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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建筑造價管理的意義
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是一項復雜、范圍較廣的管理工作,其對建筑工程的效益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從目前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來看,管理的內容沒有涉及建筑工程完工投入使用之后的運維工作,重點管理的內容是工程項目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階段各環節的工程造價管理。一個工程造價管理的完整性既包括工程建設本身所需的成本,同時也包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期的運維成本管理,這樣才能夠提高整個建筑工程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今,電力能源的需求量日益高漲,國家加大了對電力工程的建設力度,以保障電力供應的及時性。伴隨著電力工程建設的快速發展,電力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其不僅關系著電力企業的發展,也關系著國家利益。因此,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是新時期電力企業良好發展和推動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內容。
2 建筑造價管理加強的措施
2.1 采取新的體制 如何保障建筑造價管理的不斷優化,其中體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這種情況下需要不斷建立健全造價相關體制和機制,對于部門的分工和內部協同工作充分明確,制約相關違規現象,強化相關機構管理,并且完善造價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對于合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制化原則和合同的規范,實現造價管理的制度化、正規化和合理化。
2.2 方案實施 在工程項目中,設計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越來越被重視。因此,在目前大多工程項目中,除了對工程進行全面的規劃和施工示意圖的描述之外,我們還要準確處理建設和經濟之間的關系,杜絕后期施工過程中加大材料、人力和物力的過損耗,減少資源浪費。項目部應嚴格勞務合同工程內容和工程數量變更的管理,對于不增加合同收入的變更嚴格執行變更審批程序,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勞務合同計量數量嚴格區分清單數量和變更數量,并按程序逐級簽認。項目部應嚴格非勞務分包合同承包內容的物資、機械設備使用和消耗管理,明確材料設備、機械臺班耗用標準和獎懲規定,嚴格計量控制,對超耗、超用的嚴格按相關規定處理。項目部應嚴格零星用工和計日工管理,對于包含在分包合同工程內容的臨時用工嚴禁另行計價;臨時用工和計日工不得超過合同或內控標準。項目部要嚴格執行勞務合同不預付工程款的管理規定;中期付款要嚴格先計價后付款的原則,且付款比例以計價總額的85%控制;工程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付款比例以計價總額扣除質量保證金額度控制。質量保證金根據合同約定返還。
2.3 風險預控 各相關部門根據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形象進度、現場條件等因素引起相應的工程數量變化,對相關成本因素和工程數量管理臺賬進行動態管理。工程技術管理部門確認各成本責任中心責任范圍以外變化數量,提交總工程師審核、項目經理審批調整責任成本預算,成本責任中心相應調整責任數量臺賬。
風險管理與創收增效相結合的原則:項目部應充分辨識、分析工程數量變化潛在風險,組織開展工程數量風險防范預控管理,制定增收創效等風險防范方案并嚴格執行。加強施工各環節成本的預測預控。所謂的風險控制常見的控制方式有風險管理計劃中的預控和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的權變手段,另外風險監控也是一項常見的風險控制手段,通過對項目風險的階段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充分研究和了解進行科學的管理,識別項目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收集相關風險信息,從而實現對項目風險的控制。具體的措施包括,細化施工方案,通過預測,能夠找到真正費用控制點。具體做法是在每一環節施工前,項目部根據內控成本及工程進度預測施工部位及相應的實物量,通過預算確定收入。根據各項經濟指標做出相應的控制方案,實現成本的預測預控。
2.4 全過程管理 全過程造價管理也叫作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指的是從建筑工程決策階段到工程招投標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以及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維護階段的所有涉及工程造價的業務活動。相較于傳統的造價管理模式,全過程造價管理具有范圍廣、內容深、系統性較強等優勢,目前已成為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使用模式。全生命周期造價管理具有可審計跟蹤的工程造價管理系統,是涵蓋了建筑工程各個階段總造價最小化的一種管理形式,其貫穿于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生命周期內。電力工程的造價管理應積極采用全過程造價管理模式,在保障工程質量的基礎上將工程項目建設各個階段的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圍內,實現電力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2.5 企業工程經濟管理創新 工程經濟管理創新對嚴格監督建筑質量、認真掌控工程造價起著重大的規劃作用。兼顧造價成本和使用成本,重視在全過程成本里面的使用成本的比重,建筑的成本有正常使用期限之內的消耗和維護運營應付出的成本以及該建筑一次性建造的所有成本,對此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文件并加強了管理,但是在具體的管理過程中還存在諸多漏洞亟待解決,從項目的整個壽命周期來看,工程項目的建設成本和使用及維護成本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我們要將科技創新作為前提將造價管理進行更新優化,建立全新的管理意識;建立新一代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遵照建筑節能的規范和要求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有關于節能建筑在工程造價方面的信息體系,用市場經濟加強這一行業的競爭力,從而得到良好發展。政府發揮宏觀調控功能利用信息上的優勢對其進行引導,社會各地區根據自身特點完善節能技術并以此提高自身競爭力。
