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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沂南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共承辦政協委員提案1件,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堅持以辦復率和委員滿意率100%為目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辦理機制,強化溝通協商,嚴格落實各項辦理制度,扎實做好承辦任務。
一是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辦理責任分工。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是接受人大、政協監督的重要形式,對于了解社情民意、改進自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縣行政審批局高度重視代表委員建議提案工作,把辦理答復作為轉變工作作風、提升工作實績的重要抓手,認真部署安排,建立以主要領導牽頭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機關業務科室承接、具體責任人辦理的工作機制,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調度建議提案辦理進展情況,明確辦理標準和時限要求。及時聽取并研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保障了建議提案辦理效率和辦理質量。
二是嚴格辦理程序,確保辦理質量效率。一是及時接收提案,細化責任分工。嚴格執行《關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工作職責,第一時間接收交辦建議提案,并及時上報分管和具體承辦人員信息。根據承辦建議提案所涉及的內容,確定責任領導、責任人、辦理時限、質量標準,定期對辦理情況進行匯總,實行跟蹤問效。二是嚴格執行辦理期限要求。明確各責任科室、具體承辦人在辦理過程中嚴格按照辦理期限要求,按期辦理完畢。對于不能按期辦理完畢的及時提交延期申請,確保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能夠及時、快速、高質量辦復。三是嚴格答復質量。將嚴格答復質量納入辦理全過程,做到答復誠懇、內容具體、邏輯通暢。在辦理過程中,及時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保持互動,隨時告知辦理進展情況,辦理完畢后第一時間告知辦復結果,確保答復有始有終。
水行政許可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安全敏感度高,涉水項目報告書的專家評審,已成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的一個重要環節。溫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項目行政審批改革工作中積極探索,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構想,從專家庫的建立,到專家庫的管理,最后到專家意見的形成和采納,在分析可能出現問題的同時,探討了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了專家庫建立的實際可操作性,符合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的行政審批改革精神。
關鍵詞:
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溫州市
1問題的提出
溫州市位于浙江省的東南沿海,海岸線蜿蜒曲折,是全國差區,沿海平均潮差4.50m,最高可達7.21m。溫州市地勢西高東低,河流源短流急,境內有甌江、飛云江、鰲江三大河流,受臺風影響嚴重,經常出現風、雨、潮三碰頭,洪澇災害依然是溫州市人民的心腹大患。同時,溫州市境內地勢復雜,有山區、平原、海島等多種地貌,全市人均水資源量僅為1764m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119m3[1]。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全市水土保持、水生態環境治理、涉河違章查處等情況亦不容樂觀。因此,溫州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環境對水利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涉及水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越來越多,這些涉水項目責任重大,既事關國家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等,也直接關系到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優化配置、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對這些項目一一進行技術把關,是水行政審批過程中應重點思考的問題。
2專家庫建立背景
2.1專家庫建立起因隨著溫州市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不斷深入開展,各級政府、部門大力倡導深化行政審批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質量,對優化行政審批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一方面體現在對行政審批的技術要求上,另一方面是要求科學民主的審批,因此需加強政府部門在行政審批上的效能建設,并在體制和機制上進行改革。水行政許可包含河道、水庫、大壩、水閘、圍墾、水土保持等內容,再加上上級部門不斷簡政放權,水行政許可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的特點[3-4]。因此,溫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項目行政審批改革工作中積極探索研究,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構想,即在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查、防洪影響評價、水利影響分析、水工程安全影響評價、占用水域影響評價等多個專業和領域實行專家評審制,為涉水項目審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水利工程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的建立能夠大大提高審批辦事效能,確保涉水行政審批的可靠性和科學性,更好地提升水行政審批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2.2專家庫建立依據涉水審批項目的技術論證涉及到經濟學、理學、工學、社會學、地理學和歷史學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復雜的工程更是需要對結構的應力和應變了如指掌,甚至需要建立物理或數學模型進行全方位分析[5]。