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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只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于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此可見,對于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 二)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于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后果是由于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三)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于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四)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為犯罪。
(五)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不之處在于,一是侵犯交通運輸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運輸的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鐵路交通運輸全。二是在客觀方面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內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關鍵詞 交通肇事罪 犯罪構成 逃逸 酒后駕駛 共犯 自首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06.065
Abstract At this s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quantity of motor vehicles in our country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raffic accidents in some malignant accidents to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caused great harm, they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on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in our country to develop, so it is necessary to of our country traffic accident crime related issues in-depth and meticulous research. Starting with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crime, and finally expounds some problems in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crime; constitution of crime; escape; drive after taking a drink; accomplice; surrender oneself
1 交通肇事罪簡述
對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來說,不僅要熟知其概念,還要在熟知概念的基礎上,靈活運用我國《刑法》第133條中對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主要為:交通運輸者在行駛的過程中,因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導致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而對于那些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于那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造成人員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對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中沒有對其作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對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說法:一種指在交通運輸途中違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規,從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發生,并導致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受到嚴重的損失;而另一種則指的是一些專門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在運輸的過程中,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造成重大事故發生,導致人員傷亡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以上兩種說法雖然對交通肇事罪進行了闡述,但是與第一種說法相比,第二種說法將肇事主體的范圍限定為從事交通運輸的肇事人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第一種觀點則符合《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所以一般來說將第一種觀點作為對交通肇事罪的定義。
2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2.1 對交通肇事罪主體及主觀方面的研究
2.1.1 對交通肇事罪主體的研究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有一個明確的說明,但是一般來說,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主要是那些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且其主體具有一定的刑事能力。如果想要弄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首先要分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還是比較特殊的主體;其次,還要弄清楚非機動車的駕駛者是否已經滿通肇事罪主體的要求;最后,還要對行人進行分析,看其是否能夠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只要滿足這幾點,我們就可以確定其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2.1.2 對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的研究
1979年頒布的《刑法》中將交通肇事罪簡單地定為行為人的過失所為,但是我國現行的《刑法》中規定,將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也納入到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這就在對主觀罪的認定增加了難度。經過對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出,現有的觀點中還存在著許多的分歧。一些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罪只能是由肇事主體的過失造成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能夠預設到自己可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和財產的損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使事故的發生;還有一種認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應該是過失,在一定情況下很有可能是由間接故意所造成的。
以上的這幾種觀點并沒有正確理解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的含義。在交通肇事罪中,雖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但是其對與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必須為過失,否則,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會造成其他的犯罪。此外,對于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來說,一般我們認為這是行為人明知故犯的一種行為,所以就不能否認行為人的罪過為過失。就以上幾個觀點來說,第一種說法更為貼切一些。
2.2 對交通肇事罪客體及其客觀方面的研究
關鍵詞:交通肇事;危險駕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2-0098-02
