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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工商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對《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拍賣監管是拍賣法和“三定方案”賦予工商部門的重要職責。目前,除拍賣法以外,各級工商機關對拍賣行為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2001年3月國家工商局以101號令頒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本次具體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拍賣備案制度進一步完善。增強了拍前備案在時間上的靈活性,將受理備案的時限“拍賣日前七天內”,改為拍賣公司只要在拍賣活動當日前到工商機關備案即可;增加了“成交清單”和“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作為拍后備案內容,便于對拍賣會后發現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為節約當事人的時間成本,提高備案工作效率,增加了網上備案的新的方式。
鑒于拍賣備案不屬于行政許可,因此刪除了原《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實質審查的規定,保留了工商機關對拍賣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備案的行為進行處理的規定,明確了工商機關對拍賣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責任。
對現場監拍作了調整,在第八條中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公司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經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同時廢止。
主 席 尚 福 林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基礎上,依照法定條件核準股票發行申請。
第三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五條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有關行政機關、行業自律組織、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推薦,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
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第八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后,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第三章 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并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并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接觸,不得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回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發審委會議召開3日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回避。
第十七條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后,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章 發審委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
第十九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并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并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發審委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發審委會議結束后,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發審委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經出席會議的5名發審委委員同意,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
暫緩表決的股票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
第二十六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后,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保薦機構進行書面反饋。
第二十七條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后至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三十條發審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章 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二條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三十五條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后,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準;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機構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
第六章 附 則
基本案情
1999年,山西太原市民李某在該市G銀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折并辦理銀行卡。2005年10月,G銀行向客戶公告,建議客戶及時歸并或注銷長期不用和較少使用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合理使用銀行賬戶,歸集長期閑散不用的資金。2006年3月,G銀行在向銀行監管部門備案后再次向客戶公告,聲明將從6月21日起對日均存款余額不足300元的人民幣小額活期存款賬戶按季度收取管理費,每季度三元(工資賬戶等11種小額賬戶除外),并建議客戶根據自己存款情況自行選擇到網點免費辦理賬戶歸并或銷戶手續。同月26日,李某向其賬戶中存入300元;4月2日,李某從該賬戶提取150元;6月21日,G銀行根據其小額賬戶收費辦法從李某賬戶扣收小額賬戶管理費3元。李某發現銀行扣款行為后,遂向法院提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關于“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屬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制定的部門規章,是中國法淵源的組成部分;根據《商業銀行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七條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本案收費項目屬于該辦法規定的市場調節價范疇;根據《商業銀行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第3號令)第九條關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制定和調整”的規定,和第十四條關于“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應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的規定,G銀行提前三個月將小額賬戶收費方案報告銀行監管部門并對客戶進行公告,并無不妥;銀行業目前已不是壟斷行業,客戶對于是否繼續其與G銀行的儲蓄合同擁有充分的選擇權,對于該行就小額賬戶收取管理費的問題可以采取銷戶等方式進行處理,因而不能認定G銀行收費行為屬于強迫交易行為。根據前述理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
銀行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的合理性
