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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2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資料顯示,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61萬人,比上年增加983萬人,增長3.9%。其中,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增加473萬人,增長3.0%。本地農民工9925萬人,增加510萬人,增長5.4%。①農民工在轉移過程中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偏低,但轉移接續需求巨大從2008年至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分別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雖然從9.8%提高到14.3%,但是參保比例仍然較低。根據農民工數量測算出,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約有2336.05萬人。而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約有114.7萬人次,轉移基金約178.6億元。②從以上對比可看出,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農民工數量減少,農民工以跨省外出為主的格局改變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2年在外出農民工中,在省內務工的農民工8390萬人,比上年增加772萬人,增長10.1%,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52.9%;在省外務工的農民工7473萬人,比上年減少244萬人,下降3.2%,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47.1%。在省內務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個百分點。③2011年,去省外務工人數減少,改變了多年來跨省外出農民工比重大于省內務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農民工重復參保,轉移接續利益受損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允許重復參保,但由于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在城鎮工作時被強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農村又自愿參加了新農保,并且兩種制度的繳費規定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費,而新農保是按年繳費,這些因素會使農民工重復參保難以避免。在農民工流動就業時,如果不知道重復參保只能按照一種制度享受待遇,會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受到損害。
(二)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并軌中的問題
新農保與城居保能否順利并軌影響著農民工流動就業的保險關系能否順利轉移接續。其一,關于財政補貼的問題。新農保與城居保繳費檔次不同,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并未明確與繳費檔次相對應,要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需處理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標準保證公平的問題。其二,關于經辦管理的問題。新農保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暫實行縣級統籌,全市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城居保也實行的是縣(區)級統籌,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納入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兩項制度獨立運行,并軌時需處理兩個系統的融合問題以及市級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的融合問題。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
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面臨著一些問題:其一,兩種制度政策規定不統一,繳費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異較大。其二,基層社保經辦機構人少事多,信息系統的建設還相對滯后,社保各級經辦部門的管理體制和信息技術的運用,難以滿足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需求。
三、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障礙的原因
(一)兩項制度的基金籌集方式等方面差異大———政策原因
新農保與城居保已并軌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繳費標準、賬戶管理及待遇標準等方面均不同。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過程中,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轉移接續過程中,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的影響因素主要集中于兩點:一是養老金待遇計算方式,二是繳費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財政給予30~50元的補貼。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者,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職保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多繳多得的原則設計。其二,職保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要滿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相對寬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積累額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月繳費,積累額多。這使得農民工在轉移接續過程中會衡量養老保險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及農民工的道德風險———經濟原因
目前職保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轉制成本沒有及時消化,個人賬戶出現空賬運行的狀態,統籌賬戶部分的基金實際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由現收現付制導致的代際效應表現為,農民工的繳費標準與待遇享受標準并未對應,即養老金待遇與當地統籌賬戶的貢獻大小無關。當農民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可以全部轉移,但統籌賬戶的基金只能部分轉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剩余的大部分統籌賬戶基金則為轉出地的社會統籌基金做貢獻。轉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卻要承擔長期的養老金待遇發放及調整責任。此外,農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有可能產生去經濟條件發達的地區辦理退休關系的道德風險。這會增加轉入地的養老金支付壓力,造成參保者之間的不公平。出于經濟人的理性考慮,地方政府會在農民工轉入養老保險關系時,出臺不同政策來設置障礙或提高門檻,這樣一方面可以維護本地社保利益,另外還可以克服農民工的道德風險。
