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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期間,蘇寧易購董事長張近東在提案中指出,網上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繳稅。國美、聯想等隨后聲援蘇寧。實際上,天貓、京東、1號店等B2C平臺經過幾年的發展已經逐漸確定了經營主體,B2C商家繳稅已經是行業規則,所以“對電商征稅”更多的針對的是淘寶這樣的C2C賣家,也即個人賣家。
對此,淘寶回應電商征稅是“對年輕人的未來征稅”。此后,網絡上引起兩派網民的大討論。其實早在這之前的2010年,網店實名制的征求意見稿和網店實名制在7月1日的正式實施就被看作征稅的“前奏”。
C2C掩蓋下的稅收空白
艾瑞咨詢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網絡購物市場交易規模達到了1.3萬億元,同比增長66.2%。這其中,阿里巴巴集團的電子商務網站(包含C2C的淘寶網和B2C的天貓商城)交易額達到了1萬億元,占絕對優勢。而這1萬億元中,天貓的貢獻率僅為20%,絕大多數交易額仍來自于淘寶店大量的個人賣家。
在我國,B2C和C2C的邊界一直都很模糊。據業內人士分析,當前我國電子商務年交易量的90%是掛著C2C的牌子從事B2C模式的交易,使得大量的交易游離于現有法律監管之外。于是,對于龐大規模的C2C商家,相關的法律以及稅收政策就亟需明朗化。
淘寶電商聯盟平臺的打造者胡志成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如果電商不繳稅,肯定會影響正常交易的公平性,所以電商繳稅肯定是一個趨勢。但是淘寶目前有700多萬家店鋪,稅率、稅基、主體的劃分比較復雜,總得有一個合適的征稅體制制定出來才會征稅。”
在中國網購的發展實踐中,眾多創業者曾在C2C平臺上獲得了極好的低成本創業和發展的機會。電商征稅的消息一出,中小賣家的生存一度成為人們的關注點。“淘寶上多是個人電商,對于這些職業賣家來說,電商的無稅收、無店面成本,是他們賴以生存的基礎。一旦要繳稅,對部分賣家來說,利潤減少,對小電商的打擊很大,對稍微有點兒起色的電商容易一棍子打死。”同樣身為淘寶電商的胡志成說。
互聯網或不再免稅
根據淘寶商盟的短信信息,目前淘寶公司類網店數據已經開始被采集,而隨后待到公司類數據采集基本完畢之后,皇冠級和納稅要求比較符合的個人網店數據也將被采集。整個調查實施工作主要是通過先采集,然后約談查賬,最后補稅的流程來執行。
預計等到這三大流程執行完畢之后,淘寶網店征稅事件將以向部分網店征稅的方式收尾。在皇冠店之外的很多小型網店就有可能不會被要求納稅,這樣,人們對小型淘寶網店的擔憂或可免除。
從國外的電商發展史來看,電商剛剛興起的時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政府會將某個時間段作為市場孕育期,在這個期間免稅,相當于對新模式的扶持。而這之后,在稅收監管等方面,就會將所有的經營活動一視同仁。
事實上,現有的市場條件下,國內網商的發展過程本身會驅使其主動走向納稅。在淘寶上開店的小賣家,發展到一定規模時,為了獲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會主動登陸天貓之類賣家需要納稅的B2C平臺,并為此主動去工商注冊和交稅。
有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網絡零售行業總銷售額占整個零售行業6%;而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其網購占零售總額比重也只有5%左右,中國僅用4年時間就達到了美國用10年時間方才達到的滲透率。至于熟悉了網購模式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已經數以億計。專家分析,在這樣的情況下,電子商務繼續免稅帶來的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場等問題則日益突出,如今已經無需擔心適度稅收會嚴重損害新興商業模式的生存能力。
價格優勢是網購相對于傳統商業業態最大的競爭優勢之一,這一點對全世界網購消費者都不例外。那么,網商征稅是否會消除網購的價格競爭力而重創這一產業?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法律體系 稅收征管系統
一、電商的概念及其發展情況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區別于傳統商業模式,參與方之間以電子方式而非以物理交換或直接物理接觸方式完成各種形式的商業交易。近年來,經濟層面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增長放緩,但我國電商市場卻在持續發展壯大。與傳統的實體商務不同,比較典型的電商交易具有如下顯著特點:運營的高效率與低成本;信息的對稱性與協同性;交易方式的無紙化、無形化、無界化。
電子商務主要經營模式。按照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七類。第一類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Business,即B to B,又稱B2B);第二類為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Consumer,即B to C,又稱B2C);第三類為企業對政府電子商務(Business-to-Government,即B to G,又稱B2G);第四類為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onsumer-to-Consumer,即C to C,又稱C2C);第五類為線上網點對線下消費的電子商務(Online-to-Offline,即O to O,又稱O2O);第六類為消費者對企業的電子商(Consumer -to- Business,即C to B,又稱C2B);第七類為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Consume-to-Government,即 C to G,又稱C2G)。 當前,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以京東為代表的B2C、以淘寶為代表的C2C、以美團為代表的O2O發展較為迅速。2014年上半年電子商務市場細分行業結構中,B2B電子商務占比76.9%,網絡零售達到18.5%,網絡團購為0.5%,其他為4.1%。
