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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法;監管部門;協調;標準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說明
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來,“三鹿毒奶粉”、“地溝油”、“毒膠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沖擊人們的心靈;《2010-2011年消費者食品安全信心報告》顯示,94.5%的人認為食品安全有問題,67.9%的人對食品安全現狀缺乏“安全感”;2012年兩會代表熱議食品安全問題……總之,食品安全問題尚未解決。本文將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角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建言獻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指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一定主體依據法律等規則,制定規格、標準,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等進行管理的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由法律體系、組織體系、標準體系、檢測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等多個相互獨立且緊密聯系的體系組成。根據多年來的食品安全工作實踐和學者們主流的看法,對食品安全監管影響最大的是前三個體系。故本文將從法律體系、組織體系(行政組織體系角度)、標準體系三個方面探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及改進措施。
2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2.1 法律法規體系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了眾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下表是其中幾例:
包含食品安全標準、生產、流通環節等內容在內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問題:
(1)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強。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核心法律,確實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但多為原則性、方向性規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是定性條文多、定量規定少,僅有吊銷許可證年限、罰金范圍等,且不夠細化。針對食品生產鏈各個環節以及每個環節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配套條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構成犯罪。(《刑法》自然對犯罪有規定,但明顯針對性不強)。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執法成本高,但處罰力度不足。
2004年廣州白云區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萬余嬰幼兒患病,6死亡……。然而處罰力度不夠:
對相應的事件責任人。《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在行政處罰方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民事責任方面規定除一般民事責任外,消費者可向違法經營者收取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則不明確。如此懲戒難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違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執法成本卻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產,以其流動性,隱蔽性使得執法難度很大。找到一個黑工廠、黑作坊的成本和這類行為造成的危害比,這樣的處罰微不足道。
對監管不力人員的處罰。照《食品安全法》第95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對相關監管部門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最嚴重也不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撤職或開除”;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這還是建立在監管過程中“未盡職責、、、”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基礎上的。姑且不論什么是嚴重后果,沒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就很令人費解。
2.2 行政組織體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就形成了“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進入了新的調整階段。按其規定: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性、統籌性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工作,是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核心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另外,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商業部也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管理工作。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發改委、環保總局、糧食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也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總之,在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下,突出了衛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門協同監管,使得“從農田到餐桌”各環節都有相應部門來監管,這就分散了監管壓力并發揮了各部門本身的優勢,大大提高了整體監管效果。然而這樣的監管組織也有不合理之處: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已成為民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問題。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立法體系已經初步建立,相關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與措施也較為嚴密。但是,由于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呈現出多、小、散等特點,加大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難度,特別是基層薄弱的監管能力,食品安全問題仍然呈頻發和多發趨勢。如何有效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已成為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關鍵詞: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思考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重大的民生問題、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近年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食品安全形勢總體上呈現穩定向好發展態勢。但是,在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多、小、散,產業整體水平不高的這樣一個發展階段,特別是基層薄弱的監管能力,使食品安全問題仍然呈頻發和多發趨勢。如何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是非常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作者認為,堅持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切實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必須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這也是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
