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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時代;博物館;保護措施
文物是我們去了解過往,了解時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通道。所以具有十分鮮明的研究價值,并且無論是文物所展示出的藝術觀賞價值還是藝術文化價值都十分的寶貴。所以對這些文物的保護工作十分重要。進入到新世紀之后,信息時代到來,信息技術也在實際的應用過程當中表現出了極大的應用價值。基于對信息技術的進一步了解,其可以在實際的文物保護過程當中發揮作用,但是如何將這種新技術融合到其中就顯得的十分重要。因此,對信息時代下文物的保護措施研究有著鮮明的現實意義。
1 信息時代對博物館的新要求
1.基礎設施要求。首先在實際的應用于發展過程當中,因為一些博物館的庫房面積較小,所以文物亂放的現象時常發生。這對于文物的損害是十分巨大的。其次,一些博物館會因為資金的問題,文物存儲庫當中并沒有防潮設備、以及計算機等基礎設備。而這在加程度之上直接限制了科技在文物管理當中的應用。對于博物館的發展也十分不利[1]。
2.專業化服務系統要求。隨著信息化技術的進一步應用,專業化服務系統逐漸成為了博物館信息化建設的基礎問題,尤其在現階段微博以及微信等進一步應用,讓博物館的發展尋求到了新的路線,一些博物館也注冊了自己的官方微博。但是就其具體的使用情況來說,這方面的建設仍然具有十分鮮明的提升空間。
3.高素質人才要求。信息時代背景下對于博物館管理人員而言,在新的時代背景下不僅應當具備文物保護的相關知識而且還要具有熟悉運用網絡技術的能力。我國博物館文物保護工作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存在專業知識陳舊、網絡運用不嫻熟等現象從而影響了博物館管理工作的創新化發展。
2 信息時代背景下博物^文物的保護措施
1.完善博物館文物的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是博物館文物保護的基礎所在。因此在實際的發展過程當中,想要進一步提升文物保護的水平,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完善十分重要。而完善基礎設施的建設則需要立足于博物館管理者的思想層面進行考慮,因為只有管理者從思想層面認識到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性,其建設才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要不然就是一句空話。立足于實際操作層面來說,其建設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考慮:第一、我們國家的政府應該進一步加大對博物館的扶持,從經濟層面進行支持,通過這樣的方法進一步改變文物的存儲環境,從而降低環境損傷。其次,博物館應該根據自己當下發展過程當中所面對的問題進行設備購進。例如處理能力較強的系統等。再次,博物館應該進一步深化自己的信息化建設水平,提升軟實力。例如在實際的管理過程當中可以建立一個專用的信息網絡以提升管理的質量[2]。
2.建立專業化的服務系統。專業化的服務系統是當下信息化博物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其在實際的應用與發展過程當中,專業化服務系統的建立應該引起必要的重視。對于此種服務系統的建立,并且立足于當下信息化背景之下,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應該在實際的應用以及建設過程當中建立一個完善的數據庫系統,這是專業化服務系統的基礎所在。在此基礎之上則應該對文物的資料管理系統進行積極的建設,這一階段建設的主要目的在于可以讓數據庫系統進一步朝服務系統進行轉變。再次,應該進一步加強展館的監控系統建設,以保證展館當中的文物安全,并對參觀的人流量進行合理的控制[3]。
3.完善隊伍建設。雖然當下對于信息技術的進一步應用在很大程度之上可以進一步解放人們的雙手,但是技術的應用,以及管理都需要落實回工作人員身上。所以對于隊伍的建設應該保持高度的注意,信息時代之下,工作人員的相關素質要求在很大程度之上應該從新進行規范。對于人才隊伍的建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應該對管理人員的招收應該采用公開選拔的方式。在實際的選拔過程當中,需要做到公平公正,這樣才能保證選拔出的人才質量得以進一步完善,應用以應聘者的能力為基本準則,而不是以資歷或是學歷進行選拔。其次,應答進一步增加現有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可以采用在崗培訓的的方法。再次,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進一步激發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以及工作行為規范[4]。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國家近幾年的信息化程度正在不斷的提升,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移動互聯技術的進一步應用,讓信息技術在實際的生活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基于其應用價值的不斷體現,我們希望其可以在其它事物當中進一步發揮社會價值。而信息技術進入到博物館文物的保護當中就是一個新應用方式的發展。本文以上內容立足于博物館文物保護工作基本內容,對其在信息時代下的改變進行了簡要的論述。希望可以通過本文以上內容的論述進一步完善博物館文物的保護措施。
參考文獻
[1]張麗虹. 信息時代背景下博物館文物保護措施研究[J]. 黑龍江史志,2014,15:253-254.
