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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憐紅粉幾條痕,水外橋邊小竹門。《芙蓉》清·鄭板橋
3、灼灼荷花瑞,亭亭出水中。一莖孤引綠,雙影共分紅。色奪歌人臉,香亂舞衣風。《詠同心芙蓉》隋·杜公瞻
4、竹色溪下綠,荷花鏡里香。《別儲邕之剡中》
5、棹移浮荇亂,船進倚荷來。《采蓮曲》隋·殷英童
6、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頭。《小池》
7、下有青污泥,馨香無復全。《京兆府栽蓮》
8、吳主山河空落日,越王宮殿半平蕪,藕花菱蔓滿重湖。《浣溪沙》薛昭蘊
9、問子今何去,出采江南蓮。《采蓮》南朝·梁·吳均
10、微雨過,小荷翻,榴花開欲燃。《阮郎歸·初夏》
【關鍵詞】 交通信息化 大數據時代 契合
在大數時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已經廣泛應用在各個領域,在交通領域發展過程中,信息化方式也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尤其是智能交通的出現, 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交通信息化變革的發展。只有積極對其進行研究分析,才能從根本上提高工作質量。
一、交通信息化以及大數據的探究
在我國交通發展過程中,交通信息化是智能交通的前身,各種信息功能也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不僅提高了工作質量,而且也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關鍵所在。在應用過程中其主要特點是以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交換、利用等為主,提供多樣化的交通服務,并且其融合了先進的通信技術、數據通信技術等,形成了一個完善的交通管理系統,能夠全面對交通管理系統的發展。 在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首先能夠促進交通事業的持續發展,其次,能夠加強對交通的監督的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后,能夠有效提高交通運行的總體管理水平。交通行業信息化主要包含的內容較多,例如:以GIS技術為基礎的交通業務的開發應用、數據庫技術以及數據挖掘技術、系統集成技術為核心,然后在城市交通、公路、水運等方面進行應用,
二、大數據時代下交通信息化的契合分析
2.1大數據綜述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謂的大數據主要指的是在對事物分析利用中資料較多,并且相應的軟件工具已經不能滿足實際的數據需求,不能正常對相應的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利用,不能為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服務。在1980左右,國內一些專家就已經意識到大數據的重要性,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大數據已經逐漸應用到互聯網中。 據美國互聯網中心的數據顯示,互聯網數據每年都呈現遞增趨勢,并且全世界的大數據基本上都是近幾年才產生,這些信息涵蓋的內容較多,在各個行業發展中,測量以及傳遞也會產生很多數據信息。在一些關于大數據的著作中,都對大數據的主要特征進行概括總結,其主要特點主要表現在:數據量較大、數據傳輸速度高、數據呈現出多樣化、數據價值較大,這四個特點也顯示出了在大數據應用中,各種大數據的數量較多,能夠實現體量級別的跨越;數據涵蓋內容較多,能夠滿足數據多樣化的需求。另外,大數據在應用過程中,具有很大商業價值,且價值密度較低,例如: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只需要幾秒就能完成,這也是傳統數據應用中存在的主要差距。
2.2大數據是交通信息化主要的發展方向
學者在研究過程中發現到2018年全世界的數據總量會達到29%的增長幅度, 如果以原來的148.7億美元來計算,到2018年為止,就會增加到463.5億美元。 傳統交通信息化已經不能滿足現階段大數據時代的發展需求,只有面向智能化方向發展,才能滿通信息化的發展需求,在轉型發展過程中,相應的數據信息也都已經實現智能處理,由此可以看出,大數據對于交通信息化的發展具有積極影響,并且在各種先進技術不斷應用過程中,大數據能夠實現一些理論上存在的工作,并且大數據已經逐漸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融合在一起,其作用也越來越大,已經從原來的預測逐漸轉變為依據城市交通的運行狀況對其進行調整,保證交通的正常運行。在交通信息化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大數據的影響,交通信息也呈現出多樣性。例如: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其主要的生產量也會隨著運輸量的增加而逐漸增加。據相關數據顯示,全世界交通信息的總量已經成倍的在增加, 大數據多帶來的影響也讓數據的非結構性特征逐漸彰顯出來。
三、交通信息化建設途徑分析
1、交通服務系統分析。交通服務系統主要是以交通信息數據為基礎,為交通管理以及公眾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系統在應用過程中,可利用互聯網技術建設公眾服務信息網,為出行者提供氣象環境信息、路網交通狀況、路況視頻信息和交通事件信息等,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網及時向公眾宣傳交通行業的時政新聞、管理法規等。此外,公眾出行交通服務系統還要與交通廣播電臺等媒體合作,實現交通信息的實時共享,為出行者提供可靠的出行信息。
2、視頻管理服務分析。在交通信息化建設中,可運用先進的視頻流量檢測技術和事件檢測模型,構建視頻分析服務管理系統,實時監測路網交通信息,檢測擁堵、事故等交通事件,并及時向用戶相關信息。通過視頻分析服務,用戶可掌握道路情況,有效規避交通事件的發生。
總結:綜上所述,在大數據信息背景下,積極對交通信息化與大數據時代契合的研究進行分析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提高交通信息化的發展,促進我國交通事業的發展。
參 考 文 獻
京國土房管出〔2003)1053號
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各用地單位:
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期管理的不斷規范和健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變更日益增多,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用地單位提供更好的服務,改善我市投資環境,特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受讓方與我局簽訂出讓合同后,申請變更出讓合同的事項法律關系清楚,要件齊備、真實、有效,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按照簡化程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二、按照簡化程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時,可不簽訂補充協議,由出讓土地受讓方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事項表》(見附件一,以下簡稱變更事項表),報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利用中心)核準后即可作為出讓合同附件使用,與出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利用中心在本通知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國家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核準出讓合同的變更事項,按照簡化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利用中心在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出讓合同變更時受市局的監督和指導。
四、可以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出讓合同變更的事項如下:
1.出讓土地受讓方法人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地址、銀行帳號變更的;
2.出讓土地的范圍未變化,只是因公安部門審定門牌或地名辦核準變更地名而變更的;
3.出讓合同根據地價辦公室會審定地價水平簽訂,因局長辦公會最終審定地價水平變更出讓合同的;
4.已與我局簽訂補充協議,可以該出讓合同多交地價款沖抵另一出讓合同地價款,在辦理另一出讓合同地價沖抵時申請變更出讓合同的;
5.經規劃部門批準,符合我局《關于加強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期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出字〔2003〕第187號)及其他關于變更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限制性規定,申請變更規劃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增減額在原出讓建筑面積的20%以內,不涉及地價水平變更的。
五、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簽訂補充協議報我局批準。
六、出讓合同變更的簡化程序如下:
1.用地單位申請受理屬于可按簡化程序變更的,填寫變更事項表與其他要件同時報送我局。
2.受理中心經審核符合收件條件和本通知規定的,可直接轉利用中心辦理。
