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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張光奇在通氣會上表示,實施醫責險是為建立和完善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提高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抵御醫療風險的能力,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此次貴州省衛生計生委與中匯國際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及5家共保公司簽署醫責險框架協議,將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組織公立醫療機構進行統保。截至2016年6月,貴州省公立醫療機構將全部完成投保。
營造醫院“交強險”
作為現代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醫責險最早出現在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美國以互助自保的醫療責任保險公司為主體,具有提供彈性保險計劃、有力控制風險、多功能法律服務、低成本運作等特點。盡管至今美國也沒有形成明確的國家層面統一立法―規定醫生必須購買保險才能執業,但購買醫責險早已成為美國醫務工作者的共識。
我國的醫責險起步相比于其他責任保險要遲很多,1989年才出現了以商業保險為組織模式的醫療責任保險形式,當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西彝族自治縣支公司首次銷售了醫責險相關產品。隨后至20世紀90年代末,醫責險在我國云南、青島等個別省市開始萌芽。直至2000年,中國人保公司才將該險種從最早試點的廣西推向全國。然而醫責險的推廣經歷了風風雨雨,至今仍未能在國內醫療行業真正廣泛推行。
作為對醫責險探索較早的深圳,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與原深圳市衛生局曾在1999年聯合研發新型醫責險;2004年,原深圳市衛生局專門下發文件,積極推廣醫責險。但媒體報道稱,2011年深圳投保醫責險的醫療機構占比僅為1.1%。上海自探索實施醫責險以來,直到2013年末,參保的醫療機構從最初的486家逐年遞減至421家,并呈現繼續加速下滑的走勢。
綜合各方觀點,可以將醫責險推廣難的原因歸納為四點:第一,醫責險在險種方面缺乏創新,同業內險種相似度超過90%,根本無法滿足醫院對產品的多樣化需求;第二,保費計收不合理,不能科學利用大數法則,不少醫院根據經驗認為,不投保而自行賠付的成本更低;第三,醫學領域屬于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技術范疇,僅憑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難以獨自判定一起醫療事故,由此帶來的是保險公司“拖賠、限賠、惜賠”現象頻發;第四,醫療意外難以納入醫療責任保險承保體系,違背了醫療機構通過投保達到轉移風險的初衷,繼而削弱了投保的動力。
在醫責險自愿投保難以推廣的背景下,近些年,一些省市結合自身實際,通過政府行政命令等方式組織醫療機構統保。例如,云南省衛生主管部門曾規定,縣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必須投保醫責險,否則將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許可證》。
此次貴州省的醫責險統保行為,將醫責險投保情況納入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及“平安醫院”考核體系,并作為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安全和等級評審工作的考核內容,同樣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香港艾力彼醫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莊一強形象地將醫責險統保稱為“醫院的交強險”。他認為,醫療糾紛并不比汽車發生車禍的風險小,國家在汽車管理中實行“交強險”,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因此醫療行業很有必要強制性繳納醫責險。統保的意義不僅在于可以避免醫院院長的僥幸心理,讓醫生有所保障,而且在全省大面積參保的情況下,參保人越多則個人分擔的醫療風險就越小。
創新保險模式
《中國醫院院長》在調查中發現,貴州省的二、三級醫院都對醫責險統保的做法表示支持,但在一些細節方面,有些醫院提出了疑問。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一名負責人在采訪時直言:“如果有患者不愿意走司法程序,到底這類糾紛能否納入醫責險的賠償范圍?”對此,貴州省衛生計生委某工作人員回答,如果是醫療機構與患者自行協商處理,處理結果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這正是貴州推行醫責險的特點之一。
事實上,《貴州省醫療責任保險實施方案(試行)》早在2014年底就已在貴州省衛生計生委的官網上掛出,從方案內容可以看出,醫責險統保的“貴州模式”相較之前的“云南模式”“深圳模式”,在很多方面都有完善與改進。
早在1998年,云南省就成為了全國第一個開展醫責險統保的省份,然而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云南模式”難免顯現出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導致難以推廣實施。首先是依法賠償和協商賠償的矛盾,其次是保險賠償不能及時兌現,再次是保險范圍過窄、缺乏險種創新。
與之相比,“貴州模式”規定,1萬元以內的醫療糾紛,由醫患雙方自行解決,保險公司在簽約范圍內理賠;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10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則需經過醫療事故鑒定進行責任認定。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與醫院、保險公司的溝通協調,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等為依據,全省統一理賠,強化理賠效率。在險種方面,實行“主險+附加險”方式,提及的附加險包括醫務人員遭受傷害險、法定傳染病險等多樣險種。
深圳市在2003年開始推行醫責險統保工作,因引入了具有激勵機制的個人風險儲金,將保險賠償責任與醫務人員利益相掛鉤,被稱為“深圳模式”。但是,“深圳模式”對保險賠償限額不封頂,令保險公司面臨巨大的賠償風險,無疑誘發醫療責任保險供給嚴重短缺,最終導致模式運行失敗。