完成這樣一個綜合性極強的技術文件,對于任何一家評價機構來說,都會感到壓力,另外,評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經驗知識也直接關系到報告書的編制質量。因此,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報告書的編制質量應該由誰、以什么樣的標準來評判。在筆者看來,技術問題還是由技術人員來解決,涉水審批項目報告書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通過專家評審一一找出,為水行政審批與決策出謀劃策。根據《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溫委辦發〔2013〕107號)和《溫州市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管理實施辦法》(溫政辦〔2015〕34號)等審批改革文件精神,創新審批方式,引入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的制度,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為水行政審批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是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
3專家庫的建立
3.1評審專家的標準水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專業領域較廣,而評審專家應是在某個領域里水平較高,或對某專業知識較為擅長的人士。評審專家如果沒有一個相對統一的鑒定標準的話,就很難保證評審專家的質量,甚至會影響到技術評審的質量和效果。在這里,建議專家的標準可以從技術職稱、專業、學歷、工作崗位、業績、經驗等多方面考慮,專家對涉水項目的相關內容與知識了解更透徹,就可以提出更具建設性的意見,為水行政審批把關。
3.2專家庫的管理專家評審是否公正、合理,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是否正確應用和管理專家庫。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多數采用計算機隨機抽取的原則,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同樣可以采用類似的方法,建立起一個規范化的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在專家動態化管理方面,根據水行政審批項目的內容和專業范圍,該系統把入庫專家分為工程力學(含流體力、學水力學)、水工建筑、施工(含工程經濟、工程概預算)、地質(含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機電與金屬結構、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7個專業類別,同時,還應建立起包含審批事項、業務處室等內容的評審專家綜合性信息庫[6]。在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以人工抽選工作流程作為參考,步驟如下:首先輸入涉水項目名稱,專家組組長一般由審批事項涉及業務處室的資深專家擔任,然后輸入要抽取的專家總數,最后再根據水行政審批項目確定所需專家的專業類別和人數。待輸入完成后,系統就會根據內置的隨機抽樣程序自動生成技術論證專家組名單。如有其他需要,亦可修改、打印和保存名單。通過這個系統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保證專家抽取時最大限度的規范和公平,有效避免重復抽取同一個專家。還需要考慮一些問題,如需要多少名專家評審一個建設項目防洪影響報告書;評審專家如有特殊情況參與不了,該如何替換;涉水項目報告書已修改完成,但是否還需要專家進行復審。有時,報告編制單位是否已按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審批機關是難以判斷的,往往希望專家組長對報批稿出具復審意見,但復審的時限未明確規定,這樣一來,報批稿報批的時間就可能往后拖延。
4專家意見的形成
在評審水行政審批項目報告書時,評審專家該如何判別報告書的編寫質量,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顯然可以作為依據,另外,相關技術規范、實驗結果和科學理論等同樣可以為依據。簡言之,涉水項目報告書的評審依據和涉水項目報告書的編制依據應是一致的。但報告書的編制與評審還是有區別的,涉水項目報告書的評審,目的在于發現其中的不足與錯誤,不是報告書編制過程的重復。涉水項目技術評審一般是召開會議進行,其時間相對較短,再加上評審專家并不是全職,投入精力有限,擔心專家評審結果是否準確可靠。建議用以下方法解決:①在網上為評審專家開辟學習欄目,提供法律、法規和涉水項目等相關審批知識,供專家日常學習;②可定期組織評審業務集中培訓,每年至少2次的職業道德培訓,提高評審專家的法律意識、增強其責任意識和駕馭評審復雜項目的能力;③考核評審專家的歷次評審活動,包括公正履行職責、遵守評審紀律、參加評審活動等。
5結語
在保護水環境、水資源、水工程安全,實現水資源、人水和諧可持續利用等方面,水行政許可作為事前事中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強調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執行制度的關鍵就是把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審批關,只有不斷改革和創新水行政審批,才能有效解決出現的新問題。鑒于此,盡早建立水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科學對待涉水項目行政審批,不斷完善和改進溫州市水行政許可工作,才能使水行政許可的功能和作用協調一致,才能有力助推“五水共治”、“美麗浙南水鄉”建設,有效提升溫州市發展軟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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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芳,張惠敏.基于GIS的水利局行政審批系統的總體設計與實現[J].科技管理研究,2008(7):419-421.
[4]鄭衛東,陶傳茂.加強水行政許可工作的實踐與思考[J].江蘇水利,2013(9):43-46.
[5]張全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專家評審的問題探討[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0(3):10-12.
