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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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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篇

文化心理學視角法律英語翻譯

0引言

作為人們對日常生活進行表述的一種符號,語言在人們生活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問題指的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的一種現象,針對這些現象進行歸類以及分析,于是就導致了法律概念的形成。從上述的分析當中我們可以看出,人類文化系統中的子系統之一就是法律文化。所謂的文化心理學視角下的法律英語翻譯主要指的就是透過文化翻譯的表面內容,立足于文化心理學的背景之下針對法律翻譯活動的內在規律進行探究,從而希望能夠有效的促進對法律英語翻譯水平的提升。

1法律英語在文化視角下的翻譯

法律英語在文化視角下的翻譯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1缺乏相應的對應

有很多天然的差別存在于中西法律文化當中,在我國的法律文化當中會在一定程度上缺失西方法律文化中存在的內涵,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體現:首先,在西方法律概念和制度的出現和不斷演進的過程當中,一些法律專家以及學者具有較大的推動作用。他們提出的一些概念已經深入到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用語當中,其中包括“博愛”、“自由”、“民主”、“人生而平等”以及“社會契約”等,對應于我國的法律當中,政治方面的影響占據著主要作用;其次是缺失權力制衡概念,其中包括“三權分立”以及“司法獨立”等,這些概念在翻譯以及理解的時候都會造成一些困難;最后使存在于制度設置當中的差異,中國法律當中沒有西方的“彈劾制”以及“陪審團”等概念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

1.2近似對應

有些部分在中西法律文化當中是重合的,而在其他部分當中則表現出不同之處,這就是所謂的對應近似。以“人權”這個概念為例,要對其進行翻譯就要對中西方關于人權的概念進行研究。傳統的看法認為東方思想體系中并沒有人權這一概念,人權概念是十九世紀才流入東方的。而另外也有一些學者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東方文化中雖然沒有直接出現“人權”這一概念,但儒家思想中的某些掛念與人權實施有相似之處。因此,中國與西方的“人權”其實并無本質差別。基于這樣的理念來翻譯相關詞匯,例如personal right直接翻譯為人格權,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直接翻譯為人格尊嚴。

2法律英語在文化心理學下的翻譯

2.1通過理解和構思來進行翻譯

中英翻譯需要對文本進行理解和構思,兩種作用在翻譯過程中進行融合。讀者在閱讀的過程中要對低一級的知識進行分析,還要對高一級的知識進行分析,當二者吻合時正確的理解才會產生。因此讀者與閱讀材料之間并非互不相干,而是有著緊密的聯系。讀者的意思表達是融合了讀者的個人色彩的創造性表達,而非單純、獨立的表達。讀者的特征與閱讀內容產生了融合,這就涉及到讀者的文化心理。

人的情感過程、認知過程和意志過程都與文化心理有著直接的關系。文化心理也就是在特定的人文環境中進行人的認知過程、情感過程和意志過程。因此,文化行為、文化價值以及文化表現法都輸文化心理的范疇。文化心理具有理解服務和表現服務的作用,二者同時進行。在文化心理的影響過程中,首先在心理活動、行為習俗、典章制度與物質形態四個層級來分析、篩選和甄別文本。進而從文化心理的層面,來對文本進行一詞一句的分析。篩選和甄別,來對文化心理的類別和具體內容進行確定。

2.2如何在翻譯中進行轉述

當翻譯者將其在文本中所理解到的作者的思想感情用語文文字來進行表現時,就被視為是翻譯轉述。翻譯轉述也就是認知心理學中的“知識表述”。在翻譯轉述的過程中必須解決翻譯的內容和翻譯的方式問題。

認知心理學家提出將知識劃分為兩大類,也就是程序性知識和陳述性知識。陳述性知識屬于可以進行描述和陳述的知識,也就是所謂的“事實是什么”;程序性知識則是解釋應該如何去做。在翻譯轉述的過程中,主要進行的也就是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的轉述。

