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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EnvironmentalTaxation),西方學者稱之為生態稅(EcologicalTaxation)、綠色稅(GreenTax),我國有學者簡稱為“環境稅”。目前學界對“環境保護稅”這一概念的釋義莫衷一是,筆者將關于“環境保護稅”、“環境稅”、“生態稅”、“綠色稅”等相關定義歸納如下。(1)環境保護稅指“為實現一定生態保護目標而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及破壞程度進行征收的一種稅收”。(2)環境保護稅指“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種稅”H¨。(3)環境保護稅“包括排放污染物稅,以及為了保護特定的環境資源而征收的稅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些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措施的稅收手段”。(4)環境保護稅指“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程度及其對環境污染的損害程度進行稅款征收或減免的稅收制度’’。(5)環境保護稅指“國家為了調控環境污染的區域范圍、程度,而對那些給環境造成污染的主體征收的一種稅種”。學者之間由于研究視角不一,對環境保護稅這一概念解析也不完全一致,從而導致目前學界未形成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概念。對此,有學者提出,“在財稅領域的引入并強化法學分析的維度和視角,對于財稅政策和決策研究至關重要”。環境保護稅既是財稅法學中“稅制結構”下的一個經濟學概念,同時又是稅法學中稅收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0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以法學和經濟學雙重研究方法為基礎,側重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以稅收立法目的、立法原則、權利義務關系為主要內容等法學基本范疇對環境保護稅進行闡述。故,環境保護稅是指為促進納稅人承擔環境保護義務,實現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雙重目標,國家根據一定法律程序,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征收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環境保護稅內容包括:其一,專門性的環境污染稅,即國家為了限制污染,向污染者征收的一種專門稅收,其用途限于環境治理;其二,資源稅,即國家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種專門稅收,其目的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其三,其他與自然環境、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如消費稅、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
二、新形勢下我國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分析
第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決定》指出,當前深化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規范的現代增值稅制度,進一步發揮消費稅調節功能,加快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開征環境保護稅,加強和改進稅收優惠政策設定,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可見開征環境保護稅具備現實的緊迫性,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因此,要盡快將現行排污費等環境污染費改革為環境保護稅,從而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向前發展。
第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經濟因素。黨的十以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成為社會、學界普遍關注的議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內容,即是由不可持續性發展轉變為可持續性發展、由粗放型經濟轉變為集約型經濟、由高碳經濟型轉變為低碳經濟型、由忽略環境型轉變為環境友好型經濟增長。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與生態環境保護是辯證統一的,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關注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積極發揮環境保護稅的引導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嚴重、資源浪費、經濟效益低下的落后產業,有助于推動企業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藝和節能技術的采用,有助于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壯大,從而加快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第三,建設法治中國、實現財稅法治化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當今,稅收法定主義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最高法——憲法的認可,在其憲法文本中專門對稅收法治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準則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規定,“所有征稅議案應首先由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可以如同對待其他議案一樣,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表示贊同”;《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凡作出(不論直接或間接地)以下規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稅收,或者廢除、削減或豁免任何現行稅收者”;“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約旦等國憲法均有類似規定”。除此之外,多數法治國家或者地區、若干發展中國家先后制定了專門的環境保護稅法律。財稅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稅收法定主義和實質上的稅收法定主義,前者強調稅收應當有法律依據,后者關注稅收法律規范的合憲性、正義性等法律價值。