3.利用中心收件后,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將加蓋利用中心印章的變更事項表,返還出讓土地受讓方。
七、利用中心應每月制作《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二),將上述無須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情況上報我局備案。
八、我局每季度組織相關部門對利用中心的此項工作進行抽查。
九、對于報我局備案后或抽查中發現的不應核準而予以核準的情況,予以撤銷;對于欠缺要件而予以核準的,要求土地出讓受讓方限期補齊要件,逾期不能補齊要件的,予以撤銷。
十、本文件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這一改革,將使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工作模式發生根本性變化,即由現行的申請人網上申請、到總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改變為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在當地企業登記機關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這一改變,使申請人不必跑總局,即可全程辦理不含行政區劃等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業務,從而有效節省了申請人的時間、精力和相關成本。
為實行這一改革,總局對企業名稱審核權限等進行了較大調整,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登記機關和有直報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企業登記機關對本省市不含行政區劃等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進行審查;授權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區劃等企業名稱外資企業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住所位于本轄區的不含行政區劃等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等。
為配合此次改革,總局決定將總局企業名稱庫向各級企業登記機關開放。各地登記機關的授權用戶可以使用網上注冊系統查詢總局企業名稱庫、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總局對部分企業登記規范進行了補充、調整,編寫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操作指引》(路徑:總局網站(saic.gov.cn)首頁服務指南辦事指南)等文件,用于指導基層、企業辦理企業名稱申請業務。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實行總局
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切實提高名稱核準工作效率,總局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對依法需經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實行全程電子化辦理(以下稱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簡稱全程電子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做法
實行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主要是充分運用工商系統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各地企業登記機關的作用,將總局企業名稱核準業務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到總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改變為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在當地企業登記機關領取“核準通知書”的工作模式。
主要做法是:申請人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網上注冊申請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網上注冊系統)辦理需經總局核準的新設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以下簡稱預先核準)業務,其“核準通知書”由企業登記機關打印、發放;各地已經登記注冊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依法需經總局核準(以下簡稱變更核準)的,由各地登記機關受理審查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按照“一審一核”的原則,配合總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見附件1《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完成預先核準、變更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
(一)預先核準
1.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提交申請后,由總局審核人員對企業名稱進行審核。核準通過后,總局通過該系統發放《企業名稱網上預先核準告知書(內資)》(不蓋公章)給企業名稱申請人。申請人咨詢當地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登記管轄有關規定,確認具體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核對告知書有關信息、確認本機關辦理登記業務后,從網上注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加蓋總局企業登記專用章)并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申請人。
2.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既可以選擇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提交申請(同時上傳投資人證明文件PDF格式掃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網上申請的,其審核與打印發放《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程序參照內資企業辦理。現場申請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過網上注冊系統上報總局審核;核準后,由企業登記機關從網上注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發放給申請人。
3.企業名稱已核調整
申請人可以對已經預先核準、尚未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申請事項進行部分調整(簡稱已核調整,下同),可以延長一次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的保留期限。可以調整的項目是:地址、注冊資本(金)、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經營范圍、行業代碼等。其中,調整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屬勘誤性質,申請人須同時網上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掃描件(PDF格式)。
內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由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按照預先核準程序辦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網上申請核準的,既可以由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按照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向已經確認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現場核準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業務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審核。由于已核調整導致登記機關改變的,應當向改變后的企業登記機關提出調整申請。
4.檔案保存
預先申請核準后,在網上注冊系統中自動生成申請書、審核意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必要文件,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總局不再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并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申請人現場提交的外資企業申請材料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相關材料等,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二)變更核準