翻譯者在進行翻譯轉述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詞不達意的情況,也就是難以用特定的語言來對自己所理解的作者的意思進行轉述。對于這種情況,文化心理能夠對詞語進行調節、調整和校正,從而找到該詞語最準確的對應意思。例如中文法律中的“掃黃”一詞,要對其進行翻譯就必須引入文化心理進行參照。“掃”字在中國文化中普遍指的是對消極事物進行清除,例如最權威的注釋典籍《說文解字》和《廣雅》兩本書,對其分別注釋為“棄也”和“除也”。在古代詩文中“掃”字的使用基本也沒有離開這個范圍,例如“掃項羽于下”(張衡《東京賦》)。因此,“掃黃”一詞的翻譯就要借鑒其文化意義,不能將其翻譯為sweeping pornography,而應該將其翻譯為pornography campaign。對于sweep一詞,在西方的文化心理中屬于正面的、積極的詞匯,例如將巴西人在世界杯中奪冠表述為“The Brazilians have swept the World Cup”。針對這種文化心理,對掃除法盲一詞的翻譯就應該是“To liquidate legal illiteracy”,而不應該用sweep一詞。

3結語

綜上所述,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的過程中必須要有效的結合文化心理學,只有這樣才能夠對東西方文化之間存在的法律文化視角進行徹底的理解,而不能夠只是一知半解的對文化這個深層領域進行了解,必須要做到以“登堂入室”的的深度不斷的對自身的視野進行擴大,促進對法律文化深度的不斷加深,從而能夠實現將法律翻譯中與深層次的文化心理層面有關的概念徹底弄清楚,最終幫助翻譯者將對包括理解文本整體、語段、句子、詞組甚至單詞在內的法律文本的理解障礙克服掉,而不僅僅是在表層含義的確定中淺嘗輒止。在不斷的對理解進行校正以及加深的基礎之上,翻譯者必須要將其中的“文化表現”搞好,對表現法在文化心理的支配下表達的道理予以了解,從而使翻譯法律文本文化的最佳效果得到確保。

參考文獻:

[1]馮江峰.軍事法律英語翻譯淺談――以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為例[J].海外英語,2011(04).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第2篇

關鍵詞:唯物辯證法法律文化方法

Abstract:As the method legal culture,is the diagnostic method deduction,an exceptional case.Understood this kind of relations,is helpful in the understanding law culture takes the methodology the function and the importance,also is helpful in enhances the legal culture research selfconsciousness and the level.

Keywords:Under the materialistic dialectics Law culture Method

關于法律文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但卻多半被忽略了的視角,即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為整體性的思維方法,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①法律現象是社會現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實上是不可分割開來的,因此要在社會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會現象中看法律現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現象是一整體,由這一整體構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對法律現象整體的觀照。這一觀照指出了法律現象間是相互聯系著的,決非零散的、彼此不相關聯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為思考法律問題、解釋法律現象的方法,從本質上來說是唯物辯證法的、系統論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論上,顯然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事物是普遍聯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響、制約的,而系統,作為聯系的一個特定的情況,是事物、現象間的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從內容上看,系統論是辯證法的具體化、細化。系統內各要素的聯系,是辯證法所說聯系的具體分類中的一個特別的類,特指事物間、事物內部諸要素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因此,作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從邏輯關系上看,是辯證法、系統論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繹,一個特例,故而在本質上也是整體性的思維方法。

從實踐的角度,同樣可以看到辯證法與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事實上,如果我們試圖用唯物辯證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釋法律研究和法律實踐中的問題,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會相當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當我們試圖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的時候,以法的產生和運行的過程為線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釋及法律實現的過程和法律的調整機制,結果會發現,幾乎所有的法律現象都會對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發生影響。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制度的有效運行還取決于其它種種因素,包括:人們對法律的態度、信念、價值評價;人們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執行法律的人的素質,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質與精神、高尚的道德;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造成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但是同時,每一個因素又都不足以單獨決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運行。它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為政、互不相干。它們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地發揮作用,決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運行。對這一關系和現象,或者說,這一有機體加以描述和解釋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這就是前面所說的,用唯物辯證法分析具體的法律問題會自然地到達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興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釋看一下。

辯證法已經是歷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論,經過了許多大哲學家的探索、豐富與闡發,有著豐厚的內容與成就,作為成熟的理論,對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與思考方法。辯證法、系統論的諸多原理,比如:聯系的觀點;系統內各要素有機聯系的觀點(不僅是相互作用,還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觀點,對于了解法律文化,對于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與辯證法的關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覺性、目標的明確性:從宏觀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義,更好地解釋法律現象,解決法律問題。同時,有助于加深我們對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認識,豐富其內容。