故,從法律價值的角度看,通過實施環境保護稅法,明確稅收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法律權利和義務,有助于協調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我國財稅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態文明建設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社會因素。稅收政策作為財政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這一路徑來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其一,改革現行財稅制度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此外,可以開征必要的環境保護稅新稅種,如能源稅、大氣污染稅(主要是碳稅和二氧化氯稅)、水污染稅、垃圾稅等。其二,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讓環境污染者履行其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自行承擔污染成本,并通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調動行為人的環保積極性,從而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奠定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開征環境保護稅能夠籌集大量稅收收入以用于生態環境建設,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雙重目標。
三、我國環境保護稅費制度的現狀及困境
1.我國環境保護稅費制度的現狀及不足第一,現行稅收體系中未規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由此導致我國環境保護稅收體系缺乏明確性和規范性。國家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目的是將其作為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有效財稅手段。相比環境直接管制措施,環境保護稅具備公平、高效、方便、簡潔的優勢,為當今世界絕大多數法治國家所采用。我國目前并未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于其他稅目中,未能建立較為完善的專門以促進生態保護為目標的各稅種要素相互配合與協調發展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第二,與自然環境、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在制度設計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國環保相關產品的消費稅稅率普遍較低,未能發揮對消費行為的調節作用。一些屬于限制消費、對生態環境危害較大的稀缺資源,其稅目稅率卻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費稅稅率過低,甚至一些產品未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4(2)增值稅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目減免計算方法過于繁多,在稅收征管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多重減免方式易導致稅收流失。(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卜三條、第三十四條對企業所給予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雖然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所規定的取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異常苛刻、優惠期限過短、優惠形式單一,且大多限于對排放的廢物利用采取直接減免等優惠形式,而對綠色產業設備的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或免稅政策難以落實。除此之外,資源稅存在一定缺陷.對此有學者認為,消費稅在稅收功能定位上體現出“單一征收范圍過窄、計稅依據不合理”等瑕疵。第三,我國目前排污收費制度已不符合社會變遷之需要,存在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費制度立法價值存在錯誤的利益導向,使得一些污染企業和個人認為,只要交納相應排污費后,就可以無所顧忌地排放未經處理過的廢物。其二,排污收費制度的立法依據為《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該規范性文件僅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且排污收費體系極不規范,這降低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其三,排污費征收范圍過于狹窄。繳費主體僅限于企業,使得大量的非企業排污主體被排除在外。在收費項目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收費項目僅包括污水、廢氣、超標噪聲、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5類113項污染源收費,而未將國際通行的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納入收費范圍,且未將間接污染納入排污收費制度之中。其四,違法法律責任與違法收益不匹配。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一概處以罰款1至3倍,但在現實執法中,由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易導致處罰不公。即使相對于3倍的環境污染處罰,企業的違法所得收益仍遠遠高于其處罰,造成大量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寧可認罰也不愿采取切實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費征管難度大。由于排污費征收立法層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強制執行力,導致大量排污企業存在拖欠排污費的現象。