——__區積極構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不斷上漲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們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療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差距,使醫療糾紛的發生呈上升態勢。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漢陽區搭建平臺,建章立制,積極探索實踐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成立半年多來,共接待群眾來電來訪咨詢170余人次,受理醫療糾紛35件,其中28件得以成功調解,7件正在處理之中,成功率為80%,未發生一起涉及醫療糾紛的,為化解當前日益突出的醫療矛盾糾紛、建立醫患和諧關系、實現醫療秩序的良好穩定,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采取三大舉措,推進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基礎建設
往常處理醫療糾紛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通過訴訟“官司了”,二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官了”,三是醫患雙方自行“私了”。但鑒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太強以及醫學的不確定性,打醫療糾紛官司非常復雜;同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和醫院同屬一個系統,讓患者對其公正性擔憂;另外,醫患雙方身處不同環境、不同立場,溝通不夠容易導致對立情緒使矛盾惡化。這些弊端造成 “官司了”太難了,“官了”了不了,“私了”沒法了的現象。因此,建立規范、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就顯得刻不容緩,不僅可以使醫院擺脫較大的精神壓力,維持正常工作秩序,也能有效維護患者的正當權益,避免“醫鬧”現象的發生。為此,漢陽區三大舉措全力推進第三方調處機制的建設。
1、堅持黨政主導,實現調處機構標準化。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組建了由區司法局、衛生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漢陽區“醫調委”領導小組,實行部門聯動。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上級部門的關心、支持下于20__年8月1日正式成立,工作經費、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和相關保障均列入財政預算,并落實辦公用房70余平方米,辦公地點交通方便,利于群眾上門調處糾紛,全部配備了辦公桌椅、電話、電腦、打印機、空調等必要的辦公設備,提供了優良的工作條件。
2、強化人才支撐,實現調處人員專業化。聘請了具有醫療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熱心調解事業,有較高調解技能的專職調解員3名,專門從事醫療糾紛的調解工作。針對醫療專業性強的特點,組建了由內科、外科、兒科、婦科、中醫以及律師等25人專家人才庫,為重大、復雜的醫療糾紛提供咨詢意見,保障醫療糾紛得到正確的處理。
3、完善運轉機制,實現調處程序規范化。制定區醫調委工作實施方案,建立了聯席會制度、受理和調解登記制度、配合協作制度、調解情況和重大糾紛報送制度、結案歸檔制度,統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文書格式,確保了醫療糾紛調解工作規范運行。
二、體現三大特性,實現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社會價值
醫療糾紛不僅涉及群眾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對療糾紛實施“第三方”調解方式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教育說服、耐心疏導、不傷和氣的工作優勢,并注重部門聯動形成調處合力,及時化解醫療糾紛,讓醫患雙方權益得到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1、體現中立性,增強維權效力。醫患發生糾紛時,由于雙方缺乏信任,很難達成共識。然而醫調會作為醫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與雙方都沒有利害關系,具有較強的中立性,不袒護任何一方,可以有效緩沖彼此的對立情緒,消除雙方顧慮,贏得雙方的信任。通過區醫調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醫患雙方都能按照約定履行。
2.體現專業性,提高維權意識。醫調會組成人員均由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他們既懂得相關法律,又深諳醫療管理。在調解工作中一方面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出發,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議;一方面大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醫療糾紛,使醫患雙方當事人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醫療事故、差錯的發生。
3.體現高效性,降低維權成本。第三方調解機制由政府實行資源整合,實行整體聯動,大大提高了調解效率,能使醫療機構管理人員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投入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有效降低社會成本。同時醫調會不以贏利為目的,從受理到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這對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患方來說,大大減輕了維權成本。
三、履行三大功能,彰顯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維權效能