隨著我國機動車數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基本呈上升趨勢,雖然有關部門對交通管理的力度不斷加強,有效地阻止了這種趨勢的發展,但每年交通事故仍然徘徊在50萬起左右,死亡人數在10萬人左右。《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交通運輸領域的具體應用,不僅從法律層面加大了對交通肇事行為的懲處力度,而且對行為人如何定罪量刑成為一個嶄新的課題。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無論行為主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主觀心態如何,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對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心態為過失,并且達到了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及危害結果規定標準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這里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的,行為主體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至于什么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有關法規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具體說明,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其范圍應當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理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場所的道路交通,以及在我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的水路交通。
(二)犯罪構成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交通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且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及社會危害結果達到了相關規定標準;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肇事者;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觀心態,而不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主觀心態。
(三)認定及處罰
1.根據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并且具有飲酒或吸食后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嚴重超載駕駛機動車等6種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對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公共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死亡3人以上的。
發生交通肇事后,對于機動車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領導、車主或者承包人指使、強令駕駛人員違反有關交通規章制度駕駛機動車,并且達到了交通事故罪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及對人和財產危害結果的標準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3.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主體在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重大交通事故后為了擺脫法律對其追究責任而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1)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2)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且死亡6人以上的;(3)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對造成的其他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無力賠償額在60萬元以上的。
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主體為了擺脫法律對其追究責任而擅自離開事故現場,致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相應的救治而死亡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的車主、承包人員或乘車人員指使肇事者擅自離開事故現場,因此而使被害人得不到相應的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這里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并不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是按照交通肇事共犯所犯的罪行定罪處罰。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過失心態并不希望發生危害結果,不可能因為要達到某種目的而共同聯絡和溝通,缺乏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
二、危險駕駛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二)認定及處罰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飆車情節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對于什么是情節惡劣,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具體說明,一般是指行為人相互追趕駕駛車輛,車速超出該路段限速的幅度較大,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或對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響的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根據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又具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如果對發生交通事故危害結果的主觀故意為過失,并且達到了交通肇事罪規定的責任承擔標準和對人的生命財產損害標準的,應當以交通事故罪論處。如果對危害不特定人及財產安全的主觀心態為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則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次,在進行房屋的拆遷時,不遺漏對廢棄物拆除工作量的考慮。在高速公路的建設工作中,房屋的拆遷工作主要是由各地方部門來解決,因此公路設計工作中對此也不夠關注,只是在概預算編制的第三部分中給出拆遷費用,以單價乘以房屋面積的形式計算,這部分的費用主要用來補償被拆遷的沿線百姓。
然而,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百姓們拿到拆遷補償費用后,往往會拆除原建筑中可用的物品,而無用的廢棄物則將被遺留下來。此時就需要施工單位來進行打掃清理,而這些清理費用在概算中是沒有考慮的。目前,隨著高速公路路線的不斷加長,需要清理的污垢量也在不斷增加,所以清理費用的數額也就越來越不容忽視。所以,設計人員在在進行造價預算時,應該將廢棄物的拆除工作量考慮在內,保證沒有遺漏的部分。此外,在概預算編制中,臨時便道和電力設施以及拌合站的建設也逐漸成為了施工中的焦點矛盾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臨時便道和電力設施的考慮不全面,導致長度或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的工程需要,以及拌合站的建立位置不能滿足實際的施工需要。
關于概預算定額的相關探討
當前正在使用的公路概預算編制方法和定額是交通部在2007年進行的,其從2008年的1月開始實際實施。至今,該方法和定額在這幾年的學習使用過程中,與實際的情況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
2.1大橋、特大橋的便橋設置問題在的概預算定額中,要求便橋中的鋼管樁要依據施工時間進行實際的攤攤銷,然而,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鋼管樁一旦使用后,就很難在,即使使用一些機械設備可以將其拔出,然而所需要的相關費用也很大,其大大超過了概預算定額中的攤銷量。因此,施工單位對鋼管樁往往會進行一次性的攤銷。
2.2路基防護排水砌筑工程定額的人工工日數量大最近幾年來,由于物價飛速上漲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的影響,造成了施工人工單價的大幅度上漲,然后國家交通運輸部的定額站收到各地方定額站的上報情況后進行備案實施。在人工單價上漲后,由于路基防護排水砌筑工程定額的人工工日數量較大,進而造成了砌筑工程單位的造價也比較高,所以使用定額計算的砌筑工程造價與實際的工程情況嚴重不符。