1明確職責,準確定位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能
食品安全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單靠市、縣兩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很難監管到位,需要進一步明確基層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能:一要強化隱患排查。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從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同志對基層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狀況了解最清楚,各食品監管部門要緊緊依靠基層同志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全面掌控不同類別企業的潛在隱患和風險點,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二要強化信息上報。各鄉鎮(街道)都要安排專人負責信息上報,加強日常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拓寬信息報送渠道,暢通信息報送網絡,確保食品安全問題早報告、早處置。三要強化協助執法。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員和村(社區)協管員大多不具備獨立執法資格,但是要積極協助市縣兩級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有效彌補監管部門執法力量不足的缺陷。四要強化宣傳教育。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工作舉措等,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同時提高社會公眾的維權意識和監督意識,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格局。
2創新體制,科學合理設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
近年來,國務院做出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的重要部署,主要目的是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責任明確、主體清晰。作者認為,就我市來看,每個縣區市場局根據當地人口數量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狀況實際,需要將編制設定在40到100人之間,將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工作職能整合起來,形成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每個鄉鎮(街道)聯系至少2名監管員,有條件的縣區可以采取派駐的方式深入鄉鎮(街道)工作。每個鄉鎮(街道)設置食品安全辦公室,人員編制在3-5人為宜,編制可以從其他部門調劑解決。這樣設置的優勢是,既可以鎖定鄉鎮屬地管理的責任,又解決鄉鎮監管不執法的困境;同時鄉鎮(街道)食安辦對上既接受鄉鎮政府的直接領導,又接受縣區食品安全辦的工作指導,同時協助縣區食藥監局的具體監管工作,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可以協調當地工商所、農業辦、教育辦、公安派出所、鄉鎮衛生院等機構共同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合力。
3健全制度,逐步完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
鄉鎮(街道)食品安全辦作為鄉鎮(街道)政府常設機構,承擔著轄區內食品安全組織協調和日常監管工作,需要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形勢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政策、措施和辦法,安排部署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加強食品安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聯絡,推進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工作;二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和風險隱患排查工作,督促食品安全成員單位更好地履職盡責,協助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規范食品企業(基地)生產經營行為;三要建立協助執法制度。積極協助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和聯合執法活動,有效彌補監管執法力量不足,提升監管效能;四要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匯總和整理,及時掌握食品安全工作動態,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做到食品安全信息的綜合利用和分析;五要建立應急處置制度。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落實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確保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鄉鎮(街道)監管人員能夠第一時間控制現場、組織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社會穩定;六要建立宣教培訓制度。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進一步提升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食品安全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擴大食品安全宣傳覆蓋面,努力營造良好氛圍;七要建立考核評估制度。將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納入縣區目標考核體系,逐級簽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狀》;確保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圓滿完成;八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確保履職盡責。凡是發生失職、瀆職,,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4加強培訓,著力提高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按照“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市、縣兩級政府食安辦要將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食品安全監管員、信息員的培訓納入培訓年度工作計劃,所有基層監管人員必須通過考核合格后,方可參與執法活動。一是強化業務能力培訓。要依托各類培訓機構、專家團隊、科研院校,圍繞基層監管職能、行業特點和監管重點等具體內容,定期開展各類業務能力培訓,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不斷提高基層監管人員自身業務能力,確保食品安全隱患排查的實效性。二是強化法律法規培訓。定期開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基層監管人員執法水平。三是強化信息技術培訓。食品安全工作千頭萬緒、復雜多變,新的形勢要求基層監管人員不斷提高應對高科技和新技術的工作要求。切實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科技性,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進行定期舉辦實戰演練,提高監管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
