組織實施
㈠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政府領導下,由縣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㈡縣民政部門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并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㈢縣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縣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為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縣財政應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預算。
㈣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㈤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㈥縣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關要求
㈠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㈡對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的,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㈢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縣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
㈣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