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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 -723X(2010)06 -0048 -07
作為環境倫理學的概念,環境正義實質上屬于社會正義問題,包含著法律正義的要求,也是環境法學研究的必要課題。環境倫理是環境法治的基礎,也是環境法治的價值內核,當前我國的環境法治建設急需系統的環境倫理來指導。環境正義既是現代環境倫理價值觀的代表,也體現著環境法治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對環境正義的研究,可以為我國環境法治的發展和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重要的理論基礎。
一、環境正義的基本內容
環境正義是環境倫理學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的環境正義運動,引發了美國社會公眾與學者對環境正義理論的極大興趣。自此以后,環境正義這個新的倫理概念被提出來,越來越多的環境哲學家,環境倫理學者和環境法學者也開始關注這一新生的領域,環境正義理論也逐漸成熟起來。
(一)環境正義運動
生態問題引發的人——自然——社會之間的多層次矛盾在事實層面上為環境正義思想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現實基礎,而蓬勃興起的環境正義運動則在實踐層面上為環境正義倫理思想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直接動力。環境正義運動是因為環境不公正問題而引起的環境抗議行動,1982年的“沃倫抗議”( Warren County protest)①(沃倫抗議首次把種族、貧困和工業廢物的環境后果聯系了一起,在社會上引起了強勁的反響。直接導致了它的爆發。
美國環境正義運動表明:當今環境問題不僅反映出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調,而且越來越反映出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失調,這已成為環境問題加劇的重要原因。環境正義在強調人們應該消除對環境造成破壞的行為的同時,更加關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權及自決權,并且認為人類自身內部的不平等是人類破壞自然環境的重要原因。
(二)環境正義的概念
“環境正義”對傳統倫理學的正義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戰,正義的范疇和內涵得到了新的闡釋。為了建立人與自然之間的“合理關系”,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環境倫理學就不能僅停留在人與人之間,而要在傳統倫理學的基礎上向前發展,關懷的目光由人類社會開始向自然界擴展,從代內開始向代際擴展。從這種意義上講,環境正義實質上也是“可持續發展倫理”,是立足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可持續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的可持續,是以自然為基礎,以人類為中心確立起來的新型正義觀。
環境正義首先是一種價值理念。具體說來,環境正義理念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共同進化;同時,環境正義理念又是對如何規范環境主體的環境行為的理性認識和價值判斷,是環境正義規范的思想基礎和價值目標。”環境正義的核心是環境因素所引起的權利義務如何公平分配的問題,其基本內容包括資源的平均分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以及每個人、每個社會群體對于干凈空氣、土地、水和其他自然環境有平等享用的權利等。
(三)環境正義的內涵
作為一種新興的正義觀,環境正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正義觀念的范疇,把關注的焦點放在了因環境問題而導致的環境不公平現象上。這種不公平包含著人與自然的不公平和人類社會之間的不公平,這也正是環境正義的基本內容所在。因此,環境正義問題其實包含著兩個相關的方面:人類與非人類的自然之間的正義和人與人之間的正義。
1.人與自然之間的環境正義
對于是否承認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是環境正義的題中之意,學界觀點不一,本文贊同將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納入廣義環境正義。這個問題實質上也是對環境法是否調整人與自然關系這一問題的延伸,它是對傳統法律關系定義的挑戰。生態主義者和調整論者認為,在法律關系中除了應承認和重視人的作用、意義和價值外,還必須承認和重視大自然的作用、意義和價值,“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環境的關系并不是水火不容、有你無我的關系,而是一種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關系”。人類作為地球生態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在系統的整體結構體系中生活和發展,只能依據系統的整體功能來發揮自己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只能按照系統的整體運行規律來規范其開發利用自然的行為。而“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過分強調人的主體性,以至于把人和自然完全對立起來,這是非常錯誤的”。
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是環境正義的重要內容,也是環境正義理論的基礎。只有充分尊重自然,正確認識和肯定自然的價值,超越人類中心主義的藩籬,建立人與自然的合理倫理關系,才能弘揚人與自然之間的環境正義,從根本上保護環境,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首先,應承認自然的權利。自然是一個包括人類在內的有機整體,承認自然的權利是實現人與自然之間環境正義的前提。正如丁·羅德曼所說的那樣,“所有事物和自然系統都擁有它們自己的目的和目標,因而都擁有內在價值和存在下去的權利”。因此,賦予自然應有的尊嚴和地位,承認其權利,才能充分熱愛自然和保護自然,實現人和自然之間的最大公平。