醫調委作為鏈接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患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化解醫患矛盾沖突的一劑良藥,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塊基石。區醫調委通過半年多來的實際運作效果好,維權效能顯著。
1、擔當醫患沖突“緩沖帶”,彰顯防激化職能。以往每當醫療糾紛激化時,患者一方常常不顧事實如何,先行提出要求院方進行巨額賠償,導致矛盾僵持不下?,F在通過第三方調解,將矛盾現場從醫療機構轉移到了醫調會,將矛盾的表現形式從顯性的現場激烈對抗轉化為隱性的內部面對面友好協商,讓矛盾明顯緩解。如:患者林某,20__年8月在某一所民營醫院施行了無痛人流。術后不 適,遂到大醫院就診,診斷為子宮穿孔,并住院治療。對此,患者情緒非常激動,認為醫院存在嚴重過錯,可能造成未育女子終身不育,對醫院的行為不能原諒。區調委會在積極介入調解的同時,由婦科專家向患者講解子宮穿孔治愈后對再次孕育影響程度不是絕對的,緩解了患者憤怒的情緒。經多次調解,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事后患者還專門給醫調會送來鮮花表示感謝。
內容提要: 目前,全國的醫療損害糾紛繼續呈上升態勢,而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要么欠缺,要么存在沖突,為此,《侵權責任法》設立了“醫療損害責任”專章予以統籌解決。對于救濟的渠道,《侵權責任法》應當新設醫療損害糾紛仲裁制度。對于救濟的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應當在過錯的認定、因果關系的證明及司法鑒定與醫學會鑒定之間的法律效力協調等方面作出權威性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生效后,可以修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中的鑒定方式、賠償標準等規定相協調。也可以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改為《醫療損害處理條例》。對于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生效后,需要具體規范來細化“不必要的檢查”的認定標準。對于賠償資金的來源,可借鑒北京等地的醫療責任保險經驗,建立賠償責任的社會化機制,提高單個醫療機構和單個醫務人員的抗風險能力。
2009年年底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設立了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對醫療糾紛的處理予以規制。針對條文設計的科學性,本文從以下方面予以研究。
一、《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可行性
《侵權責任法》一頒布,便引起衛生法學界的廣泛討論。有的學者提出,醫療行為本身屬于對人體的干預行為,其產生的損害和傳統的侵權損害是不同的,主要的表現是:第一,醫療干預行為是為保障公共的福利和患者的健康而進行的,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而傳統的侵權行為一般是以非法的方式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私法權益, 大多不具有合法性。第二,醫療行為本身是一種對人體有傷害或者副作用風險的干預方式,[1]其目的是保護、改善人體健康;傳統的侵權行為,除了不當的緊急 避險和不當防衛等少數情況之外,目的就是損害。第三,醫療行為大多是因患方的請求而啟示,即患方的請求導致醫療傷害風險的發生,這與傳統侵權損害的“不請 自來”的特點不符合。[2]本文認為,用《侵權責任法》解決醫療傷害糾紛既可以滿足現實的需要,也可以從法理上找到一些根據或者啟示。
從現實需要看,全國醫療糾紛目前繼續呈上升態勢,平均每家醫療機構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的數量在40起左右。僅2008年一年,全國的醫療糾紛數量達到 100萬起以上。[3]以上海為例,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多達6000-7000起,86.5%的醫院經常發生各類醫療糾紛,70%以上的醫院遭到過聚眾圍 攻,醫務人員中有62%被罵過、17%被打過。2007年以前,上海每年發生的沖擊衛生行政機關、滯留過夜、群訪群鬧的事件多達100余次。之所以發生上 述現象,主要的原因在于救濟的渠道、法律條款的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和救濟資金的來源等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使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都無法令雙方當事人滿意。醫療糾紛作為已演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新的法律規則予以協調解決。而《侵權責任法》專設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正好為這一立法需求 提供了契機。
從發展的角度看,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解決醫療傷害糾紛。還必須等到衛生法學發達到一定階段,特殊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律機制得到傳統法學界的普遍認可時才可實現。就醫療傷害糾紛處理法律規則發展的階段性看,目前,需要《侵權責任法》設立基本的私法規則,對醫療傷害糾紛的解決予以規范和闡釋。
從立法借鑒的角度看,中國環境侵權責任法律規則經過30年的發展,可以為醫療傷害糾紛處理法律規則的發展提供一些啟示:第一,污染排放和生態開發行為一般是為了滿足國家和社會的需要而進行的,具有社會正當性的特點,這與醫療行為開展的目的正當性類似。第二,在現代科技條件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具有發生的 高風險性,與現代醫療傷害的高風險性具有一定的類似性。第三,環境侵權糾紛處理所依據的法律規則,如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果關系間接反證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都是在傳統部門法律的框架內創新民事法律規范實現的。為了體現這些創新性,各國現代民法都把環境侵權規則體系納入特殊侵權法予以對待?;诖?,醫 療傷害糾紛處理法律規則的發展也可以采取這種模式,把醫療傷害作為《侵權責任法》所認可的一種特殊損害對待,把醫療損害責任作為《侵權責任法》所認可的一種特殊侵權責任予以調整。這種模式,是有利于醫療傷害糾紛處理法律理論和法律體系的發展的。