2.3調整交通運輸網的整體布局,改善區域內交通運輸條件對于交通運輸條件較差的地區,國家和社會應該加強對其交通運輸的投資,改善其交通運輸情況,進而建立起一個完善的交通運輸網絡,并適當的降低大城市在交通運輸投資中的比重,提高對落后地區交通體系的全面完善,從而從根本上改變交通運輸網絡布局不合理的現狀,在更多地方建立起更多的交通運輸干線,降低交通運輸對少量主干線的依賴,盡量減輕甚至避免發生交通擁堵的情況。這樣就可以加強對交通運輸業的長久規劃,使交通運輸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促使交通運輸業的快速穩步發展。
2.4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減小對經濟發展的制約將高科技的研究成果應用到交通工具的實際研發中,提高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對資源的使用價值,減少傳統交通工具對自然資源的嚴重浪費,從而加強和推動綠色交通運輸和綠色交通工具的全面發展。此外,還應該借鑒國外對于公路交通管理的成功經驗,大量完善交通服務和設施,加強人們對于交通安全的認識,提高車倆駕駛人員對自身素質的培養,以及重視公路路面的養護管理工作,從而將低公路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保護公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進而推動公路交通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對于估算新指標和新編制辦法的探討
2011年,國家交通運輸部再次了新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標》,這兩個文件從2012年的1月1日起進行實際的實施。由于這次估算指標和編制辦法的修訂時間跨度比較大,內容改動較多,所以不僅需要加強工程估算編制人員和可行性研究編制人員都要對這兩個文件的學習,而且公路工程設計人員也需要加深對此的學習和理解,只有這樣才能改變其之前的工作習慣和工作思路,從而使得對設計工作更加有把握。此外,在新的這兩個文件中,工程量的提取方式和方法都有了較大的變動。比如,土石方運輸將采用獨立的指標計算,不再使用計價土石方的相關概念,即其不再綜合在挖方的指標計算中,以及隧道不再用系數乘以長度來計算等。最后,由于人工工資以及綠化指標在各省或直轄市之間的差異比較大,將其綜合起來的難度比較大,即使綜合起來編制,其實際使用性也不是很高,因此就需要各直轄市、各省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這兩個指標進行獨立的編制。
總結
【關鍵詞】公路經濟效益;公路運輸;區域經濟發展;理論基礎;體現
公路運輸具有機動靈活、適應性強,原始投資少、資金周轉快以及公路運輸的操作方式比較簡單易學的特點。其對區域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1、公路經濟效益的概述
公路經濟效益是公路經濟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概念,通常新建的公路或者改建的公路具有兩種類型的經濟效益:(1)新建或者改建公路其系統內部的經濟效益,即新建或改建的整個公路系統通過對公路養護及其管理等活動過程進行其內部管理的不斷強化,使得自身所從事的公路在建、養、管等各個方面的生產發展得以不斷提高,另外,該系統其整體經濟實力的增加同該部門員工的工作以及生產條件、對新型工藝進行創新和應用,使其福利待遇得以提高等的各種各樣的活動,這些均為經濟效益的集中體現。(2)指的是整個公路系統社會經濟效益,也就是說這個公路系統能夠進行的社會經濟的相關服務能力。具體來說,主要指的是其能夠帶給車輛、行人乃至整個社會一個更為完好、安全、暢通、舒適的公路交通環境,最大程度地將人們的行駛費用以及行駛時間能夠降低,同時使整個交通系統的肇事率得以降低,創造一個行駛舒適且便利的交通環境,同時,還應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公路系統內部經濟效益同公路系統的社會經濟效益之間為對立統一關系的集中體現,其同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以及整個公路的生產活動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相互融貫。
2、公路運輸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理論基礎
2.1中心――理論
弗里德曼認為,任何國家的區域系統,都是由中心――兩個子空間系統組成。資源、市場、技術和環境等的區域分布存在客觀差異。當某些區域的空間聚集形成累積發展之勢時,就會獲得比其地區強大得多的經濟競爭優勢,形成區域經濟體系的中心。(落后地區)相對于中心(發達地區),處于依附地位而缺乏經濟自主,從而出現了空間二元結構,并隨時間推移而不斷強化。不過,隨著交通條件的改善,市場之間的聯系加強以及城市化的加快,中心與的界限會逐步消失,即最中心區域經濟的持續增長將推動空間經濟發展并逐漸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在內陸地區,公路交通是連接城市及其農村的主要紐帶,公路交通的完善是落后地區招商引資、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必備條件之一,因此,公路交通運輸的發展對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及城鄉經濟一體化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2.2區位理論
德國經濟學家杜能,在韋伯工業區位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農業區位理論,指出距離消費市場的遠近對農作物布局存在重大影響,并認為在運費、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三者中,運費是農業區位選擇的決定性因素。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交通運輸的發展狀況對運輸成本的影響直接關系到區域經濟的發展。而作為內陸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由于最主要運輸方式為公路交通運輸,其快速直達的特點大大節省了各種工業原材料、貨物及農產品的運輸費用與運輸時間,這就為地區工農業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便利條件。
2.3點軸開發理論
該理論認為隨著重要交通干線如鐵路、公路、河流航線的建立,連接干線地區的人流和物流將迅速增加,生產和運輸成本不斷降低,會形成有利的區位條件和投資環境。產業和人口向交通干線聚集,使交通干線連接地區成為經濟增長點,沿線成為經濟增長軸。對于公路交通而言,在區域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生產要素集聚在中心城鎮,并由公路運輸干線將其聯系在一起而形成“軸”,即公路沿線形成各種工業園區、特色產業帶等,從而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
3、公路運輸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體現
3.1優化投資環境
交通運輸作為一種重要的區位因素,是影響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公路以其快速、舒適、安全的特點,為客貨運輸提供了優越條件,對企業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沿線企業即可以節省運輸時間,又可以提高運輸效益和質量,還能有效降低運輸成本。
3.2增加就業崗位
公路建設過程中,將為大量勞動力就業提供空間,帶動大批縣內勞動力從事土方的挖掘、運輸、銷售等和建材的生產加工,解決很大部分的剩余勞動力,公路建成之后,還需大量人員從事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同時,與市區及外地時空距離的縮短,將極大促進各縣的勞務輸出,更不用說公路建設推動交通、商貿、旅游和服務業所帶來的就業。公路建設為延安直接和間接創造了可觀的就業崗位。
3.3促進全面發展機會
公路的建設密切了城鄉與外地發達地區的聯系,吸納了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城市人群也來到縣鄉投資旅游,這無形中將發達地區的先進技術、管理方式、思想觀念、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等經濟和社會方面的進步因素傳遞到各地,進而改變著人們的思維和行為方式,對落后地區人民市場觀念的形成和精神文明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使得由封閉式自我發展向全方位開放轉變,開展并加強與國內外發達地區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交往與經濟技術合作。公路通車后,沿線山區、貧困地區群眾接受文化、教育、科技以及城市文明的機會大大增加。
結束語:
研究公路運輸與區域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對于我國制定交通發展戰略計劃,實施公路養護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國民經濟的發展使得交通運輸業在其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而公路作為主要的交通運輸通道之一也得到迅速的發展。完善的交通網絡極大程度地促進了各地區的物資和信息交流,由此興起的交通運輸業也得以日漸發展。
參考文獻:
[1]崔紅建.公路運輸市場經濟規制的全新視角[J].物流技術,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