關鍵詞:戰略經營;市場競爭力;防范措施
外包(outsourcing),又稱“資源外包”或者”事務外包”。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事務外包也是一種策略,它指的是把一些以往由公司內部人員進行操作非核心的事項交由專業高效的服務供應商。而商業銀行業務外包,即指商業銀行按照發展戰略部署把一般性的業務交給外部機構去做,以便提高金融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規避經營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
商業銀行業務外包源于西方,在美國,大約有70%的信用卡業務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處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內商業銀行業務外包已呈現加速發展的趨勢,招商、廣發、中信等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信用卡營銷業務均以外包為主、中農建工四大行紛紛引入大堂服務及前臺服務外包機制。除了傳統的IT、信用卡業務外,越來越多如審計、電子渠道營銷、貸前審查、不良貸款清收等均采取的外包模式。
隨著銀行外包事務的開展,其觸發的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引起了商業銀行以及監管當局多方的關注。美國、新加坡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已經有針對銀行業務外包的專門性規章,而我國勞務外包尚屬于新生事物,涉及諸多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監管法律方面函待改善,商業銀行在采取勞務外包時,應注意利用其優勢,盡量避免法律風險。
一、合理限定銀行事務外包的范圍,區分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
在采用勞務外包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必須要注意到的是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在本質上的區分。第一:目標不同。勞務外包指的是公司從自身的生產經營戰略為出發點所產生的經濟活動,運用外部的優勢來對公司內部非核心事項進行完成;而勞務派遣則指的是為了滿足企業的用工需求為目標。第二:法律性質不同。勞務外包屬于民事合同中的承攬合同范疇,適用《合同法》;而勞務派遣合同則屬于勞動合同范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準入要求不同。勞務外包只需要承包商必須要有相應資質、法律對外包商沒有特殊規定的要求,只要符合基本條件的承包商即可;然而勞務派遣除了要符合以上條件之外,還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特殊規定。第四:法律關系不同。勞務外包只是涉及到發包企業和承包企業,而發包企業對承包企業的員工不進行管理,對承包企業的工作形式和時間都是不做相應安排和規定的,僅僅只在監督完成時間和質量上進行管理;而勞務派遣則涉及到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個方面,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須按用工單位規定進行勞動。其五,支付報酬標準不同。勞務外包一般都會在事先支付一定的金額進行報酬的計算和預支;而勞務派遣則是按照事后的時間長短、數量來進行薪酬的支付。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今年7月實施,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在勞務外包中,商業銀行還必須結合組織模式,充分考慮到其自身的優勢和特點,從實際情況出發,要明確能夠外包和不能外包的情況,最終選擇最具有經濟效益和最適宜的業務進行外包。
二、充分利用勞務外包合同來控制勞務外包的法律風險
假如商業銀行與外包商的合同條款不完善,對合作可能出現的問題未事先約定,一旦出現問題而又缺乏解決的法律根據,就會讓銀行處在法律風險當中。商業銀行的外包業務非常寬廣,在當下我國并沒有商業銀行外包服務方面的法律規范。所以,商業銀行在外包服務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明確和重視外包勞務合同,充分利用這項合同來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在擬定勞務外包合同的時候,商業銀行應該注重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風險方面,在制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跨區或者跨境的勞務外包,還應該在合同中明確法律適用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并明確在出現爭議的時候所適用的法律和采取何種爭議解決的方式。
三、規范商業銀行選擇外包商的基本程序和機制
外包商的選擇是商業銀行外包業務能否順利開展的關鍵所在,對外包商的準入應提出原則性要求,包括外包商的經驗范圍、履行合同的能力、領域的專業優勢、專業化服務等。因此,商業銀行應注重外包商的自身實力、目標客戶群、專業實力以及社會口碑方面來進行綜合考量,需要盡量選擇一些口碑良好、服務質量優秀、有專業的水平和信譽的合作對象。同時,在這項過程當中,商業銀行必須要加強對外包商的監督,避免出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確立保護客戶及商業銀行信息的法律機制及保密規定
監管規章首先應該要求商業銀行在外包過程中嚴格遵守《商業銀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個人數據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勞務外包過程中有可能會使外包商在服務中接觸到客戶的信息和資料等商業秘密。依據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商業銀行對客戶信息有保密義務。所以,在外包過程中,商業銀行也必須要明確在外包服務的過程中承包商對可能涉及到客戶信息的的方面具有保密義務。而在涉及到客戶信息的方面,商業銀行也必須要征求到客戶本人的同意,并通過外包合同或專門的保密協議確保客戶信息的安全。(作者單位: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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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如何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的能力,如何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從企業財務應收賬款入手,論述了應收賬款存在的風險,以及如何通過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來防范應收賬款的風險。
關鍵詞 應收賬款 內部控制