[2]趙東. 數字化生存下的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開發研究[D].山東大學,2014.
一、我縣文物保護工作現狀
經過三次歷史文化遺產普查,我縣至今有省級文保單位3處,縣級文保單位31處,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護點70處,及200多處登記在冊的地面文物。這些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有新石器時代遺址、唐宋窯址、明清古民宅、古橋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紀念地等等,類型齊全,歷史延續性強,是我縣六千年文明史的紀實寫真。尤其是構筑在海岸線上的40余處明代抗倭遺址,更是我縣人民抗擊外敵侵擾的歷史見證。近年來,我縣庫藏文物的收藏量也顯著增加,器物類從原有的數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畫從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冊,宗譜80余種,還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銘、工藝品與革命文物等等,為我縣建立博物館、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礎。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古窯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地下遺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近幾年,先后搶救性調查發掘了萬家山墓葬群、黃土嶺墓葬、何婆嶺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區、大溪蔣村宋代古墓、黃狗山宋代瓷窯殘址、花岙島古代遺存等,盡職盡力做好了塔山路東首延伸段的塔山遺址的保護工作,使一批面臨厄運的地下文物得到搶救性保護。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廟、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廟、東門島燈塔、東門島天后宮、王家謨烈士墓、陳漢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戲亭等十余處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負責制,做到24小時不斷人,還加強“雙鐵”安全保護措施,實現“110”報警聯網,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文物部門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庫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評為寧波市文博系統安全先進單位。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足石刻保護,促進大足石刻科學研究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寶頂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門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屬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遺址和附屬文物等。
第三條 大足石刻保護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科學保護、深化研究、注重傳承的原則,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合理利用、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傳承的關系,確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大足區人民政府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加強保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并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大足區人民政府設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稱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設立大足石刻保護社會基金、提供志愿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大足石刻的保護。
第六條 對在大足石刻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大足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大足石刻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大足石刻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本市和大足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八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大足石刻保護規劃,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養、修繕計劃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方案,并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應當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劃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碑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大足石刻保護標志和界碑界樁。
