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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欺不可長,空虛不可久,朽木不可雕,情亡不可久。
真者,精誠之至也,不精不誠,不能動人。
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
善不由外來兮,名不可以虛作。
生活的理想,就是為了理想的生活。
多虛不如少實。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惟賢惟德,能服于人。
人背信則名不達。
人無忠信,不可立于世。
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
志不強者智不達,言不信者行不果。
內外相應,言行相稱。
真者,精誠之至也,不精不誠,不能動人。
欺人只能一時,而誠實卻是長久之策。
老老實實最能打動人心。
多虛不如少實。
善不由外來兮,名不可以虛作。
誠實是人生的命脈,是一切價值的根基。
世上沒有絕望的處境,只有對處境絕望的人。
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
偽欺不可長,空虛不可久,朽木不可雕,情亡不可久。
對自己的忠實,才不會對別人欺詐。
當信用消失的時候,肉體也就沒有生命了。
沒有一種遺產能象誠實那樣豐富的了。
1.物探技術
工程物探技術是依靠電磁理論和電學理論發展起來的。物探中淺層地震折射波法和彈性波測井技術以及多通道瞬態面波法技術等以及在巖土工程中得到廣發的應用。物探法主要是提高了傳統勘測方法的效率,保證勘探結果的準確。通常物探法能夠通過對復雜巖土的研究為工程提供有效的數據和參考信息,保證巖土工程達到設計要求。物探方法不是獨立工作的,在很多情況下都可以綜合使用多種物探技術,相互補充、相互驗證,同時提高探測對象的適用性,提高巖土工程勘探解決措施的可靠性和全面性。
彈性波技術是物探技術使用比較多的一種方法,它主要是利用不同介質對彈性波的傳遞來揭示地下的物體界面。目的是提供各層土的剪切波速值,判定場地土類型,劃分建筑場地類別,確定場地覆蓋層厚度。如果地下物體界面發生了變化,彈性波也能根據動力學和運動學的特征來判斷物體界面的變化特征。工程物探能夠通過收集野外地質樣品再使用各種分析儀器和計算為工程提供相應的探測數據和資料。因為這些數據和資料在整個工程中都能發揮作用。所以數據的準確性、資料的可靠性變得尤其重要。物探工程師一定要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對巖土工程有著獨到的見解和科學的分析。
2.鉆探和坑探
鉆探和坑探和物探不同,是屬于直接勘探手法,能夠更直接了解地質情況。大部分工程都會用到鉆探和坑探。鉆探主要是根據地層類別和勘探要求通過對不同深度的地層采樣再進行分析實驗確定巖土類型和物理學性質的方法。如果用鉆探還無法探明地下地質的狀況就可以采用坑探法,它主要是使用機械和動力設備進行勘探,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比較大。所以在使用坑探時一定要考慮工程的經濟性。
3.原位測試
3.1、靜力觸探
靜力觸探是一種輕便、快速、高效的土體原位測試技術。它是通過一定的機械裝置,用準靜力將標準規格的金屬探頭金直均勻地壓入土層中。因為探頭會受到一定的阻力而形成壓力,這種壓力通過探頭傳感器,將土層的阻力轉換為電信號,然后由儀表測量出來。國內工程使用的靜力觸探探頭有單橋探頭、雙橋探頭、孔壓觸探頭3種。靜力觸探能夠確定軟土、粘性土、粉土、砂土等土層的地基承載能力和單樁極限承載能力,在越南福爾摩莎國際集疏運港區工程中巖石工程勘察利用了靜力觸探主要用于結合鉆孔資料對土層和土類進行劃分;通過觸探成果計算不排水抗剪強度。雖然靜力觸探有很多優點,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缺陷,比如分辨率低,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等。這些缺陷導致它不能廣泛使用在巖土工程中。
3.2、動力觸探
動力觸探是原位測試的一種,主要是通過探頭貫入土中10cm或者30cm時所需要的錘擊數確定風化基巖的物理學性質指標,具有勘測和測試兩種特性。動力觸探分為輕型、重型及超重型三類。輕型觸探儀主要針對砂土、粉土和粘性土,設備操作簡便,施工簡單,主要是記錄錘擊的次數,代用公式為,代用公式為R=(0.8×N-2)×9.8(R-地基容許承載力Kap,N-輕型觸探錘擊數)。
4.壓縮試驗
壓縮試驗是室內試驗的一種方式,它主要是通過判定土的壓縮性來測定土的壓縮模兩和壓縮系數等變形參數。
5.GPS定位測量技術
GPS定位測量技術是借助于空間衛星群和地面接收終端系統之間形成信息傳達的過程,這種技術應用比較晚,但是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在工程地形較為復雜的山地,可以采用GPS來測量。首先要根據山地特征來準備勘探工作,對整個工程進行擬定作業,相關設備和儀器準備到位,采集設備、通信工具、交通設備等都要根據整個項目進行合理調度。關于工程資料和設計書提前充分熟悉,保證勘探結果根據設計需求和施工需求進行。勘探前的選點、買時工作、布置測控等級點等都做好詳細計劃。采集器要設置采集時間、衛星高度截止角、時段號等信息采錄,完成采集后進行記錄和觀察報告填寫,存檔以便日后使用。
6.計算機技術
CAD技術是在巖土工程運用廣泛的一種技術,它能夠根據工程數據和資料對地質地形進行電腦繪制,還能對野外采集數據、土工勘測數據進行分析和整理。
二、總結