應收賬款是企業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由于銷售產品、材料或提供勞務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賬款。為確保企業營銷健康有序,資產安全完整,現就企業應收賬款的性質,潛在風險以及內部控制等談些個人膚淺的認識與讀者共同研討。
一、應收賬款的性質
應收賬款是發生在企業供應、生產、銷售三個階段中的最后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最關鍵的一個階段。在企業實行權責發生制條件下,產品購銷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后,從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生效之日起,企業的流動資產——存貨的價值就轉移到了應收賬款中,而應收賬款是以一紙產品購銷合同為依據的。這樣就使企業保管在倉庫里的實物資產演變成了保管在辦公室里的紙質資料和掛在會計賬上的應收款項。而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資產的增值權都以產品購銷合同或勞務合同的形式給了債務人。債權人此次以后能看得見,擁有控制權的則就是一紙產品購銷合同或勞務合同了。手里拿著此份合同文件,在應收賬款尚未回收到賬,特別是對那些誠信較差的單位或個人,債權人多有不放心,擁有討債權的他享受的則是懸念和焦慮。這是因為應收賬款的實現過程是由時空的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是一個充滿潛在風險的過程。
二、應收賬款的潛在風險
企業應收賬款存在風險是顯而易見的,經常發生的。有的是在經濟合同簽訂時就存在了風險,不過大多則是在應收賬款隨時間發生變化的過程發生之。
1.應收賬款變壞賬損失
企業應收賬款尚未足額收回發生壞賬,多是由于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或是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應收賬款的賬齡已到三年甚至是三年以上了;再有就是企業負責產品銷售的直接負責人不甚了解購貨方的實際情況而受騙上當導致應收賬款無法收回。以上這些被損失的應收賬款,不僅包括其產品的自身價值還包括為債務人發貨,提供勞務時而墊支的運雜費、差旅費。
2.貨幣資金未到稅費照繳
企業的收入確認由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實行的是權責發生制。貨幣資金雖然未到賬,但是只要企業產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發生轉移或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的估計就必須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并按收入的金額計提繳納相關稅費。這些已繳納的稅費如果與壞賬損失相關聯,則在壞賬發生時國家是不會退還的,概由債權單位承擔。
3.虛增的利潤被分配
企業應收賬款為收回,但企業的收入按規定已實現,利潤已形成。這種企業利潤在年終財務決算時是要按有關規定和比例進行分配的。如向稅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上交主管部門利潤、投資者的紅利分配、各種獎金等。這些被分配的利潤若與日后的壞賬損失相關聯即為虛增利潤,其負擔就在債權人自己肩上。
4.增加應收賬款成本支出
債務單位以借雞下蛋,長期拖欠債權單位資金為自身謀利而不歸還。債權單位則是等米下鍋,這就不得不屢次派人上門到債務單位催收賬款,若欠款收回則罷。如果沒有收回,壞賬損失照舊催收賬款發生的新支出成本就白搭進去了,債權單位的催收成本增加負擔加重。
5.貨幣時間價值受到損失
企業的產品銷售價值是以現值計算的而不是按銷售產品收到貨款時的終值計算的,沒有考慮物價上漲參數的因素。這種終值與現值之間的差額就成了債權人的潛在損失。
企業資金被債務人拖欠占用是一種非有償占用。它使債權人現金流量減少,資金周轉緩慢,利用率低,使原本可以增值的資產成了負增長。
6.增加貨款多付利息減少利潤
該應收回的應收賬款到期不能實現而到期應付的款項要付,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要正常進行,資金緊張就成了問題,迫使企業不得不向銀行申請貸款。這些貸款本息到期是要足額償還的,這就讓債權人增加了歸還貸款本息的潛在壓力;如果以借款投入能實現與貸款利息率的利潤平衡那還幸運反之則后果可以想象。在此種情況下,其貸款利息就成了債權單位的潛在損失。
從上述可知,對企業產生的應收賬款中所存的潛在風險較多,這根神經一發牽動全身,切不可小視,對應收賬款應予加強其內部控制。
三、強化應收賬款內部控制機制
企業由于產品營銷而產生的應收賬款存在著以上風險,這些潛在的風險大小,對債權人生產經營的影響也不一樣,但是存在泡沫經濟這一點是無爭議的,風險因素大了,泡沫經濟就嚴重了。為防范于未然,企業必須在應收賬款內部管理控制建設上下功夫,把它管好了,企業全體職工的汗水和努力就不會付之東流。
1.成立產品營銷領導小組
企業成立產品營銷領導小組,其目的就是要加強對產品營銷工作的領導和監管。小組領導由負責生產經營的主管領導兼任,其成員擬由銷售、財會、審計的部門負責人組成。其具體任務是:對產品銷售定向把關。經常、及時的了解掌握產品市場信息,做到產品定向不盲目,不隨意;對大客戶的產品銷售把關。對大客戶產品銷量大、金額大,即使是老客戶情況也在不斷變化中,潛在的風險也大,產品不可隨意出手;對新客戶,第一次打交道,不知客戶家底和信譽度,定要把好銷售關。把好產品銷售關的辦法,就是對產品銷售中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
2.建立企業產品營銷評估制度
對產品營銷評估,在時點上是產品購銷合同為簽訂之前,在內容上是對產品售價確定并進行評估,對客戶的支付能力、信譽程度、結算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評估。以此來規避應收賬款中的潛在風險。產品營銷前的風險評估是十分必要的,不可缺失,要把潛在風險擋在產品購銷合同簽訂之前而決不是在其之后。
3.明確產品營銷人員的經濟責任
企業在產品營銷方法上,有的是采用承包方式,經實踐證明值得商榷。如企業將產品銷售承包給職能部門以后,部門又再分包給個人。這樣企業法人和主管資產的會計部門倒是省事多了,可沒有減少省心的壓力。因為承包人成了主管資金的第一級,財會部門就無形降低了級次。產品銷貨款首先進賬到承包者手中,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時便要從承包者賬戶轉入企業基本賬戶。此種承包辦法的結果是,企業對資金的控制、使用難以到位,資金從暗處流失可能比從明處流失還要多,企業承受的傷痛更大。鑒如此,企業產品營銷實行崗位責任制較前者要更妥帖。企業向產品營銷部門下達年度產品銷售任務,產品銷售過程直接由企業監控,資金的收入和使用統由財務部門調控,這樣有利于財會、審計部門監管,有利于企業資產安全,有利于加速資金周轉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行崗位責任制不是只講完成任務嗎,個人經濟利益還要與企業產品價值的實現掛鉤,回收產品銷售賬款比完成產品銷售任務更重要,只有收回產品銷售賬款才能算完成了產品銷售任務。明確了經濟責任,根據個人完成任務情況計發報酬,給予獎罰。
4.加強會計、審計監督
【關鍵詞】預付賬款;錯誤形式;預付賬款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5-0119-2