2.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難度大,尤其體現在新稅種的確立上。筆者認為,構建環境保護稅體系必須著眼于當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這一新形勢之下。簡言之,開征環境保護稅,即將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造成負面影響的一切生產經營行為均納入其征收范圍。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環境保護稅這一新稅種的設立,涉及領域廣泛,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影響巨大,制度設計難度大,環境保護任務艱巨。其次,環境保護稅稅制設計及征收難度大,尤其表現為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與社會變遷的契合。目前,學者在討論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時,多從一般均衡模型這一理論層面設計次優環境保護稅率。但是,我們看到環境保護稅在實際征收中還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現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潤與實際負擔能力、環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筆者認為,通過科學合理的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來實現環境保護稅稅制的優化,在確保環境保護收入、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減低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最后,我國缺乏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進經驗。當前,我國稅法理論研究多停留在稅收征管機制的完善,以求實現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信息化和規范化,較少關注國外對稅收款項的市場化運作。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對環境保護資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統一開征,再納入生態基金或專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方面的開支。
四、新形勢下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之構建
首先,提高環境法治化水平。將環境保護稅與生態建設納入法治范疇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的共識。《決定》在“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由此可見,加快環境治理法制建設,提高環境法治化水平,是構建環境保護稅的邏輯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建國以來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隨后,我國先后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漁業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30余部有關環境、資源、能源與清潔生產等方面的法律,對控制污染排放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面臨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迫切需要將環境保護稅與生態建設納入環境法治之中。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強環境保護稅法治建設。其一,加強立法,制定《環境保護稅法》,以構建獨立、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收法律體系。《環境保護稅法》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環境保護稅稅收法律關系、環境保護稅法的基本原則、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環境保護稅優惠政策、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環境保護稅法》應當分別確立自然資源稅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稅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稅法律制度、垃圾稅法律制度、生態補償稅法律制度等其他稅法律制度。其二,修改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形成相互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筆者認為,主要修改《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等規范性文件。其三,廢除與環境法治化不符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以費代稅的規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進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1)改進消費稅,發揮其對消費行為的調節作用,提高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力度。一是適當提高生態環境危害較大的稀缺資源的稅目稅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費稅稅率;二是適時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以充分發揮其保護環境的作用;三是改進消費稅計稅方式,采用與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價外稅”形式,以加強我國市民的稅收法律意識。(2)改進資源稅,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以實現環境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目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可以擴大到與自然資源使用與保護息息相關的非礦藏資源,同時提高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從而增加資源稅稅負。(3)簡化《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如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擴大優惠期限、增加優惠形式,從而推動企業淘汰污染嚴重、資源浪費、經濟效益低下的落后產業,進一步促進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壯大。