(三)社保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術原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統支持。《宿遷市社會保障卡建設實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發放社會保障卡110萬張。宿遷市社保部門信息化管理程度還不高,社會保障卡普及程度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對于城鄉統籌及城鄉居民納入到社保覆蓋范圍的信息化支持還需進一步增強。在跨地區用卡方面,社會保障卡在適應流動性方面的靈活性不夠,尚未形成統一的跨地區業務辦理平臺。還存在網絡不暢通、應用系統不統一、經辦流程不銜接等制約因素,對于農民工跨地區重復參保和重復領取待遇的監控效果也未體現出來。
四、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精算制定公平的養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應明確新農保與城居保合并實施的具體操作細則,使農民工從新農保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標準的財政補貼與養老金待遇。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消除戶籍制度對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影響,讓農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種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關于繳費年限的折算是影響養老保險利益的重要因素。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農民工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時,可以嘗試通過公式計算折算年限。城鄉統籌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各年的個人賬戶積累額(An)占相應年度統籌區域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比例乘以12個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職保的繳費年限為N1。由于兩項制度繳費差距較大,故采用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折算基礎。其中,Cn為當年職保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Dn為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職保的繳費水平高,繳費周期短,賬戶積累額多,因此選取職保個人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作為折算年限基礎,一方面保證農民工不因回鄉養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參保的積極性。
(二)提高統籌層次,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作用
目前,宿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縣區級統籌,統籌層次較低,要逐步提高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并且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職保為參照基準,逐步將各項制度合二為一,向全國公民發放統一的基礎養老金,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礎上實行個人彈性繳費,與享受待遇相掛鉤,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性。長遠來看,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局面的實現,也就從根本上解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難題。另外,要充分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補充、調劑作用,協調不同統籌區域的利益關系。
(三)推廣社會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門信息化程度
宿遷市到2013年底推廣110萬張社會保障卡,預計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數達到340萬人,覆蓋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應用步伐,加大社保領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動實現在全省范圍的社會保障一卡通。同時積極推進金保工程二期建設,逐步實現全國系統聯網,加強地方財政和銀行的合作。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可以只轉移社保關系,不轉移基金。在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時,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在參保人享受養老金待遇時,由各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數額占個人總繳費數額的比例,將基金分別匯入最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強社保部門信息化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和技術水平。在數據整合遷移的過程中,確保數據的準確、安全,在不同系統間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保障城鄉統籌制度的有效實施,為農民工自由流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利益在轉移接續過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結語
其一,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不同之處,存在重視城市,忽視農村的傾向。比如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容越來越豐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僅僅涉及到農保和土保兩個方面;其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存在不同之處,前者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形式來進行;而后者主要以個人繳納,集體補助的方式來進行,這無疑加大了農民的負擔;其三,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參加保險的方式不一樣,城保屬于強制性保險,有法律法規去保證其執行;而農保采取的是農民自愿和政府組織的方式來進行。
2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導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實現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之舉。尤其在進入老齡化社會的過程中,貧困現象越發明顯,養老保險的必要性不斷展現出來;其二,城鄉頭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實現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無論是從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國家經濟實力不斷增長的背景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已經具備,國家政策也開始導向于這樣的領域,也就是說當前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了。
3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策略
從整體來講,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籌資模式、參保方式、社會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濟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農村基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穩定性和持續性遠遠落后于城鎮,而且城鄉保險關系轉移存在嚴重的制度壁壘。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從上述的幾個方面入手去進行改善和調整:
(一)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保險制度
統一化的保險制度,是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問題。明確規定,無論是城市居民,還是鄉村居民,只要年齡達到要求,都可以參加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去。改變以往城市和農村的二元障礙,保證只要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都能夠依照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要求,參與到社會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鄉統一保險制度,為各項城鄉保險工作的開展打下了信息基礎。
(二)明確城鄉統一的繳費標準規范
明確城鄉統一的繳費標準和規范,不是以同樣的保險價格來進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進行改善和調整:其一,依照實際的城鄉養老保險的要求,可以以年為時間單位去進行繳納,規定最低繳費標準為農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個百分點,最高繳費標準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個百分點。其二,對于集體補助部分,應該充分考慮區域的具體情況,將區域財政實力,城市發展水平來考慮進去,以保證其繳費標準和規范的合理性。
(三)保證城鄉統一的銜接方式方法
保證城鄉統一的銜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環節。對此,應該明確以下內容:其一,對于已經參加其他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該根據個人的意愿,參與到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去,并且將原本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用進行同等折算,將其納入到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中去;其二,對于享受到集體補助或者財政補助的,應該按照新的標準規范來進行,查缺補漏,以保證養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鄉養老保險繳納的管控
首先,應該以發展的觀念去審視養老保險標準,如果經濟發展水平,價格指數發生變化,應該以年度為單位去實現城鄉養老保險繳納標準的調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嚴格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方案,保證能夠做到專款專用;最后,建立健全養老基金的監督體系,對于在此過程中不依照規范做事的行為進行懲罰,以保證城鄉養老保險工作的切實開展。
4結束語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財政補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014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項制度合并出臺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意見》提出,“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城居保的統一,表明我國養老保障在打破城鄉壁壘、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上邁出了一大步。統一新農保和城居保,是在總結成功經驗基礎上的改革創新,這一制度有利于消除城鄉福利差別,促進城鄉融合,增強全社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有利于提高基金監管水平,保證基金高效運行。目前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需要不斷的進行改革和完善,本文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等環節,對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1、目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居民參保意愿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水平低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整體上與原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無太多差異,還有參保群體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對新事物接受較慢,加之管理部門宣傳不到位 ,造成居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認同度較低,尤其是年輕人距離領取養老時間較長,更是對城鄉養老保險持排斥態度。從參保繳費方面來看,根據《意見》規定個人繳費標準設置由100元至2000元共12個檔次,各地方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標準,但實際中按高標準繳費人員相當少,對多繳費的好處也認識不到,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繳費檔次的劃分和不同繳費檔次補貼不同的政策,造成了整體繳費水平較低。近年城鄉居民收入雖不斷增長,但沒有在繳費水平中體現出來。
1.2財政補貼水平低,激勵作用小
一是基礎養老金補貼水平低,財政補貼是城鄉養老基金籌集的重要來源,也體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目前城居保財政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規定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對西部地區全額支付,東部地區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地方財力好的地區根據自身條件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但自分稅制實施以來,主要財力集中到中央,地方財政普遍壓力較大,大部分地區執行的是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財政補貼水平普遍不高。二是個人繳費補貼激勵作用小。《意見》規定繳費補貼依據繳費檔次的不同采取差額補助,以激勵參保人員選擇高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個人繳費補貼全部由地方財政負擔,由于地方財政普遍壓力較大,很難采取較高的補貼標準,對個人繳費的激勵作用有限。
1.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級次低,基金保值增值壓力較大
由于城居保支出中基礎養老金支出全部由財政補貼,每年個人繳費收入及個人繳費補貼大部分納入基金結余,城居保基金規模不斷增大,基金的管理水平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基金管理上如不能取得很好的收益率,下一步基金的支付壓力會更大,因此對政府管理基金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城居保基本是在區縣一級管理,統籌級次較低,容易出現很多問題,第一,前文提到目前地方財政普遍壓力較大,財政補貼是城居保主要籌資來源,如統籌級次較低,很容易出現地方財政補貼不能按時到位,挪用個人賬戶結余用于基金支出的情況,造成基金的損失。第二,區縣一級財政大多缺少管理經驗,也沒有投資運營的能力,基金結余基本上都是以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方式儲存,基金收益率較低,保值增值較困難。
1.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服務水平不高