第十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大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大足石刻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建筑物、構筑物的選址、布局、規模、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大足石刻歷史風貌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規劃。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發現違法建設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向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符合保護規劃、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歷史風貌、污染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由大足區人民政府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滿足文物保護需要的,由大足區人民政府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搬遷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態系統信息進行記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態系統。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林木,除保護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采伐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部門在批準采伐前,應當征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廣使用電、氣、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實施大足石刻修繕、搶險加固、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后,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五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的除塵、龕檐維護、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養維護,實施日常保養維護工程,應當編制保養方案,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大足石刻監測制度,配備監測專業人員和設施設備,對影響大足石刻保護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并建立監測日志。發現安全隱患的,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對保護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雷的器材和設施,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大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采礦、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壞土壤、水系;
(三)損壞旅游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四)生產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經營、運輸或者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三)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
(四)修墳、立碑、打井、修渠;
(五)在無吸煙標志區域內吸煙;
(六)在禁止閃光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
提倡和引導使用電子煙花爆竹和電子香燭。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足石刻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支持與大足石刻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豐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陳水平。
第二十一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石刻風化、滲水、裂隙治理和病蟲害防治等項目的科學研究和應用。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對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二條 大足石刻館藏文物和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電影、電視劇(節目)需要拍攝大足石刻文物的,應當保證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攝單位應當制定文物安全保護措施,與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簽訂文物安全協議,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四條 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不得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制定活動方案,落實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開展。
群眾自發開展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確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動安全。
第二十五條 利用大足石刻開展文化旅游活動應當符合大足石刻的歷史和文化屬性。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合理確定各個景點的環境容量和游覽路線,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旅游旺季疏導游客的具體方案。
進入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開展講解活動的講解員、導游、旅游志愿者應當接受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提供的免費培訓,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歷史文化內涵的講解服務。
第二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商業業態、經營服務網點統一規劃,使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等與大足石刻整體風貌相協調。
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經營,文明待客,誠信服務。
第二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駛入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因特殊情況確需駛入的,應當征得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大足石刻保護標志或者界碑界樁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改正,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開山、采石、采礦、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壞土壤、水系;