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已經考慮了上述要求或者期望。例如,在過錯方面,《侵權責任法》盡管沿襲了傳統侵權法的過錯原則,卻為醫務人員設立了系列注意義務,采取了客觀過錯的歸責方法。例如,《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在推定過錯的立法確認方 面,《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卑淹贫ㄟ^錯和過錯損害的間接反證原則結合起來了。這些創新,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規則創新一樣,都是在現代民法框架內進行的。基于此,可以認為,《侵權責任法》把醫療傷害糾紛納入調整范 圍,是符合現代法治科學性、發展性和階段性要求的?!肚謾嘭熑畏ā吩谟袡C會修訂時,如果把第一章至第四章納入第一編“總則”中,把“產品責任”、“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七章納入第二編“特殊侵權責任”中,則有利于對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特殊性的理解,消除部分分歧。
二、救濟渠道的拓展問題
目前,我國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有當事人直接和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三種方式。[4]其中,以當事人之間直接自行和解糾紛的案件數量最大。好處是當事人能夠 直接地表達觀點和意見,局限在于:第一,和解的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直接接觸,醫患之間缺乏隔離帶,患方在談判中容易出現情緒不穩的現象,容易引發沖突,或者使沖突升級。第二,和解的目的是平息紛爭,具有“和稀泥”的色彩,因此,一般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達成,無須也無法堅持法律規則。第三,部分和解是在患方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及醫院面對巨大的社會壓力下進行的,存在很多當事方被迫接受和解協議的情況,容易為其他醫療糾紛的和解所仿效。
行政調解屬于形式上的公力救濟,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調解中擔任主持人。但成功率一般比較低,主要的原因在于患方容易產生醫療衛生行政管理機構偏袒其管轄的醫療機構的印象,容易懷疑醫療衛生行政管理機構的中立性。相對而言,患方如果選擇公力救濟,他們傾向于到法院起訴。但是要提起司法訴訟,患方要支付相 應的案件受理費,需要聘請律師,另外,面對通曉法律知識的法官,談判要價的回旋余地較小。因此,一部分患方雖然傾向于信任司法救濟,但出于利益博弈的考量,一般也不輕易地提起民事訴訟。醫療糾紛的司法訴訟目前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法官一般不具備醫療方面的專業知識,缺乏審判公正性的專業基礎;二是醫 療糾紛的司法鑒定和醫學會的醫療鑒定關系目前還沒有理順,兩者存在法律依據上的矛盾和鑒定結果的可能不一致性,使得重新鑒定經常進行,既浪費司法資源,又增加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延長訴訟時間。另外,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率也較高。基于這兩項不足,一些學者建議,一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審理醫 療損害案件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庭,該法庭的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應熟悉醫學知識。[5]如果存在法官編制、案源不足等條件的限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也可以成立 專門的合議庭。二是把醫學會的鑒定納入司法鑒定的序列之中,并排除衛生行政部門對醫學會鑒定的干預,維護醫療事故鑒定的獨立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以選擇異地鑒定。
相對司法訴訟而言,醫療糾紛仲裁不必委托另外的機構做醫療事故鑒定,即可迅速作出裁決,節約了醫患雙方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加上醫患雙方可以挑選自己信得過的仲裁員,一些擔任仲裁員的醫學專家比較重視自己的名聲,社會信用比較高,因此仲裁結果比較容易為醫患雙方所接受。例如,按照1975年加利福尼亞州《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MICRA)的規定,醫療損害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有處理醫療過失損害賠償案件的豐富經驗的律師和退休法官組成。[6]但是,我國目 前的法律、法規對這一方式卻缺乏規定。目前,許多國家把仲裁作為與訴訟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補充的重要糾紛解決渠道,例如,1960年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 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1975年加利福尼亞州《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MICRA)特別強調仲裁在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 的重要性。[7]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屬于實體法,不可能對程序性的責任追究渠道作出專門規定。但從性質上看,既然《侵權責任法》把醫療糾紛作為民事性質的侵權責任來規定,說明該類案件是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因此,建議修改《仲裁法》或者制定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條例》,明確醫事仲裁的法律地位,在衛生行政部門內或者專 門的仲裁機構內設立醫事仲裁庭。仲裁員可以由知名醫學專家、法學專家等公信度高的專業人士組成。[8]
三、法律條款的適用問題