預付賬款通常是企業支付貨款的常見方式,盡管提前支付貨款會給企業帶來風險,但是購貨企業尤其是缺乏信譽的新設企業為了購入急需的商品,往往根據貨款的總價事先支付給供或單位一定比例的貨款(也有把預付賬款當定金的),日后隨著商品貨物進入企業再支付剩余的款項。因此,對預付賬款的正確理解和合理使用管理,對于企業財務秩序的合理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將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對預付賬款的分析。
一、“預付賬款”科目的概念和使用說明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給銷貨方的定金或部分貨款,在該科目下應按供貨單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預付賬款”屬資產性質會計科目。對預付賬款不多的企業可以通過“應付賬款”科目的借方進行核算,而不設立“預付賬款”科目。對企業按合同或協議所簽訂的預付外匯賬款或定金可增設“預付外匯賬款”科目進行核算。
在企業發生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時,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資時,根據發票、賬單等列明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預付賬款”,貸記“銀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企業按預計不能收回的所購貨物的預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轉入”,貸記“預付賬款”科目。除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預付賬款外,其他預付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
本科目借方余額,表示企業實際預付的款項,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補付的款項。
二、“預付賬款”使用中常見錯誤
(一)企業購置機器設備、廠房的預付款或預付在建工程款等誤記入“預付賬款”
在實際會計核算中,對企業購置機器設備、廠房的預付款或預付在建工程款,由于對于預付賬款的錯誤理解,一些財務人員將其列支在“預付賬款”科目。他們認為只要是預付的各種款項,均應在“預付賬款”科目列支。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預付賬款科目屬于流動資產類科目,用來核算購入存貨時形成的預付款,它是在企業購貨環節產生的。而采購機器設備、廠房的預付款項或預付在建工程款屬于固定資產類核算的對象,應當根據其性質用“工程物資”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二)職工借支而預付的材料款誤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采購部門人員采購材料等貨物時需要先付款時,會先從企業借支這部分寬限。企業財務部門只持有采購人員的借條,而供貨企業的發票和收據卻在當月收不到,會計人員在做賬時往往誤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預付材料款。一般情況下,和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可以用“其他應收款”核算,而“預付賬款”一般核算和主營業務有關的項目,如采購材料等。所以職工借支預付的材料款應記入“預付賬款”而不是“其他應收款”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填列預付賬款項時僅根據本科目明細進行填列
會計期末,企業需要進行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有時企業可能會只根據預付賬款總分類賬的期末余額進行該對應項的填列,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在填列預付賬款項目時,企業應綜合考慮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分析計算后才能得到正確的預付賬款的余額。“應付賬款”屬于負債類賬戶,其余額應在貸方,它的經濟意義屬于企業的債務,但在用該賬戶替代“預付賬款”賬戶時,會使應付賬款明細賬產生借方余額,其經濟意義是已預付但尚未收到商品或接受勞務的預付款項,屬于企業的債權。“預付賬款”屬于資產類賬戶,其余額應在借方,它的經濟意義屬于企業的債權,但在會計實務中,預付款項一般會小于企業收到貨物的金額,由此使預付賬款明細賬產生貸方余額,其經濟意義是企業收到貨物的金額抵扣原預付款項后的應付款項,屬于企業的債務,由于預付賬款明細賬貸方余額的存在。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賬款”項目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填列:“預付賬款”項目=Σ“預付賬款”總賬所屬有關明細賬戶期末借方余額+Σ“應付賬款”總賬所屬有關明細賬戶期末借方余額。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付工程款和預付的土地使用權款,誤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日常核算中,個別會計人員把預付工程款和預付的土地使用權款誤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原因是沒有考慮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性。我們知道,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開發項目屬于存貨,其預付工程款和預付的土地使用權款應使用“預付賬款”和“開發成本”兩個科目進行核算,而不是記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資”科目。
(五)預付賬款長期掛賬,影響損益和稅收
在企業按購貨合同預付貨款后,由于供應單位不給開發票,或對方單位可能倒閉,或未倒閉但時間達兩年以上,也不可能開發票至企業,會計人員則不對這筆經濟業務做賬務處理,致使預付賬款長期掛賬,影響當期損益。正確的處理是:若估計不能收回,則將預付賬款轉入其他應收款再提取壞賬準備。
三、預付賬款常見虛假形式
預付賬款的形成是在企業在購貨時簽訂的購貨合同或協議的基礎上的。根據會計核算的客觀性原則,企業的會計核算要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資料合理可靠。由此所界定的預付賬款的虛假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單位的相關人員故意和供貨商勾結起來,利用簽訂不謹慎的訂購合同或者簽訂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造成支付預付賬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貨物或不能收到貨物,使預付賬款消失,造成壞賬,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而從中收取好處費等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按規定,企業的預付款業務必須以有效合法的購銷合同為基礎,而實際工作中有的企業的預付款業務根本無對應的合同,而是利用預付款這一“中轉站”往來搭橋,為他人進行非法結算,將所得回扣或傭金據為己有;或利用該業務轉移資金,隱匿收入、私設“小金庫”。