城鄉養老保險具有參保人數多,基金規模大的特點,對基金的管理既需要現代化管理系統的應用,還需要能深入村居了解具體的情況,城居保從征收到發放很多環節是由縣鄉村各級工作人員共同完成的,除區縣居民養老保險處外,鎮街村的工作人員從事城居保管理工作的人員并不是專職的,尤其村居代辦員很少能有相應的工資補貼,整體積極性也不高,并且很多經辦人員之前并未接觸過社保工作,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從認識到自身能力存在很多不足,也很難滿足下一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還有村居代辦人員并不是國家公職人員,在城居保I務辦理時出現的問題很難有制度約束,對基金也產生了安全隱患。
1.5保障水平低,缺少正常的待遇調整機制
城居保的保障對象大多來自農村,實行農保制度以前養老保障主要來自土地收入、個人積蓄和子女補貼,近年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受土地流轉、通貨膨脹和子女減少的影響,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逐漸弱化,社會養老保障重要性不斷增強,老農保制度運行后,由于缺少籌資來源,整體待遇水平太低,最后以制度失敗告終。從新農保和城鎮居民保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于國家加大了財政投入,待遇水平不斷提高,2016年基礎養老金最標準已由最初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整體待遇水平雖增幅不小,但以現在的物價水平,每月100多元的收入很難保證基本生活支出,雖然有條件的地方也根據自身財力補貼了基礎養老金,但基礎較好的地區,物價水平也相應較高,養老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面對職工養老待遇的連年提高,城居保缺少正常的待遇調整機制,較低的基礎養老金水平顯然有失公平。
1.6統一標準的基礎養金有失公平
一是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國家統一規定,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一樣,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一樣,但是100元基礎養老金在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購買力差別很大,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的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東部地區地方財政負擔50%,制度對地方財政增加基礎養老金補貼又沒有強制性要求,地方財政負擔50%的補貼后很多不再追加投入,造成東部地區財政投入的多,但本地區居民享受受待遇相對較低的不公平現狀。二是城鄉養老保險享受待遇人員,按統一標準給予基礎養老金補助,這一項待遇支出與個人繳費標準準高低,繳費時間長短無關,收益水平與繳費義務的關聯不大會大大降低參保人員的積極性,造成繳費人員選擇低標準繳費,進一步造成城居保待遇水平很難有可持續性的提高。
2、完善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2.1提高參保人員參與度,逐步貫徹參保強制性原則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離不開城鄉居民的積極參與,這就需要加大新制度的宣傳,對有條件的社區設置參保人員自助查詢終端,讓參保人員隨時能夠查詢政策和掌握自己繳費或待遇領取情況。政府還要加大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引導農村經濟的發展,增加農村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參保繳費能力。保險的參與人數越多,其保障能力越強,制度中規定的自愿參保,造成城居保中青年參保率較低,很不利于城居保的發展,應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險的參保強制性原則,可制定城鄉養老保險與城鄉醫療保險綁定征收政策,使符合參保條件不參保的人員,無法享受醫療待遇,最終實現全民參保。
2.2改進繳費模式
城鄉養老保險的繳費應與國家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適應,分檔次繳費模式很容易造成“隨大流”現象,無法體現居民收入差別,建議改固定繳費模式為比例繳費模式,可借鑒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各地方每年根據上年居民平均收入,設置最低和最高繳費基數,采用固定的繳費率,并確保每年最低繳費基數有所提高,使繳費收入與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長相適應,這也是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保證。
2.3提高財政補貼水平
財政補貼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最主要的資金來源,財政補貼水平高低直接影響制度的運行,由于地方財政普遍困難,必須加大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或提高中央財政補貼水平,比如可以研究中央參與對繳費補貼,能激勵地方加大征收力度,對基金的積累有積極作用。各地方財政也要加大在城居保補貼的比例,由于近年職工養老保險增長較快,可適當降低職工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增長幅度,用于城居保的補貼,提升城居保在財政支出中地位。還要增加繳費補貼激勵作用,建議加大不同檔次繳費補貼差距,可以結合上文比例費率方式,設置固定的繳費補貼的補貼率,繳費補貼隨著繳費基數的提高自然增長,隨同個人繳費收入一起記入個人賬戶,可以更好的激勵參保人員選擇高基數繳費。
2.4提高基金統籌級次,科學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統籌級次越高,基金安全性就越高,保障性就越強,統籌級次應至少提高至地市級統籌,逐漸達到省級統籌或全國統籌,只有這樣才能提升城居保的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抗風險力,有效避免地方因財力不足造成的補貼不到位和挪用現象。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增加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建議嚴格考核地方財政管理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區縣統籌的地方,市級主管部門應指導區縣按結余比例購買國家債券,盡量減少基金銀行存款比例。省級部門應主導做實城居保個人賬戶,歸集資金到省級部門統一運營,至少要保證基金收益率達到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確保基金保值增值,確保個人賬戶不虧空。
2.5大力提升城鄉養老經辦機構服務水平
一是要大力提升城鄉養老保險系統應用,推進農村居民社保卡的發行和應用,簡化繳費和待遇發放程序,讓參保人員感受到現代化帶來的便捷,能大大提升城鄉養老經辦機構的形象和城居保在參保人員心中的位置。二是大力提升經辦人員的服務能力,建議以市級或縣級為單位,制作城鄉養老保險操作流程,將工作標準化,培訓日常化,區縣成立基金監督部門,對工作人員具體工作進行督導。三是充實高學歷人員進入基金管理隊伍,提高工作人員整體文化素質,建議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加大對偏遠地區工作人員的補助,使城居保管理崗位上能吸引住人,能留住人,這是城居保管理水平持續提高的保證。
2.6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提高保障水平
城居保待遇水平的提高,不僅依靠籌資水平的提高,還要建立待遇調整機制,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年年提高,物價水平不斷增長,待遇水平如果不能有穩定的增長預期,很難維持制度有效的運行,待遇的調整要兼顧公平和效率,既要貫徹“多繳多漲、長繳多漲”的原則,又要有合理的最低增長幅度,可采用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金額兩個指標劃分不同檔次,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累計金額越高,待遇增幅就越高,增長幅度可以參考上年經濟增長水平或物價增長水平,考慮到城居保待遇基數較低,可采取定額增長方式調整待遇。
2.7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制定標準