目前,通過行政調解的途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用法律依據,主要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等配套的文件。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用法律依據,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 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沒有協調好,現實中出現了賠償依據二元化的局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币簿褪钦f,過失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條件,無過失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構成醫療事故的,患方按照該條例第49條的規定向醫療機構索賠。但是,《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 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币簿褪钦f,醫療機構非過失造成醫療損害事故,損害患者 的人身的,如果患方提出訴訟,法院不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處理,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處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制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依據,且其第1條規定的“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 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沒有把有無過錯作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前提條件,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法律效力高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因此,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只要當事人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訴訟,不管醫療機構有無過錯,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便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的賠償標準,因此,在醫療糾紛審 判活動中,一些法院在社會壓力之下,往往傾向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給經濟上處于弱勢的患方在法律適用上的傾斜。這就導致二元化賠償的局面出現。[9]另外,“二元化”賠償機制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 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也就 是說,同一起醫療糾紛案件,以醫療事故為由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司法鑒定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進行;以侵犯人身權為由提起訴訟的,則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該規定既導致了究竟是適用醫學會鑒定還是適用司法鑒定的混亂,也導致了對鑒定報告采信的混亂。[10]現行兩套鑒定體制和賠償標準,是導致目前醫療賠償案件難以處理的核心問題。
雖然《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該法對于醫療損害的處理,卻明確設置了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有過錯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因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醫務人員或者其所屬的醫療機構須承擔賠償 責任。耐人尋味的是,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無過錯卻造成患者損害的,《侵權責任法》既沒有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也沒有否定其他責任的發生。也就是說,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侵權責任法》生效時失效,那么,醫務人員或者醫療機構無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患方將難以獲得損害賠償。[11]
如果《侵權責任法》在有機會修訂時,能夠針對無過錯醫療損害設立相應的法律后果,則可彌補現有的立法不足。當然,《侵權責任法》由于太原則,還需要發揮條例的實施協助作用?!肚謾嘭熑畏ā飞Ш?,建議進一步修改和完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中的鑒定、賠償標準等規定 相協調。如果可能,可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改為《醫療損害處理條例》。
四、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舉證責任的科學分配與否,直接影響醫療損害案件審理的公平性。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币恍W者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由于媒體對“舉證責任倒置”采 取了片面宣傳的方式,醫療機構不能正確理解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廣大醫務人員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90%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認為,在“舉證責任 倒置”的壓力下,為了免責,有必要加強醫生的自我保護,把本來無須做的檢查全部做完,把沒有必要做的手術做了。[12]這種“辯護性醫療手段”會增加患者的負擔。[13]前幾年一些醫院發生的天價醫療事件,有的甚至達到550萬元,就是典型的例子。