再次,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制度,已遠遠不符合當前國際環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均開征獨立環境保護稅的國際形勢下,開征獨立環境保護稅是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制度的必然趨勢。具體而言,我國獨立的環境保護稅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環境保護稅稅制要素設計。一是征稅對象及稅目。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為大氣污染、廢水、固體污染物、垃圾、噪聲等5大類。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征費范圍為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噪聲等5類。故應將部分排污費直接改制為排污稅,同時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適時、適度地將居民生活廢水廢物納入征稅范圍。二是納稅義務人。污染排放稅由污染行為者承擔,其中主要以企業為主。污染產品稅、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以使用該污染產品者承擔。三是稅基。污染排放稅和碳稅依據實際排放量計稅,污染產品稅依據稅目從價計征。四是稅率。環境保護稅稅率既要體現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對于同一類產品依據環境友好程度區別設計稅率。按照稅收財政學普遍共識,環境保護稅率的最低水平應當維持污染行為所導致的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五是稅收優惠政策。對采用先進技術或技術改造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對居民垃圾稅實行“階梯價格”,即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計量收取和超定額累進制。(2)稅收征管。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可見,防治環境污染的主要責任在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筆者認為,為兼顧效率與規范,環境保護稅統一由國稅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對于水溫分層型水庫應建設分層取水設施,減緩低溫下泄水對作物和水生生物的影響;在有魚類洄游的河段筑壩,應建設過魚設施。回顧環評函〔2006〕4號文之后幾年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可以明顯地看出,一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良好局面在逐漸形成,但是,目前出現的一個現象是環境保護措施的投資普遍不足,這將影響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由此,如何保障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就成為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實質上是環境保護投資資金保障的問題。我國在短短的5年內對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增加了10倍,這樣的增長幅度很大。但事實上,在發達的歐美國家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已經占到工程總投資的6%,比我國目前平均3%的比例高出一倍。我國的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比例其實并不高。落實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必須在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基礎上做好環境保護措施與投資估算,使投資審查人員和部門充分認識到這些環境保護措施的必要性,給定較為充分的建設資金,才能將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這是建設環境友好型水利水電工程,實現人水和諧,體現水生態文明的具體內容,因此,本文針對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這一問題,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從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深入分析了環境保護投資估算的各個技術環節,以及不同管理部門審查職責和銜接方式,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資金保障機制。
2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特征及主要環保措施
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中,與工業項目相比,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影響具有明顯的特征,首先是環境影響的空間范圍大,通常包括庫區及壩下幾公里、幾十公里甚至數百公里的河段,以及渣場、料場、施工道路和移民安置區等;其次,主要的環境影響是生態環境和水環境的影響;第三,運行期不產生污染物,但“淹沒、阻隔和徑流調節”作用對環境的影響深遠且不可逆轉;第四,因工程任務不同和建設地點不同,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差異較大,水利工程特別是引調水工程比水電工程影響更為復雜。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我國就已經認識到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將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不利影響,并在重要水利工程如葛州壩工程和三峽工程立項論證過程中,較為深入地研究了工程建設對水環境、陸生生態、水生態和移民等多方面的影響,并較為系統地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但相對而言2000年以前一般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集中在施工期環境保護上,且投資相對較小,約占工程總投資的0.3%左右。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與生態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進入21世紀以來,特別是環評函〔2006〕4號實行以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事業有了長足進步,環境影響報告書更加關注工程運行期生態環境的長期影響。充分注意到筑壩河流脫水斷流問題、高壩大庫低溫水下泄問題和洄游魚類通道被阻隔問題。目前水利水電工程在常規的施工期“三廢”處理和防治措施基礎上,普遍增加了運行期環境保護措施,通過壩下埋管或發電小機組布置了最小生態基流泄放設施;對于水溫穩定分層型水庫,底層取泄水產生低溫水影響的高壩均采取分層取水;對于影響魚類洄游的閘、壩工程,有條件的均布置魚道,并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對于在水庫、河道引水工程的取水口均布置攔魚設施;對于不適宜建設魚道的水庫、水電站亦在研究建設人工捕撈過壩、升魚機等措施。近年完工的項目如廣西長洲水電站、浙江曹娥江大閘工程均建設了魚道,吉林老龍口樞紐、新疆恰甫其海樞紐等建設了魚類增殖站。目前,最小生態基流泄放措施、魚道、增殖放流站、水庫分層取水等設施已經成為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的標準配置。目前在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方面,總體特征表現為,國家立項的大型項目好于地方立項的中小型項目;發達地區的項目好于欠發達地區;水電項目好于水利項目。其中水利項目中落實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環保投資不足。為適應環境保護的發展和更好的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水總〔2002〕116號[2])規定,環境保護工程投資作為工程總投資的組成部分,從主體工程投資中分離出來單獨編制,并配套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規程》(SL359-2006)。其后又出臺《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L492-2011)。這些規程和規范的實施為環境保護措施設計、投資編制提供了基礎性依據。