其次,超越人類中心主義的藩籬,樹立非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在非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里,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被賦予了道德價值,對其不加憐憫的利用和破壞即是不正義的行為。自然狀況的惡化和環境危機的爆發對人類的生存構成了極大的威脅,人們通過反省自身的行為逐漸認識到,環境危機絕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涉及人的世界觀、價值觀的大問題。人們應該建立與自然的平等倫理關系,給予自然于平等的關懷,才能順應自然規律,構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
再者,擯棄唯經濟主義的價值觀。唯經濟主義價值觀推崇經濟至上,把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和渴望視作人類從事經濟活動的唯一驅動力,將經濟增長作為衡量社會發展的唯一指標。“人類以經濟主義的價值觀來對待包括人與自然關系在內的一切事物,這是導致自然遭到人類破壞,盤剝和掠奪的根本原因”。因此,為了人與環境之間的正義伸張,建立人類社會與自然界之間的正義秩序,必須擯棄經濟主義的價值觀。
2.人類社會之間的環境正義
環境正義所要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社會公平問題,人與人之間的正義是環境正義的核心內容。眾所周知,環境問題由社會各階層的人們共同造成,然而,環境破壞的惡果卻并不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領域中,深受惡劣環境影響的往往是處在社會金字塔底層的弱勢群體。因而,環境正義不僅要求在同時代的不同地區之間實現社會正義,而且還要求在不同時代的人類之間實現正義。
代內環境正義。代內環境正義主要是指代內不同區域之間的環境公平。在環境權利的享用和環境義務的承擔上,既要實現國際之間的正義,又要實現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的正義。概括起來說就是國際環境公正和國內環境公正兩個方面。國際環境公正意味著各地區、各國家都享有平等的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可持續發展的權利。國際上的環境不正義主要表現在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有限生態資源的大量剝削上。發達國家通過低價掠奪初級產品來壓榨和盤剝發展中國家,而后又用高價制成品攫取利潤。發展中國家不但要承擔開發過程中的資源損失和環境破壞,還要承受發達國家“破壞全球環境”的指責。此外,發達國家還以環保為借口干涉他國內政也是國際環境不正義的表現。因此,促進國際間的漸趨平等無疑是環境正義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內環境公正。國內環境公正關注的則是因種族、階級、地域等因素而引起的環境公正問題。
代際環境正義。代際環境正義是可持續發展理論的重要內容,它要求當代人在對生態環境的開發和利用時,不能只關注當前的利益,而應合理開發,注意保持資源和環境的永續利用,以滿足后代子孫也能平等地享用環境資源。也就是說,環境的享用者不僅是這一世代的居民,還應包括后代子孫。要保證當代人與后代人具有平等的發展機會,以此實現當代和后代之間的正義。當代人在享有環境時,必須相對地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以此來保證后代子孫對美好生活環境的享有權。
二、我國環境法治中的環境正義缺失問題
有效性不足是當今中國環境法治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環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環境立法本身存在的問題,特別是環境正義理念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環境問題不只是人自然的失調,更是人與人關系失調的結果,環境法治重點關(范文先生網 fwsir.com)注的不應只是通過技術途徑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更應從社會關系人手,重點分析環境問題的社會經濟根源,并在此基礎上尋求環境問題的解決之道。具體而言,我國環境立法正義理念的缺失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環境立法指導思想滯后
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將立法目的表述為:“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這一表述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并且暴露了單純追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單維價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與環境和諧共處的價值目標。再從環境法主要原則來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現行環境立法體現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原則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等,由于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這些基本原則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發展的需要,也不能體現出環境正義價值觀。
【關鍵詞】環境;法治;招商引資
2013年是全面貫徹黨的十精神的開局之年,黨的十報告指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興國之要,發展仍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只有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才能筑牢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幸福安康、社會和諧穩定的物質基礎。必須堅持發展是硬道理的戰略思想,決不能有絲毫動搖。
同時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由此可見,沒有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就不會有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形勢和穩定局面。法治是經濟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切問題的解決都依賴于法治環境的建設和執法能力的提高。