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規模與前景。目前我國電子商務處于快速發展期,呈現出三大特點:一是電子商務交易規模迅速擴大。二是電子商務企業規模不斷膨脹。三是網購和零售業務發展迅猛。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結合現行稅制的實際情況,對電子商務稅收采取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種。主要出于以下幾種考慮:其一,我國現行稅制基本能滿足電子商務稅收的需要,只需適當補充與完善相關的稅收條款。其二,電子商務稅收推行成本與難度較小,更具科學性。其三,保持我國稅制的一致性與延續性。同時,針對電子商務貿易特點,目前我國現行電子商務稅制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所謂流轉稅,即對商品生產、流通環節征稅,主要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關稅;所謂所得稅,即對商品交易完成后實現的純收益征稅,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如電子商務平臺因其性質不同,適用的營業稅也不相同。電訊企業征 3%的營業稅;普通網絡經營者征5%的營業稅。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已實現對B2B、B2C的全覆蓋,對C2C處于監管“真空”在 我 國 現 行 的 稅 制 體 系 下 , 已 基 本 實 現 了 對 B2B、B2C模式電商的征稅。如武漢、北京、上海等21個城市,已入選成為首批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對其管轄范圍內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實行登記注冊,征收相應的稅費。但對 C2C模式的電商,在稅收征管上仍舊處于“真空”狀態。2012年武漢國稅局率先打破稅收“真空”地帶,對其開出了第一張 430 萬元稅票。自此該網店為尋求更好的發展,逐步向B2C模式轉型。2014年,該網店更是獲得美國國際數據集團 (IDG) 近千萬美元的風險投資,也成為從C2C轉型為B2B的典型代表。事實上,C2C 模式的稅收監管缺位,給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造成不公平競爭環境,不利于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也使國家大量稅收流失,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管理體系。淘寶網是我國最大的C2C 電子商務網站,2014 年實現成交額 1.172萬億元。若按5%額度征稅,可為國家增加500億元稅收。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量中占據九成以上是以C2C模型從事B2C交易,以達到偷稅逃稅的目的。如“百分之一”是淘寶店全國網商的第一品牌,采用 C2C (即網店) 運營模式,長期游離于稅收征管之外。
三、電商納稅存在的問題
(一)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崛起,對我國現行的稅制四大要素即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納稅期帶來巨大的沖擊。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納稅主體難以確定。在網絡環境下,電腦的 IP 地址是動態、多變的,使納稅主體的確定變得困難。一般情況下,個人在淘寶網創建網店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只需一臺能上網的電腦、一張身份證、一張銀行卡,通過實名認證、賬戶綁定即可成為C2C經營者。但在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對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由于稅務機關缺乏行之有效的技術手段,導致對模糊化、邊緣化的納稅主體難以確定。甚至在發現漏稅線索時,想進一步確定納稅主體也是比較困難的。
第二,納稅地點難以確認。電子商務模式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交易具有虛擬性、全球性的特點,由于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發展滯后,導致稅收管轄權的確立變得異常困難。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供貨地、消費地并非一成不變,尤其是消費者更是分散于全球各地,每一單業務的消費地都不同,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準確界定。
第三,納稅期限難以清晰界定。我國現行稅制規定,以收到銷售憑證的時間確定納稅期限。電子商務無紙化的特點,決定大多數交易完成沒有紙質銷售憑證;且支付方式往往通過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 (如支付寶、快錢、財付通等) 實現。而電子信息相比較紙質信息,容易被篡改,人為操作交易期限,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清晰地確定納稅期限。
第四,納稅環節難以判定。我國現行的稅制是在實體經濟基礎上、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而制定的,對每一稅種的納稅環節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消費稅在消費環節征稅;資源稅在資源生產環節納稅;流轉稅在生產與流通環節納稅。電子商務貿易快捷、高效的特點,決定其中間交易環節大量縮減;商品提供者不經中間環節直接流轉到最終消費者手中,甚至部分商品直接從生產廠商流轉。由此,導致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無法準確判斷納稅環節,失去了有效的監管,最終導致大量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務征收管理帶來沖擊我國現行稅制中,對稅務征收管理的細節都做出了明文規定,以規范征納稅行為。但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對我國現行的稅務征收管理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具體表現于:
第一,傳統的稅務登記難以適用。我國現行稅制實行申報登記制,即經營者必須在工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并按期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在實體、有形貿易基礎上所制定的,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只需繳納注冊費便可以進行網上交易的行為,顯得無所適從。由于技術的限制,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實時掌握電商經營運轉情況;且電子商務“無址化”的特點,對納稅地點、管轄權都難以界定。總體來看,實體、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也無法也高速發展的電子商務相適應。
第二,賬簿、賬號等會計憑證管理失靈。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稅務機關需通過審查納稅人的賬簿、賬號等會計憑證確認其納稅申報。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經營模式,紙質的會計憑證已完全被數字流、信息流所取代。且電子信息具有易篡改、不易發現的特點,電子交易中間環節減少,這些都導致稅務機關通過會計憑證實施監管的手段幾乎失靈。
第三,給稅務稽查帶來難度與挑戰。我國現行稅制規定,車站、碼頭、銀行等部門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展開稅務稽查工作。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突破了傳統的紙質化記錄,在支付寶、快錢、網銀等第三方支付迅速發展的背景下,給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帶來難度與挑戰。尤其是電子商務環境下,跨地區經營普遍,大大降低了稅務稽查的效率。同時,當前我國稅務稽查信息化程度較低,難以與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相適應。而電子商務電子化、虛擬化、隱匿化等特點,以及商品、資金的高度流通,更是給稅務稽查增加了難度。
四、健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體系的改善措施
(一)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框架,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現行的稅制是在實體、有形貿易的基礎上所制定,面臨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迅速發展,已無法與之相匹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存在大量“真空”地帶,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當前,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框架已迫在眉睫,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促進逐步與國際接軌。第一,在現有稅收
政策下出臺相應的修訂與補充規定,促進電子商務稅收有法可依。依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等稅收要素進行調整。對稅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做出補充,指導實際的稅收征管工作。第二,明確界定電子商務運營中的會計資料與交易信息的法律效力。深入展開對電子商務特征、服務方式的研究,對交易行為與環節進行規范,確保實際交易額能夠便捷地獲取;通過技術手段保障電子商務信息流的真實性、易獲取性,形成有效的稅收法律依據;對電子商務貿易中的貨幣流通、結算等制度進行調整,為稅收稽查工作提供便利。第三,從立法層面約束電子商務納稅人提供真實的交易信息,為構建誠信社會、加強稅收征管奠定基礎。
(二)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推行電子發票制度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引導與規范電子商務行為顯得十分重要。當前,電子商務平臺發展參差不齊,甚至部分平臺上假貨泛濫、偷稅逃稅現象嚴重,傷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難以營造電子商務行業公平、守法的競爭環境,導致國家大量稅收的流失。由此,要做好電子商務稅收工作,必須從制度層面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推行電子發票制度。
(三)提高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提升稅收征管效率在信息技術急劇膨脹的背景下,由于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技術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為電子商務平臺中出現的偷稅、漏稅行為提供了溫床。在當前電子商務平臺高速發展下,稅務機關必須提高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從而應對不斷變化的電子商務稅收環境。
(四)加強與銀行等部門協作,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的新型稅收征管模式電子商務貿易中,均離不開資金流、信息流的交換。由此,在健全電子商務稅收優化的進程中,必須加強銀行等部門的協作,從而緊抓“資金流”、“信息流”,促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高效、快捷。第一,建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的控制“資金流”的征管模式。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稅務機關有權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調取相關資料,推動稽查工作的順利展開。當前電子商務的交易支付主要通過銀行的網銀、第三方支付平成。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http:///zt/bgk/
[2]郭淑艷,王秋燕.比較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談中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對策[J].科技與管理,
2013,(5): 107-109.
