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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境外投資 經營管理
2012年5月1日,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正式實施。隨同2011年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一起,三個“辦法”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三項制度的頒發對我國央企大舉實施“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央企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個監管制度體系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境外投資與經營行為規范、重大事項報備、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做了詳細要求和規定,對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使央企對外投資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境外資產的安全、可靠。
1.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與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國資委針對央企出臺的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規定,要求央企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保證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有章可循、合規合法。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中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2.規范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行為
一、提出可行的集團投資的戰略意圖和基本原則。企業集團總部應明確規定整個集團投資戰略的目的,投資領域中保護什么發展什么、鼓勵什么、限制什么,確立母公司和每個子公司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必須遵循的準則。在集團提出投資戰略和基本原則時,企業隼團最高決策制定機關應充分考慮國家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政策,資金的需要量及資金籌集的難易程度,集團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等。并需考慮目標行業增長率,市場需求總量和市場成長性。這時不僅要考慮該行業巨大的盈利機會,更要認真研究該行業中已存在的和潛在的競爭對手的技術能力、營銷渠道,權衡自己的能力,仔細測算本集團在市場中可能分享的份額,以避免投資策劃上的失誤。
紅塔集團在確定其跨世紀發展戰略時,提出以煙草為主,絲毫也不放松煙草的發展思路,而且要利用煙草積累的經驗和資產實現多元化發展。現在已經有能源、交通、金融保險、煙草配套工業、高新技術、建筑器材多元化發展,它以市場導向,進行低成本的擴展,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減少經營的波動和風險。我們多元化的發展所涉及的行業和項目應當是“有所不為,有所必為”,簡單講,就是七搞八不搞。“七搞”就是:搞國家和省的重點項目;搞高新技術;搞朝陽產業;搞形成規模的資源開發型項目;搞好的政策、好的合作伙伴的項目;搞與煙草相配套,能夠擴大煙草的生產鏈,提高煙草的關聯度的項目;搞與國內外的大企業、大集團相聯合的“強強聯臺”項目。“八不搞”指:落后的、即將淘汰的傳統工業、鄉鎮、集體、民營企業搶飯吃的、規模小的項目;沒有經過論證和科學決策的項目;缺乏專門人才的項自;資源不清、市場不明的項目;企業伙伴不理想,容易導致糾紛、扯皮甚至訴訟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容易引起生態環境惡化的項目(參見《中國經濟時報》)1998年8月19日)。這種思維很值得推廣。
我國的企業集團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集團的規模普遍偏小,管理手段落后,種種條件的制約使前后一體化的投資決策成為許多企業集團的首選。這種方式下集團也可以不斷地通過投資策劃將母子公司串到一條產業鏈上,減少母子公司之間的流轉成本,提高產品的競爭力,降低其市場風險。企業集團的發展也可以選擇另一條發展道路,即進行多角化的投資來分散經營風險。進行多角化投資時,必須優先考慮產業的關聯性,充分考慮核心技術與核心產品的優勢,使綜合性企業集團中經營領域有所偏重,這樣既有利于整個集團減少風險,又有利于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效率和競爭能力,以發揮企業集團的經營綜合優勢。
二、投資決策權的控制。母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有重大投資決策權,這是大家公認的。但對子公司的投資決策權問題,則有不同的做法:有的集團公司,子公司基本上沒有投資決策權,只有在簡單再生產范圍內進行技術改造的權利;有的集團規定,子公司有限額投資權;有的集團公司以子公司所有者權益(自有資本)的一定比例確定投資權,在一定時期內,無論投資項目多大或多少,只要投資總計不超過比例,子公司都可以投資超過比例無論項目大小都不能再投資。我認為,如果不給予子公司任何投資決策權,盡管母公司有很強的控制力,但不利于子公司的自我發展。如果按一定限額控制子公司的投資決策權這種辦法簡便易行,但各子公司規模不同,不宜實行“一刀切”的統一限額。
三、投資計劃設計、投資決策及決策機制的構建。投資方向初步確定以后,在投資方案設計前應進行廣泛的信息分析與收集工作,從財務決策支持網絡中調出并補充收集有關總市場規模,年度增長率,主要或潛在對手的產品質量、價格、市場規模等信息,分析自己的優劣勢,選擇合適的投資時間、投資規模、資金投放方式,制訂出可行的投資方案。
投資方案制定后,應報集團最高權力機關審批。集團最高權力機關應考察其是否與集團的長遠規劃相匹配,與其內部環境、外部環境相協調并權衡投資項目的風險和收益以決定投資計劃的取舍。
【關鍵詞】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強化;策略
為了更好地解決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問題,必須多措并舉,企業要重視市場的研究,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運行機制,采取科學的管理方法,努力提高企業的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
一、管理創新,轉變財務管理觀念
1.中小企業管理創新
管理創新的內容主要包括管理思路創新、管理組織創新、管理方法創新、管理模式創新和管理制度創新。中小企業管理創新,也要從有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設計自己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在管理模式、管理組織、管理方法上不斷創新。
2.轉變財務管理觀念