5綜合施治,切實提升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效
關鍵詞:食品安全 政府監管 不足 完善
中圖分類號:F4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4)10-0037-02
1 引言
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僅是關系民生的社會問題,更是對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國家政府有效運作有著顯著負面影響的經濟問題與政治問題。與此同時,食品的生產又涉及到了動植物養殖與培育、食品生產安全、食品儲存安全、食品運輸與銷售安全等諸多環節,仍和一個環節的不足都會使得食品安全出現重大漏洞。因此,能否開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就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政府管理運作水平優劣的關鍵標準之一。所以,不斷促進現有食品安全政府監管體系的完善與進步對實現國家社會經濟的有效運行,促進和諧社會構建以及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2 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政府監管體系中存在的不足
(1)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首先我國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在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設上相對滯后,對諸如責任保障制、安全預警機制、事故賠償機制等眾多有益制度借鑒不足,對食品安全風險的評估制度尚需加強。其次,我國雖已建立起諸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制度,但缺乏良好的整體性,許多法規之間難以相互協調與配合,同時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許多法規政策多為指導性的宏觀說明,對具體的解決措施涉及有限,使得實際使用中存在有法難依的現象。再者,我國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中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懲罰力度相對不足,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效果。(2)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完善。據有關調查顯示,現階段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多達五千多項,可以劃分為國家、地方政府、各食品行業、企業四大類,這些標準雖數量極多,缺均存在這或大或小的缺陷,有些甚至相互沖突,在實際的使用中效果不佳,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各類食品安全標準的水準不足。我國現有的大量食品安全標準中水平較低的行業性、企業性標準占主體地位,內容的制定水平上十分有限,同時我國在食品安全標準上的制定嚴格程度上明顯低于西方發達國家。其次,各個標準間缺少相互的連接。我國現有的眾多標準中,為數不少的標準是由各類獨立結構所頒布,這使得這些標準彼此間缺乏有效的銜接與協調,在實際的管理使用中問題頻發。最后,現有食品標準存在諸多盲點。我國眾多食品安全標準在制定中缺乏有效的統一性指導,這使得其或多或少存在許多盲點而難以涉及。(3)監管部門權責關系不明確。我國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中有著明顯的權、責關系劃分不明確的現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為以分段監管為核心的,以品種監管相輔。這種監管模式雖然可以使每一個具體的組織及部門的職責有著較為清晰的劃分,但在實際運用中各部門間缺少有效的信息溝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多相互推卸責任而不是相互合作,進行事故的有效處理。其次,鑒于我國組織體系間關系的錯綜復雜化,這使得各組織間在職能劃分時因利益牽扯而相互競爭,難以很好的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彼此幫助。
3 促進食品安全政府監管體系完善的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整合現有法律資源。《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制體系中的核心所在,是各項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進行的主要依據,我們應進一步完善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從而對食品安全在方針、原則、政大綱、監管模式、監管操作規范等宏觀層次進行明確指定,使其具備法律效用,并確保其在所有食品安全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之中全面貫徹。與此同時,政府還應組織相關的專家學者對現有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類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將散存與其他法規條文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整編與修繕,從而確保立法與執法中不會出現法規上的相互沖突,進而保障法律法規應有的統一性與有序性。此外,還應確保食品安全有關的立法對食品制作的各個環節實現全面覆蓋,即“從農田到餐桌”實現其的完整、無缺。(2)建立全面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與檢測系統:①創建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有效彌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中不規范、不嚴密的現象,是確保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由于標準制定過程中沒有一致的指導機制,我國當前的大多數食品安全標準在實際使用中矛盾重重題,例如質檢標準不一、檢測方法各異等等,這不僅不利于食品加工企業產品的生產,亦使得政府監管部門實際工作的展開存在不小的阻力。我國政府應盡快建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對各類食品加工的標準進行統一的規范化與標準化建設,為企業的生產和執法部門的管理提供助力。②建立與國際高標準相接軌的食品安全標準與檢測體系。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相較國際標準仍有一定差距,政府應積極借鑒國際上施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對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體系進行科學、全面的升級,不讀促進食品安全標準的提升,逐步施行與國際標準的接軌乃至超越。(3)明晰監管部門權責關系。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規對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同部門的具體職責進行詳細劃分,而僅僅規定由衛生部門統一管理。而食品的加工是由多個環節相互構成的有機整體,時間與空間上的跨度使其難以進行責權的有效、明確劃分。所以,可采取改變現有多部門分階段管理的模式,而變由一至兩個統一的部門進行總體規劃管理的模式,將過去各個部門的人員進行挑選與整合,增強彼此間的聯系與溝通,在避免權責劃分不明的同時,促進監管工作的運行效率。
4 結語
總而言之,促進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國乃至世界各國都面臨著的重大問題。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我國食品安全狀況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不可否認的是食品安全隱患仍然存在,我國相關部門仍需積極探索與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為人民獲得安全的食品來源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
參考文獻
[1]胡怡.論食品安全政府監管體系的問題與完善[D].華中師范大學,2011.5.28.