【關鍵詞】投融資制度;征地制度;戶籍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碼號】1674―0351(2015)01―0120―04
從城鎮化的動力機制和空間模式看,中國城鎮化具有明顯的“推進模式”特征,主要表現在政府主導、大范圍規劃、整體推動、空間上有明顯的跳躍性、民間社會尚不具備自發推進城鎮化的條件等,體現了中國的制度創新性及靈活性。[1]但是,中國城鎮化的制度基礎、政策觀念依然沒有擺脫舊有的格局和慣性。[2]因此,《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把城鎮化體制機制不斷完善作為發展的重要目標,提出以體制機制創新為保障,通過改革釋放城鎮化發展潛力,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小城鎮是城鎮化的重要類型,制約城鎮化發展的制度問題同樣制約著小城鎮。為此,陜西省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遴選了31個基礎好、潛力大的建制鎮,作為帶動全省小城鎮建設的重點示范鎮進行建設,以加快推動全省城鎮化進程。本文在對陜西省重點示范鎮調研的基礎上,重點對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投融資制度、征地制度、戶籍制度改革進行探討。
一、投融資制度
城鎮化進程中的投融資問題日益受到領導層和學術界的高度重視,相關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比較豐富。城鎮化投融資的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土地融資、城投債和投融資平臺等四種。第一,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是城鎮化建設主要的資金來源,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為主。但是,由于銀行追求短期效益,以銀行信貸為主的融資模式勢必會發生變化。[3]第二,土地融資。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土地財政逐步成為地方政府城鎮化融資的重要來源。[4]但是,土地財政只能帶來空間上的擴張,無法推動新型城鎮化的轉型。第三,城投債。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直接融資以城投債或地方債的形式為主,但是,近年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巨大,城投債已經不能滿足建設的資金需求。[5]第四,投融資平臺。國家對債務融資風險的控制,主要從微觀的角度來考慮,缺乏宏觀調控將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不良影響。[6]
在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陜西省也面臨著比較嚴重的投融資瓶頸約束。一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周轉慢、收益低,難以得到銀行貸款。二是小城鎮土地增值有限,出讓金比較低,土地融資效果不明顯。三是擔保體系不夠完善、地方政府信用較低,地方融資平臺難以發揮主導作用。四是鄉鎮企業發展滯后,基礎設施投資收益不確定性太大,民間資本投入不足。[7]為了破解資金瓶頸,地方政府進行了多元化投融資的探索。陜西省政府為每個重點示范鎮提供1000畝土地增減掛鉤指標和1000萬專項啟動資金支持重點示范鎮建設,并要求集中捆綁使用各類項目和資金,優先支持重點鎮發展,推進城鎮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以西安市戶縣草堂鎮為例,其推進重點示范鎮建設就屬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投融資模式。一是省、市、縣三級政府都給予了較大的資金支持,陜西省每年給予1000萬元啟動資金,西安市配套2000萬元,戶縣配套5000萬元。二是充分利用土地增減掛鉤政策,將1000畝用地指標在全縣范圍實行占補平衡,通過城區較高的土地出讓金來彌補重點鎮建設資金不足。三是通過向招商項目收取保證金的方式,擴大資金來源。
二、征地制度
城鎮化意味著城鎮空間擴大,農村集體土地縮小,大量農民進入城鎮。但是,目前土地的城鎮化大大高于人口的城鎮化,很多農民無法融入城鎮。同時,由于地方政府過度依賴土地財政,造成違法征地情況比較普遍,農民的土地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全國每年非農建設依法占用的耕地面積大約有250萬-300萬畝,根據衛星遙感資料,各地違規用地數量一般占用地總量的20%-30%以上。[8]在土地征占和開發過程中,“圈地”成為了“圈錢”的手段,積累了大量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9]因此,推進新型城鎮化必須進行征地制度改革。