我們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義,或者說,在法律文化的標題下談法律傳統、法律意識等等所有的法律問題,客觀地說,就是因為諸種法律現象是一個相互聯系著的,這個事實,是我們論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論作用的客觀基礎,由于這一基礎的存在,才使得我們可以在整體中去討論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們可以構建起一個思想的背景,將具體的法律現象、法律問題,包括法律傳統、法律意識、法律制度等等置于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們彼此之間、各自與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避免出現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沉浸在具體細節中而忘記了整體,甚至模糊了目標的問題。換一種說法,法律文化作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張法律現象之網,將所有的法律現象整合在了這面網上,使我們直觀到、意識到法律現象的整體。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們自覺審視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導我們去探索法律現象是如何組織在一起的。從認識的過程看,首先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法律現象,將法律現象加以區分,逐一認識清楚,在認識到它們之間的內在的有機的相互聯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這正是一個從具體到抽象再到具體的辨證的認識過程。也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過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義、性質,了解了作為方法的法律文化與唯物辯證法的關系,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論意義: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這一方法要求我們在試圖理解、解釋具體的法律問題、法律現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時,不能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東鱗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關鍵的要素,做出我們的解釋、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而是必須要將所有圍繞法律制度的產生、運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獨立作用與功能,又相互關聯、影響、作用、制約的有機整體,進而尋求問題的解決之道。這是法律文化作為思想方法的意義與價值。

法律文化還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在我們大聲疾呼要實現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且大力推進這一進程的時候,一個嚴酷的事實是,有法不依成為隨處可見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實現法治,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首先和集中地體現為如何實現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認識、了解了法律文化的方法論作用,這種方法的性質、內涵,我們就會知道,解決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問題該從何處人手,如何著手:徹底考察制度運行依賴于哪些條件,涉及到哪些因素,這就是我們的實際入手處。沒有這樣的意識,就會出現就制度論制度,就事論事,只注意到某些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問題。解決其他法律問題也是如此。沒有任何的捷徑可走。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律術語;特點;翻譯

一、前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對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獻被譯成外文。由于我國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接軌,為了更好的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我國也加快了向國際發達國家學習的步伐,其中就包括法律的學習和借鑒。大量外國的法律法規被翻譯過來,以便于學習借鑒。從事法律翻譯工作的人一般都能體會到在翻譯這種特定目的文本時必須面對的一個障礙是術語的翻譯。因此,對法律文本的翻譯不可避免地要解決術語的翻譯問題。但受法律翻譯人員專業水平和翻譯態度的影響,我國法律文件的翻譯質量不容樂觀。因此,為了提高法律翻譯的質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術語的特點的基礎上探討其翻譯的出路。

二、英漢法律英語專業術語的特點

1、詞語的對義性和類義性。詞語的對義性是指詞語所表示的概念在邏輯上具有一種矛盾或對立的關系。如“一般”與“特殊”、“上面”與“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語中,這類意義相反或對應的詞,屬于反義詞的范疇。在法律語言中,我們稱之為對義詞。例如:plaintiff (原告) 和defendant(被告),right (權力) 和obligation(義務)等。由于法律所面向的是整個社會,其調整的對象是全體公民、法人、機關、團體等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而表示這些法律關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數有種。在使用這些概念的過程中,為了明確其外延的范圍,就要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上根據其各自的屬性進行門類的劃分,然后用適當的詞語加以確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擴大或縮小,于是就產生了不同層次上的屬概念和種概念,而表示這些概念的詞語就是不同層次上的類義詞。類義詞是指意義同屬某一類別的詞。如:“car(小汽車)”、“bus(公共汽車)”、“truck(卡車)”、“train(火車)”等都屬于“vehicle(車輛)”類的類義詞。

2、詞義具有明顯的專業性、排他性。法律術語同其他科學術語一樣具有專業性。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詞匯被成為法律專業術語,它們僅僅出現在法律語體中,并使法律語體與其他語體如文學作品、科技作品和新聞報道等有十分明顯的區別。因此,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對其有統一的解釋。法律專業術語的專業性主要表現在:每個專業術語所表示的都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時其他任何詞語都不能代替;某一個專業術語即使在民族共同語種屬多義詞,一旦進入法律語言作為專業術語出現時,也只能保留一個義項。英漢法律術語單一、固定的含義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點所決定的。