一、加快配套制度建設,完善操作規程
建立了行政許可依據備案審查和個人崗位責任制度;積極探索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統一辦理行政許可制度。抓緊制定了我局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等與《行政許可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
二、著力構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長效機制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構建長效工作機制十分必要。我局按照“廉潔、高效、規范、便民”的要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著力構建長效機制。一是調整了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和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行政審批工作責任制,把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股(室)和工作人員,建立動態評估機制,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審批管理和監控機制,形成用制度規范審批、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二是積極推行行政審批公示制度。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審批項目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和是否收費、審批結果都及時向社會公開。不斷完善服務機制,強化服務措施,結合政務公開工作,全面、準確、真實地公開應該并且能夠公開的保留項目的有關情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同時加強了政務信息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審批事項、服務程序、辦事方法,更好地為基層和社會公眾服務。三是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建立了舉報制度,加強全過程監督和不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及時糾正違規或不當的審批行為。
三、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我局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始終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擺在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明確領導,明確責任,明確任務,精心組織好這項改革,把改革的各項任務抓實、抓好。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進一步完善運行機制和協調機制,加強與法制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強監督,推動落實。我局把監督檢查作為促進工作落實的重要措施,加強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對工作進展遲緩、成效不明顯的工作人員,嚴格要求,促其改進;對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重點檢查,限期整改,并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嚴明紀律,實行嚴格的責任制,保證各項工作的落實。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1、繼續搞好行政審批制度建設。完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備案告知制度。
2、依法受理和辦理許可審批。我們在享有相應管理權限的同時,承擔相應對等的責任,接受上級部門和同級政府、人大、政協、新聞媒介及群眾的監督,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依照法定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公開、公正、公平地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按法定程序理順辦理許可審批各個環節。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縣投資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計經委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由縣計經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凡屬于試點范圍的,適用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企業投資的實行備案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具體范圍見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等)、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類項目和外債項目暫不納入改革試點范圍。上述項目的審批或核準仍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項環節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包括:
(一)并聯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企業投資的重大類和限制類項目核準,并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二)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總投資概算審批。
并聯審批的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仍按現行程序和規定辦理。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立項環節的并聯審批實行主協辦制度。縣計經委為主辦部門,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為協辦部門,共同承擔項目并聯審批工作。
縣計經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總投資概算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通過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資風險,作出項目是否實施的決定,確認政府投資額度;通過審查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產業政策及布局規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資源,是否對生態環境及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等,核準項目實施的外部條件。項目審批或核準決定須在規劃部門出具項目選址意見、國土房管部門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行政許可的基礎上作出。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已在規劃選址階段取得用地預審手續和已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除外),通過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供地政策、用地標準的要求等,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
縣環保局負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通過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評估意見及保護措施是否可行,明確是否同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的意見,提出對項目建設的環境保護要求,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
第五條并聯審批的基本原則為“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時完成、集中回復、共同監管”。
第六條縣計經委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縣國土房管局和縣環保局應選派熟悉項目審批工作的同志作為行政審批聯絡員,參與“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的工作,具體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文件資料移送、信息傳遞溝通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都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回復意見。其中,主辦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回復,協辦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八條立項環節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依據、條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縣計經委辦公場所及相應的媒體公示。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九條項目申請單位在向縣計經委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之前,應先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項目申請單位將以下申請資料一并送縣計經委:
(一)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審批請示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須由合格的咨詢機構編制)一式五份,并附相應的附件資料;
(二)用地預審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應為書面形式(需提交的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項目的受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按公示的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提出申請;
(二)“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應當場對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作出“同意”、“不同意”的決定。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同意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若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屬立項環節并聯審批項目,則按《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對于企業投資項目,如項目申請單位把握不準核準條件,可先將項目初步設想(其深度相當于項目建議書)提交縣計經委預審。縣計經委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基本符合核準申請條件”或“不可能被核準”的預審意見,供項目申請單位投資決策參考。預審通過之后,項目申請單位按核準規定提交正式的項目申請資料,進入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程序。
本階段預審為縣計經委提供的服務性措施,是否預審由申請人自行選擇。預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項目核準時限之內,項目最終能否核準與預審意見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單位可在申請并聯審批之前就該項目的環境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等向縣環保局提出咨詢請求。縣環保局接受請求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咨詢意見或建議,供項目申請單位參考。
本階段咨詢為環保部門提供的服務性措施,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咨詢時間不計算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時限之內。
第十四條“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最遲應在出具“立項環節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的當日將已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轉送相應的行政機關負責辦理行政審批許可的具體機構。
第三章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統一受理項目申請材料之后,縣計經委、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按照職能分工和法定審查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分別出具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正式向縣計經委回復。回復意見分為“同意”、“不同意”、“需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批準”三類。回復“同意”和“不同意”的,還應附送相應的審批意見一式三份;明確表示不同意的,在項目批準文件中須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回復“需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批準”的,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項目申請材料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
因情況特殊,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難以回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在10個工作日屆滿之前將延長期限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縣計經委。縣計經委主辦審批事項的時限亦可相應延長。
在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回復意見之前,縣計經委已決定不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應當立即通知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終止審批。
第十七條在協辦部門審查項目申請材料的同時,縣計經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核準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依據或參考縣國土房管局和縣環保局回復意見,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決定。需報縣政府審批的項目則不受此時限限制,但應及時告知項目申請單位。
第十八條并聯審批項目辦理完畢之后,由縣計經委在自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核準文件、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書統一送達項目申請單位。項目申請單位憑縣計經委出具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核準文件即可辦理建設領域后續相關行政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對需要進行咨詢評估的項目,縣計經委應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縣計經委應及時將咨詢評估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單位。咨詢評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的時間之內。
對于依法需要舉行環境影響評價聽證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應在領取審批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征得縣計經委同意才予以舉行聽證。聽證由環保部門獨立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的時間之內。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縣計經委可決定中止項目審批或核準,并及時告知項目申請單位:
(一)國土房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未回復審批意見,也未告知需延長審批時限的;
(二)國土房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回復審批事項“需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批準”的;
(三)環保部門需組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聽證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的情況,縣計經委決定中止審批或核準的,應立即催告相關的協辦部門回復審批意見,經書面催告后超過5個工作日仍未回復的,視為協辦部門同意協辦審批事項,縣計經委可據此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屬于前款第二項的情況,縣計經委應立即中止審批或核準,應在上級機關完成審批后再決定是否批準或核準。屬于前款第三項的情況,縣計經委應在環保部門根據聽證情況出具意見后再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
第四章審批銜接
第二十一條實行并聯審批之后,由縣計經委一個窗口受理相應的并聯審批項目。縣計經委不得要求項目單位自行到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辦理試點范圍內的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縣國土房管局和縣環保局也不得要求項目單位到本部門辦理應當在立項環節并聯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違者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在立項環節并聯審批項目實施過程中,縣計經委與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應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高效服務,不得出現責任推諉。
縣計經委、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派駐“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的聯絡員應切實履行職責,按要求傳遞、移送文件資料,不得出現延誤,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立項環節并聯審批應與規劃、用地、設計等環節審批有機銜接,縣計經委應保持與縣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等部門暢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協調解決建設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屬國家和市審批、核準權限內的項目,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
