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政法專業就業前景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近年來大學生群體在社會生活中的負面影響問題日漸突出,使民眾對于高等教育的意義和價值產生了疑惑和不信任,甚至出現了完全否定的態度和聲音,主要的原因可歸結為大學畢業生工作能力的缺乏和就業率的持續低迷。
這其中除了社會科技水平的高速發展對人才的要求提高和近年來全球性經濟低迷的影響外,教育體制與人才培養方案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也值得教育界進行自我審視。而在整個大學畢業生群體當中該問題凸顯的又是就業率排名顯著低下的專業,法學類專業不幸連年上榜。
自2010年始,致力于大學生就業數據挖掘的麥可思研究院根據前3年綜合考量的數據,每年一個本科和高職的代表性專業預警榜。該榜單中“紅牌”專業為失業量較大,就業率、月收入和就業滿意度綜合較低的專業。截止到2015年該機構的統計數據,在過去6年的預警榜上,法學年年都屬于“紅牌”專業。 這與開設法學專業高校對于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認識有很大的關聯。
一、非學科優勢高校開設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不明確
我國大陸地區基于解決經濟和就業問題,自1999年開始進行擴招,擴大普通高校本專科院校招生人數。 這一舉措通過擴寬入學的渠道短時間內在表面上緩解了中等教育畢業生的就業壓力,意在大幅提高社會主要勞動力群體的學歷與素質,為社會輸送高質量的人才,但同時卻將壓力轉嫁于同擴招比例相比師資力量與硬件設施遠不能滿足擴招需要的高校。
在此背景下,各高校紛紛開設硬件投資較少,開設成本較低的法學專業,招收教師教學水平與學歷背景參差不齊,甚至有政治學、哲學等專業的教師補充法學的師資力量,教育水平可想而知。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在高校建設綜合性大學的整體目標中被邊緣化和忽略。而這種現象在理工專業為主的高校尤其嚴重。
盲目開設法學專業,不重視培養目標,只能隨大流跟風的制定目標和方案:早期擴招就開設法學專業的非學科優勢高校將法學放在經濟系或管理系,開設專業定位經濟法專業,目標定位于管理人才,隨后跟風改為大類法學招生,定位不明;現階段法學專業仍然存在隸屬于文學院的現象,除了該校實在無法將不具規模的法學專業進行科學的分類外,完全看不出專業歸屬的培養目標定位。法學專業開設的意義成為建設綜合性大學的犧牲品。
二、應用型法學教育方式錯位
與教育目標不相適應的還有教育方式的錯位。在目前著力強調培養應用型人才的背景下,各高校的培養方式各有奇招。據了解,理工類、醫藥類、外語類大學開設法學專業一般會與本校的優勢專業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捆綁。將主干專業基礎課程概論納入法學人才培養計劃中,以此方式將可依托的行業知識計劃在法學課程中。
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在最終的就業中并未體現出明顯的優勢,反而因為大量占用課時導致原本課程多、課業壓力大的法學專業課程體系臃腫不堪,但收效甚微。此類高校法學畢業生在就業時多遭行業對于畢業院校性質的質疑,只能通過參加司法考試或者考研來“洗白”學歷,重新進行就業目標的定位。
除非學科優勢院校存在此類的問題以外,一般院校在培養研究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的選擇上難以取舍。一方面,源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研究生招生規模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調整,入學率有所提升。在法學就業普遍不景氣的壓力下鼓勵考研成為很多院校的選擇;另一方面,社會對法學專業人才的實踐能力期待值不斷提升,出現專業崗位空缺卻招不到合適的工作人員的現象又讓法學專業教育看到了就業前景和希望。
但目前的教育教學方式依然是以基礎理論教學為主,實踐性課程的滲入緩慢而不足,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現階段立法節奏也出現了與社會逐漸脫節的趨勢,新生事物快速大量的闖入社會生活,卻在出現問題時無法可依,即理論沒有很好的指導實踐,實踐也沒有促進理論的發展。
三、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界定
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應基于社會對于實踐型人才的需求。以法學畢業生就業方向進行劃分,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公、檢、法等部門為代表的公務員法律隊伍建設中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另一類是包括律師在內的其他社會服務型工作領域,如:企業法務、金融、保險、投資、財務、審計、建筑、房地產等等。而細分行業,對于法學人才的要求各有不同。
(一)政法崗位人才培養目標的界定
政法類崗位對法學人才的需求一直被認為是法學畢業生捧上“金飯碗”的重要途徑,即便是近年來此類崗位需求有所飽和,但立志報考公務員的畢業生依然不在少數。但政法崗位的招考要求基本都是無彈性的硬性條件,如對學歷、專業、通過司法考試等要求,在此基礎上,招考單位也更希望即便是應屆畢業生也能在短期內迅速接手工作。
目前除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法政工作崗位之外,各地法檢、公安部分職位也設置了聘用制崗位,應屆畢業生可在校實習期間接觸此類工作,畢業后有機會簽署聘用合同從而獲得工作機會。