多年以來,由于對客戶在銀行開立賬戶沒有任何限制,許多客戶在銀行開立賬戶后長期閑置不用,經過多年累積之后這類賬戶數目越來越大,占用了較多的銀行系統資源,使得銀行計算機業務系統在辦理每筆業務時均需對這些賬戶進行掃描、識別,延緩了系統的運行速度,使客戶辦理業務的等待時間延長,嚴重影響了銀行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效率。此外,銀行每年還需投入巨額資金和計算機設備對這些低效或無效賬戶的數據進行運算、儲存,并且還要對這些賬戶的歷史數據進行長期備份、保管,不僅占用了銀行系統巨大的空間,不適當地增加了銀行的運營成本,而且極大地浪費了社會資源。
以建設銀行深圳分行為例,該行在2005年5月開始小額賬戶收費之前,全行共有563萬個賬戶,其中日均存款余額300元以下賬戶占賬戶總數的77.4%,日均存款余額10元以下賬戶占賬戶總數的43%,這些賬戶大多是長期不使用的睡眠賬戶,但卻占用了近一半的系統資源。同時,由于這些賬戶中的余額極小,銀行實際上也很難按照收費標準從這些賬戶中收取到足額的管理費用。
可以看出,銀行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合理、合法的市場價格手段,引導客戶加強科學理財觀念,合理使用銀行賬戶,節約和整合銀行系統資源,提高銀行柜面服務能力和服務效率,合理降低銀行運營成本,最終達到為客戶提供更加優質、高效服務的目的(例如,在賬戶結構得到優化后,原來需要幾分鐘完成的銀行業務將可能在幾秒內完成),從而實現社會、銀行、客戶三方的共贏。實際上,在西方發達國家,活期儲蓄存款多用于支付結算(例如支票),銀行對于這類存款通常既不向客戶支付利息,也不向客戶收取結算手續費,而銀行提供的清算服務實際上就是向客戶支付的隱性利息;在美國,銀行不僅收取賬戶管理費,對于其他服務例如賬戶開立、賬戶提款、賬戶透支、賬戶休眠、打印對帳單等,銀行都可能要求客戶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用,從這一角度而言,銀行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的做法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銀行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的法律條件
根據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銀行依法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收費項目不屬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為:(一)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據此,由于本案所涉小額賬戶管理費不屬于前述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且收費價格也是由G銀行總行制定,因而符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
二是已將收費價格報告銀行業監管部門。為避免因商業銀行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所制定收費價格侵害客戶合法權益,事前對銀行有關收費方案進行有效監督,《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同時,應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本案中,G銀行總行在正式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之前三個月就已將其收費辦法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因而其收費辦法在程序上也符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
三是必須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關于“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第九條關于“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規定,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關于“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的規定,本案中G銀行提前三個月以公告的形式將其小額賬戶收費辦法詳細告知客戶,因而應當認定G銀行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不存在侵害客戶知情權的情形;在我國銀行業競爭比較充分且不屬于壟斷行業的情況下,G銀行在公告中建議客戶根據自己存款情況自行選擇到網點免費辦理賬戶歸并或銷戶手續,應當認定G銀行已將選擇權提供給客戶:如果客戶不同意銀行對小額賬戶收取管理費,可選擇辦理賬戶歸并或銷戶手續,或將其銀行存款轉移至其他銀行;如果客戶在公告期結束后未辦理賬戶歸并或銷戶手續,則應視為客戶同意銀行收費方案并愿意繼續接受該行服務。
銀行變更服務合同格式條款的方式
這一案例凸顯了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與重組的尷尬: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與維護契約精神之間應如何取舍?陳發樹(民企)與紅塔集團(國企)的糾紛,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以前,此類糾紛通過利益輸送或許可以暗箱操作掉,而今陳發樹訴至法院,并期待陽光下的公正審理與判決。因此,無論該案結局如何,其本身就是中國法制的一大進步。
誰是有權審批人?
2009年9月,陳發樹與紅塔集團關于云南白藥的股份轉讓協議約定,該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
誰是有權批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國資委關于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中,中國煙草總公司并不在其列。因此,中國煙草總公司并非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其無權對該轉讓作出最終審批。
《財政部關于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煙草單位的產權轉讓,業主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到煙草總公司并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報財政部審批。
就本案而言,陳發樹與紅塔集團股份轉讓標的金額超過22億元,有權審批該次股權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為財政部而非中國煙草總公司。因此,中國煙草總公司以所謂“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否決了這一轉讓交易并無法律上的效力,屬于越權審批。
轉讓協議效力待定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27條規定,國有股東與擬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后,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同時應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從表述上看,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并不能立即生效,而是有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才能生效。在批準之前,協議效力處于待定的狀態。《暫行辦法》同時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文件的范圍,這大體可以歸納為:轉讓程序是否合法、轉讓價格是否合理。
本案轉讓程序合法。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2009年8月13日,云南白藥披露“云南紅塔擬整體協議轉讓所持云南白藥股權的提示性公告”,公開征集受讓方;由于是公開競拍,陳發樹最終以22億元的最高報價摘得云南白藥。2009年9月10日,云南紅塔即與陳發樹簽約,并約定每股轉讓價格為33.54元。整個過程公正、公平、公開且符合法律規定。
簽約時轉讓價格符合法律規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需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經計算可知,本案轉讓加權均價約為37.26元/股,9折后約為33.53元/股,也就是說,云南紅塔和陳發樹最終敲定的交易價格33.54元雖然剛好踩在了最低價格的“紅線”上,但轉讓價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強制性規定。