一是中央政應按地方經濟發展情況,確定不同標準的基礎養老金水平,建議將基礎養老金財政負擔50%的地區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提高50%,比如基礎養老金全額由中央財政撥付的標準為100元,中央財政負擔50%的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可提高至150元,中央和地方各負擔75元,以保證基礎養老金財政補貼的合理性。二是實行差別的基礎養老金制度,在不低于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前提下,可依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最終記賬金額設置不同檔次,每一檔次設置不同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實行差別待遇,確保公平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吸引力。
結論
第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是制度良性運轉的前提,目前個人繳費繳費水平整體偏低,集體補貼缺失,財政補貼水平低、激勵作用小,整體限制了基金收入的增長,因此要保證制度的正常運轉,要從調整個人籌資模式、完善集體補貼制度和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健全激勵機制入手,建立高效的基金籌集制度。
第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制度持續運轉的保證,目前基金統籌級次較低,增值保值能力較弱,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不高,都限制了制度的發展,因此要從提高統籌級次,拓展增值保值渠道,提升經辦機構管理服務能力方面完善制度,建立高水平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三通過城鄉養老保險的待遇支付來提高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完善國家的養老制度是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現有制度存在待遇水平低,缺少待遇調整機制,待遇支付的公平合理性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吸引力和居民的認同度,因此必須建立待遇調整機制,保證待遇水平的持續提高,完善待遇支付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因素,顯著提高制度的優越性,獲得參保群體的認同,才能保證制度的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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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養老金水平
本文系2015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計劃項目:“我國北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現狀與區域比較――基于山東、河南、甘肅三地的縣域城鎮調研數據”研究成果(201511149013)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0月22日
2011年6月13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對解決城鎮居民養老,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此后,山東省濟寧市金鄉縣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3]13號)和市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濟政發)[2014]7號)兩個文件的要求,決定將金鄉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建立了適合城鄉居民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標準劃分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這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集體補助由有條件的村(居)集體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政府補貼分為基礎養老金,繳費補貼以及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補貼這三類。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象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本文以山東省濟寧市金鄉縣為樣本,通過問卷調查、個案訪談、咨詢相關人員,以及查找資料等方式,獲取第一手資料,對該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情況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可行對策。
一、實證調查設計與分析
(一)基本情況
1、參與問卷調查居民基本情況。參與問卷調查的男女人數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問卷的人群中,婚姻狀況的分化較為明顯,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對此類問卷感興趣的人多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參與問卷的積極性較低。
2、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方式。調查顯示,通過當地政府宣傳了解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分別在對未領取養老金人群問卷調查中和在對已領取養老金人群調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很是重視,達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二)調查結果分析
1、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收支現狀
(1)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據調查資料顯示:2014年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調查數據也顯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間占比最高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別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作為傳統的農業大縣,著名的大蒜之鄉,主要經濟來源還是農業領域,所以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表1)
(2)城鎮居民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情況。在對已經領取養老金人群進行調查中發現,34%被調查者反映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養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養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間的各占比26%、22%。需要養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這是由于山東省金鄉縣屬于北方縣域城鎮,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物價也比較低,所以老人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間。(表2)
2、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狀況