1.變更申請及核準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上報本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通過后報總局核準。總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業登記機關變更申請,但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登記機關已經建立本市和本省企業名稱數據庫聯查機制的,經省企業登記機關同意,可以視同省登記機關,直接向總局申報。
總局核準變更申請后,將核準信息反饋給企業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從網上注冊系統打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企業。
2.檔案保存
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材料以及企業登記機關打印發放給申請人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等文件,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企業登記機關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核準的有關變更核準過程信息,在網上注冊系統以數據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從網上注冊系統提取相關信息,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并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三、有關保障措施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電子化工作順利推進。
(一)總局授權各省企業登記機關和有直報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對本省市變更核準進行審查。
(二)總局授權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外資企業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住所位于本轄區的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三)總局企業名稱庫向各級企業登記機關開放。各地登記機關的授權用戶可以使用網上注冊系統查詢總局名稱庫、辦理相關業務。已建立省統一企業登記業務系統的省市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總局提供的標準接口,將省市企業登記業務系統與總局網上注冊系統有效連接,做到市(區)、縣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完成全程電子化業務。
(四)適應全程電子化需要,對部分企業登記規范進行補充、調整(見附件2《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補充調整登記規范》)。其中,補充、調整了5項提交材料規范(補充2項、調整3項),補充、調整了12種登記文書規范(補充7種,調整5種)。補充的企業登記規范與總局2014年的企業登記規范(《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號〉及《工商總局關于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號〉)具同等效力,調整的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企業登記文書規范以本通知公布為準。
四、有關工作要求
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需要各級企業登記機關的協同配合。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要高度重視,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一)各地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指定業務骨干專人負責全程電子化有關工作。網上注冊系統對專責工作人員個人授權,并對授權用戶進行痕跡管理。授權用戶要嚴格遵守登記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私自將用戶名和密碼授與他人使用。由于崗位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戶的,需及時報本省市企業登記機關管理員,變更授權用戶。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指定A、B崗,A崗為主要負責人,保障工作不間斷。業務較多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適當多設,但最多不超過3人。
(二)總局負責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專責人員的授權,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本省市所轄各市(區)、縣登記機關用戶進行授權、管理等工作(見附件3《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用戶管理辦法〈試行〉》)。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要根據業務需要,積極組織各市(區)、縣用戶開展培訓、交流活動。要及時掌握所轄市(區)、縣用戶人員狀況,及時對用戶信息進行維護。
(三)各地企業登記機關要積極配合全程電子化要求,對本單位企業登記注冊系統進行必要升級改造,對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登記變更流程、分工等進行必要調整,配備彩色打印機、掃描儀等必要設備,確保全程電子化與本機關企業登記工作的有效銜接,為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四)各地企業登記機關要把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作為本機關重要業務內容,納入工作考核體系和相關制度管理。對專責工作人員,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窗口服務規范(試行)》等規定嚴格要求,加強管理。對于工作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表現優秀的同志要給予相應獎勵;對于態度懈怠、難以勝任專責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崗位,發現違紀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對全程電子化的工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總局企業注冊局(外資局)聯系。
工作電話:88650148,88650151
技術支持:88650152
附件:1.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
2.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補充調整登記規范
3.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準全程電子化用戶管理辦法(試行)【略。可訪問總局網站(saic.gov.cn)首頁服務指南辦事指南或者點擊本文底部藍色字“閱讀原文”查看。】
工商總局辦公廳
為做好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過渡的準備工作,加強公費醫療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現就進一步深化公費醫療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執行醫療經費由醫療機構定額管理的辦法,合理確定定額指標和考核指標,認真落實獎罰措施。
二、享受人員負擔醫療費用標準
1、符合公費醫療管理規定的醫療費用,享受人員個人負擔低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年度內門診醫療費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職工個人負擔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職工個人負擔10%;
年度內住院醫療費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職工個人負擔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職工個人負擔6%。急診留觀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內的留觀費用與住院醫療費合并計算。
2、門診放化療的醫療費用,職工個人負擔比例按照住院醫療費用負擔比例執行,門診血液透析、器官組織移植后服用抗排異藥的費用職工個人負擔6%。
3、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50%。
4、符合公費醫療管理規定的醫療費用,離休人員、在鄉二等乙級(含)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個人不負擔。
三、器官移植、組織移植列入公費醫療報銷范圍的項目為:腎臟、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組織移植的醫療費用公費醫療不予報銷。
器官移植、組織移植中器官源、組織源及其相關費用公費醫療不予報銷,由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