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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國有企業法制工作的問題及經營風險分析(一)機構不全,職能不強,隊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機構尚需健全,職能有待強化。一些國有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法制部門多隸屬于辦公室,大多未設立專門辦公場所;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法律服務機構總體上職能不強,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重視不夠,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法律工作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解決經濟糾紛及法律問題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國有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瓶頸。一些國有企業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目前,國有企業法律機構的服務范圍涉及到企業改制、合同管理、貨款清欠、民事糾紛、對外協調、土地賠償等諸多方面;由于人員配置不到位,專業素質不強,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沒有發揮好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經濟合同糾紛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有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在產品購銷活動中,有時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于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國有企業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國有企業所涉亞龍公司建筑物損壞賠償一案,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規定具體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該國有企業塌陷地南成立汽車運輸公司一處”,沒有規定具置范圍;整個合同條文缺乏規范性,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糾紛,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形成訴訟,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二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國有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某國有企業,近幾年先后涉及了亞龍公司賠償案、中煤銷售案、廢舊鋼材銷售行政復議案、企業法人年檢復議案以及債權、債務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額達兩千余萬元。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審查不嚴,權利義務不清、違約責任條款欠缺造成的糾紛占到一半以上,導致一些無可挽回的損失。
三是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有時為擔保人,有時為被擔保人。國有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可減少風險,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有的國有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審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三)欠款回收難度大,司法判決執行難。
一是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國有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于和為貴,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針對困擾國有企業經營的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習慣于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東躲西藏,隱匿財產,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討債成本,而對仲裁、訴訟等其他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這就使得違約者肆無忌憚,長期賴帳不還。這種情況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對國有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二是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國有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的撤銷權和解約權等,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另外,一些國有企業申請判決執行的力度不夠,對申請異地執行心存恐懼,對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不高;時效意識不強,許多案子既不申請中止執行,又不申請執行,一旦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導致許多判決書成為“法律白條”,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二、加強企業法制建設,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一)健全機構,強化職能,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服務職能。要高度重視企業法制建設,健全法制機構,強化職能,形成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努力構筑國有企業法制的立體化工作網絡,外靠法律中介機構,內靠法制機構,把企業經營活動置于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之下。企業法制部門應當擔負起為企業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做到依法經營,科學決策,積極維護企業的各項權益,努力規避、化解市場風險,為國有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國有企業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辦、財務科、企管辦、監察審計科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清欠小組,通過法律途徑集中追討應收貨款,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二是優化人力資源組合,充實法制機構人員。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時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經營的同志充實進來。努力為法律專業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工具,訂閱、購買各類法律資料;落實應有的職級待遇,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和進修的機會,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強與政法院校的聯系,積極引進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專家擔任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經營與決策,防范、降低市場經營風險。