一、法治在營商過程中的重要性
1.法治是長久發展的保證,良好的法治環境,是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規則得以有效遵守的前提和基礎。在規則發揮作用的社會中,企業投資的成本和產出具有可預見性,投資的利潤能夠經過可控制成本計算出來,法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比承諾更可靠。
2.法治可以給政府及其官員以有效的約束,法治可以讓政府提供全面、高效、到位的服務,避免出現和無序競爭的局面,嚴格遵守行業規則,防止出現內耗,讓政府有權力把法律賦予的地方發展運用到極致,使法律利益最大化。
3.現代經濟既是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既要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又要靠法治來規范和引導,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建設良好的法治投資環境有利于提升投資吸引力,增強投資信心,催生投資行為,對招商引資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必須把優化法治投資環境作為招商引資工作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程,持續不斷的落實到具體工作之中。立足實際,把握重點,充分發揮法治在招商引資工作中的重要指導作用。
4.和諧法治環境的構建,才能優化投資環境,建設良好的法治投資環境有利于提升投資吸引力,增強投資信心,催生投資行為,對招商引資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必須把優化法治投資環境作為招商引資工作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程,持續不斷的落實到具體工作之中。
立足實際,把握重點,充分發揮法治在招商引資工作中的重要指導作用。堅持法治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立足區域實際,結合經濟發展的戰略、方針,充分利用法治在促進投資與條件限制等方面所體現出來的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等思路,實現招商引資工作的良性發展與地方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5.優化企業周邊環境,構建和諧的法治社會關系。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律意識,提高群眾法律素質,把法律作為行為準則,促使群眾依法行事,依法維權,為和諧相處奠定法制基礎;二是加強矛盾化解。積極建立矛盾化解的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專門的矛盾化解組織或協調機構,嚴格工作責任制,妥善解決企業在投資、生產過程中與周邊群眾發生的征地、拆遷以及其他矛盾糾紛,在兼顧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及時進行解決;三是妥善安置征地、拆遷群眾。依法對因投資活動造成的失地群眾及時進行妥善安置,解決好生活出路問題;四是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對無故阻擾企業生產、破壞企業生產秩序、危害企業及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進行嚴厲打擊,確保社會安定有序。
二.加強法治環境改變的措施
(一)解放思想,創新觀念
1、牢固樹立“環境是第一競爭點”、“環境出效益”的理念。經濟全球化趨勢下的地區間競爭集中表現為發展環境的競爭,環境問題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制約因素,發展環境的水平直接決定著招商引資的數量、規模和水平。
2、樹立人人都是投資環境的觀念。把改善投資軟環境及其宣傳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使投資軟環境的好壞是增強招商引資吸引力的決定性因素的觀念深入人心,逐年不斷提高對外開放的整體水平。
(二)轉變職能,高效快捷
1、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必須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為市場主體創造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要搞好環境建設,根本在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通過強化公共管理職能、弱化微觀管理職能、轉化社會管理職能,為整個社會提供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有效的公共服務。
2、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招商引資中的主導作用。在注重轉變政府職能的同時,政府應從招商引資的主角中退出來,從“臺前”走到幕后,并利用政府對外聯系渠道廣、范圍寬的優勢為企業牽線搭橋。
3、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政府應依法改革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從外資企業的特點出發,簡化許可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許可監督機制,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通過搞好對外資企業的全方位服務,引進更多外資,留住外資。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稅務、商檢、海關、金融、電力等垂直部門的領導和協調,確保外企經濟的順利發展
(三)優化招商引資的法治環境
1、完善招商引資法律制度。在WTO規則的框架內,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特別是投資融資等法律法規體系;對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職能轉變要求、不利于優化發展環境的法規、規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時進行清理。