財務管理觀念是指導財務管理實踐的價值觀,是思考財務管理問題的出發點。面對新的理財環境,企業若不全方位轉變財務管理觀念,就很難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中小企業應樹立以下觀念:首先,樹立人本化理財觀念;其次,樹立資本多元化理財觀念;最后,樹立風險理財觀念。
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1.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支持,政府主導建設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提供公共服務,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國家要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面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貸款、貼息問題。
2.創新中小企業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可以推廣各類中小金融機構,包括中小銀行,與大型的商業銀行的經營取向不同,中小金融機構比較傾向予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應該加強政策引導,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建立專門的金融機構,或在金融機構中設立專門的融資服務部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3.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擴大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渠道,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直接融資方式單一會加大間接融資難度,因此多元化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有助于緩解小企業融資難題。因此,應大力完善二板市場、創業板市場,鼓勵中小企業利用二板市場、創業板市場融資。
三、正確進行投資決策,加強投資管理
1.正確進行投資決策,努力降低投資風險
投資決策需要權衡風險和回報,一個投資項目要有好的回報,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首先要投資方向適當;其次要投資時機適當;再次要適合環境變化。中小企業首先要改變投資靠“拍腦袋”的做法,建立由投資專家和本公司財務人員組成的投資咨詢委員會,重大投資決策都要經過該委員會討論后作出。
2.時刻瞄準國家產業發展導向和振興計劃
投資產業方向上的選擇是關系到企業長遠發展戰略的關鍵性問題。作為中小企業要選擇自己的發展空間,首當其沖的是選擇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在作此選擇時必須充分考慮市場機會、競爭狀況、企業自身綜合實力及產品技術特點,選擇與自身經營業務接近、市場發展前景廣闊、產品適銷對路的優勢產業,同時還能獲得國家基金的支持。
3.集中優勢,專業經營
中小企業實力較弱,往往無法經營多種產品以分散風險,但是可以集中力量通過選擇能使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的細分市場來進行專業化經營,提高市場占有率,同樣可以取得經營的成功。
四、建立健全企業財務制度,加強財務內部控制
1.建立健全企業財務制度
中小企業應建立健全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財務制度,主要包括:會計核算制度、財務機構與財務人員管理制度、票據管理與會計稽核制度、應收賬款管理規定、現金管理辦法、成本與費用管理制度、實物資產管理制度、內部審計管理辦法、公司財務分析制度、財務預警管理辦法。
2.建立財務內控制度,加強內部控制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是加強財務內部控制的前提。除了國家和省出臺的財務內部控制規定外,中小企業也應出臺相應的財務內部控制規定,從制度上規范財務內部控制行為。為進行有效的內部財務控制,必須明確貨幣資金、實物資產、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工程項目、成本費用、對外投資、擔保與籌資控制的崗位人員和職責權限,做到分工合理、責權清晰,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為有效監督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必須建立財務內部控制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財務內部控制的實施。
3.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和外部監管力度
大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內部審計體系,或是有內部審計部門,但沒有獨立于其它職能部門,一般附屬于財務部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和規模,我們可以不專門設置一個內審部門,而是設置一個內審崗位,聘請外部注冊會計師每月或是定期擔任內審職責。
目前,中小企業靠自身約束來規范會計工作是不現實的,還應該更多地借助于外部監管,幫助中小企業實現會計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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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學習宣傳為基礎。領導班子對三重一大制度高度重視,通過民主生活會、組織專題學習等形式,在委機關、直屬單位中進行廣泛宣傳,貫徹傳達三重一大的重要內容和精神。同時,學習掌握上級單位各種重要文件和精神,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中辦發〔2003〕17號)等,結合實際,及時貫徹落實。
二是以制度建設為抓手。我委將三重一大制度與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推進科教城建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將三重一大列為班子建設和領導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對涉及科教城建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以及關系機關、直屬單位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堅持集體領導、集體決策。圍繞三重一大制度,我委始終做到四個堅持,即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群眾路線、堅持依法決策、堅持責任追究的辦事原則。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由全體專兼職領導組成的招投標小組和投資決策領導小組,分別負責管委會所有工程建設招標和投資決策,并形成了《科教城管理委員會經費支出審批制度》、《直屬單位經費支出審批制度》、《常州科教城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常州科教城管理委員會自行招標實施細則》、《公寓管理辦法》、《科教城三期創業科技研發園中科院光機電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一批制度性文件。