三是重視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提高經營人員業務素質。鑒于一些國有企業經營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加強法律業務培訓是關鍵一環。當前亟須建立、健全普及性和專業性相結合的培訓機制,結合崗位實際需要,對企管部門、供銷科、財務科、審計科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企業公司法、財稅法、擔保法、金融法等經濟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業務水平,強化依法營銷和市場契約意識。要通過制度化的經濟法律知識和營銷業務知識專門培訓以及人才重組,建設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業化經營隊伍,建立健全責權利一致的營銷責任制度;從而保障國有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保障合同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維護合同權益。實踐中,一些國有企業在建設專業化經營隊伍方面做了可貴的嘗試,例如進行合同法律知識培訓,舉辦營銷策略講座,引進專業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務工作程序,依法維護國有企業權益。法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時高效地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切實維護國有企業的權益。首先,對事關國有企業重大經濟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協調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爭取支持,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其次,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的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最后,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制作法律文書,訴諸法院裁決;訴訟過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妥善處理好各類經濟糾紛;對法院判決或裁定要持辯證態度,深入分析,權衡利弊,決定是否申請執行或提起上訴、申訴。例如某國有企業歷時7年最終圓滿解決的微山亞龍公司煤炭洗選公司訴我方建筑物損壞索賠一案,即是一個極好的例證。在本案中,該企業積極應訟,取得了省國有局的支持,充分發揮法制部門的積極作用,嚴格遵循程序,規避法律風險,在訴訟雙方都滿意的狀態下結束了訴訟,就賠償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大幅減少了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
二是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法制部門、公司律師要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把好法律審查關。首先要健全采購、銷售機制,預防、降低經營風險。國有企業法制部門和公司律師全程介入,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及法律手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并簽署法律意見,并負法律責任,以降低物資成本和項目風險。對于重大工程項目,從方案設計到工程施工、監理,要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和項目責任人要實行工程項目終身負責制,減少項目失誤,提升工程質量。其次,依法加大對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維護企業經濟權益。組織由專門法律服務人員參與的追討債務小組,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收帳款重新梳理分類,對陳帳老帳,采取各種法律手段,通過拍賣劃撥、以物折抵、延續債權等方式進行回收。最后,對各項開支行為進行嚴格審計和法律審查,杜絕違法開支現象;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則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三是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依法追究對方違約經濟責任。國有企業要破除特殊企業觀念,敢于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改變傳統的上門討債、違約協商的習慣作法,學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救濟手段,追究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協商不成,可請主管部門或權威第三人調解;調解未果,可依約進行合同仲裁,仲裁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國有企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追究相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例如,針對一些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長期拖欠國有企業合同價款的問題,如果合同責任清楚,證據確鑿,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對方支付貨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糾紛較復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裁判強制對方支付價款,并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于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適用,國有企業要重視違約責任追究成本核算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過最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實現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積極與中地煤公司聯系協調,經過相互協商與法庭調解,重新訂立協議,有效解決了1988年遺留下來的3200萬元標的額的“撥改貸”欠款問題,使企業甩下了歷史包袱,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四)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審查機構和管理制度,發揮內外部法律服務人員的作用。市場經濟就本質而言,就是法制經濟和契約經濟;合同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國有企業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建立由法制部門全程參與的合同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合同管理員,各部門設立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形成統一領導,分口負責的合同管理網絡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科學、合理。要制訂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審查機制,實行合同簽約人負責制和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度,促進依法審慎簽約。合同負責單位、合同承辦人要對合同的前期調查、談判、簽約、履行、驗收、結算等全過程負責;對履行周期長、標的額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解決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專業化服務,引入法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審查、論證及談判;力求合同權利義務明晰,違約責任條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風險,提高合同成功率,維護國有企業權益。目前有的國有企業已建立了合同審查委員會和法律咨詢機構,設立了專職公司律師或聘請社會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不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維護合同權益,追究違約責任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例如某國有企業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借助法律顧問,依法解決了欠款合同糾紛案、吳莊村土地塌陷賠償案等6件案件,為企業減少、挽回損失30多萬元。