2、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政府既要保護企業和客商的合法權益,又要支持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要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有任何歧視行為;樹立文明、效率、公正的執法形象,維護和完善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
3、要建立健全各種制度,嚴格法律法規,特別是嚴格土地、營業執照、環保、安全生產以及興建工業園、開發區等審批手續。對招商引資涉及購買、盤活國有資產的,在拍賣時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群眾合法利益要堅決維護,涉及群眾利益損失的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依法保護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
(四)建立選擇性激勵機制
1、從整體投資環境來完善各項優惠政策。在制定和完善優惠政策時,必須結合我國實際,從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各項優惠的程度。各級政府應按照"十五"計劃和遠景發展規劃,根據不同區域、不同產業的特點,制定引資計劃,特別是要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資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和措施。同時應注意稅收等優惠與國家經濟政策導向性相一致,避免為吸引外資而進行稅收優惠競爭,從而使國家的財政收入受損。
2、實現從稅收等優惠政策走向國民待遇政策,建立選擇性激勵機制。單純用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招商引資,既與WTO基本規則存在矛盾。從目前來看,要研究外商投資的心理,確定本地利用外資的目標定位;要嚴格控制濫用土地政策優惠為引資手段,堅持“寸土必盡其用”的原則,鼓勵“無地招商”新模式,用盡量少甚至不占有土地的方式來吸引外資,拓展內涵式利用外資之路;由于取消優惠政策會造成較大的波動,因此,在需要繼續保持一些特殊優惠政策的領域,實行內外統一的政策,在保留外資企業優惠條件的同時,對非外資企業給予同樣的待遇,以盡可能體現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要求。
(五)建立新型的干部考核懲戒機制
要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確立的新的發展觀的要求,建立與用科學發展觀相配套的干部政績考核和懲戒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和政績評價體系,全面、系統、歷史、辯證地看待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績。既要看外資引進的數量,又要看引進外資項目的質量或先進性;既要看經濟指標,又要看社會指標、人文指標和環境指標;既要看當前的發展,又要看發展的可持續性;既要看經濟發展,又要看社會穩定;既要有激勵措施,也要有懲戒辦法。
(六)維護統一規范、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
1、培育現代市場體系,建立依靠市場配置生產要素的機制。積極培育現代市場體系,應當重點加強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建設,進一步促進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強化產權交易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功能。構建現代意義上的銀企關系,建立良好的融資體制。
關鍵詞:環境法治;環境正義;理念缺失;實現途徑
一、確立環境正義原則
幾十年的經濟發展,為我們現在重新審視現行環境立法創造了條件。在環境立法中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以環境正義為理念,既要實現代內正義,又要實現代際正義和種際正義,要維護當代和代際人類的權利和利益,保護生物圈的共同利益和需求,不能只考慮"人類利益"而不顧"生態利益",也不能以"生態利益"來否定"人類利益"。因此,應當在環境立法中確立種際正義原則、代內正義原則和代際正義原則。
1.種際正義原則
種際正義原則已在國際生態法的立法上得到了肯定。1979年《歐洲保護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爾尼公約》指出:"野生動植物構成具有美學、科學、文化、創造性、經濟和內在價值的自然遺產,必須保存它們并將之傳給后代。"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其序言中也承認:"締約國意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生態、遺傳、社會、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和美學價值,還意識到生物多樣性對進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確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是全人類的共同關切事項。"1982年10月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自然》則進一步指出:"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
2.代內正義原則
我國環境政策立法必須要強調代內正義。環境正義不僅要關注國與國之間環境權利與義務的公正分配,還要關注國家內部不同地區與地區之間、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公正分配。因此,應在環境政策法律中明確東西部、城市與農村各自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區分二者保護環境所應承擔的義務,既共同負擔,又區別對待,在環境權利、環境責任、環境利益三者之間達到真正的統一。
3.代際正義原則
目前,代際正義原則已被許多國際文件和國際條約所確認。1980年發表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在其前言中指出,"為了我們的生存及為了我們是肩負著作為子孫后代的自然資源托管者的責任,發展與保護資源均具有同樣的必要性。"1992年在里約地球峰會通過的4個法律文件,都不同程度地提及了代際正義原則。《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在其原則3中明確提到了未來世代的利益,主要是在發展的權利方面。代際正義原則也被很多判例所肯定。1993年的丹麥訴挪威( Denmark V Norway)的一個海洋劃界案件中,在討論"全球范圍的公平"問題時,威倫莫特( Weeramantry)法官以他個人的觀點認為,"考慮到未來世代遺產中的自然力的因素,應當表明基于公平分配觀念上的原則態度,這種公平分配對于當今世代來說是水平意義上的,而對未來世代來說是垂直意義上的。"他進一步指出,現在的公平觀念可以作為在國際法中發展世代間公平理論的基礎。菲律賓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個判例中,法官亦授予42名兒童訴訟權,使之能以自己及子孫后代的名義提訟,要求政府停止大規模出租國家森林給開發公司砍伐。