3環保措施落實過程存在的資金保障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水利和水電工程立項審批程序不完全一致,一般來說水利項目立項實行審批制,水電項目實行核準制,水利項目審查環節相對更多一些。本節以國家審查的大型水利項目為例重點討論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過程的資金保障機制。盡管水利部門從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方面,為環境保護措施設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保障機制閆俊平計與實施建立了較完善的基本保障體系。但是,較突出的問題是環境保護投資難以得到完全保障,其主要原因如下。
3.1技術因素對環境保護投資估算的影響
3.1.1工程設計深度不夠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各階段環境保護設計深度均要求與主體工程設計深度一致,但一般設計深度與要求有一定差距,表現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初步設計階段深淺不一。
(1)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建議書階段設計深度不夠主要表現為,這一階段僅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沒有獨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開展環境現狀的實際調查。因此,環境影響篇章中環境保護目標不明確、環境保護措施針對性差,甚至漏項。在這一階段,設計人員往往類比其它工程或按工程總投資比例計列環保投資。現狀情況是項目建議書階段的投資一般偏少,“包不住”可行研究階段的環保投資。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是,制定相應的技術規范,提高本階段的設計水平;在項目建議書階段開展環境現狀調查,基本明確環境保護目標;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初擬環境保護措施。
(2)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基本滿足可行性研究階段深度要求,但環境影響評價人員不掌握投資估算的編制方法,也不能正確估算環保投資。因此環境影響評價人員采用較多的方法也是照搬其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保投資,這樣即便環保措施合適,投資不一定合理,同樣會在審查或評估時被取消或大幅核減。
(3)初步設計階段。本階段環保工程選址大部分落實不了,無法進行工程布置,設計方案空泛。初步設計階段環保設計仍停留在可研階段深度,致使工程量和投資與實際情況相差較大。概算投資以照搬可行性研究階段估算投資的情況較多,這就不能將可研階段漏計的投資找補回來,也就失去了在初步設計階段進一步落實環保投資的作用。工程設計深度不夠,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空泛,投資誤差大。設計深度不夠的問題直接影響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到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
3.1.2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體系不完善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的依據是《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規程》(SL359-2006),規程劃分的環境保護費用包括工程措施費、非工程措施費、獨立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融資利息(詳見表1),但是沒有相應的概算定額,使得投資編制人員仍然不能很好地應用這一規程。此外,無論是水利水電設計院的環境保護設計人員,還是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專業人員,大部分人缺乏概預算方面的專門知識,不熟悉投資概估算的編制方法。也正由于這兩方面的原因環境保護投資估算過程中常常采用類比方法,類比其他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進而得到相應的環保投資概估算。但是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影響具有因工程建設位置不同,環境影響也不同的特點,類比的環保措施和投資往往與實際存在較大差異。另外,還有一種常用的方法是,按主體工程總投資的比例估算環境保護投資,這在一定程度上屬于“拍腦袋”性質,更加不切合實際。由于環保投資編制中存在的這些技術問題,在工程管理部門評估及批復時,很容易誤導評估及批復人員,認為措施必要性不大,或投資不合理而被大幅度削減或砍掉,進而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無法完全落實。另外,過魚設施和分層取水的投資通常列入主體工程投資中容易被忽視而不利于落實。
3.2管理部門審批對環境保護投資的影響根據我國的管理體制,水利部門承擔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管理與審查工作;環保部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和環境保護設施的監督管理;而發改委負責環境保護措施設計評估與投資的批復。這種管理體制意味著經水利管理部門審查認定的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環境保護措施,都要經過發改委的批復。在三部門的審查中,不同的審查部門聘請不同的專家,不同專家對環境保護措施的認識不完全相同,以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審查為例,有的工程在水利部門預審后,環保部審查時認為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還不夠,而發改委審查時又認為不必要。表2列出了近年來不同部門審查的部分工程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變化情況,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部門審查對環境保護投資有一定的影響,投資的變化反映了不同部門管理職責的差異。這種不同部門審查影響環保投資的現象是由我國管理體制所決定,也是必然和客觀存在的。
4環保措施落實的保障機制