[3]金鳳.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借鑒國外電子商務
稅收政策[J].江蘇商論, 2012,(11): 40-41.
[4]李 倩.淺談電子商務征稅中的困難及應注意的問題[J].
時代金融, 2012,(63): 76-79.
[5]李文濤.電子商務條件下中國稅收政策分析[J].數量經濟
技術經濟研究,2013, (6): 49-52.
[6]李元輝,王海靈. 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J].中國管
理信息化, 2012,(10): 99-101.
[7]連藝菲, 洪丹丹. 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策略研究
[J].科技與產業,2013,(2): 102-105.
[8]林立新. 對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現狀與發展的思考[J].
商業經濟, 2014,(8): 47-48.
[9]鄭麗.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分歧及原因分析[J].商業時
針對電子商務所引發的稅收問題,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必須對現行的稅法作出必要的修訂補充和完善,使之既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要保證增強征稅的能力。
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和備案制度
電子商務具有流動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必須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碼,采用國家標準對每一個電子商務納稅人賦予唯一的納稅識別碼。納稅人須將在網上設立的網站、網址,提供網上商品種類、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結算方法、網絡銀行帳戶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登記,稅務機關也應建立專門的有關企業電子商務狀況的資源信息庫,明確規定所有上網的納稅人在有效期限內將上網有關的資料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界定征稅范圍和稅收管轄權
擴大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確保增值稅鏈條不脫節,凡是涉及電子商務商品交易和勞務提供均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區分該筆業務的性質是否屬于轉讓無形資產而應征營業稅。這樣做是因為目前對于以數字化方式傳遞的交易性質很難判定,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產品的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易過高,一般以1%至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用作低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過渡到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核,防止逃騙稅的發生。
推行消費地銀行扣繳義務
電子商務當前主要支持手段有三種;客戶帳戶支付、信用卡支付和電子貨幣支付。根據電子商務多用電子結算的特點,將征稅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當發生業務時,由消費者居住地支付貨款的銀行負責代扣增值稅,一并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這樣既有利于防止漏稅又可以保證稅款的及時入庫。銀行應當及時將企業設立網上銀行帳戶、交易情況,扣繳稅款情況的有關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并嚴格按稅務機關核定稅率、稅負代扣代繳稅款。
建立網上宣傳咨詢和監控
建立國際互聯網上的稅法宣傳和咨詢服務站點,提高民眾的納稅意識、豐富優質服務的內涵。
稅務機關應使自己的網絡與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聯通,并開發服務器上的智能臨近系統。網上智能臨近與網上隨時在線稽查、網上“交叉稽核”并重,對網上交易進行必要的記錄和跟蹤,及時掌握上網企業動作情況,自動對每筆交易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及時催繳稅款。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摘要]數字革命催生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不同于任何傳統商務活動的新興的商務交流方式,這種交流方式給稅收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建立健全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制度和對策是應對這些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以及國內外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和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種對策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關鍵詞:C2C;電子商務;征稅;必要性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70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也逐漸興起,并且在經濟體系中的地位愈發重要。2016年上半年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23141.94億元,相比2015年上半年的16140億元,同比增長43.4%;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的交易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迅速發展,截止到2016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85萬人,由電子商務間接帶動就業人數已超過2100萬人,緩解了當前巨大的就業壓力,落實了國家“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理念,成為當前經濟的新增長點。但是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同時,也為政府帶來了經濟政策方面,尤其是稅收征管政策方面的一系列挑戰;特別是在C2C模式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一直被熱議,卻還未真正得到實施,每年由此造成稅收流失達上億元。