何力充分肯定了去年貴州省食品安全取得的成績。他說:“2015年,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在國務院食安辦的指導和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按照”四個最嚴”要求,不斷深化食品監管體制改革,推動落實‘四有四責’,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堅決守住了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底線,保障了全省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特別值得肯定的是在去年底國務院組織的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專項督導檢查中,貴州與上海并列第一。”
2015年,貴州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
初步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體制機制。始終堅持發展方向、問題導向、創新導向,把深化改革與做好當前工作相結合,把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通過各地各部門共同努力,初步建立統一權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明晰、協調有力的監管體系。
從源頭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鏈條基礎形成。各級各部門始終秉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認真履行監管職能,嚴密防控安全風險,確保了全省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
堅持建管并舉,食品安全監管隊伍能力逐步提升。各地各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系列教育培訓,舉辦各類培訓班231期(班),培訓24041余人次,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能力進一步提高。
堅持寓管于服務,積極助推經濟發展。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流程,將依法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當場辦結事項全部進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實現“一站式”辦理,辦結時限縮短了50%。特別是針對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的31項食品類別,除保留6項外,下放15項到市(州)、10項到縣(市、區、特區)食品監管部門。
堅持信息主導,“食品安全云”建設持續推進。堅持把“食品安全云”建設作為大數據、信息化、互聯網等領域的重要內容,狠抓落實,積極推進。目前已集聚了20257家食品生產企業的32013件食品信息,開展輿情信息數據采集,積累了2736萬條數據。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近年來,我國經濟運行速度不斷加快,以經濟利益為驅動的經營生產伴隨著出現了一系列的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毒大米”、 “瘦肉精”、“染色饅頭”、“三鹿奶粉”、“蘇丹紅”等頻頻拉響的食品安全警報,火辣辣地拷問著企業的道德底線和政府監管能力,使加快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全面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更加強烈和迫切。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也在不斷加強,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臨著艱巨的挑戰。
1 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成效顯著
1.1 監管體系初步建立
近年來,我市各級農業部門通過機構改革,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已初步建立。各級農業主管單位成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通過健全體制機制,大大確保了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截至目前,全市沒有發現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甲胺磷等高毒農藥行為,未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2 檢驗和檢測體系不斷健全
經過建設,我市以市級質檢中心為龍頭、縣(市、區)質檢站為骨干、主要農產品市場檢測點為補充的“二級三層”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已初步形成。各級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加大了檢測力度,在蔬菜批發市場、大型超市和農貿市場基本都建立了檢測點。
1.3 農產品市場準入逐步加強
近年來,我市按照蔬菜市場準入的要求,堅持對“一大六小”市場(超市)上市蔬菜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管,強化自檢督導,確保了自檢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對農產品市場和生產基地加強抽查檢測,定期開展抽檢工作。
1.4 農業標準化不斷推進
各級農業部門積極引導、幫助農戶和企業,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同時,圍繞我市農業主導產業和重點產品,積極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協會等開展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創建工作,起到了典型引路、示范帶動作用。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監管體系與監管任務、監管責任還不相適應
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都已明確了各級政府和農業部門的監管責任,各級農業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越來越重,責任越來越大。另一方面,我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普遍存在力量分散、人員不足、手段缺失等情況,這與日益繁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不相適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形勢依然嚴峻。
2.2 生產者的素質與標準化生產要求不適應
農產品生產的規模化程度和組織化程度都還比較低,量大面廣,加上現有多數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年齡老化,文化水平較低,難以適應標準化生產要求;生產經營者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和自律能力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也存在較大差距。
2.3 產地準出管理不適應農產品優質優價
從優質優價看,“三品一標”產品要嚴格按照生產標準組織生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在銷售中,“三品一標”生產的優質產品不能在市場上實現優價,這與嚴格產地準出管理不相適應。
3 對策與建議
3.1 提高全社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3.1.1 加大宣傳力度
通過各種媒體,采用多種形式,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戶曉,切實提高全社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特別要強化生產者、經營者的法律意識、誠信意識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
3.1.2 加大培訓力度
既要培訓監管部門的人員,也要培訓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通過多層次的培訓,全面掌握法律法規的規定,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生產技術,不斷提高各級監管部門、監管人員的依法監管能力。
3.2 建立與健全農業標準化體系
3.2.1 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加強農產品質量標準修訂工作。要組織對原有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根據當地產業發展情況,完善農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標準。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同行領先水平的標準,進一步完善農業標準體系。
3.2.2 加大標準化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以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經營主體為重點,以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為載體,廣泛開展標準化技術培訓,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掌握標準化生產知識技能,擴大標準化覆蓋面和普及率,以標準的實施保障質量安全。
3.3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建設
3.3.1 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
為全面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強化農產品質量監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上下貫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確保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能夠滿足工作需要。
3.3.2 切實加強檢驗與檢測
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加大監測力度,擴大監測品種,增加監測頻次。重點開展對主要生產基地、大型批發市場的監測和監督抽查。
3.3.3 積極實施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
一是要加快實施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制度,把產地準出作為加強農產品質量源頭監管的關鍵環節,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二是完善市場準入制度。不斷擴大準入品種,增加檢測批次,有效地監控農產品質量安全。
3.3.4 強化執法監管
要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加大對農產品安全違法違規事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禁用農藥和非食用添加劑的行為,嚴厲查處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志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