陳發樹具有對受讓云南白藥股份的依賴利益。2009年1月4日,中國煙草總公司做出了《關于云南紅塔集團轉讓持有的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項的批復》,同意云南紅塔轉讓其持有的云南白藥股權。也就是說,只要云南紅塔集團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本著公開、公正與公平的原則,且轉讓價格亦符合法律規定,則中國煙草總公司于2009年1月4日作出的批復對后來的轉讓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盡管中國煙草總公司無權批準本次轉讓,但其負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上報審批的義務。
綜上并從已經披露的信息來看,云南紅塔集團、紅塔煙草公司、云南煙草公司均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了逐級上報的義務,然而這一上報環節在中國煙草總公司卡了800余天。盡管法律及行政法規未對上報期限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800余天顯然超過了合理期限的范圍。作為亦官亦商的中國煙草總公司,顯然具有不作為的行為,并阻礙條件的成就。鑒于本案中有權審批機構為財政部,因此逐級上報的流程并未走完,中國煙草總公司負有繼續上報審批的義務。在財政部未作出最終決定之前,陳發樹與云南紅塔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
中煙的難言之隱
中國煙草總公司似乎也有難言之隱。盡管“國有資產流失”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中出現頻繁,然而并無對于“國有資產流失”的準確界定,對該等判斷大多依賴主觀意志。而于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對于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主管人員,將可能受到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換一種思維方式,如果中國煙草總公司“合法”毀約,而又重新將其持有的云南白藥的股份出售,在現有股價下而又存在合格受讓者的情形下,其應可以多得轉讓款30億元。如果中煙不毀約而批準該股權轉讓,是不是可能存在30億元人民幣的國有資產流失呢?在無明確法律規定而又心存疑慮的情形下,等待陳發樹將該案提交司法解決可能是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最佳抉擇。畢竟,無論司法判決如何,其主要領導均可以撇清承擔“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
高度重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在全國首次以省級黨委、政府文件印發了《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境保護部以環辦函〔2010〕247號文件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認為寧夏農村環保工作走在全國前列,《意見》內容全面,任務明確,操作性強,為全國其他省(區、市)開展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借鑒。
率先成立了高規格的工作機構
成立了以自治區政府主席任組長,黨委副書記和政府常務副主席任副組長,財政、環保、發改等14個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和指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全區上下構建了“塔型”目標責任制工作體系,做到“目標、責任、任務”三落實,并率先在全國環保機構改革中,單設了農村環境監督管理處,保證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
率先在全國出臺了10項工作制度
出臺了《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工程監理暫行辦法》 《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績效考評管理暫行辦法》等10項制度,規范了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監督檢查、招標投標、項目變更、工程監理、檔案管理、竣工驗收、績效考評考核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率先在全國編制省級農村環保規劃
農村地區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主戰場之一,農村環境保護是建設“美麗寧夏”的重要基礎和細胞工程。自治區黨委、政府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高度重視,為了扎實開展農村環保,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與中國農科院聯合編制了《寧夏農村環境保護規劃(2011~2020年)》
和《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等5個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該《規劃》結合全區不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環境條件差異、山川有別的環境功能和生態功能區劃實際,著眼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明確了農村環保工作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2012年11月29日,環境保護部在北京組織召開了《規劃》專家評審會,認為該《規劃》是全國第一個省級農村環境保護規劃,對農村環保規劃編制技術方法進行了有益探索;《規劃》立足寧夏農村實際,系統總結了近年來寧夏農村環保工作經驗,準確把握了當前寧夏農村地區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提出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思路清晰、依據充分、目標明確、措施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達性,可作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二五”及到2020年開展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性文件;《規劃》提出的農村環境分區分類管理方案、農村和農業污染物減排、農村環保激勵引導政策等內容與當前農村環保重點工作進行了密切銜接,具有較好的創新性。專家組一致同意《規劃》通過專家評審,抓緊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報批實施。
率先在全國加強農村環保宣傳工作
率先在全國統一設計了農村水源地保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村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理四大標識,在全區各示范項目區制作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標識牌近2000多個,在寧夏電視臺開辟“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惠民生”專欄,依托寧夏環保網開通了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網頁,營造了農村環保宣傳的良好氛圍。
率先在全國編輯出版發行《寧夏農村環境整治技術與政策》
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財政廳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共同編寫,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由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干杰作序,在全國編輯出版發行了《寧夏農村環境整治技術與政策》一書,全書分為政策、工作、技術3個篇章。系統地介紹了寧夏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程技術等內容。
2010年以來,累計投入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1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6.5億元、自治區財政配套3.5億元),對339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了有效保護,建設村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90座,鋪設集污管網999公里,建設垃圾中轉站與填埋場172座、衛生廁所3.5萬座,購建垃圾箱(池)16.6萬個,發放垃圾收運車4897輛(包括人力車2333輛),創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生態鄉鎮及生態村180個,使全區22個縣(區)并農墾系統的1040個行政村的三分之一以上人口受益。通過環境連片整治,極大地改善了農村環境面貌和人居環境,有力地推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