3、表達的嚴謹性。法律語言有時采用幾個同義詞或者近義詞連用來表達統一的法律概念。這種表達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嚴密,表述更加準確,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歧義和疏漏。例如“詐騙”、“盜竊”、“容留”、“引誘”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類似的表述,如“save and except”, “null and void”, “goods and chattels”等。

4、使用上的變異性。變異性是指有些術語的使用與民族共同語的語言習慣有所不同。如“不作為”、“不能犯”這兩個法律術語,在民族共同語中,“不笑”、“不能”、屬動詞詞組,在句子中常充當謂語。而在法律語言中,作為法律專業術語的“不作為”、“不能犯”不再是動詞詞組,而是具有動詞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當主語和賓語,而不能充當謂語。

5、詞義具有保守和權威性。法律詞匯具有明顯的保守特征。沿用舊的法律用語,即古體詞,就是這一特征的表現。一些詞匯在現代英語的許多文體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體中,它們經過漫長的歷史并沒有隨著法律的發展而改變,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義。法律英語古體詞從古英語和中古英語時期沿襲而來,其來源由兩部分組成,有些來自于法語、拉丁語和少量希臘語等外來詞語,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來源于古英語,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組成的復合詞用來表示確定的含義。法律漢語的古體詞例如“刑罰”、“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詞語,這些文言詞語所表示的事物經過歷史的過程在現實社會中依然存在,它們“作為人類的法律文化具有繼承性”。

三、法律術語的翻譯的方法

法律術語是一種法律轉換和語言轉換同時進行的雙重工作,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產生得功能性差異。因此,法律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的對等以外,還應照顧到法律功能的對等。所謂法律功能對等就是原語和譯入語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對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譯入語精確的表達原語的真正義涵,而專門的法律術語是法律英語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確的翻譯法律術語是必需的。根據以上觀念上的認知,實踐中應做到:

1、使用功能對等詞。英語和漢語中的法律術語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因此,譯者應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詞原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而不是任意自創新詞,以免誤導讀者,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功能對等詞指的是譯入語法律體系中與源語法律體系某一個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功能對等詞通常在沒有確切對等詞的時候使用。在沒有確切對等詞的情況下,選擇哪個詞作為功能對等詞,取決于譯入語中的術語的概念與源語中的術語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對等。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對等詞就不相不同,jail更接近中國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對等詞則應該是“監獄”。

2、無對等詞的翻譯。對等的概念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有關概念、原理或規范的專業術語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原詞意涵作正確理解后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以免發生混淆。例如:depose,deposition 應譯為“庭外采證,庭外證詞筆錄”而不是“錄取證詞,證詞”,即為了與本國司法制度中的習慣用語發生混淆。

3、釋義。釋義就是用譯入語里的中性的語言把源語的意圖涵義表達出來。可以讓譯入語的讀者更好地理解源術語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從而提高可讀性。需要注意的是,當譯者采用釋義的方法時,實際上在扮演一個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譯者要特別謹慎,盡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確理解源術語的真正含義。譯者如果單就字面意義直譯,或望文生義,就無法將詞的真正含義正確完整的表達出來。

4、譯借。中國法制不斷健全、完善的過程也是不斷豐富中國法律術語的過程,而譯借就是促進法律術語豐富的一個方法。由于英語詞和漢語詞在發音、書寫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語借詞進入漢語法律語體后,一般經過了“歸化”,也就是借詞在音韻上或書寫上經過稍微改動,使它跟漢語的本土詞相似。以anti-trust law為例,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概念,在中國的法律制度里沒有確切對等詞,所以通過譯借譯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為漢語讀者都接受的一個法律術語。

5、含混對含混,明確對明確。許多術語雖有特定的意思,卻無明確的定義,其適用范圍也無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確切含義不明確。如:substantially certain 應譯為 “大致確定,基本上確定”而不是如書中所譯“必然結果”。中國法律中同樣也有類似的含混詞。如《民法通則》中的“主要生活來原”(第11 條),“必要的財產”(第37條)。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詞目的在于保持條文執行或履行時的靈活性。因此,譯者在法律功能對等的前提下,對含混詞應采取的翻譯策略是以模糊對模糊。相反的,對于含義明確的原詞則不應囫圇吞棗,含混以對,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模糊。