二、健全和完善實現環境正義的具體制度
1.強化國際合作機制
這是環境問題國際性的要求,也是實現國與國之間環境正義的要求。迄今為止,環境問題是我們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難,全人類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1992年通過的《環境與發展里約宣言》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環境的完整性:環境問題不僅是一個國家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不能靠一個國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全球的共同合作。因此,戰勝這一人類的最大困難是每一個地球人的使命,需要我們共同樹立正確的國際環境正義觀,加強環境問題的國際合作。
2.保障環境公眾參與機制
環境正義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公眾沒有機會參與環境決策所造成的,因此,環境正義的實現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還應該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與責任。公眾參與制度是公眾及其代表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通過一定的途徑、方式和方法參與環境事務,以保護自己環境權益的制度。因此,唯有貫徹落實公眾參與制度,加強在環境政策的制定,環境立法、執法以及法律監督方面的公眾參與,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我國的環境正義。
3.健全和完善環境法律基本制度
在條件具備時,應對我國環境法基本制度進行更加完善的制度構建。以"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為例而言,這是強制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者承擔責任的一項環境管理的基本原則的制度,它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該制度實際上是對西方國家"污染者承擔原則"的借鑒,具有維護環境公平的意義。
但我國現行"污染者承擔"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污染者的經濟負擔遠小于其收益,事實上導致一部分污染成本由社會承擔,開發者只獲取經濟利益卻讓他人來承擔環境質量惡化后果。當損害環境的成本小于所獲的收益時,經濟人的本性會促使其選擇對環境問題的漠視。這樣的結果是由于經濟補償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學所導致的,必須對相關制度科學設置,使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達到平衡。
4.實施環境救濟和生態補償,促進社會公平
在中國現階段,弱勢群體以及由此帶來的種種社會公平問題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根據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差別原則",在按貢獻分配的同時,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社會利益分配的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補償,也是社會正義的內在要求。
傳統的社會救助制度實際上是對社會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難者實施資金、服務或物質的幫助,以維持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然而隨著環境問題的凸顯,一部分人因此而生活條件受損,成為環境難民。他們不公平地承擔了環境責任,但是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甚至連基本的生存條件都無法保證。這就需要延伸社會救濟制度,對這些弱勢群體進行環境救助。國家可以考慮通過征收環境稅和建立環境基金,在這些環境受害者找不到責任承擔者或責任承擔者無力對其賠償時,對他們進行適當的補償和救濟。
5.健全政府環境責任,維護公眾環境權
中國環境問題的主因在政府或"政府失靈",在依法行政的條件下,政府環境失靈的實質是環境法律失靈,普遍性環境執法不力的內在原因是有關環境執法的立法出了問題,因而從法律上健全政府環境責任是解決"政府失靈"的基本途徑。從環境法治的角度看,首先應該完善有關政府環境責任的立法。只有從環境立法著手,才能從源頭上解決環境法律正當性、有效性不足,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環境法律法規雖多、但管用、好用的法律法規卻很少"等現實問題。
健全政府環境責任是實現公民環境權的重要途徑,是促進我國環境正義實現的有力保障。維護環境公平,在一定意義上也就是對公眾環境權的維護。為此,要強化政府環境責任,建立健全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制度、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度、戰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綜合環境許可制度、生態區劃與環境功能區劃制度、生態行政補償制度、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政府支持公眾參與制度、政府環境應急制度、環境政績考核制度、政府問責(政府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參考文獻:
[1]徐祥民,陳全書等,中國環境資源法的產生和發展[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2]王曉文,美國環境正義探析[J].南京林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2).