4.1制定完善的標準體系,加強環保投資編制人員的培訓水利部于2007年2月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規程》(SL359),2011年1月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L492),《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和《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經修訂后也即將。但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概算定額,盡快完善概估算編制體系,將SL359規程納入概預算范疇,首先讓各部門都認同該規定。三階段編制規程是規范各階段設計深度的標準,建議盡快實施。同時要加強環保投資編制人員的培訓,使得專業人員了解和掌握這些標準和規范。針對目前環境保護設計深度普遍達不到相應階段的技術要求,重點培訓環保設計人員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三階段的環境保護部分內容和深度。通過培訓讓工程設計人員提高環保意識,了解項目建議書階段環境影響篇章重要性,明確環境保護目標和開展環境現狀調查的必要性。對于從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人員和環保設計人員,還應宣貫水利水電工程設計規程規范主要內容和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重點培訓環保投資項目劃分、費用組成、基礎單價和工程單價及獨立費用編制方法等。鑒于部分從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人員不屬于水利水電行業,環境保護投資編制的培訓可委托水利工程環境專業委員會組織實施。要提高設計質量,水利工程設計單位還需加強環境保護設計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各設計階段的深度進行設計,準確計算工程量和投資,為環境保護措施與投資批復提供依據。
4.2過魚與分層取水設施投資從主體工程中分離投資較大的魚道及分層取水設施從主體工程投資中分離出來,列為環保投資,有利于其投資的批復。首先,魚道及分層取水設施作為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其投資應該納入環保投資,這樣做也可提升環境保護的重視度;其次,對于主體工程而言,魚道及分層取水設施為小規模措施,隱藏在龐大的主體工程中,在進行投資審查時,容易被忽視而被砍去。
4.3各部門之間加強溝通,保障措施的落實鑒于目前水利工程的環境保護多部門分管制度,水利部、環保部、發改委在加強本部門的職責外,需要建立溝通機制,相互信任,共同促進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發改委在評估與批復過程中充分吸納水利與環保部門的意見,保障環境保護措施與投資的批復和落實,使水利水電工程以最小的環境和生態代價而健康發展。5結論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認識:
(1)在提倡環境保護、生態文明,人與自然和諧的新形勢下,建設魚道、魚類增殖放流站,分層取水等環保措施,已成為閘、壩等攔河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的必備措施。
(2)在技術上,相關部門需盡快制定水利水電環境保護投資概算定額,完善概估算編制技術標準體系;盡快三階段編制規程。加強已有規程規范的宣傳,系統開展環境保護人員環保設計與概估算編制的技術培訓。環保投資概估算應有理、有據、翔實可信,經得住各部門的審查。
國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事業非常重視,政府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水資源開發是我國經濟建設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工程,近些年來,我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對一些地區的自然環境造成了破壞,這些問題目前已經引起我國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視,并且將水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作為環保工作的重點。
一、水資源開發對環境的影響
(一)造成地面沉降
不同地區的水資源開發對環境的影響是不同的,例如,我國的沿海地區每年的降雨量比較充足,浙東地區年降雨量1400-1800mm,屬于降雨量較為充足的地區,而我國的淮北地區年降雨量800-900mm,屬于降雨量較少的地區,因此,我國南方地區的水資源擁有量要明顯高于北方地區【1】。再比如,我國的寧波、上海等城市擁有較為豐富的水資源,可以在開發水資源的過程中很好的避免環境破壞,而我國合肥、蚌埠等城市的水資源持有量較少,在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比較容易對自然環境構成破壞【2】。目前,我國城市供水系統的主要水資源來源為地下水,有些城市如我國的淮北市,雖然地表水的含量有限,但是淮北市的地下水具備很好的富水性,因此,可以保證水資源的充沛。我國的阜陽市地下水的深度在100m以上,在這樣的地區進行水資源的開發比較容易對環境構成影響,而過多的開發地下水資源有可能造成地面的沉降。地面的沉降嚴重威脅城市的建設工程,也會對我國的自然環境造成嚴重的影響,我國浙江省寧波市是著名的沿海城市,擁有較為充沛的水資源,在這一地區進行水資源的開發比較容易避免地面沉降的問題。而一些北方缺水地區的水資源開發比較容易導致地面沉降我國北方著名景區呼倫貝爾草原,就是因為嚴重的地面沉降問題造成許多美麗的草原出現坑洞,而這些坑洞很難在短時期內得到修復,影響了當地旅游事業的發展。
(二)影響生物多樣性
水資源的開發很容易威脅生物的多樣性,目前,我國很多大型河道修建了堤壩,以便實現水資源發電的目的,但是,堤壩的修建對河道的通暢性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很多河流中的生物因此不能得到正常的流通,使得河道的自然生態系統受到了較大的威脅【3】。目前,我國很多河道的自然生物數量急劇減少,例如,我國稀有野生動物中華鱘的生存現狀正在受到嚴重的威脅。堤壩的建設使得河道水位與正常條件存在很大的差異,一些野生動物或是被暴露在水面上影響了正常的呼吸,或是被長時間浸泡在水中影響了正常生長。還有些魚類被堤壩阻隔無法實現正常的優勝劣汰。一些稀有魚類因為水資源的開發失去了產卵的理想場地,使得野生魚類無法正常繁衍,減少了野生魚類的數量,還有一些水利工程在施工之前沒有對施工地點的野生動植物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使得施工過程影響了當地野生動植物的正常生活,影響了生物的多樣性。
圖一,水資源開發造成地面變化的示意圖
(三)影響河床穩定性
水資源開發的主要形式就是修建堤壩,堤壩的修建使得我國水資源利用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堤壩不僅能夠阻擋水資源,也阻礙了河道內泥沙的正常流通,而當前我國的科學技術尚且無法人為的實現大型河道泥沙的人工調整。因此,一些河道的泥沙流通規律和洪峰規律被水利工程打破,導致河水洪峰時間與正常的時間存在差異,防洪人員無法根據正常的洪峰規律進行防洪工作,嚴重影響河道周邊公民的生民財產安全。
二、水資源開發過程中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
(一)改良水資源開發地區環境保護體制,避免地面沉降