四、結束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只是法律翻譯中的一個方面。由于術語的翻譯受到語言一致性、社會和交際因素的制約,所以翻譯時必須考慮靈活性的正確發揮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約。其次,不同國家的文化歷史背景會反映在法律術語中,這就要求譯者對原文本的文化歷史背景有一定的認識,跳出語言層面的束縛,傳達出原文的內容含義與文化精神;同時,法律很強的專業性又要求我們的譯者也必須對一定專業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不同的法律體系沒有完全對應的法律概念和分類,譯者可以視具體情況靈活地嘗試以上的方法,找出某個英語法律術語的最佳漢語翻譯。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術語翻譯的質量,最終保證法律文本的翻譯質量。

參考文獻

[1]誠:《英漢法律用語正誤辨析》[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法治;傳承

有太多的法學家試圖對法這個字進行全面的定義,可惜“法”力無邊,至今還不能完美的闡釋這個奧妙無窮的“法”字。“法”雖未曾完美闡釋,我們卻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它無處不在的身影,從某種角度上來說“法”只是一個我們抽象出來的概念,但由“法”出發,落實于法治卻是現代社會發展中實實在在的目標。法治的概念無論從廟堂之高,還是處江湖之遠,都認為是社會的完美狀態,但隨之而來伴隨著一絲困惑:中國的法治,究竟該怎么走,它會采取何種方式去發展?

一、法治學說

法治該怎么走,現在有諸多觀點,筆者認為主流上應當為三種:第一種是權利本位說;第二種是部門法論者的法條主義;第三種是法律文化論和本土資源論。

第一種權利本位說。權利本位是一個西方背景下的理想,權利這個名詞對于國人來說本身是一個舶來品,對權利的定義用中文語境來說很難與西方概念完全一致,比如權利的范圍究竟有多大,權利的限制有哪些,以及在不同文化上權利是否有所不同?從理想主義角度來看,權利本位是完美的,可完美的是理念是不現實的,因為中國與西方的社會環境不同,很多可能知道法治,但對權利究竟是什么卻非常陌生。舉個例子,每個人有獨立平等且自由的權利,但實際上父母和孩子權利天然是不可能對等的,父母有更多的義務,孩子更多的是權利。在筆者看來權利本位只是一種理想狀態,我們應盡量在實踐中貫徹權利,但是不能迷信權利,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注意培養深厚的法治土壤,而不是去樹立概念上的空中樓閣。

第二種是法條本位,這個可能跟九十代的法律萬能論有一定關系,但是根據任何一本現有的法理學教材來說,法律不是萬能的。法治如果光靠法條去實現,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法條主義是法治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那第三種是法律文化論和本土資源論說,法律文化論和本土資源論基本上是立足于我國的現狀,這一學說注意到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強大慣性以及中國本身發展法治所存有的社會基礎。這一學說仍然存在一定問題,就是該學說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我國鄉土社會和商業社會交叉的復雜狀態有所忽略,簡單的說:鄉土社會的文化浸入到了城市,但是城市的文化是商業的,所以城市里有它各種文化混合的一面,不能一概論之。

綜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法治應該是在傳承中進化的。有人或許會有反駁,中國法律的框架以及諸多的概念不都是移植的么?甚至連法治這個詞本身都是西方過來的,怎么在傳承中進化?是的,我們現在所應用的法律概念、框架基本上都是舶來品,可我們應當注意到中華法系雖然已經成為歷史,但其歷史的慣性卻一直影響我們到現在。

二、法治的本土化原因

法治正如同我比喻中所說的橘子一樣,它一方面要考慮自己吸收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它要考慮自己立足的土壤是什么?前者衡量法律移植的優勢,后者比較傳統的影響。