1C2C模式下電子商務征稅的必要性分析
1.1維護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應依法納稅。這是稅法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以保障各個納稅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同等條件的納稅人實現同等的稅收待遇。我們對實體店的經營活動規定了具體的征稅制度,但還未對C2C電子商務納稅進行征管,這已經破壞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加之C2C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需要支付店面的租金成本,對傳統實體店鋪的發展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不利于經濟全面健康持久的發展。
1.2維護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應當保持稅收的中立性,讓市場經濟調節機制充分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稅收中性原則要求,對于通過不同的購買方式或應用不同技術進行的交易,都應受到同等的稅收待遇。可現實情況是,因為目前還未對C2C電子商務制定具體的征稅制度,所以部分不法的B2C電子商務賣家以C2C的名義進行網店經營不交稅;而有一部分實體店店主在進行實體經營的同時在網上售賣自己的東西,這樣銷售額無需計入繳稅的范圍。如果國家繼續對C2C電子商務征稅擱置不議,長此以往,部分不法商家將C2C電子商務作為“避稅港”,對傳統商務沖擊更大,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違反了稅收中性原則的要求。
1.3有利于C2C市場的健康發展
雖然當前的C2C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但受到國家的監管相對較少,很多方面缺乏規范化管理,整體市場并不完善,消費者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并且C2C模式下發生的交易不交稅也不能開具發票,受害消費者無法進行有效的維權。時而久之,C2C電子商務的誠信度和經營發展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其市場長遠的良性發展,甚至引發經濟學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1.4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稅收收入是國家獲得財政收入最主要的部分,稅收的流失對國家財政甚至整個經濟運行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盡管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不是很成熟,但每年獲得的經濟收入是巨大的,網絡零售市場交易在我國市場創造了巨大的交易額且逐年遞增,而與之相反的是電子商務的稅收流失率卻一直居高不下,國家財政收入不能得到保障,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2C2C電子商務征稅約束因素分析
2.1缺乏普遍社會認同
在以往進行過的調查中我們不難發現,社會公眾對C2C電子商務征稅有著強烈的抵觸心理,尤其是網絡買家和賣家。他們唯恐因電子商務的征稅致使商品價格上漲,無法繼續享受之前物美價廉的商品和服務。除此之外社會公眾本身缺乏正確的納稅觀念,納稅意識不夠強烈,對征稅存在偏見,對稅收條款認識模糊,避稅、逃稅現象層出不窮。
2.2征稅主體難以確定
傳統商務的稅收繳納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但對于C2C電子商務來說,盡管國家在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可實際情況是網店店主缺乏良好的納稅意識,為了降低成本不繳納稅款,往往都不會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他們只需要將自己的賬戶通過C2C平臺的實名認證就可進行交易。這樣也就導致稅務機關根本無法準確了解C2C電子商務中各個網店的實際交易情況,難以確定征稅的主體。
2.3征稅范圍難以界定
傳統商務的交易種類都是有形的商品和服務,都在現行的稅法涵蓋內。可是C2C電子商務交易種類繁多,不僅包括有形的商品和服務,還有極多的數字化虛擬產品,如充值服務、游戲幣等,該類商品僅需要通過數據就可交易,極其隱蔽且易被修改,對征稅實施是一大挑戰,而且現行稅法未對隨互聯網興起的商品做出具體的規定,課稅對象性質模糊不清。除此之外,C2C模式下跨境電商活動非常頻繁,進出口的C2C電子商務活動也特別多,國際上對C2C電子商務征稅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范圍。
2.4稅收征管難度大
國家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實行營改增,已將所有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交易活動全部納入增值稅范疇。但是C2C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多樣,涉及商品種類龐大,且個體數額不大,導致稅收征管無從下手。而且增值稅的征稅是以貨物流轉過程中交易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但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虛擬化、商品數據化、支付電子化,C2C電子商務中的貨物流通一般不會在網店上表示出來,也就無法認定和計算各個階段的增值額及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再者,C2C電商進行交易的地點無法確定,例如家住北京的店主可以使用其在天津的電腦進行銷售。C2C電子商務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形式,其數量和規模都是不容小覷的。目前我國個人網店數量達到1800萬家,如果對高達1800萬家進行征稅,稅務機關將面臨無比嚴峻的挑戰。