(三)損壞旅游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四)生產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或者文物保護設施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經營、運輸或者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并處責令停產停業;
(三)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修墳、立碑、打井、修渠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并處責令停產停業;
(五)在無吸煙標志區域內吸煙或者在禁止閃光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遵守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輛擅自駛入大足石刻保護范圍,或者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未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未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與文物、旅游、林業、市政、園林綠化和除大氣污染外的環境保護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處罰,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關鍵詞】:古建筑群;消防安全;規劃
中圖分類號:X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997-0668(2008)061084-04
一、引言
中華民族有著博大久遠的民族文化,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擁有5000 年文明而不曾中斷的國家,悠久的歷史賦予了我們豐富的文化遺產,構成了獨特而燦爛的文明景觀,它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的驕傲,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迄今我國已有29處文物古跡、歷史名城和自然景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繼意大利、西班牙之后的第三大遺產國。還有100多個項目被列入遺產預備清單中,居全世界首位,已經成為遺產大國。
遺產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對待文物古建筑必須始終把保護放在第一位。《文物法》規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然而,目前的現實是,絕大多數的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未有較完整的規劃。以山西為例,共有木制結構古建筑18118處,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結構古建筑占全國的72.6%,其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國保)有119處。這么多的古建筑,除平遙古城的消防專業規劃正在編制中外,其余的還沒有一個做出消防專業規劃。
當前,盡快能科學、合理地對古建筑做出消防安全保護的規劃,將古建筑的消防專業規劃納入總體保護規劃,已顯得刻不容緩。
二、古建筑群消防規劃的特殊性
眾所周知,消防規劃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給水、消防通訊、消防裝備等內容。通過對平遙古城消防建設整體規劃、應縣木塔修繕保護工程中消防站及配套給水建設工程、渾源懸空寺消防改造工程等項目的審核,認為古建筑群的消防規劃,不應套用一般消防規劃中的常規做法,而應根據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現狀,把握好其消防規劃的特殊性:
1. 建設小型適用型消防站
(1)消防站建設的迫切性
《消防法》規定:“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在山西,包括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在內的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均未建立專職消防隊。一旦發生火災,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地撲救。
1998年以來山西省發生古建筑火災21起,大部分由于距離消防隊較遠,沒有得到及時撲救,造成較大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達553萬余元,珍貴文物的損失無法用數字估量。如2003年3月大同市廣靈縣的文廟火災,由于該縣沒有消防隊,水源缺乏,導致文廟大殿付之一炬。
有鑒于此,加快古建筑群消防站的規劃和建設,非常重要和迫切。
(2)消防站的建設要因地制宜、多種形式、小型適用
古建筑群大多為毗連建造的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耐火性能極差,火災荷載大,防火間距嚴重不足,一旦發生火災,火勢會迅速蔓延擴大。
針對古建筑火災的蔓延特點和當前消防警力相當緊張的實際,古建筑的消防站規劃和建設要考慮以下特點:
a 不應套用《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規定的消防站的布局以接到報警后5分鐘消防隊到達責任區邊緣和保護面積為4―7平方公里的要求。應在不破壞古建筑群整體格局的前提下,將到達的時間減到最小。如應縣木塔修繕工程方案中,將消防站站址選擇在距木塔約1500m處,設計為消防隊接到警報后5分鐘到達木塔,責任區最大面積為4Km2。這樣的方案就不合理,國家之所以在當前警力相當緊缺的情況下,擬批準應縣建公安消防站,主要是出于保護應縣木塔的需要。所以該消防站應以保護應縣木塔為主,可以兼顧縣城的火災撲救需要。
b 可以建公安、企業專職、兼職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站,人員數量也要切合實際。
c 消防站的建筑面積也不一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可因地制宜,不要建大而全的消防站,宜小型、適用。
d 消防站的建筑形式可不拘一格,不一定非是紅色的大門和現代式樣的建筑,可以設計為仿古建筑與周圍的古建筑群格調相協調和一致。
2. 消防器材裝備要立足古建筑火災撲救的實際
(1)消防車輛配置應與消防通道相適應
古建筑群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暢的問題,例如平遙古城最窄的通道還不足1米,在消防車輛的配置上,除配置普通的消防車外,還要配置適合其街道通行的小型消防車。做規劃時不能按照常規的思維,一定要讓消防通道來滿足消防車的通行要求,反而應是消防車輛要盡量適應古建筑群消防通道的需要,如平遙古城和五臺山風景區都購置了1輛小型水罐消防車,以適應當地實際。