二是重視合同證據工作,做好合同公證、鑒證。由于缺乏證據意識,一些國有企業陷入“有理乏據”的尷尬境地,在經濟糾紛中吃盡苦頭,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法律注重證據。”因此,企業法制機構應當重視經濟合同文本、憑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經濟糾紛,要及時調查經濟往來記錄,查閱原始檔案,搜集、保全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機率。同時,要充分認識合同公證、鑒證的重要作用,對大額合同、重要合同依法進行公證、鑒證,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要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大宗大額合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證機關公證,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對于大宗物資采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的合同、不動產轉讓和受讓合同一律予以公證,從而規范了合同法律行為,堵塞了法律漏洞,確保經營活動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維護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正確適用合同擔保制度,預防、規避合同項目風險。合同擔保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合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有企業在經濟擔保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的內容、程序要符合規范,真正用好合同擔保制度,降低合同風險。具體而言,國有企業要求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審查對方的擔保資格以及用來擔保的財產權利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擔保責任條款,一旦交易對方違約,可依法追究擔保責任,實現擔保合同權利。國有企業如果是做擔保人或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要依法審慎設定,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減小合同擔保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追訴權、訴訟權等,維護己方利益,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與某私人企業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在履約屆至之前,該私人企業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明顯無付款能力,此時私人企業卻要求國有企業按時發貨;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如果對方拒絕的話,國有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四是健全招投標機制,減少合同項目成本。國有企業進行大型設備定貨、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項目,標的額巨大,事關重大。除了常規的合同審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實施招投標機制;強化招投標合同項目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促進合同的順利履行。企管辦和法制部門要從合同的立項、談判、簽訂、履行、驗收、結算等各個階段都進行了跟蹤管理。公司律師要全程參與招標合同項目的管理,對合同的簽訂、審批、履約質量把好“法律審查關”。對重大投資或招標合同項目,要邀請相關經濟和法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合同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當前買方市場條件下,通過投標者的相互競爭,國有企業可以選擇最優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又有利于降低成本,減小合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在新井建設的重要項目上,實施招投標機制,保證了工程質量,并節約項目成本近千萬元,同時也增加了合同項目的公開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經濟違法亂紀。
【關鍵詞】財政投資評審;工程造價;預算評審
引言
對于企業而言,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支出與管理的重要環節,如果可以對各個類型施工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工程造價的控制將會更加合理。但是就實際發展情況而言,投資評審的應用存在很多問題,仍然無法實現對工程造價的合理控制。因此,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對工程造價控制策略探究有著鮮明現實意義。
1財政投資評審現狀
1.1缺乏事前控制
就現階段我國財政投資評審而言,對于工程造價的控制仍然沿用傳統方法進行,但是傳統方法進行的造價控制,只能實現施工過程以及竣工過程的控制,對于準備工作的控制并不重視,未參與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和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但是從事前具有的準備工作內容而言,無論是合同內容還是預算編制都會對后續工程內容產生影響,如果不能進行合理控制,將會造成企業項目投資的失敗以及造價波動。
1.2事中控制無法做到精細化
施工過程是整個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際建設過程中會涉及到多種類型的工程內容,因此對于該方面的控制無法做到精細控制。首先而言,預算編制時,由于勘察設計深度不夠、施工方案不明確等,對各種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不明確,并沒有合理考慮到市場實際情況,施工時材料、設備及施工方案選擇存在一定差異性,造成造價控制難以實現。其次,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變更以及現場簽證問題,很多變更內容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沒有做到事前判斷,造成工程施工進度緩慢,施工資源投入增加等問題,進而影響造價控制。
1.3事后控制局限
財政投資評審部門對工程竣工結算和項目財務決算審核存在著局限性,在傳統的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往往對項目建設程序、資金周轉、財務核算、項目績效等方面的評審不夠重視,這已與當今財政項目全過程、全方位精細化評審要求還有差距,同時,事后控制的局限性還體現在無法與信息技術相結合,信息化建設比較落后,如絕大部分地方未建立財政項目評審過程管理系統和建立不同類別項目的造價指標數據庫。
2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對工程造價控制策略研究