2.5短期內若對C2C電子商務征稅不利于其自身和社會發展
電子商務經營成本較低,效率卻高,在促進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推動產業結構轉型等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若貿然對C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一方面會造成網店經營成本增加,網店商家經營熱情被消減,之前的優勢受到嚴重損害,在短期內不利于其自身發展;另一方面,在嚴峻的就業形勢下,C2C電子商務因其入行門檻和創業成本較低的特點在自主創業中占有較高的比例;對其進行征稅會使創業成本增加,不利于解決當前的“就業難”問題,對社會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3C2C電子商務征稅的措施建議
3.1加強稅務宣傳,增強C2C電商納稅意識
稅務部門應該加強稅收法律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納稅意識。一方面,通過監管強化網店店主的納稅意識;另一方面,增強相關部門的服務態度。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自身的優質形象為C2C電商提供便利優質的公共服務,改正網店店主之前的納稅意識:納稅不僅是單方面的費用支出,還可以享受更優質便利的服務。雖然稅收制度秉承多賣多繳的理念,但稅務部門可以對納稅積極的店家給予一定程度的嘉獎與激勵,營造公平合理,和睦友好的征氛圍。
3.2創建實名制注冊,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要實施C2C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必須創建實名注冊機制。網店在注冊成立之時,就應由稅務機關對網店商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真實性認證并進行實名登記,計入檔案,以便對網店經營者進行后續管理,只有進行過實名登記的網店商家才被允許在網上經營。為保障實名登記順利有效的開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加強對電商平臺的嚴格監管,保證做到令行禁止。另外實行實名注冊、稅務登記要順應科技的發展,稅務部門應針對C2C電子商務的特點開發一套網上稅務登記系統,便于進行登記和信息采集;同時適當簡化稅務登記程序,提高實名注冊、稅務登記的效率,鼓勵網店經營者進行登記。
3.3完善相關稅收法律體系,設立配套法規措施
C2C電子商務從2002年發展至今,其交易額一直保持超速增長,并不斷侵占傳統商務的市場份額。但在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同時,稅法法律制度的制定卻沒能跟上它的步伐,大多是一些政策法規對電子商務征稅做出指導,對于電子商務種類繁多的交易行為遠遠不夠。為了建立C2C電子商務的良好法治環境,確保C2C電子商務征稅工作順利的進行,政府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避免解決C2C電子商務征稅出現的法律問題時無據可循。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應針對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的特點,準確劃分征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稅率、納稅地點等征稅的關鍵要素,妥善處理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交叉部分,防止雙重課稅情況發生。與此同時,還要設立相關配套法規措施,比如對電子發票、電子賬簿、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這些都是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的主要保障。
3.4加強信息化建設,創新稅務監管
在當下的互聯網信息時代,我們應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來加強稅務信息化建設,提高稅務信息化管理水平,實現更加公平高效的稅務監管。根據電子商務的主體虛擬性、交易數據化的特點,稅務機關首先就是要將自身的電子稅務技術水平與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相匹配,建立一個完善的電子稅務信息系統;其次稅務部門應和工商管理部門聯合培養新型的電子商務征稅管理人才,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高效的網絡技術鑒別網絡交易信息的真實性;稅務部門還可以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合作,通過其提供的數據信息,用來核實經營者提供的信息與稅務機關采集的信息是否屬實,同時在應稅金額上與第三方平臺及電子銀行金融機構合作來保障納稅數額的準確性。除此之外,稅務機關內部更要實行信息實時完全共享,防止因信息交換不完全造成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6年(上)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Z].2016.
[2]李漢,馬竹.我國B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研究[J].財稅研究,2016,(07).
[3]付師偉.基于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析[J].財經縱橫,2016:255.
[4]仇晨雪.我國C2C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研究[D].鄭州:河南大學,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