(1)參保情況。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末山東省金鄉縣人口數為65萬。而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縣已有38.3萬人參保,約占總人口數的58.92%。在對沒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因調查中,52%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齡大些再參加,有29%的被調查者是由于費用太高,繳不起費,還有19%的被調查者是覺得養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沒有參保。根據以上調查可知,大多數尚未參保者還是打算將來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只是考慮到現在還年輕,想等到年齡大一些再參保。
(2)繳費情況。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選擇的每年繳費標準在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占比21%。(表3)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另外,對選擇居民養老保險投保檔次主要考慮的因素調查中,4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自身經濟情況,3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政府補貼標準,其次有28%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將來養老金數額。由此可見,雖然政府建立了多繳多得的繳費補助政策,但是并沒有達到很好的激勵作用,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仍是選擇了較低的繳費標準。
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城居保”制度的實施使城鎮非從業居民的養老問題得到了解決,使他們享受到了改革發展的成果,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但同時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需要我們予以重視并解決。
(一)缺乏激勵機制,居民繳費水平低。由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取自愿參保的方式,所以通過制度激勵來引導居民參保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在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激勵政策的力度不夠,沒有充分起到鼓勵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作用。
1、在制度設計時應注意鼓勵和引導不同年齡段的參保對象。按《金鄉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年滿60周歲,繳費滿15年即可領取基礎養老金。對連續繳費年限滿16年不滿20年、滿20年不滿25年、滿25年及以上(不包括補繳年限)的參保人員,到60周歲領取養老金時,每人每月分別增發基礎養老金20元、30元、40元。通過問卷調查以及個案訪談我們了解到,由于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而且大部分年輕人并沒有過早養老的意識,認為有閑置資金可以做理財投資,收益會更高于繳納養老保險金。只要到了59周歲一次性補繳,即可得到一筆可觀的收益。另外,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同樣的錢,晚年再補繳明顯比每年按時繳費獲得微薄的政府對連續繳費的居民的補貼更“劃算”。
2、地方政府補貼較少,并未達到相應的激勵作用。已知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參保人員選擇500~1,500元5個繳費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繳費補貼;選擇1,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按照1,500元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但是調查顯示,居民普遍認為這些微薄的補貼會因物價上漲、利率調整等影響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所以,政府補貼并不能達到激勵居民選擇高繳費標準的目的,正如問卷調查顯示,被調查者選擇100~500元繳費標準的占比59%。
(二)養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問卷調查顯示,64%的已經領取養老金者反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養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領取養老金者表示擔心物價上漲,養老金貶值。根據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 (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繳費標準計算,可得每月可領取養老金215.82元。而問卷調查顯示,60%的居民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為201~600元之間,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間。也就是說至少繳費標準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領取215.82元以上的養老金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問卷調查也顯示,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選擇每年繳費標準為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的占比21%,選擇501~1000元繳費標準的僅占17%。所以大多數居民每月能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個案訪談中,居民普遍反映隨著物價不斷上漲,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現重大疾病等狀況,這些養老金是遠遠不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保現象難以避免。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通過個案訪談了解到,目前山東省金鄉縣每年有大量外出務工人員,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也有很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三、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參保激勵機制,提升繳費檔次。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在我們的問卷調查中也顯示,有59%的被調查者選擇了100~500元的繳費檔次。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普遍傾向于選擇較低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對于低繳費檔次的存在,從短期看,可能會減少政府財政的補貼支出,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但是從長遠看,城鄉居民繳費水平過低,則其年老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同樣較低,較低的養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仍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埋單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過政府輿論宣傳等方式,讓居民深入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鼓勵有條件的城鎮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以便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對“多繳多補”、“長繳多補”政策的實施,目前山東省金鄉縣已經實施了這兩種政策,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反映補貼太少,不能起到實質性的幫補作用。因此,這樣的補助力度還應該加大,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從而實現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基本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