[3]劉湘溶,張斌.環境正義的三重屬性[J].天津社會科學,2008(2).
摘要: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任務,也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保障。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狀況?就東北某市的調查可以認為,在取得明顯進步的同時,尚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如行政行為的隨意化、利益化,行政監督的弱化;審判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監督不力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伴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法治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迫切需要法治環境的支撐。應加強地方立法,適時出臺地方法規、規章;提高認識,努力建立行政執法、司法的良性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二、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環境建設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1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1)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2)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1)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2)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三、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1)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2)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3)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應加以研究,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解決矛盾和沖突,做到有章可循,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穩妥;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2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1)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2)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3)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4)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5)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3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再次,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除專門機關的常規性的、有組織的授課性教育外,還應注意其他有效方法。如編輯法規匯編、案例選編等資料發放給教育對象;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臺開辟專門的法治欄目,形成立體交叉的教育環境;通過“三下鄉”等方式,以群眾喜聞樂見的表現方法,潛移默化地進行宣傳;利用現代網絡手段,調控上網內容和網絡交流方式,進行法治教育。最后,在教育效果的評價上,要采取科學的方法,及時了解教育的實際效果、教育對象的接受程度、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并及時解決這些問題,使法治教育的范圍廣泛,程度深入,取得實效。
有學者指出,法治之于中國,不僅是一場制度改革和機構重組,更是一場文化揚棄、觀念革新的革命。①盡管還不能斷言文化是法治中國的決定性根基,但從世界法治進程來看,如若文化不能先行,制度改革和機構重組就必然難以啟動,法治的夢想亦斷然難以實現。
對于文化的價值功用,國學大師錢穆做了至高的評價,“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而事實上,法治本身不僅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特殊的文化,而且文化也是法治的理性基礎。一方面,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頭,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權利與義務時,總會自覺不自覺地受到社會文化環境的影響;②另一方面,文化也是執法、守法的內在精神動力。正如盧梭所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并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一個民族的創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③
在大眾傳播時代,傳媒作為傳播文化、宣傳法治進而影響大眾思想觀念乃至行為的載體和機構,因為文化的元素而與法治構成一個動力學的過程,在有意和無意之間將每一個人裹挾其中,自然而然成為構建有利于法治建設的力量,舉足輕重,不可忽視。
法治因為傳媒而彌散成一種廣泛的社會意識,從而有了興盛的可能,卻也有可能因為傳媒而變得大而無當,模糊不清,甚至有被消解的危險。在此種語境下,傳媒因文化成為法治建設成敗的因果關系項,傳媒只有正確傳播與法治精神契合的文化、積極傳遞與中國國情結合的文化,努力推廣與時代特色適應的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才能在依法治國的戰略下,為法治提供有益的文化生態環境。