(三)有的單位按購貨合同預付貨款后,由于對方(供貨單位)不開發票或可能倒閉或撤消或未倒閉但時間達兩年以上不可能開發票,其財務人員故意不對這筆經濟業務進行賬務處理,致使預付賬款長期掛賬,影響當期損益。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的處理是: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消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預付賬款”長期掛賬會影響損益和稅收。
(四)預付賬款風險防范。由于預付賬款是事先付款,勢必存在一定的風險,它是購貨企業向供貨企業提供的一種商業信用。預付賬款在保證商品購入的同時也形成了預付賬款風險。因此在風險防范方面,對于企業預付賬款的有效管理便表現出十分重要的作用,企業所運用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為了避免出現企業財會人員誤將購置機器設備、廠房的預付款或預付在建工程款等記入“預付賬款”,將非主營業務方面的預付支出記入“預付賬款”以及將與主營業務有關的預付支出計入“其他應收款”等現象的出現,企業應定期組織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教育,使他們了解最新的企業財務知識,掌握最新的財會方面的新技術。
2.建立健全預付賬款管理的相關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預付賬款管理責任制度。財務部門工程管理人員負責預付賬款中的設備管理工作,材料核算人員負責預付賬款中的材料借款管理工作。供應部門負責預付賬款的清查催收工作。
第二,建立預付賬款的控制制度。為了從嚴控制預付賬款的發生,節約貨幣資金的支出,供應部門要按照經過部門主任、總會計師審批后的購貨合同的條款,辦理預付賬款支付手續,未簽購貨合同的,不得付款。外委工程不準發生預付賬款。
第三,建立預付賬款臺賬管理制度。財務部門與客戶協商,要求客戶建立預付賬款臺賬,詳細反映各客戶預付賬款的增減變動、余額、發生時間、對方負責人、經辦人、目前對方的經營狀況、預付賬款的清理情況、清收負責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同時,將購貨合同、簽證單和臺賬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檔案。
第四,建立健全預付賬款清理責任制度。供應部門經辦人要按購貨合同規定的時間,組織交貨,驗收入庫,并在7日內報銷。如超過報銷期限,超期的款額按每天預付金額的千分之三收取資金占用費。財務部門對所發生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的性質,或因供貨單位破產、撤消等已無望再收回所購貨物的,應將其轉入其他應收款。每年年終,要組織專人全面清查預付賬款,與對方核對清楚,并取得對方簽章,做到債權明確,賬實、賬賬相符。
3.對企業預付賬款定期進行風險評估
在企業決定與購貨企業簽訂購貨合同,預付部分款項之前,企業應有專業人員對供貨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做到心中有數時才能簽訂合同。并且,在預付賬款形成之后也要時刻關注供貨企業的經營狀況,防止企業收到不合格的貨物或收不到貨物的情況的出現。
4.健全預付賬款催收責任制度
按照供貨合同或提供勞務合同的協議,指定專人做好結算和催收工作,制訂工作計劃,按期定額回收,防止可能的意外和損失發生。
總之,在預付賬款應用越來越多的今天,企業應加大對預付賬款的管理,因為只有在預付賬款的合理和正確運用時,才能發揮其在企業購貨方面為企業帶來的便利,為企業運營井然有序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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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自然人不具有勞動法上用工的主體資格,自然人雇主家庭雇請的家政服務員未能被囊括進勞動法之“勞動者”范疇,現行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亦將家政工人排除在外,因而,導致家政工人在意外事故發生后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這直接降低了家政服務員在職業發生傷害后的生活水平,挫傷了家政工人從事家政職業的積極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家政產業健康地發展。為此,探討家庭直接雇傭型家政工人工傷保險制度具有就業促進、人權保護等重要意義。
一、邏輯起點:家政工人納入工傷保險的必然性
盡管[2010]4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及其他有條件的社會保險險種要針對家政服務員特點,實現靈活便捷的參保繳費方式”,但是,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將家政工人納入工傷保險必要性認識不足,致使我國大量的家政工人無法享受工傷保險權益。將家庭直接雇傭型家政工人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將與自然人家庭雇主建立雇傭關系的家政工人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必然產生實質上的不公平。
這種不公平主要體現在:(1)將家政工人置于工傷保險之外事實上是對家政工人勞動權的人權屬性和社會保障權普惠屬性的漠視。社會保險權利作為人權的基本內容是社會成員的當然權利,這種社會權利的基礎在于社會責任原理。在應然意義上,“工傷保險權”是任何類型的勞動者因自己的勞動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意外傷害幫助的基本權利。對此,我國《社會保險法》第2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此為國家的基本義務。顯然,確定將家政工人納入工傷保險中的標準與理由不應因接受勞務對象不同而存在差別。(2)以用人單位無用工主體資格而將直接向家庭提供勞動服務的家政工人排斥于工傷保險之外實為“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性歧視。我國現有的勞動法律未賦予自然人用工主體資格,因此,家庭乃至家庭成員雇傭家政工人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被排除于勞動法律保護范圍之外。然而,從工作風險系數看,與家政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家政工人與家庭直接雇請提供勞動服務的家政工人并沒有實質上的不同。家政工人從事具有同樣風險系數的工作,其發生意外傷害的可能性并不會因為家政雇主是否有用人單位資格而不同。因此,要求家庭雇傭型家政工人承受現行法律所型構的“制度歧視”之痛顯然不合理。
(二)侵權法無法有效地保護家政工人在傷害發生后的權益