(二)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監管,提高支付水平。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核心,而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則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一是基金資金來源方面,山東省金鄉縣可以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良好銜接以后,引導社會資金、商業資金注入到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基金中,讓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多元化,從而更好地參與市場運行,應該在保證基金收入在通貨膨脹率以上的情況下,最大化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二是基金監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形式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資金操作運營―養老基金發放等各方面多環節的進行監督管理,從而保證基金的正常運行;三是在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規劃、多層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會招標的方式競選基金管理公司,讓基金公司幫忙管理一部分的養老資金,一部分資金交由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進而保證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發行與城鎮居民養老基金相關的債券,供地方養老保險購買,也可以將一部分資金投資穩健的股票。以多個方式將養老資金分流,通過多種渠道保證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與其他制度的銜接。一是要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具體來說是城鎮居保轉為職工險時,可以將“城居保”人員個人賬戶里的本息額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的最低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再按照職工保險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等到符合職工保險規定的條件時享受相應的職工保險待遇;當職工保險轉為城鎮居保時,可以將職工保險個人繳費及利息部分并入城鎮居保個人賬戶,按相應的城鎮居民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并按城鎮居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的城鎮居保待遇;二是要做好不同地區之間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具體來說,需要建立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聯網共享平臺,把各地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統一共享在該網絡平臺上,從而實現不同地區之間的信息高效迅速連接、分享,達到解決現在跨區域養老保險信息不能及時傳遞的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1]郭嘉儒.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J].理論學習,2014.7.
[2]王偉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以安化縣為例[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雙月刊),2015.2.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
按《*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興政發〔1995〕56號)參加“老農保”的人員,符合“居保”參保條件的,本人自愿,可將“老農保”關系轉移參加“居保”。
(一)未享受“老農保”養老待遇人員,本人可申請退出“老農保”,參加“居保”。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按“居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向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標準不得低于轉移當年最低繳費標準;若按最高繳費標準折算后,“老農保”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余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個人。到達享受養老待遇年齡時,按“居保”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二)已享受“老農保”養老待遇,年齡在70周歲(含70周歲)以下的人員,本人申請,可將原計算“老農保”養老待遇時的個人帳戶積累總額減去已領取養老金本金后的余額,作為參加“居保”的繳費額,按上述“折算”的辦法參加“居保”;個人帳戶所剩余額不足轉移當年“居保”15年繳費額的,由參保人補足。
不愿轉入“居保”,也可以在保留“老農保”關系的同時,再一次性以補繳15年保險費的方式參加“居保”。辦理養老待遇領取時,二種待遇分別計發,同時享受。
(三)年齡70周歲以上(不含70周歲)的“老農保”參保人員和不愿轉移“老農保”關系的人員,仍保留“老農保”關系,按“老農保”規定執行。
二、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
按《*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興政發〔2007〕59號)參加“新農保”的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居保”。“新農保”基金并入“居保”基金專戶管理。
(一)未享受養老待遇人員,按“居保”規定續保繳費。到達享受養老待遇年齡時,按照不重復享受政府參保補貼和基礎養老金的原則,將個人帳戶剔除“新農保”財政補貼后的積累額除以“居保”規定的養老金計發月數,再增發基礎養老金。
(二)已享受“新農保”養老待遇人員,轉入“居保”時,在“新農保”養老待遇的基礎上,從2009年1月起,每人每月按上年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7374元)的0.5‰增加養老金(13.69元);以辦理養老待遇的年齡為基準,年齡69周歲的,在統一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年齡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人員,再增加20元。
三、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
(一)參加“居保”未享受養老待遇人員,本人自愿,可將“居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加“企保”。“居保”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剔除財政補貼后的余額,按蘇勞社險〔2006〕2號文件規定,以“折算”或“補差”的方式轉入“企保”,按“折算”或“補差”方式確定的繳費年限、個人帳戶與參加“企保”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并計算。
參加“居保”的首次繳費時間為參加“企保”的起始時間,轉入“企保”后,須繼續繳費5年以上。
(二)參加“企保”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如無力續繳或不愿續繳保險費的,可申請將“企保”養老保險轉移參加“居保”,“企保”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本息轉入“居保”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