水資源的開發機構必須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合作,對環境保護制度進行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要求對制度進行改良,以便達到避免水資源開發地區地面沉降的目的。制度的制定要以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重點關注的問題,在水資源保有量充沛的地區和水資源保有量較少的地區實行不同的開發措施,并且保證水資源開發地區的流域管理工作與區域管理工作能夠在制度的影響下更加完美的配合,要將避免地面沉降作為制度制定的重點,制度的制定者要尤其關注將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的權力劃分的科學性,促進區域水務一體化建設,并且協調水資源開發團隊各個部門的關系,并且提高管理部門的權威性,使制度具備更強的執行力。
圖二,水資源不合理開發造成的問題的檢測圖
(二)改良水利工程生態調度機制,保證生物多樣性
要將水利工程的生態調度工作作為河道治理工程的重要工作內容,首先,環境保護部門,水資源開發部門與國家防汛減災部門要在工作中保持密切的配合,共同制定生態調度方案。要加強對區域內大型水電站的統一調度,深入的分析該地區生態環境的特點,制定出科學的保護措施,并且以合理的統一調度保證區域生態平衡,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因此,生態環境的研究工作是調度工作的基礎,只有研究人員確定了區域生態健康基準點,生態調度工作才能在正確的信息數據指導下進行。生態調度工作還要完善調度補償機制,很多生態環境調查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難以完全保證調查工作的準確性,因此在進行生態調度的過程中必須隨時關注區域生態恢復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科學的進行調度補償,保證區域生態環境的基本穩定。工作人員還要加強對水權與水市場的研究,以便改良供水市場價格,節約水資源,還要注意水資源的污染尤其是工業生產造成的水資源污染,保證水資源開發工作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
(三)加強環保理念宣傳,保證河床穩定性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水資源開發地區的重視,并主動與水資源開發部門取得聯系,進行環境保護理念的宣傳。環境保護部門要對水資源開發機構開展公益課程講座,詳細的宣講水資源不合理開發可能產生的河床穩定性受損導致的洪水災害對人類生存構成的嚴重影響,以便提升水資源開發部門工作人員的環境保護認識,將保證河床穩定性作為工作的重點,促進環境保護工作規劃的趨于合理。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要結合水資源開發地區的實際情況,將開發地區的自然資源科學的進行整合,以便開發工作與防洪工作有機結合。例如,在對河道進行治理的過程中,必須改變傳統的擴建堤壩的方式,要根據河道的實際情況對河灘進行加固,并且預留足夠的洪泛區,避免洪水泛濫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在對規劃方案進行改良的過程中,要保證水資源開發部門與環境保護部門始終保持密切的溝通協調,將環境保護措施作為水資源開發工作的基本原則,確保水資源的開發不會影響生態環境,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贏。
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持續增加,我國很多城市面臨著水資源短缺的問題,水資源開發工作已經是我國很多城市保證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生產用水的重要工作。但是,不科學的水資源開發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區域生態平衡,最終對人類的生存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深入的分析當前水資源開發工作對生態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水資源開發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對提高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程度,實現水資源開發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水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
中圖分類號:TV213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水是重要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現在社會生產生活的用水,“水危機”日益顯現,人們對于水資源有了更深刻的認識,相對于以前只懂開發與利用水資源,現在的人們更懂水資源,水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對水生態環境的保護逐漸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掛鉤。
一、水生態環境保護與水資源開發與利用的關系
、水資源短缺
在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種要素中,水資源占有極為特殊的地位。今天的人類,可以沒有石油、電力,也可以沒有煤炭,但絕對不能沒有淡水。淡水相對于其他的水質,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資源,他與現代人類的飲水質量息息相關,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保障,不可被其他資源所代替。
在第五屆世界水大會上,各地的水專家對地球水資源的現狀及發展做出了分析。據權威部門測算,當前全世界大約有15億人口淡水引用不足,在這其中,有大概3億人口生活在缺水的狀態中。據估計,大概到到2025年,地球上缺水的的人口將上升到30億,所以,在21世紀,人類所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就是水資源的短缺。
、水資源開發與利用和水生態保護之間所產生問題的主要表現
水資源是有承載能力的,經濟社會發展在水資源、水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內,就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否則,發展就會失去物質基礎,造成生態系統破壞、生存環境惡化。水體的污染,實質上是由于污水排放超過了水體的水環境承載能力。一些地方開采地下水,由于開發利用強度過大,加之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沿海地區海水人侵倒灌,生態惡化等環境問題,給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造成危害,其實質就是地下水過量開發超過了地下水資源的承載能力。
人類治水雖然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嚴重存在違背自然規律的問題。一方面,忽視水生態環境,對水資源無節制地開發和利用,就會導致溪流、河流水量變小,江河斷流,不少地方斷流時間增長,從而在不同程度上破壞了水源與生態環境;地下水超采,導致地面下沉,沿海地區出現海水人侵倒灌;過度開墾山林,勢必造成水土流失,由于對河流環境用水重視不夠,造成河流污染、天然綠洲退化,泥沙淤積,河湖干涸,濕地退化;另外,局部地區由于大水漫灌,抬高地下水位,造成土壤次生鹽堿化、江河淤積,生態環境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與生態惡化;過度圍湖造田,侵占河道,降低了河湖調蓄能力和行洪能力,就會造成洪澇災害。歸根結底,就是在治水中沒有處理好人與自然生態的關系。