家政工人傷害,無論是意外傷害所導致的生物學上的損害,還是人格尊嚴上的損害,均不是傳統民事賠償制度能夠涵攝的。在不觸動傳統民法根基的前提下,通過彌補傳統民事侵權法的不足,并不能夠有效保護家政工人。(1)將家政工人排除工傷保險之外,不利于意外傷害風險的分散和防范。將家政工人置于工傷保險之外,意味著當家政工人發生意外傷害之時要么適用嚴格責任,要么適用過錯責任。依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方在雇傭期間所遭受的損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處理。有學者將此細化為3種情形,分別為:接受勞務方有過錯,提供勞務方自己有過錯以及共同過錯。顯然,這種規定在立法理念上嚴重悖離《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1}。加拿大著名勞動法專家Terence G.Ison認為:侵權責任的威懾價值是有限的。盡管它激勵了降低風險責任,但是卻無法降低傷害發生的幾率。就事故發生率而言,侵權責任太過“情節化”和不易規范化,其無法達到阻止不可預料風險的目的,無法將風險控制在滿意水平{2}。(2)增加了家政工人醫護的成本。當家政工人受到傷害的時候,一方面,適用侵權責任規則將誘使醫生給受傷害的人提出更多的檢查建議和更高的注意要求,導致康復性費用的增加;另一方面,其還反向激勵抗辯性醫療,即侵權責任鼓勵醫生和醫院建立針對任何侵權主張的抗辯記錄。這可能要求病人同意做額外的檢查和x照片,使病人遭受不必要的放射傷害和面臨其他風險,并產生過多的費用。同時,抗辯性治療也會阻礙醫療技術或手段創新{2}47。 (3)在侵權責任下,家政工人的權利是否最終得到保障取決于侵權人本身的賠償能力。當侵權人無能為力時,家政工人將無法得到救濟{3}。恰如1967年的《伍德豪斯報告》所指出的那樣,過錯之訴是彩票的一種形式。在產業事故情形下,過錯訴訟僅能為不到1%的受害工人提供不確定性的解決辦法{4}。反之,工傷賠償貫徹著不降低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原則,工傷事故法中勞動者獲得補償數額是以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的。只要經濟境況符合相關條件,《社會保險法》將為那些迫切需要的人提供幫助。在我國,盡管這一理念早已反映在法釋[2003]第20號《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但是2009年12月26日通過并公布的《侵權責任法》卻使該解釋的制度功效大打折扣,使雇傭關系中意外傷害的人身損害賠償陷于了侵權責任法的制度泥潭而難以適用,使受害人難以獲得充分公允的救濟。 (三)將家政工人置于工傷保險之外,無法有效化解家政工人同雇主家庭之間因人身損害賠償而產生的矛盾
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通常造成勞動者勞動能力和收益能力的降低甚至喪失,并引起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選擇或設計何種賠償責任制度,其勢必直接影響到化解社會糾紛的結果。將家政工人置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之外,是將家政工人意外傷害的救濟維持在傳統方式之內,是建立在假設家政工人有通過侵權之訴維護自己權益能力的基礎之上。這也是諸多國家將家政工人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后的賠償納入侵權責任范疇處理的歷史原因。然而,家政工人與雇主一旦因意外傷害發生糾紛,由于事關家政工人和其雇主雙方家庭之間的諸多利益,處理不當勢必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相關方的生活水平。在一些發達國家,工傷保險制度的功能在于使雇員在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患上職業病時放棄對雇主的權,免受訴訟勞頓之苦,直接從保險基金中獲得賠償。對雇主而言,雇主亦可免受訴訟勞頓之苦和因承受能力所限導致的精神折磨。對此,德國學者指出:“在制定原則性規范時要考慮以是否能解除企業主的責任為出發點,至少可以把它作為一個遠景目標來考慮。”這個思路是德國工傷保險立法的基礎,它在將近120年的法律發展過程中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在該制度框架內,企業雇員對雇主的合理的民事賠償要求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解決。此類責任歸屬為被保險的雇員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維護了企業的安定{5}。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威廉姆·梅雷迪斯法官于1910年受省長詹姆斯·惠特尼之命對工人賠償問題進行了檢討并基于五個理.念(即所謂梅雷迪斯原則)提出了相應的改革措施。此后,該省根據該報告于1915年頒布了相應法律,隨后該法律被加拿大的其他省采用。從此,在加拿大雇主和工人達成了歷史性大妥協,形成了雇員一旦受到傷害將直接向工傷賠償局申請賠償救濟,而不再向雇主主張相關權利的制度傳統。
二、路徑選擇:家政工人工傷保險的指引與強制
盡管家政工人享有工傷保險權益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但是這種權利在制度層面上是以家政工人自愿為基礎,還是任由家政工人集體談判決定,抑或是強制性統一納入工傷保險之中,各國在立法選擇上存在諸多差異。但筆者以為:
(一)自愿方式無法有效防范家政工人傷害風險
在家政工人不被視為獨立承包人,將家政工人潛在意外傷害風險的防御交由雇主自由選擇的國家,家政工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取決于雇主自愿。采該理念者,以荷蘭、墨西哥以及美國阿肯色州、佛羅里達州等22個州等為代表。早在1960年,巴西《第3807號法》就明確給予家政工人一項特別權利,即認可家政工人自行繳費參加社會保險。不過,直到1972年聯邦才頒布了第5859號《家政工人保護法》,規范家政工作并賦予家政工人相應勞動權利{6}。在荷蘭,2007年通過的《家政工人法令》規定,雇傭家政工人的雇主若事先購買了傷殘保險,那么家政工人就可以獲得相關權益{7}。在墨西哥,《聯邦勞動法》規定私人雇傭關系中的社會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全取決于雇主自愿{8}。同時,2009年7月有關工傷和職業病的強制性社會保障方案規定家政工人可以自愿參加該計劃。這一計劃似乎表明參加工傷保險與否是家政工人自己的事情。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對于雇主是一件好事,因為《社會保障法案》第53節和《勞工法典》第472節規定,在無社會保障覆蓋的情況下,雇主將承擔賠償責任。第472節特別明確規定其適用于諸如家庭工作一類的特殊勞動形式{9}。由此可見,墨西哥的法律對雇主和家政工人敞開了無強制約束力的工傷保險大門。但是,如果家政工人沒有主動或被動地走進這扇大門,一旦家政工人在從事家務活動中受到傷害,那么家庭雇主將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事實上,將投保工傷保險的選擇權無論是交由家政工人還是家庭雇主,都將無法消解意外傷害風險糾紛的存在。并且,由于缺乏家政工人自動參加工傷保險的激勵機制,其參保率通常很低。將這種選擇權放開而交由家政工人時,家政工人一旦受傷,多數都會單純地選擇通過提起人身傷害賠償之訴要求雇主家庭承擔責任。實踐證明,這樣做不僅雙方要承受訴累,而且亦不能使受害方獲得充分救濟。如果將是否為家政工人購買工傷保險交由雇主選擇,因雇主處于主導地位,家政工人的工傷保險權益易淪為雇主的“恩賜”。可見,自愿性參與工傷保險立法模式不可能給家政工人以充分的保護,無法有效化解風險。