此類崗位的工作人員是社會的司法者和執法者,對現有立法的熟知、應用和掌握要求較高,應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進行教學,奠定從業基礎。同時此類工作崗位也要求對現有立法有法理層面的理解,以便工作中具體事件處理方式的變通。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于培養應試水平可通過司法考試,基礎知識儲備充分扎實,能夠理解政法類工作性質并能夠很好的學以致用,將理論與司法、執法實踐相結合,理論水平高同時實踐能力強的專業化人才。
(二)社會其他類崗位人才培養目標的界定
相比政法類工作崗位,社會其他類崗位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是多樣性的。以律師為例,在通過司法考試的基礎上,經過一年的實習并通過律師協會的考核最終成為一名執業律師以后,仍然需要進行行業方向更為細化的發展,如民商類、經濟類、建筑工程類、家庭關系類等等。有行業歸屬的律師才會在律師行業發展得更加專業,而這種細分和社會其他法律工作的要求又非常的契合,如:不同行業的企業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財務、金融、審計等等。
此類工作崗位要求知識面廣,有相關行業的知識背景并能以其他專業學科作為法律事務工作的依托,實際上要求比政法類崗位更高。此類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于法學基礎知識掌握全面、應用能力強、知識結構多樣化的復合型人才。
四、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實施
基于以上分析,現有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和方式顯然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在著力培養應用型法學專業人才和復合型人才的目標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實施:
(一)現有人才培養方案基礎上進行應用型改革
現有高校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依然是重理論水平輕實踐能力的,包括研究生教育中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在社會上的認可程度也不同。高校教育更倚重學術類人才的培養,此類學生求學競爭壓力大、分數高、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水平,但基本是與社會脫節的狀態。通過高校教育傳遞給社會用人單位的信息依然是學術類畢業生質量高于專業實踐類畢業生,對社會反而是一種誤導。故應對現有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改革,加大實踐性課程的力度,并對教學方式方法以及教學條件做相應的修改。
以往的法學教學主要通過案例講解實現理論聯系實踐,現有條件和需求表明紙上談兵遠遠不足以進行知識的傳授。以支付方式和跨境交易為例,都需要見習金融、進出口貿易領域的工作流程,走出課堂的教學應在改革之列。除此之外包括獎學金、助學金也要向專業實踐性方向予以支持和傾斜,體現對專業實踐型人才的重視,明確學術與專業實踐培養的價值及畢業生的走向問題。
(二)專業方向應社會需求而定
無論人才方案如何改革,滿足畢業生的就業需求同時向社會輸送有價值、有能力的人才才是根本目標。理論作用于實踐,實踐又能夠指導理論的發展。法學研究不能夠脫離社會需要,因此,對社會需求的把握是法學教育最明確的指向標。
進入21世紀后的世界科技進步迅猛,新生事物層出不窮。立法一方面有其穩定性,一方面需要與時俱進。基本的道德規范作為底線,法學基礎理論不變,立法內容隨社會發展不斷更新,法學專業方向和課程設置應順應社會的發展,契合社會的需要。以知識產權為例,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屬世界領先水平,但單純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在各行業的適用性并不高。
如目前較發達的游戲產業,要求法務工作者對游戲行業有一定的了解。而游戲行業本身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對人才需求也較高,但顯然傳統的學科劃分不可能細化到此專業層面,自然是無法滿足社會行業需求的。所以,法學專業方向的劃分應順應社會需求。
(三)培養模式逐步向聯合培養方式發展
在現有的培養模式下,法學教育能夠達到的理想效果是專業知識的傳授使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較為牢固,在工作崗位上不因知識儲備的問題而不能勝任工作,這同時也是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的瓶頸所在。作為通用專業,法學的人才需求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畢業生就業的多元化才能根本性解決就業率低的問題。多元化的就業方向要求學生的知識結構也是多元化的,單一的法學教育解決不了法學知識以外的知識體系擴充。
通過不同行業與高校法學專業聯合培養的模式,一方面促進高校與企、事業單位的交流,及時了解行業需求;另一方面將其他行業的專業知識通過見習或實踐的方式融入法學教育,可成為法務運用的依托,為就業打好基礎。
(四)加大實踐型教師的引進
目前高校的師資引進依然片面重視學歷背景,一味要求高學歷。部分高校教師的教育工作背景單純存在于校園,畢業放下書本的同時拿起教鞭,除了理論的學習和研究以外并未從事過任何應用實踐型的工作。在大力倡導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下,無實踐經驗的教師在實踐性教學的過程中其本身的知識結構和社會經歷都是缺乏的,難以帶給學生有價值的實踐性指導。所以加大實踐型教師的引進力度,其作用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