三是以加強監督為保障。一是班子成員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二是依托管委會(黨工委)辦公室或其他部門,跟蹤督察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報告。在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導下,有力地促進了我委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二、抓政務公開,提高民主透明程度
根據保密權限,依法公開政務。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都需要經過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傾聽和征求相關專家、相關部門、相關職工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在做好分析論證工作的基礎上,形成決策方案,決策方案主動報有關上級單位。管委會對凡是涉及需要職工了解、知情和參與的事項,都一律公開。
一是堅持工作例會。由領導班子和各處室負責人參加。領導班子在會上及時傳達上級黨委、政府部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科教城重大項目進展情況,聽取工作的進展、規劃,對工作的意見、建議,妥善安排各項工作。
二是堅持群眾評議。對涉及到工程、審計、人事、重要機構引進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方案形成后及時向有關上級單位報告。對與職工密切相關的,如職稱晉升﹑崗位考核﹑聘任結果﹑榮譽獎勵﹑引進人才、干部獎懲等事項,堅持進行民主評議,并在一定范圍進行公示,擴大群眾的參與度,保證結果公正、程序透明。
三是堅持對外公開。對涉及到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各類政策、信息,如金鳳凰政策、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引進等事項通過科教城網站和報紙等媒體進行公開。
四是堅持保密工作。凡是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要求保密的、凡是本單位尚未決策或分歧較大的重大事項,嚴格進行保密。
三、抓程序規范,增強科學決策能力
科學梳理,明確三重一大的內容。我委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項包括:科教城建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執行上級重大決策,各項改革方案及實施情況;管委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直屬單位年度經濟考核目標、年度財務預算,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工程項目招標、設計方案、重大變更、超過規定的采購;干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后備干部人選,員工招聘、提拔、獎懲;對重要機構的入駐、支持方式;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等。
規范程序,執行集體決策制度。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我委十分重視決策過程,重點做好過程管理,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合規性,降低決策風險。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
第二節基金產品概況
第三節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四節管理人報告
第五節投資組合報告
第六節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七節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單位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
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并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基金季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
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審計的財務資料應注明“未經審計”字樣。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季度報告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七條
季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
第十條
季度報告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基金托管人__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第二節基金產品概況
第十一條
應披露以下內容:基金簡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等內容。
第三節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十二條
至少應列示本報告期的下列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等。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
第十三條
列表顯示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及披露>》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
第四節管理人報告
第十四條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
第十五條
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說明;若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并提出處理方法。
第十六條
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五節投資組合報告
第十七條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
(四)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第六節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列示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包括:本報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
第七節備查文件目錄
第十九條
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
第三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