筆者將進行分塊論證我國法治需要在傳承中進化的原因,分別是思維模式、風俗習慣、人性。

(一)思維模式

思維模式,是人們考慮問題的角度及其方法,中國人的思維無論是現在還是過去,大都是以經驗式為基礎的,我們喜歡于歷史中尋求經驗,一般不進行邏輯或者創新思維。按照普通思維,我舉一例,比如法官斷案是按照邏輯三段論進行推理的,而邏輯三段論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三段構成,一般來說有嚴格的順序編排,但是現實往往不是按照這個邏輯來的。我國的法官總是先從小前提入手,即所謂的事實,先事實審再法律審。不管大前提設置的多么完美,如果小前提沒辦法解決的話,邏輯是成立不了的。實踐操作中,為了讓事實確立,我國法官往往會先導入經驗在進行邏輯上的配套,小前提才可能成立,所以在中國從事法律,有點類似于英美法系,邏輯是要為經驗服務的。另外一種經驗告訴我們,從事法律,需要擁有本土的經驗,當這片土壤上有著它獨特的文化厚度,邏輯雖然可以拿來用,但很多事情都不是光靠邏輯可以成功的,所以本土經驗往往占有巨大的市場。

(二)風俗習慣

鄉土中國是先生提出的一個概念:整個鄉土都是熟人,所有的生產方式都是經驗,幾乎一個人存于世上的一切都是經驗式的。中國有這種文化在里面,它不好的一面需要吸收優秀的制度去逐漸改進,它好的一面卻需要加以傳承。我國由于是成文法國家,法律界曾經有些忽視自己最為寶貴的習慣法,不過近來逐漸引起了重視,學界也產生了一批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入的探索。

進一步探索風俗習慣的問題,國家的權力很大,但也有其延伸不及的地方,這個欠缺地帶在鄉村中非常明顯,但是鄉村仍然需要治理,怎么治,村干部來治。村干部是來自于本土的,他處于本土這個熟人社會,在利益的衡量中,他會偏向于熟人社會,因為他沒有升遷的希望,而且他必須生活在鄉土中。經驗告訴他,怎樣處理本土產生的糾紛,才能更大程度的維持本土的秩序與平衡,所以在鄉村中,一個深得人心的村干部是公正的化身。蘇力教授曾說在涉及鄉村的案子,聰明的法律人就會去尋求村干部的幫助,并做出在法律范圍內的讓步,這樣即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尊重了鄉土的習慣。

(三)人性

人的天性是向往自由的,但自由是受限制的。這種限制最為重要的一面即是法律,人性有雷同,法律卻不同,為什么?關鍵在于兩者出發點或者基礎是不相同的。

西方關注的是神的世界,所以他們的思想充滿了神性,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這幾乎是信仰上帝中西方人的共識,如若沒有這種神性基礎,筆者認為人人平等是不可能存在于人性的。神性化的理念,往往存在于最完美的理想化中,沒有神性的淵源就沒有平等的概念,這個淵源來源于人們深刻的信仰。相對于西方,國人更為關注的是人的世界,所以我們的思想充滿了倫理,而倫理的出發點是倫理綱常,而不是人人平等。倫理綱常因為有群臣父子的理念也就無法包涵人人平等,它更多關注與人人的和諧相處,講究秩序的穩定,隨著歷史的發展,我國發展出了一整套倫理觀念,并讓這一套理念與法律水融,影響直至現在。當然西方也有倫理,這種倫理同樣貫徹于社會的方方面面,但是他們的倫理沒有發展出更為完整的與法律融合的模式,縱觀西方法律歷史,西方法律有一定的倫理觀念摻雜其中,卻不是以倫理觀念作為法律的哲學基礎。

三、法治本土化反思

分析了法律本土化的原因,就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價值和西方的有相同的地方,有相同卻側重點不一樣的地方,也有不一樣的地方。筆者不反對西方法律的引入,但反對整套西方法律價值體系的引入,我國的法律理想不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兩者背景不同,基礎不同,若強要模仿,總是會產生水土不服,其花費的成本較為巨大。

如若引進西方的法律,還要注意的是,這是一種被吸收了的理念,是積淀在我國本土法之上的,法律制度引入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須要進行本土化的改造。我們就必須要排除法律工具化的思想,工具可以采取拿來主義,而法律則不行,法律在性質上就決定了它不可能是工具。很多人會誤解我們拿西方的法律制度來用,法律可以被移植,就是一種工具,工具化的法律是危險的,因為它不被信仰嘛,而法律是要被信仰的。

法律文化的概念范文第5篇

[關鍵詞] 人權 概念 本質

人權(Human right),作為當今全球最流行的政治法律名詞,已成為當今世界的中心議題。科學界定人權概念,對于正確理解當前世界性人權斗爭與沖突的實質,促進我國人權理論的發展,推進我國人權事業的進步均有重要意義。