[14]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關醫療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定,一般的理解是:患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承擔表面舉證責任,即應當對其與醫療機構或者行醫人員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醫療服務關系、其受到人身損害、損害的金額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患方不能提出這些證明,其請求權是 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如果患方對損害救濟請求權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得到法院的初步認可,醫療機構或者行醫人員就負有下一步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舉證責任發生轉移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醫療機構或者行醫人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患者所受損害之間不存 在因果關系,且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這一組規則具有合理性,因為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源、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 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標準。[15]對于這一套邏輯規則,《侵權責任法》正式公布時,只繼承了草案設立的主觀過錯、過錯推定和過錯損 害舉證責任倒置相結合的過錯認定模式,卻擯棄草案設立的過錯責任因果關系推定制度,即“患者的損害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 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顯然是一種立法倒退。為了防止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過分害怕承擔責任,采取過分檢查和醫療的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什么是“不必要的檢查”、什么是合理的檢查,還需要衛生部頒布有關規范予以細化。
五、賠償資金的來源問題
醫療損害區別于其他侵權行為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醫療人人都需要,是公益性的事業,具有活動的社會正當性特點。二是醫療具有高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病人的特殊體質,也來源于自然環境條件和醫療方式的固有風險。而且這種風險演變為現實,一般不需要有大的過錯。三是醫療服務不同于其他民事服務,它一般不 是等價服務,往往建立在政府的補貼之上。基于此,一些學者目前反對將醫療損害納入《侵權責任法》之中。本文認為,《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侵權的規定是以過失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而過失的行為肯定是侵權行為。盡管這種侵權行為屬于特殊的侵權行為,但它畢竟屬于侵權行為,仍然可以作為侵權行為的一個特殊現象予 以規范。
無論古今中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從事的都是一項高風險的工作。一方面,社會要求每位醫務人員在業務上精益求精、優質高效。另一方面,也要關心和愛護這支隊伍,減輕他們的心理壓力和后顧之憂,鼓勵他們進行醫學創新,減輕國家和社會的醫療負擔。但是,現在的立法,包括《侵權責任法》的制定,都給醫療機構施加 嚴格的注意義務,施加很大的舉證負擔和經濟上的賠償責任。而醫療機構的經營具有社會正當性的特點,我們不能因為醫療機構具有一兩次重大過失而使其陷入運轉困難的境地。醫療機構一旦陷入困境,最后受損的還是廣大的就醫人員。最好的分散賠償責任風險的辦法是實現責任的社會化,集萬家之財,保一家之難,提高單個 醫療機構和單個醫務人員的抗風險能力。社會化的手段包括建立賠償基金和醫療事故責任險兩種方式。如果建立賠償基金,醫療機構必然根據一定的標準向基金管理機構繳納費用。這需要額外成立一個管理機構,在市場經濟社會里,難以得到國家、社會和市場的有效響應。另外,賠償基金的保障力度和范圍都太小,在針對重大 醫療事故賠付上相對捉襟見肘。[16]基于此,全面推廣醫療事故責任險成為社會的必然要求。一旦建立醫療事故責任險,保險公司作為責任承擔方,不僅參與醫 療機構平時的運轉監管,也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這會有利于醫療機構運轉的規范化。另外,由于有賠償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的參與,使得患方獲得的賠償額度有了充分的保障。規范地解決了問題,患方也不會到醫院鬧事,也保證了醫院的正常工作。
但是,一些條件好的大醫院和醫患關系較好的基層衛生院,因為很少發生醫療糾紛,普遍抱有“賠付成本有可能低于保險成本”的僥幸心理,不愿意參加醫療事故責 任保險。而這類醫療機構又是保險機構竭力爭取的對象。另外,一些條件差的小醫院和醫患關系較差的基層衛生院,因為經常發生醫療糾紛,有的已經難以繼續有效運轉,普遍希望加入醫療事故責任保險來分擔自己的醫療損害賠償負擔。可是,這類醫療機構又是保險機構竭力遠離的對象。面對大醫院和好醫院對醫療責任險的冷 淡,因這項保險業務沒有保險規模效應的保障,保險公司也就漸漸失去了興趣。[17]但在政府的協調下,一些地方已經制定了相關的措施,例如,2004年 11月4日,北京市衛生局了《關于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國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險。[18]
只有科學地設計理賠制度,才能有效地克服上述矛盾。由于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涉及保險公司、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方等各方利益,必須對保險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各方的接受度進行充分的調研和評估??茖W預測保險限額和費率,制定一項穩妥的、社會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19]在保險政策的基本框架初步確定后,選擇一個或者幾個管理規范的保險公司[20]制定初步的實施方案。方案運作之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力量,對初選方案進行綜合評估,從保費計算合理、保障程度高、具有前期運作經驗等方面綜合評估。例如,《關于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要求醫療責任保險費率要按照醫療風險的大小、保 險經營的大數法則和微利原則進行設計和調整。