2.1工程設計階段的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內容較為復雜,施工量較大,這就促使不同設計方案所需要的工程造價數額存在差異。對于設計階段的控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研究:(1)設計過程中,需要參與設計方案的制定。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需要參與到工程設計方案的研究中,并且結合實際財政情況,給出相應的方案意見。此過程中不建議財政投資評審人員主導設計方案的制定,因為畢竟不是工程建設專業人才。財政投資評審人員在其中的作用其實是尋求設計方案與經濟之間的平衡點,最終的目的是“花最少的錢,做更多的事情”。(2)做好設計招標控制。為了保證工程設計的合理性,很多建設單位在設計方案選擇過程中,通常會采用方案招標的方法進行,在諸多方案中選擇最為合適的一個。因為此環節關系到工程后續施工的內容,所以必須對相關技術性條款進行控制和審查。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設計方案的招標時間不能過短,應該為一部分潛在投標人員留足設計時間,也可以根據具體招標情況進行延遲,尤其不能發生為了保證施工質量與經濟效益,降低設計評審標準等問題。其次,在實際設計評審過程中,需要做到設計質量與經濟效益共同考慮,不能為了降低設計費用而造成設計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影響預算造價,也不能給足設計費用而建設單位監管不到位造成設計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影響預算造價。最后,建設單位所舉行的招標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為競標人員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樹立企業行業形象,號召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參與到競爭當中,這樣企業獲得更多的設計方案,從而實現設計方案的最優選擇。
2.2強化合同管理,重視預算評審
此環節的造價控制策略是成本控制的基礎所在,只有做好合同以及預算評審,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工程造價不會發生大規模波動,從而控制工程造價。具體完善方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一方面,在工程建設開始之前,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需要按照投資評審相關要求進行合同評審,以此進一步完成合同管理,讓合同內容可以更加契合實際工程建設情況。具體需要審核以下合同內容:工程計價方式、承包方式、價格調整、工程變更價格確定、結算方式、投標優惠比例、工程量清單漏項、工期延誤處理等,同時需在合同中約定,最終工程結算價款以**評審中心評審為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另一方面,在完成合同評審和管理之后,需要對工程造價進行預算評審,要求建設單位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所涉及到的造價內容必須全面、合理和準確,完善勘察設計方案、土石方調配方案、爆破方案、確定土石比、材料規格型號等,全面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這樣才能保證施工單位后期施工過程中可以更加契合工程實際,減少不必要的設計變更,以此維護施工單位經濟效益及提高建設單位的管理水平。同時要求相關的預算評審人員,深入到市場以及施工環境中進行綜合評價,了解施工過程中將會涉及的工程內容,以及市場基本情況,把市場波動情況及施工方案造成的成本增加等因素考慮到預算評審之中。如果預算評審進行過程中,市場發生變動,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除此之外,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應該做好信息的收集與對比,積累財政投資評審經驗,保證投資評審的準確性,從根本上實現造價控制。
2.3工程實施階段的控制
對于建筑類型的企業而言,工程實施階段將會包含70%的工程任務量,所以對于此環節的工程造價控制尤為重要,要求財政投資評審人員可以深入到施工各個環節進行綜合評價與控制,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浪費問題的發生,進一步保證企業經濟效益。施工階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1)設備、材料、人力資源的管理。對于建筑工程而言,無論人力資源的應用數量,還是設備以及材料的應用數量都十分巨大,也是工程正常開展的基礎所在,因此對于工程造價的控制,其實就是對以上內容的控制。①對于設備的應用大多數企業通常采用“以租代買”的形式進行,這樣可以降低很大一部分成本[1]。對此,建設單位應及時協調、解決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竣工交付使用。避免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而延長設備的租賃時間,進而增加工程造價。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需要對各種相關設備租賃市場價格進行準確把握。②對于材料的采購需要結合市場情況進行綜合考慮,通常情況下,建筑材料市場存在一定的波動性,但是波動幅度不會過大。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在采購材料前將采購數量和新材料的單價報建設單位及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核對,對主要材料各期施工數量及時簽證確認,以便調整合同價款。并且,工程材料的購買往往數量較大,所以可以從材料商手中獲得更加優惠的價格[2]。③對于施工人員的選擇也很重要,要選擇懂技術、會操作的熟練工種,能輕松自如的應付工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同時要進行各種技術、安全培訓,這樣才能提高施工效率、保證工程質量。(2)重視工程變更以及簽證管理。對于工程施工而言,經常會出現工程變更以及現場簽證等問題,這就要求財政投資評審人員發揮評審作用,保證變更和簽證工作合理進行。首先來說,建設單位缺乏專業熟悉造價的專業人才,在簽證的過程中缺乏嚴謹的態度,使得簽證現場出現較多的不規范現場,簽證水分較多,導致在結算時增加工作難度。因此應明確變更及簽證權限,超過權限的變更及簽證,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應全程參與工程變更及簽證工作,對重復計算工程量、合同內、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簽證等,堅決不予認可。對于工程變更增加造價較大的,必須送審預算評審,以有效地控制造價。然后需要財政投資評審人員對圖紙進行審查,避免因為施工圖紙錯誤導致工程造價增加。同時對相應的圖紙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預判可能出現工程變更的環節。
2.4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的控制
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的控制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綜合分析,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①根據合同內容進行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可以正常進行使用。如果出現質量糾紛等問題,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內容進行解決[3]。②對監理以及其它類型的第三方審核人員的從業資質需要進行綜合評價。③對于竣工階段的評審工作,需施工單位提供好施工圖、預算評審資料、招投標資料、竣工圖、設計變更、各種簽證資料等,同時需審查各種簽證的合理性、合法性。竣工結算必須到工地現場核對,嚴格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設計圖紙、工程變更單施工完畢,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結算方式是否依據合同進行等。
3結論
綜上所述,對于企業發展而言,工程造價的控制很難實現,不僅需要對造價進行合理預算,還需要讓控制工作貫穿整個施工環節。這就要求財政投資評審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在工程造價控制中實現統籌規劃,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成本管理,以此提升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經濟效益及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吳桃英,林生峰.高職院校校內工作室建設實踐與總結———以廣東南華工程造價工作室為例[J].安徽建筑,2019,26(03):12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