征地補償直接關系到失地農民的生計問題。當前征地補償主要實行貨幣補償,但貨幣補償卻仍然延續著計劃經濟時期的辦法,國家規定補償標準,農民沒有談判的權利,也沒有分享土地增值的權利。[10]征地制度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條例指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疇,農民只有被告知和聽取意見的權利。相關條例也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農民沒有權利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這些制度使得征地矛盾逐漸凸顯,征地引起的上訪事件和不斷,不僅阻礙了城鎮化進程,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土地征收和征用中涉及的主體可以分為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縣級機關、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級組織和村民等。根據不同主體的功能定位,可以大體分為審批主體、決策主體、執行主體等。當前比較突出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第一,農民與決策主體的矛盾,主要表現在農民不承認征地的合法性;第二,農民與執行主體的矛盾,主要表現在農民反映的征地過程中存在強制、甚至暴力征收、拆遷等沖突問題;第三,農民與村級組織的矛盾,主要表現在村級組織沒有代表和反映農民的利益訴求;第四,農民與審批主體的矛盾,主要表現在即使決策主體程序合法,但是農民依然認為征地補償不公平、沒有征求村民意見等問題,這反映了農民對國家法律和審批主體的不認可,通常這一矛盾比較隱蔽;第五,決策主體與審批主體的矛盾,主要表現在違法占地規模高居不下、屢禁不止,中央和地方存在明顯的博弈。
陜西省在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土地的主要作用體現著兩個方面,一是保障城鎮化建設用地,二是作為籌集資金的重要來源。但是,地方政府同樣面臨比較嚴重的用地問題。一是地方政府獲得的用地指標難以滿足城鎮化進程的需要,二是征地沖突較多。為解決用地問題,陜西省也進行了積極探索。2009年,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重點鎮建設推進全省縣域城鎮化的意見》(陜政發[2009]52號),一是要求為重點鎮發展預留足夠的建設用地,對重點鎮建設用地指標進行單列,重點鎮建設用地實行集中審批,優先支持重點鎮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互相掛鉤;二是采取獎勵措施,鼓勵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或承包地,引導農民向城鎮集中;三是鼓勵鎮區成片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于城鎮的開發建設,這類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土地出讓金收益除支付農民安置補償和相關稅費外,全部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2011年,陜西省人民政府又了《關于加快重點示范鎮建設的通知》,鼓勵以農村宅基地置換城鎮住房,并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辦法,充分利用1000畝用地指標,在安置農民的基礎上,拿出部分土地通過招拍掛進行商業開發,盤活土地資源,為重點示范鎮建設提供資金保障。這些土地政策有利于短期內加快推進城鎮化,但是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沒有改進,不利于新型城鎮化的持續發展。
三、戶籍制度
目前,我國“土地城鎮化”快于人口城鎮化,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大量農業轉移人口難以融入城市社會,被統計為城鎮人口的2.34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未能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務。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需要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穩步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把農民束縛在農村的主要障礙,對城鎮與農村人口的界定應該逐步實行以居住地為標準的屬地管理方式,淡化戶籍制度的福利色彩。[11]現行的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人為地把城市常住居民分為新老兩個部分,給予兩種不同的待遇。對此需要盡快進行改革,實行社會保障全覆蓋,使城鎮常住人口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進城農民在農村的承包地使用權及宅基地物權也應受到保護,允許保留和有償流轉。[12]
當前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已經非常清晰,小城鎮要全面放開落戶限制。但是,戶籍制度改革不是戶口改革,不僅是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問題,更是涉及社會保障制度的系列改革問題。相關的制度改革,關系到人數眾多的農民能否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的問題。陜西省31個重點示范鎮的規劃中,大都計劃到2020年城鎮人口的比例要翻一番,同樣面臨著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共享的問題。陜西省加快重點示范鎮建設的通知明確指出,加快建立低門檻落戶、進城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待遇同等的農民進城激勵制度,使人口進得來、留得住、能致富。但是,實現這個目標需要制定更為細致的制度。