另一方面,水利設施的建設并不是干擾自然水與河流的生態,我們考慮水與河流的生態文明,但是也同樣應該注意以人為本的的原則,這是鑒別水環境好壞的標準。自由流淌的河流、任意泛濫的洪水在史前的遠古時代和人煙稀少的無人區、生態保護區完全是應該提倡的自然生態,但是,對于現代人類社會活動密集的社會來說,這完全就是一種災難,一種極大的生態破壞。堤防、水壩就是人們在幾千年的實踐中摸索出來的抵御洪水、保護社會生態環境的具體文明措施。所以,對于今天經濟高速發展的社會,必要與科學合理的水壩建設和水資源開發與利用就是保護生態。而盲目地提倡讓河流自由流淌、讓洪水自由泛濫,絕不是什么生態文明,而是十足的生態保守、生態愚昧。特別是在現代人類的生活區域內,所謂的生態文明建設就應該是努力維護、創造一個適應人類存在的社會化的環境。
二、水資源開發與利用和水生態保護現狀
淡水資源和水生態保護的狀況,如果用一句話概括,那就是“形勢非常嚴峻”。一方面,淡水資源不夠豐富,水資源嚴重缺乏,資源型缺水、工程性缺水、區域性缺水、水質性缺水并存,特別是攔蓄工程相對較少,造成工程性缺水嚴重,也就是對地表水資源開發與利用程度較低:另一方面,對水生態保護較差,水生態環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水質嚴重污染,用水大量浪費,使得可用淡水更加緊張。具體分析,可把它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資源型缺水
資源性缺水是指因為水資源總量減少,導致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形成供水緊張的現象。這種現象有人為造成,也有自然環境的變化引發的。
、工程性缺水
在很多的地方,因為地理環境與地質的特殊性,雖然水資源總量不短缺,但是因為工程建設設施的落后,造成供水不足。2010年西南地區大旱,暴露出云南水利基礎設施仍然薄弱的局面。雖然經過多年努力,云南水資源狀況有了很大改善,但工程性缺水仍是云南主要的缺水形式。
、水質性缺水
水質性缺水是大量排放的廢污水造成淡水資源受污染而短缺的現象。水質性缺水往往發生在豐水區,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共同面臨的難題。
三、水資源開發與利用和水生態保護的措施
、加大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污染的力度
要保護好水生態和水源水質、發揮水資源的重要作用,就必須保護和建設好生態環境,切實加強城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在水源保護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功能區劃,本著因地制宜、便于監管的原則,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進一步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節水型社會建設,通過經濟手段的運用,促進全社會建立節水防污的內在激勵機制。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建立科學合理、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的水價形成機制。研究制定促進節水的水資源費收取機制。有效的提高城市用水水價,與水利工程供水的水價,征收污水處理費用,對于高耗水的產業與一般用水的行業適當調整水價,對于水權交易制定出合法的規則,規范水權轉讓價格,推進水權有償轉讓,實現超用加價、節約有獎、轉讓有償。
、積極探索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機制
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基本內容有兩項,即系統的修復與環境的保護,對于水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是相互促進的關系。第一,水生態環境的保護是對于水質水量的保護,防治水質的污染。注重對于水域河流的自然形態的保護,每個水流域都有其特定的生物物種,要特別對珍稀動物與瀕危物種的保護。此外,很多地方因為民風習俗的不同,有著特定的水文化,也是我們應該注意保護的。第二,很多水生態環境已經受到污染或者退化了,應該及時地進行修復,采取措施,阻止其繼續退化,使其轉向良性循環。水生態環境的修復工程與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工程,可利用現有的或建設濕地保護區、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控制點源和非點源等)、清除內污染源(受污染的淤泥二次釋放,還有藻類和其他水生物殘體等)、相機以水工程科學調度調水釋污、河道整治、水系調整、建設江河湖泊生態護坡護岸工程、濱水生態隔離帶工程(包括濱水景觀綠化帶)、河道曝氣、前置庫等各項工程技術措施,進行合理選配。目的是要起到削減污染物產生量和進入水體量、提高水體自凈能力的作用,增加水環境容量,改善水質,使水生態環境進入良性循環。同時要有相應的保障措施配套,確保工程技術措施的全面實施,發揮其最大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效果。
結束語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文明之源。水之善、水之利與水體的動能和勢能,為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人水關系是生命體與母體的關系,即依存關系。人類應當心懷感恩的態度,保護濕地、水體,維持水環境。當代人及當今社會,人水關系越來越不和諧,肆意排污、不合理使用已近邪惡之地步。在人類尚未自我毀滅之前,適時反省、回歸自然、恢復理性、重新認識和定位人水關系、合理開發與科學利用水資源、加快水電建設十分緊迫和重要。
參考文獻
[1]李春喜,盧金偉。水利風景資源開發與水生態環境保護[J]。水利建設與管理,2007,06:10。
論文關鍵詞:水塔,拆除方法
1.工程概況
1.1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市區某大院內,拆除水塔總高為30m,結構為鋼筋砼構筑物。拆除的周邊環境狹小,居民較多,因此安全、快速、高效為本次施工的中心。
2.施工前準備及主要施工設備
2.1技術準備工作
2.1.1首先熟悉被拆建筑物的周邊環境,弄清建筑物的結構情況、建筑情況、水電及設備管道情況。
2.1.2對施工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加強安全意識。
2.1.3踏看施工現場,熟悉周圍環境、場地、道路、水電設備管路、建筑物情況等。
2.2現場準備
2.2.1需拆除周邊影響工程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塔內的管子和鐵梯)并清理施工場地,保證運輸道路暢通。
2.2.2搭設臨時防護設施,避免拆除時的砂、石、灰塵飛揚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
2.2.3在拆除危險區設置警戒區標志。
2.2.4接引好施工用臨時電源、水源,現場照明不能使用被拆建筑物內的配電設施,應另外敷設。保證施工時水電暢通。
2.3機械材料設備的準備
項目
序號
設備名稱
數量(臺)
備注(型號)
1
拖拉機
2
2
空壓機
2
3
風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