(二)國家指引無法拓寬家政工人傷害風險防范之路
盡管一些國家相關的勞動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家政工人的社會保險權益,但是相關機構也嘗試通過制訂不具有約束力的格式合同以期通過強制指引方式達到保護家政工人工傷保險權益的目的。如在瑞士的日內瓦州,2004年該州首次為家政全職和兼職工人了格式合同范本。該州還采用了“服務支票”制度。在該制度下,一個社會組織負責測算支付給家政工人工資相當的“社會費用”,并要求雇主使用服務支票支付該薪酬。該州《家庭工人標準合同》第20條規定,雇主需承擔有關老年和遺屬養恤金、傷殘保險、收人損失、家庭安排和生育保險方面的法律義務。所有在瑞士工作的雇員必須被納入意外傷害保險中,防范工作中和上下班時意外風險。該保險覆蓋醫療費用和工資損失,保險費率標準為工資的0.1%一0.5%不等,具體費率標準需要根據相關風險確定。雇主需要為工作期間風險支付保險費用,而雇員需要為工作時間外的風險承擔保險費用交納義務{10}。目前,瑞士正試圖制定在聯邦層面上廣泛適用的家政工人就業合同。聯邦政府已經宣布了類似于日內瓦州法律的新計劃,其包括家政雇員最低工資的標準工作合同計劃在內。在秘魯,通過互聯網就可以獲得具有參考性質的格式合同,其明確規定家政工人通常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離開房間僅僅意味著服務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在法國,格式合同是集體合同的附件,需要同集體合同規定保持一致,并且要求合同應該明確總工資和各項扣除后的凈工資{11}。這類格式合同范本因為是由政府部門的,有助于家政雇主和雇員按照相應的勞動標準建立規范工作關系。同時,還可能減輕相關當事人的管理責任。顯然,格式合同必須在認可家政工人最基本的人權和勞動權的基礎上制定。
具有國家指引性質的格式合同盡管也體現了對家政工人勞動保護干預這一國家意志,但這種國家意志最終能否實現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則取決于該行業家政用工主體的自身的集體良知和實現國家意志的自覺性。當集體良知缺失的時候,作為經濟理性的家政用工主體很難從家政工人勞動權益保障的角度自覺實現國家意志。如廣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監制的《家政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沒有從保護家政工人勞動權出發,反而力圖實現家政工人權益保護方式的非勞動法化。可見,格式合同模式是否能達到防范家政工人工傷之目的,盡管取決于家庭雇主是否自覺遵守該合同,但在家政行業協會被企業所把持,家政勞動者缺少自己聲音的時候,格式合同所體現出的不過是政府部門和家政產業盈利者們共同削減家政工人勞動權益的“經濟人理性”。 (三)集體協商機制無法實現有效預防家政工人人身傷害風險的目的
在法律明確排除家政工人適用社會保險法的情形下,家政工人需要通過自身力量尋求保護。其中,通過與雇主組織談判簽訂集體協議是家政工人不得已的選擇。在以法國、希臘和意大利為代表的集體談判機制較為完善的國家,家政工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集體協議來加以保障的。在法國,全國性集體協議CCN適用于家政工人。這項協議于1980年6月3號生效,經1982年5月26日的樞密令決定擴展適用于所有家政工人的雇主,而不論他們是否是雇主聯合會的成員。CCN被認為是法國在集體協議方面最具創新性的制度設計之一。該協議的有關解決方案保留了更為開放的特征,其第1條規定:如果工人超過50%的工作時間從事雇主事務內(非家務)的活動,那他們則被排除在1980年的CCN適用范圍之外。反之,如果花費不到50%的工作時間從事家政工作以外的這類事務,那么這些工人仍然被認為屬于CNN所認可的家政工人的范圍{12}。盡管法國政府的這一政策引發了激烈的爭論,但是集體協議現已被廣泛視為簽署者之間合同義務產生的根據。此外,在法國,關于私人住宅的園丁—看門人的國家集體協議制定于1986年1月;另一個有關家政工人的國家集體協議頒布于1999年11月,2000年3月法國對該集體協議范本進行了修訂{13}。
集體協商機制的推行往往要以具有代表工人利益并有話語權的強大工會為前提。家政工人工作的分散性,使其工會的組織程度很低。目前,我國僅有西安和深圳等少數城市建立了家政工人工會,并且運行極為困難。因此,對于中國的家政工人群體來說,采取集體協議方式確保家政工人工傷保險權益,不僅沒有組織條件,而且經濟、社會條件都不成熟。
三、費用考量:家庭承擔工傷保險費用合理性判斷
法律責任的承擔從來都是以利益歸屬為重心加以考量的。因此,究竟由誰為家政工人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傷害買單,需要通過綜合分析家政工人勞動所創造的利益和價值歸屬加以判斷。
(一)將風險防范義務配置給雇主更利于防范事故的發生
瑞典1970年《家政工人法》明確規定:“雇主必須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損害雇員的身體健康和意外事件的發生,雇員在工作中也應當盡量避免損害身體健康和意外事件的發生”{14}。這說明,在家政工人意外傷害風險防范中雇主和家政工人都負有相應的義務。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傷害發生后必然按照過錯原則處理。事實上,沒有風險就沒有社會的存在。沒有風險就沒有工業產出和消費。人們必須決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各自獨立決定)愿意承擔什么樣的風險;社會也必須決定(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集體合意決定)可以承受什么樣的風險{2}46-48。從工傷風險來源和有利于控制風險的角度看,雇主無疑是防止外部風險的最直接力量。固然,風險的發生,有可歸于家政工人本身的因素,但是,家政工人意外傷害風險并不總是可以歸咎于家政工人的。
將損害責任配置給雇主可以從兩個方面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一方面,由于增強了家庭雇主保護家政工人的注意義務,可以使其在選擇家政工人時更仔細。另一方面,將意外傷害責任配置給雇主相比配置給家政工人而言可以更好地以保險方式分散責任風險。況且,工傷保險制度已經為家庭雇主提供了分散風險的合理機制,雇主是最適當的“風險吸收者”和“風險處理者”。
(二)將家政工人傷害風險配置給雇主是雇主責任的必然邏輯
雇主基于雇主責任原理支付工傷保險費用的理由有三:首先,在家政勞動過程中若發生工傷事故,雇主雖然沒有直接的侵害行為,但從倫理或感情而言,家政工人履行義務的行為相當于雇主行為的延伸。因此,當家政工人的行為被視為是雇主行為的時候,家政工人受到的傷害當然應由雇主承擔責任。其次,家政工人的一切行為均是為雇主利益所為,雇主不能在獲取利益后逃避為了獲取利益所帶來的風險。最后,工作是否具有營利性與享受工傷保險權利并不具有必然聯系。例如,《葡萄牙工業事故和職業病保險法》第2條規定:“任何為他人利益從事一項活動者,均有資格得到賠償,無論這種活動是否屬于贏利性質。任何受就業合同的制約,或是依照法律被認為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得視為為他人利益而工作者;學徒,接受培訓的人員和聯合或單獨提供專門服務的人員,因為他們在經濟上依賴于他們提供服務的對象,因此,也得視為為他人利益工作者”{15}。