本辦法不適用于申請縣及縣以上財政性補助資金的審批。財政性資金申請審批,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后,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納入改革試點的項目范圍
一、縣計經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等)、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類項目,外債項目,以及需要上報上級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除外。
二、縣計經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根據2004年版核準目錄整理,國務院及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請參閱《**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足府發〔2005〕68號)附件材料):
(一)農業:除涉及開荒的項目。
水庫:除大型、中型水庫和跨區縣的小一型水庫。
其它水事工程:除一至四級堤防工程項目。
(二)原材料
化肥:10萬噸以下的鉀礦肥項目,10萬噸以下的新建磷礦肥項目。
(三)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萬噸以下城鎮供水項目、日處理能力5萬噸以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垃圾處理:城鎮垃圾焚燒處理場項目,日處理能力500噸以下的城鎮垃圾填埋場項目。
(四)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市、縣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非園區性建設項目。
旅游:市級以上(含市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域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體育:市、縣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一、指導思想
以改善我縣經濟發展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為中心,以簡便、快捷、優質高效的服務為宗旨,以構筑一門受理、集中辦理、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的工作方式為目標,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創新行政服務效能機制,營造寬松、便捷、高效的服務環境和發展環境,促進縣域經濟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1、近期目標。哈市區縣(市)中,有6個區建立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11縣(市)尚未啟動。結合各縣(市)情況,根據我縣當前條件,暫建立集中審批大廳,對部分涉及聯合審批的招商引資及企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納入到大廳,集中受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審批的透明度。
2、長期目標。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行政機關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其進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統一辦理。
三、工作原則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堅持精簡、統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則,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規范服務。
1、依法運作。行政審批中心是為政府職能部門集中、聯合辦理行政許可及便民服務事項提供服務的窗口,其運行經費由縣財政提供。
2、明確工作權限。需進駐行政審批中心的行政機關應當以書面方式明確行政審批窗口辦理行政審批、許可的權限。
3、整合行政資源。各行政機關應當結合自身審批事項,盡量減少審批程序,整合相關工作股室,為行政審批相對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審批服務。
4、依法辦理。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運作,在法律框架下,做到程序合法、特事特辦。
5、規范管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對辦理行政許可工作的質量、效能實施監督檢查。各行政機關設立的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接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工作協調。行政審批服務
中心和進駐部門對窗口工作人員按照自行管理、統一考評的原則實行雙重管理,人事關系保留在進駐部門,日常工作由行政審批中心管理,服務中心對窗口工作人員有監督權和任免獎罰建議權。
四、工作窗口
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入駐行政審批中心的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指導組成部門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秩序。由縣招商局負責推薦招商引資項目,負責外埠企業來我縣投資建廠的聯絡工作,并為其提供優惠政策及服務性收費咨詢并跟蹤服務。
1、項目審批窗口。由發改局主辦,招商局協辦,完成國外企業投資項目和國內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手續。
2、工商注冊登記窗口。由縣工商局負責相關政策、法規咨詢服務;辦理名稱核準、企業登記注冊、核發放工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注冊手續。
3、企業代碼登記窗口。由技術監督局負責,為相對人提供標準化計量、產品質量、政策及法律法規咨詢服務,核準企業代碼及賦碼,頒發代碼證書、產品質量證和產品生產許可證。
4、稅務登記窗口。由縣國、地稅局負責為相對人提供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咨詢服務,為相對人辦理稅務登記,并頒發登記及相關手續。
5、基本建設窗口。由建設局負責,為相對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開工許可證及報批手續,組織招投標,委托工程質量監督,進行工程定位放線。
6、消防窗口。由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咨詢;審查施工圖紙,發放消防施工許可證。
7、土地審批窗口。由縣土地局負責,為相對人提供土地政策、法律法規咨詢服務;辦理投資企業用地手續,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8、國資評估窗口。國資辦對涉及國有資產出售、轉讓、出租的進行評估確認。
9、環保窗口。環保局對相對人提供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咨詢服務;辦理相關手續。
10、水務窗口。水務局對相對人提供水務政策、法律、法規咨詢服務,辦理相關手續。
11、衛生窗口。衛生局對相對人提供衛生政策、法律、法規咨詢服務,辦理相關手續。
五、工作方式
納入行政審批服務項目的相關部門,要將辦理該審批項目需提供的文本、資料、要件列出請單,提供給領導小組辦公室,涉及審批前置條件的,還應將前置條件涉及的部門、審批項目一并列出,由該涉及的部門提供所需的文本、資料、要件清單。
行政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上述審批程序、要件制作成服務卡或服務指南,提供給行政審批當事人,同時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載體予以,以便將辦理審批項目所需相關手續一次性提供給相對人,做到公開、公示、透明。相對人在行政審批窗口即可完成受理審批事項。
相對人辦理審批事項的,由該審批事項進駐部門的窗口人員全程負責辦理,在窗付相對人。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審批辦理的,由該審批項目性質直接涉及的部門為牽頭部門,其他部門為協審部門,協審部門要按牽頭部門的時限、要求予以辦理各項前置手續。需組織聯合現場踏查、檢驗、檢測、檢疫的,由牽頭部門組織一次完成。
六、辦公方式
第一個想法:鑒于當前環境、場所、設施等尚不具備條件,采取集中辦公與分散辦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周二,各窗口單位人員到集中辦公地點統一辦公,其他時間,相關審批事項仍在有關單位辦理。涉及急事急辦的事項,由行政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情況隨時召集。
第二個想法:采取集中辦公的方式進行。各窗口單位人員逐天到集中辦公地點統一辦公。
應進駐行政審批窗口的單位要實行首席代表制,該首席代表全權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在窗口的辦理工作。并保證進駐窗口的人員相對穩定,原則上一年更換一次。各單位進駐窗口的人員應備齊相關證照文本、法律文書,不得以文本不全、權限不明確為由延緩審批或不作為。
七、辦公地點
我縣行政審批項目122個,涉及部門21個,根據目前條件,擬暫納入集中審批事項25個,涉及部門12個。上述應設12個行政審批窗口,辦公地點暫設在國稅局辦稅大廳。西北側每個進駐部門派員1-2人。為規范運作,建議新建或租用15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2層或3層均可。內設各行政審批窗口、各進駐單位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公室。
八、經費保障
行政服務中心要做到勤儉節約,盡量壓縮辦公經費。縣財政應以實際發生情況,將審批中心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九、組織領導和機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