醫療事故處理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為提高處理的效率、水平和公正性,承擔醫療損害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成立一個專門的醫療責任保險處理部門,聘請一些相關的專業人員,承擔定損、定責等處理和索賠工作。此外,醫療事故責任險是一個特殊的險種,外國的長期實踐表明,其運轉需要政府的協調、監管、適 當干預和補貼,因此,為了確保我國醫療機構的參保率和保險的良性運行,有必要建立政府推動、政府補貼和市場運作的良性機制。這些措施需要《侵權責任法》在有機會修訂時予以采納。
注釋:
[1]如為病人開刀、為病人開含重金屬的中藥、藥對人體的副作用等。
[2]少數情況是依醫生的職責而啟始。
[3]《全國醫療糾紛年逾百萬衛生部擬重點推行調解制度》,chinapeace.org.cn/yw/2008-11/02/content_58073.ht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0月21日。
[4]一些人也指出,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制度也具有可供推廣的價值。參見《全國醫療糾紛年逾百萬衛生部擬重點推行調解制度》,chinapeace.org.cn/yw/2008-11/02/Content_58073.ht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0月21日。
[5]《建立我國醫事仲裁機制的再思考》, fl168.com/Lawyer 12759/ V iew/ 187379/,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0月21日。
[6]楊立新、袁雪石:《美國醫療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及其借鑒意義—以1975年加利福尼亞州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為核心》,yanglx.co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1月1日。
[7]楊立新、袁雪石:《美國醫療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及其借鑒意義——以1975年加利福尼亞州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為核心》,yanglx.co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1月1日。
[8]《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建立與仲裁程序》,148com.com/htmY2378/440545.html,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0月25日。
[9]如梁慧星教授在《中國大陸侵權責任立法》一文中指出,二元化賠償機制的出現和人民法院的內部認識不統一有關。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531,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1月5日。
[10]《論處理醫療糾紛適用法律“二元化”體制的弊端及解決途徑》, tongjilawyer.com/content.asp?id=1253,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1月2日。
[11]如梁慧星教授在《中國大陸侵權責任立法》一文中指出,《侵權責任法》生效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醫療事故賠償”將同時廢止。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531,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1月5日。
[12]《“過度手術”當止》,載《醫師報》2009年10月29日。
[13]劉以賓:《分析:醫生過度治療已成全社會風氣》,載《中國青年報》2005年12月9日。
[14] 《550萬天價醫藥費》,news.sina.com.cn/z/550wtjylf/index.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1月2日。
[1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fsou.com/html/text/bnew/6039821/603982189_4.html,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11月4日。
[16]黃蕾:《強制醫責險對決“醫院風險基金”》,載《國際金融報》2004年11月12日。
[17]黃蕾:《強制醫責險對決“醫院風險基金”》,載《國際金融報》2004年11月12日。
[18]黃蕾:《強制醫責險對決“醫院風險基金”》,載《國際金融報》2004年11月12日。
根據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X安發【2020】X號)、XX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X安委發【2020】X號)和XX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XX安委發【2020】X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衛生健康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整體目標
通過三年時間,達到以下目標: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有力。全區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機制更加完善、有效發揮作用。醫療衛生機構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識和能力明顯提升。