四、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陜西省重點示范鎮發展同樣屬于典型的政府主導的 “推進模式”,投資是最主要的推進手段,經營土地成為地方政府促進經濟發展、推進城鎮化進程的重要措施。解決當前面臨的各種問題,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在投融資制度、征地制度和戶籍制度等方面做出重大改革。
(一)新型城鎮化的投融資制度
城鎮化大量的資金投入,考驗著各級政府籌資能力及市場承受能力。為應對城鎮化發展的資金缺口,陜西省地方政府的主要措施也可以歸納為四類:一是建設企業墊資,待獲得上級財政補貼或撥款后再行支付;二是通過土地經營,使獲得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權的企業同時承擔公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是通過給予駐地大企業其它優惠政策,爭取無償捐助建設資金或者直接投資;四是通過招商引資,引入社會資金。這種投融資機制仍然是政府主導的模式。
新型城鎮化的投融資機制應該是“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城鎮化投資的主要特點是資金需求量大、投資回收周期長、部分投資以社會效益為主,單純依靠上級補貼和地方財政支撐不可能支撐城鎮化發展。在政府基礎設施投資引發債務融資膨脹的情形下,需要建立財政和債務約束機制,加強預算績效和債務管理,建立真正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體制,加強監管并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13]政府財政在融資過程中應加強引導和杠桿作用,民營資本應該成為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營利性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投資來源。應該制定統一的標準,將融資平臺嚴格限定在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民營企業能做的要盡量讓民營企業去做。
(二)新型城鎮化的征地制度
按照國家法律,地方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土地征收補償按照土地原用途來計算,增值多少與農民沒有關系,這體現了“漲價歸公”的思想。但是,在實踐中,農民的不公平感往往比較強烈,原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增值的收益與農民沒有關系。雖然這種情況在地處相對偏遠的鄉鎮不如大城市明顯,但是存在同樣類型的問題。此外,失地農民往往難以獲得穩定的就業渠道,生活保障也成問題。因此,需要從農民權益的角度來改革征地制度。
征地制度改革,需要賦予農民更清晰合理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補償權。具體劃定“公共利益”的范疇,除此之外的土地征用應該改變由政府按照土地原用途定價的做法,賦予農民作為財產權利人的談判地位,參照土地改變用途后的市場價格,經協商確定補償費用。加大對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違法違規征占農村集體土地的懲罰力度,改變目前部分地區有法不依、違法不糾的局面,使其犯罪成本大大提高。建立較高標準的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農民沒有生存的后顧之憂。
(三)新型城鎮化的戶籍制度
城鎮化要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公平的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制度,而最緊迫的是建立相對完善的勞動就業制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原有的小農經濟條件下的大田傳統作物種植收入無法滿足農民搬遷后的生活問題,需要新的收入來源。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必須處理好農民農業收入和非農工資性收入協調增長的關系,特別是要解決好非農就業的問題。在當前農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也承擔了農民生活保障的功能,可以繼續鼓勵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但是同時也要利用人口聚集的規模效應,大力發展加工業和服務業,增加農民的非農就業收入。只有逐步給予農民和市民平等的公共服務,以及比較穩定的就業機會,農民才能在城鎮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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