對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嶇坎坷,或建于城區,但設有門檻、臺階等情況而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古建筑群,其專、兼職消防隊可以不配消防車輛,應配手抬機動泵,推車式滅火器等適用型的器材裝備。
(2)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減少火災撲救時的水漬損失
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嚴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特別貴重的歷史珍品,對這類型的古建筑,火災撲救時必須減少水漬損失,要研發和配置適合撲救古建筑火災所需的水漬損失小、節水型的滅火裝備和搶險救援器材如高壓脈沖水槍等,達到既節約用水又減少損失的目的。
3. 消防供水要因地制宜
(1)建不同類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古建筑消防水源嚴重缺乏,山西省119處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經過前一階段的專項治理,目前也只有39處建有消防水源,仍無法滿足火災撲救的需要。部分有水源的古建筑群如平遙古城,也存在消防管網覆蓋區域少,供水管徑小,供水壓力、流量達不到滅火要求等問題。
消防規劃時,在缺乏水源的地區,要結合古建筑群的地形特點,建設不同類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在消防車能夠到達的地方,應修建供消防車取水用的設施。靈石縣王家大院、忻州的唐代建筑佛光寺結合古建筑依山而建的地形條件,在山坡的較高處修建了高位消防水池,建成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滿足滅火的需要。
(2)消防給水管網的布置要滿足滅火救援的實際
在一時還不可能建大量消防站的情況下,大部分古建筑距離消防隊較遠,或因地形等條件的限制,一旦發生火災,消防車在短時間內無法到達。這樣在室外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上也不應按照120m的間距和150m的保護半徑布置,古建筑必須立足于自防自救,其間距應能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古建筑內為宜。如三多堂在每個院落安裝3個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內消火栓,無法設置消火栓系統的,采用手抬機動泵串聯遠距離供水滅火;應縣木塔將室內消火栓移至室外設置,稱之為室內消火栓外置,并設有明顯標志;五臺山在室外消火栓處設置啟泵按鈕,以便火災時使用。
4. 古建筑的開發利用和消防安全布局應合理
古建筑之間以及部分古建筑與其他建筑之間,普遍存在防火間距嚴重不足問題,特別是座落在城區的古建筑尤為突出,如太原的崇善寺,地處成片民居包圍之中,有的已只有一墻之隔,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將會形成火燒連營之勢。
規劃時要將古建筑群內的危險源逐步搬遷,影響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周邊的建筑,應下決心列入拆遷計劃。如平遙古城內的工廠、學校等已列入規劃予以分期遷出;大同市將與善化寺距離太近的民房拆除,使隱患得以消除。
古建筑群進行開發和利用也應有科學規劃,應該建立在保護的基礎上,在相應歷史、文化背景下進行;廟宇或者類似歷史建筑,利用時就應該參照它在古代時的使用功能,這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成的利用方式。不能合理的開發和利用,就會帶來安全隱患。“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古建筑群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宮被出租并用做一家能容納700人的武術學校。2003 年1月19日,遇真宮主殿因照明線路搭設不規范并疏于管理發生大火,最有價值的主殿三間共236平方米建筑全部化為灰燼,周邊文物也受到不同程度影響。
5. 古建筑的消防技術保護應列入規劃,但不應破壞其原貌
(1)維持原貌、確保重點
大部分的古建筑既有極高的文化和藝術價值,又有相當大的火災危險性。如何使它們免受火災危害,也是消防規劃的重要內容,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術保護措施必須列入消防規劃,這是古建筑群的消防規劃與一般的消防規劃所不同的重要特點。應將古建筑按重要性分為不同類型的保護等級,有重點地分別采取不同的消防技術措施予以保護。
《文物法》規定:“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術保護原則應是在不破壞古建筑原貌的基礎上,確保消防安全。
(2)古建筑內不宜設固定消防給水設施
《建規》中規定:“國家級保護單位的磚木結構和木結構建筑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這樣的規定不切合實際,古建筑內不宜設固定消防給水設施。以山西應縣木塔為例,該建筑始建于遼代清寧2年(公元1056年),距今948年,高約67.3m,是現存塔身最高、年代最古老的木結構佛塔,其獨特的價值就在于它是工藝精湛的全木結構的建筑,如按建規的要求設置噴淋和消火栓系統,就勢必破壞其原有的價值,失去了保護的意義和初衷。在不宜設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古建筑群,宜增加推車式滅火器的配置數量。
(3)古建筑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避雷設施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保護古建筑的有效措施,但消防技術規范恰恰沒有規定古建筑要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998年4月4日凌晨,山西省臨汾市堯廟廣運殿發生的特大火災,火災發生半小時后,值班室的人員還未發現,致使磚木結構的廣運殿及殿內堯王等泥塑像9尊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451.17萬元。如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被及時發現,損失將會減到最小。
避雷設施也是預防古建筑火災事故的有效手段,大多文物古建筑防雷設備不夠完善,這類事故也多有發生。2004年4 月26日山西運城稷山大佛寺遭雷擊發生火災;2002年9月7日,應縣木塔遭雷擊,所幸未引發火災事故。
(4)加強用火用電的規劃
對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主要建筑禁止設置電氣線路。其它古建筑內不符合要求的電氣線路,應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要求做出改造規劃。
古建筑周圍居民的用火管理;確定為宗教活動的建筑,對點燈、燒紙、焚香的場所和方式均應做出規劃,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 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措施要更加完善
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還存在產權不清,責任不明,安全保衛人員短缺,業務素質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單位整改火災隱患的手段單一等一系列的問題。所以對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做出規劃,予以完善,也是其不同于一般消防規劃的重要特征。