《瑞士債法典》明確規定了家政工人屬于個人勞務合同的規范對象。其第328條規定:“雇主在勞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對雇員給予相應的關照和保護,對雇員的健康狀況從道義上給予合理的注意。為保護雇員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依照個人勞務合同關系和工作執行性質的要求,雇主應當依照經驗、技術狀況采取必要的,切實可行的,符合企業或者家庭條件的措施。”{16}此外,《瑞士債法典》第328條(A)居住社區規定“雇員居住在雇主家中的,雇主負有向其提供充足的扶養條件和滿意的住宿條件的義務。非因雇員之過錯,雇員因生病或者意外事故不能履行其工作的,雇主應當給予一定期限的關照和治療。在提供服務的第一年,期限可為3個星期,此后依據雇主與雇員關系的存續期間及其他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期限。于雇員懷孕和受監禁時,雇主應當向雇員提供相同的扶助。” {16}84可見,《瑞士債法典》實際上也將家政工人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責任于一定程度上配置給了雇主。
(三)由家政工人承擔風險會加重其舉證責任和風險的防范義務
當家政工人受傷而作為原告的時候,若要其舉證雇主存在過錯,無論什么樣的理由都不得不承擔諸如“是誰的行為傷害了你”這樣的反詰所帶來的敗訴后果。當理性的注意并不能消除風險而成為采取嚴格責任原則的理論基礎的時候{17},由雇主來承擔家政工人因意外事故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則構成理性制度選擇的法理基礎。事實上,這種法理基礎和制度選擇已經為法國、瑞士等國家立法所確認。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規定:“主人與雇主,對其家庭傭人與受雇者在履行他們受雇的職責中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瑞士債務法》第55條規定:使用人對自己的被用人或勞動者在勞務或執行事業中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我國司法
機關也持法瑞兩國立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將家政工人的意外傷害責任配置給家庭雇主,具有法益安排的正當性。 四、立法取向:我國家政工人工傷保險之路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沒有為制定家政工人職業健康保險政策提供適當的空間。如何構建起合理的家政工人職業健康安全工傷保險制度乃我國家政產業發展所面臨的當務之急。
(一)立法策略:修改《社會保險法》,將家政傷害保險納入其中
現代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實踐已經表明,未建立勞動關系并不當然地消除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的權益。現代社會保險立法正在經歷從以主體間存在勞動關系為享受工傷保險權益的基礎到以主體有從事勞動的行為為享受工傷保險權益基礎的變遷,這種變遷是新經濟時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工傷保險制度重構的時代基礎,更是憲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的必然演繹。我國《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23條有關醫療保險的規定秉承了第10條精神和理念,許可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自行加人養老保險。第10條和第23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已經突破了保險權益享有必須以勞動關系建立為前提的傳統理論,實際上將自我雇傭者納入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制度中。然而,第33條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則拋棄了第10條和第23條的理念。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險法》未能在工傷保險方面突破社會保險權益享有上的“勞動關系前提論”,將包括家政工人在內的諸多非正規就業者排除在工傷保險法之外,成為該法的一大缺陷。為了給不具有勞動法上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諸如家政服務員類自我雇傭者、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參加工傷保險的空間,我國立法應建立二元工傷保險機制,即在堅持傳統的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同時,建立自然人為了防止為他人提供服務而遭受傷害風險之目的,自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制度。
(二)立法思路:以工作時間為標準分擔保險費用
基于二元工傷保險路徑,如何克服工傷保險費通常是由“雇主”而非家政服務接受之自然人和家庭承擔的制度障礙,是合理分擔家政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責任的重要前提。筆者認為,克服該障礙乃至合理分擔工傷保險費用的思路需要以勞動關系判斷標準為路徑,即雇主是否應該為家政工人購買工傷保險事實上取決于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這直接涉及到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范疇的界定。家政工人是否應該被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核心因素是其從屬性的判定。事實上,不管是做什么工作,只要雇員被雇主雇傭而取得收入,就表明其從事了勞動,就應該獲得相應保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家政工人與雇主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足夠“從屬性關系”。
對于家政工人是否具有從屬性的判斷,經濟上的依賴程度是實質,對勞動者工作時間控制的認定標準是手段。但是,經濟上的依賴性不如時間上的控制性更容易滿足從屬性判斷的技術性要求。工作時間標準易于測算,便于操作,并具有相當的合理性:(1)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按照時間標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測定家政工人的職業化程度。從事家政工作的時間越長,則表明家政工職業化傾向越明顯,有助于促進家政產業化、職業化發展。(2)以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報酬等為條件來確定家政工人是否應當屬于工傷保險利益享受者,實際上是在不同層面印證勞動者的“從屬性”。L作時間達到一定標準在一定層面上可以反映出家政工人在經濟上對雇主的依賴程度。工作時間越長,家政工人的工資報酬越高,從屬性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