一、界定人權概念的科學方法

要界定人權概念,首先要理解“概念”一詞。作為哲學意義上的概念(concept),是指人們對事物本質的認識,這是邏輯思維的最基本單元和形式。概念的辯證法是指概念的形成、變化和發展以及概念間的聯系和轉化的辯證關系。從生動的直觀到抽象的思維,形成一系列概念,這些概念的真理性又要返回實踐中接受檢驗。如此循環往復,就形成了人的認識日益接近于客觀現實的一般途徑。科學認識的主要成果就是形成和發展概念,概念是對事物的本質概括,概念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由此,人權的概念至少應包含以下要素:人權的概念應是對人權本質的認識;人權的概念來源于客觀世界;人權的概念的形成過程不可避免帶有主觀因素。據此,我們認為,界定人權概念的科學方法是分析人權的產生和現實,把握人權的主觀性和客觀性,抽象出人權的本質,從而科學界定人權的概念。

二、科學界定人權概念

1、人權的產生。

作為上層建筑,人權思想的產生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生產力的發展是人權產生的根本原因。正如馬克思指出的那樣:“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①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是人權意識的萌芽和積累階段,主要體現在人生命權的保障和低限度財產權的保護,此時還不是真正的法律意義上的人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確立,產生了近代人權概念。西方近代人權理論的提出是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服務的。恩格斯指出:“由于人們不再生活在像羅馬帝國那樣的帝國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交往并且處在差不多相同資產階級的獨立國家所組成的體系中,所以這種要求就自然地獲得了普遍的、超出個別國家范圍的性質,而自由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為人權。”②資產階級學者提出的“天賦人權”、“社會契約”及法治等理論成為人權理論的主要內容。人權內容此時側重政治權利,強調自由平等,保障私有財產權。由于資產階級掌握了國家政權,人權開始由一種意識和觀念上的權利轉變為真正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由于資本的擴張性和經濟發展的全球化,人權理論逐步在世界各國傳播。人權包含的權利內容也由人身權、政治權、財產權逐步擴大為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

人權作為上層建筑,有其獨立性。注意不到人權作為上層建筑的獨立性,將使我們陷入形而上學的錯誤。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人權的獨立性在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有明顯的表現。比如,美國1776年通過的《獨立宣言》所規定的人權遠比英國當時對人權的規定更徹底,但當時英國生產力水平遠高于美國;又比如,日本明治維新時,生產力水平也低于中國,但日本在當時改革中對人權的保護水平也高于中國。人權的獨立性還表現在,雖然人權狀況最終決定于生產力發展水平,但現實中人權狀況卻受傳統道德、思想觀念、權力結構、利益分配機制等條件的影響。以當前伊拉克和阿富汗人民的人權狀況為例,我們發現,導致兩國人民人權受到侵犯的不是兩國生產力水平因素,而是外來勢力,是利益沖突的結果。不可否認,社會相關因素將影響人權的發展。

2、人權的本質。

從人權產生的生產力因素和人權發展的獨立性入手,我們發現人權是社會歷史的產物,是社會一定生產方式的產物,是社會一定經濟關系在制度上、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現。人權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人的進步和發展。人的進步和發展在法律上歸根結底是對人的利益的保護。人權本質上應是一種利益。其它權利本質也是利益,人權與其它權利有什么區別呢?關鍵在于人權的落腳點在于人,人是人權的依歸。人權觀念從其產生那天起,強調的就是人作為人的最基本條件,是根本利益。因此,人權的本質是“人作為人的根本利益”。

3、人權概念的界定。

分析了人權的產生過程,確定了人權的本質后,我們認為,人權是指人為了保障自身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和保障的根本利益。