(1)完善法規體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規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單位共同負責。”不僅如此,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規體系,明確各級政府、使用單位、管理單位、消防監督部門等各自的責任。
(2)古建筑的保護要立足自防自救
古建筑火災蔓延迅速,其保護必須立足自防自救,要規劃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特別是義務消防組織,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預案,且要切實加強演練。
古建筑大多被城鎮或鄉村所包圍,應和周邊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聯防機制。
(3)拓寬籌資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文物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古建筑消防保護的經費要列出規劃,安全投資渠道要多元化。對國家級的文物保護單位,不一定非要當地政府投資,象山西這樣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國家應予以資金上的傾斜和支持;同時也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參與古建筑消防保護,或從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資金等多渠道籌資,以保護全人類的共同遺產。
三、結論
1. 必須將消防規劃納入古建筑群總體規劃。古建筑的防火技術保護、開發利用、消防安全管理等也應作為規劃的主要內容。
2. 古建筑群的消防規劃編制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古建筑的特殊性和歷史性,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
根據《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2015)中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管道所經地區的地形地貌、交通、人文、經濟的發展狀況等條件,在線路走向方案選擇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一般地區選線原則
(1)線路走向根據沿線地形、交通、工程地質、動力等條件,沿線進氣、供氣點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運輸、動力等條件經多方案比選后確定;
(2)線路應順直、平緩,合理利用地形條件,以降低工程建設投資;線路走向應減少與天然或人工障礙物的交叉,盡量避免發生大型的穿跨越;
(3)盡量靠近或沿現有公路敷設(按有關法規、規范和標準規定保持一定間距),以便于施工和管理;
(4)線路應避開多年生經濟作物區域和重要的農田基礎建設設施;
(5)線路應避開重要的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
(6)根據管道服役年限,應考慮管道擬通過地區今后可能的發展變化,合理確定線位與地區等級;
(7)線路應盡可能避開城鎮規劃區、飛機場、鐵路車站、海(河)港碼頭、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和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區等區域;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在上述區域內通過時,必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8)除管道專用的隧道、橋梁外,管線嚴禁通過鐵路或公路隧道、橋梁、鐵路編組站、大型客運站和變電所;
(9)管線應避開滑坡體,并盡量躲開崩塌、泥石流、地表塌陷等不良工程地質區、礦產資源區、嚴重危及管道安全的高烈度區、地震頻發區和活動斷裂帶;當受條件限制必須通過時,應選擇合適的位置,縮短通過距離,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0)盡量避免對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的破壞,防止水土流失,應考慮有利于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的恢復,保護沿線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使線路工程與自然環境、城市生態相協調;
(11)線路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后期的管理和維護,盡量防止新建管道出現違章建筑。
2)不同地區選線原則
(1)平原地區選線
A、線路力求順直,縮短線路長度,節省鋼材和投資,同時應考慮管線與地上、地下各類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和交叉;
B、根據相關法規,線路選擇應考慮城鎮規劃、道路規劃和水利規劃,管線盡可能不與之發生沖突;
C、盡量避開地下采礦區的范圍、礦藏埋深;
D、盡可能避開城鄉人口密集聚居區。
(2)山區選線
A、管線通過山區時,應盡量選擇通過山區段線路短、坡度平緩、山形完整的地段;
B、若山脊線與管線走向一致,且山脊寬、順直、施工方便時,應考慮選擇走山脊;
C、山區管線盡量選擇可通行的山谷或河谷地段。若河谷寬且平坦,則管線可考慮在河床高階地敷設;若谷地地形狹窄,建構筑物擁擠,則應另辟路線;
D、線路需越嶺時,應盡量選擇山埡口通過;
E、線路需通過縱坡時,應選擇縱向坡度較緩(不宜超過45°),且坡長較短的線路。若坡度陡、高差大、基巖完整,進出洞口施工方便,則可考慮采用隧道通過;
F、線路盡可能不沿山地等高線平行敷設,若必須通過時,應選擇縱向坡度較緩(不宜超過35°)和削山開挖后巖層穩定的地方通過;
G、管線應盡量避免在滑坡、泥石流、陡坡、陡坎等易造成管道失穩地帶通過;
H、無法避開的滑坡,管線應從滑坡的后緣外,距滑坡體邊界線一定距離繞過滑坡,否則應從滑動面下方通過或架空通過;
I、橫過泥石流的管線應選擇在泥石流動態區以外通過;
J、山區和丘陵區要注意避開礦區;盡量避開密集的林帶,難以避開時,應選擇林帶較短的地帶通過。
(3)壓礦區、采空區段選線
A、主動避讓
通過多方案的比選和優化,使擬敷設的管道盡量不占壓礦產資源,未來也將不面對可能的采空區,進而使管道免受采空沉陷的影響;對已形成的采空區盡量避讓。
B、預留保安煤柱
a、當管道無法主動避讓某一煤礦時,通過協調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產權所屬單位,在管道所經之處下方預留保安煤柱。
b、建議業主與煤田產權單位及設計單位協商在管道所經之處設計保護煤柱,對管道下方進行專門的特殊開采設計,選取合適的開采方法,報請省一級煤炭主管部門和油氣管道管理部門聯合批準后方再行開采,避免開采過程中方法不當引發滑坡、垮塌等地質災害,并在開采過程中加強管道應變監測和地表位移監測。
C、無法繞避必須通過采空區
a、穩定的采空區實際上對管道安全不再構成威脅,應敢于選擇通過已經進入穩定期的采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