傳媒在構建法治文化生態環境中的使命
從生態學的角度來看,一個生物群落的物種生存、發展需要自然環境的多樣性來支撐。同樣,法治的建設,需要多樣的文化所構建的法治文化生態環境支撐,乃至作為土壤來培育。針對傳媒在構建法治文化生態環境中的使命,筆者認為,傳媒要傳播具有推動力、富有理解力、彰顯規范力、蘊涵批判力、表現寬容力的五種法治文化類型。
1.傳媒要傳播具有推動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種推動力。大眾的社會行為總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大眾在深層次上明晰法治的精神,把握法治的要求,根據法治的準則推動立法、守法、執法走向更高和更遠的階段。
隨著大眾傳播時代的來臨,各種文化現象紛至沓來,層出不窮。媒體作為覆蓋面廣、影響力強、傳播迅速的信息傳遞者和輿論引導者,在一定程度上充當著社會文化“把關人”的角色,決定著社會文化的選擇、過濾、屏蔽,選擇怎樣的文化,不選擇怎樣的文化,決定權往往掌控在媒體手中。具體到法治的層面,媒體必須樹立一種責任意識,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在紛繁蕪雜的文化現象中選擇有利于法治的文化來傳播,引導大眾對法治理念的把握,消除阻礙法治的束縛因素,一點一滴地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
2.傳媒要傳播富有理解力的文化
文化是一種理解力。法治與任何制度性的東西一樣,只有經過與之相適應的,反映社會發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讀,才能為大眾所理解,成為大眾的行為準則,才能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出作用。
隨著社會的變遷,大眾逐漸過渡到以消費性為代表的大眾文化時代,同時,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形式各異的法律法規也不斷涌現和更新。如何在上述的雙重挑戰下,發揮傳媒的職能,傳播含有深度、促進對法治理解的文化,成為橫亙在傳媒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對此,媒體必須樹立一種精品意識,即通過傳播新聞精品,吸引受眾的閱聽,通過提取和反映對法治文化現象的解讀,引導和加深大眾對法治精神內核的理解,從意識深處播下法治的種子。
3.傳媒要傳播彰顯規范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種規范力。它在社會走向法治化的過程中,可以形成一種“場域效應”,并且內化為公民的個體思想,從而規定著大眾的行為方式,使之明白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使社會形成一種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狀態。
傳播社會學理論認為,傳媒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象征性權利。在當代中國,法治的實現取決于法律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而通過傳媒來影響個體的守法行為則有著潤物細無聲的效果。因此,媒體必須樹立一種表征意識,即通過文化的表征形式以及表征形式背后的權威規制力量,因勢利導,以儆效尤,以傳播的“浸潤效果”規范大眾對法治要求的遵循,規避逆法治現象和行為的發生。
4.傳媒要傳播蘊涵批判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種批判力。當大眾評判一種法律現象時,往往會借助自己的文化觀念對此進行評判,發現有失當之處,就期望相關機構能進行調整,以適應當下社會環境。
媒體必須樹立一種批判意識,對不正確、不妥當的法治行為和結果給予批評,對正確、妥當的意見和觀點給予鼓勵和推廣,反映大眾的情緒和意向,表達他們的是非評判,引導社會輿論。
5.傳媒要傳播表現寬容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種寬容力。在意見可以討論的前提下,它允許多樣性和差別性意見的表達,這就仿佛形成一個觀念的“自由市場”,可以為不同情況下的法治操作提供選擇余地。
人與社會存在的固有事實和本來邏輯顯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現實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為前提和疆域的,那么,法治的生成與運作必然依賴于現實的人的具體的生活場景。但是,由于現實的人的具體的生活場景始終存在著各種自然的和社會的差異,那么,個人的選擇和判斷標準就不會相同。就當前而言,媒體必須樹立一種多元意識,針對法治的文化傳播,不必拘泥于統一的法治模式和理論,應當允許多元的法治模式和理論的出現,并為之提供討論、辯論、評判的舞臺。
結 語
姚建宗教授認為,文化表征的乃是或者主要是一個社會或者國家中的民眾的精神生活領域的全部層面和向度。它在最深層次直接或者間接影響、支配、支撐、決定或者侵蝕、解構、破壞、消解著法治的框架和建設。④這樣的理解充分表達了文化是步入法治的前提的理念。同樣,傳媒作為文化傳遞和變革的力量和載體,以文化,特別是法治文化為橋梁和紐帶,參與和滲透到法治中去,規范、引導、推動和確立法治的各項建設,達到法治觀念與法治運作之間的有效溝通。那么,用文化的眼光思考和研究法治,重視和利用傳媒傳播有利于法治建設的文化,構建有利于法治建設的文化生態環境,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本文為重慶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項目“重慶市政務微博研究”(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項目“重慶市政務微博研究”(2011年)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程燎原:《從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頁
②汪俊英:《法制發展的文化環境》,《法制日報》,2012年4月28日
③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