人權概念具有開放性,是一個動態概念。歸根結底,人權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狀況決定的。生產力是不斷進步和變化的,所以人權的概念也應是一個動態的概念。任何時代的人權概念和人權理論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時代的烙印。一是人權的主體是變化的。什么人享有人權,人權的主體是變化的。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法律上確立人權至今,至少在形式上人權的主體范圍不斷在擴大。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后,在形式上將人權的主體擴大到了全世界公民。但在實際法律生活中,各國人權的主體都是不一致的,各國對人權主體的理解也是不一致的。但大體上來說,人權主體的變化還是遵從了隨著生產力發展不斷擴大的規律。二是人權的內容是變化的。考察人權的產生歷史,我們可以發現人權的內容是變化的。古代社會強調的是人的生命權,封建社會發展為強調人身權和低限度的財產權,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則強調人的私有財產權神圣和政治權利,突出自由和平等。發展到今天,多數學者認為人權的內容大致包括生存權利、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三大類。這與《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內容大體一致。大體說來,人權內容的變化也遵從了隨著生產力發展而不斷拓寬和深化的規律。

人權概念具有主觀性,是一個帶有價值取向的概念。分析古今中外的人權概念,我們發現人權概念至今未能形成世界各國認可的、比較統一的界定,這應該從世界文明和文化的多樣性以及人權概念的階級性、發展性和現實性中去尋找原因。在這個意義上說,不同人與群體之間、各個民族或國家之間、各個階層、階級或集團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和對立,是導致得出不同的甚至差異很大的人權概念的根本原因。③任何人的人權概念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時代的烙印和自身的價值取向。

三、人權概念科學性分析

1、抓住了人權的本質。

人權歸根結底要保障的是“人作為人的根本利益”,體現了生產力的最終決定力量。人權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自身能力提高的結果,是人自身得到解放和發展的結果。人的解放和發展,實質是利益的保護。將人權的本質界定為“人作為人的根本利益”也是由人自身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的。西方人權思想的人性論基礎是主張“人性惡”,中國傳統思想的人性論基礎是“人性善”,其實人應是“善”與“惡”的綜合體,人的自然屬性必然使人有求生存、自私利已的一面,但人作為類的存在,人的社會屬性必然使人對自己的“惡”的一面有所克制,以期在類的生存和發展中保證個人的生存和發展。但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個人利益的支撐,他也不可能在世界上生存。承認和保護個人根本利益,就是重視人的主體性,是社會發展的必需和內在動力。

2、界定了人權的基本屬性。

首先是人權的普遍性。人權普遍性的根源是生產力發展,是所有人都有得到解放和發展的內在要求。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權觀念形成后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在全世界的擴張而得到傳播。二戰后,隨著經濟全球化,人權觀念更是成為世界性的主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要求世界各國上層建筑中的人權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最障標準。這是經濟發展中市場對人的要求,絕對的否定人權就是拒絕經濟發展,這是任何一個國家也是無法承受的。當然人權的普遍性也是基于人的尊嚴與價值,基于人類有著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基于人類通過不斷對話來達成一個共同的人權標準,使得人權是一種普遍權利。④

其次是人權的特殊性。人權的特殊性是生產力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的。“人類在步入文明時代之后,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和與之伴隨的身份特權,財產特權和精神特權甚至直接的暴力統治,就成了人類社會的一個常態。”⑤經濟基礎、社會道德、價值觀念、傳統文化的多樣性,必然導致人權的多樣性。西方國家在各地推銷和販賣“人權”,是由其經濟發展的內在利益驅動的。發展中國家主張符合自己國家要求的人權,強調,強調人權的特殊性,實質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的一種利益抗爭。

第三是人權的法律性。人權的法律屬性根源于人權的獨立性。人權是由法律規定和保障的,體現了國家意志性,國家意志的形成是各種力量搏弈的結果。沒有經過國家法律確認的“人作為人”的根本利益是得不到保障的。法律中的權利義務實質就是一種利益調整和分配機制,人權作為人的根本性利益也是各種利益平衡的結果,說明了人權是人類爭取來的,不是天賦的,也不是社會給予的。人權的法律屬性指出了人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自身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權思想的提出和制度的實踐本身就帶有主觀目的性。

3、做到了客觀與主觀的統一、穩定與發展的統一、意志與規律的統一。

將人權概念界定為人為了保障自身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和保障的根本利益做到了客觀與主觀的統一,因為我們強調了人權的客觀屬性,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也重視人權是一種法律權利,體現人的主觀能力性。承認人權是一個動態概念,做到了穩定性與發展性的統一。概念中隱含的人權的普遍性、特殊性和法律性三個屬性又體現了意志性與規律性的統一。

注 釋:

①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12月版,第145、1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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