——消防安全管理更加規范。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更加規范;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聯合檢查與監督約談機制更加完善;干部職工消防安全素質得到全面提升。
——重點安全風險取得顯著成效。危險化學品、醫療廢物等安全管理工作領導體系更加健全,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安全防范水平全面提升,確保重點部位安全防范基礎工作更加扎實有效。
——平安醫院創建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安全防范系統建設更加完善,醫務人員安全防范意識明顯增強,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明顯提高,為健康XX打下可靠的安全生產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全區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員工、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所有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全員守法自覺性,建立自我更新、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建立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推動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
二是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全區醫療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要強化落實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帶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責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訓、應急救援“五到位”。
三是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強化內部各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科室和一線醫務人員要嚴格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系。
四是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全區醫療單位要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及時向監管部門和職代會“雙報告”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嚴格落實治理措施,按照有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現閉環管理。2021年6月份前,建立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022年底前,醫療機構隱患排查治理規范化。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深化消防安全標準化建設。
全面貫徹落實《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醫療和疾控機構消防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指南(試行)》等文件,結合實際,分類指導,開展示范創建活動,推進全系統逐步建立健全火災風險自知、消防安全自查、隱患問題自改、消防責任自負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評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機制。2020年,爭創全區衛生健康行業標桿示范單位;2021年,全面推廣典型經驗做法;2022年,有效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二是扎實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進一步明確全區各醫療機構職責定位,強化部門聯動,研究重大事項,通報火災情況,建立聯合檢查與監督約談機制,形成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聯合有關部門,綜合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多種措施,確保督促整改到位,堅決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會同消防部門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和考核,實行消防安全“一票否決”,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甚至瀆職失職的嚴肅問責,同時實行責任倒查,對事故當事人和監管部門都要追責。確保本行業不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是推進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設。
逐步推進消防物聯網監控系統建設,積極應用物聯傳感、溫度傳感、火災煙霧監測、水壓監測、電氣火災監控、視頻監控等感知設備,加強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預警監測,實現消防數據物聯感知、智能感知,提升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22年底前,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得到有效落實。
四是全面提升干部職工消防安全素質。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和疾控機構后勤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指南(試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科學制定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計劃、方案和內容,加強消防普法與消防知識宣傳,注重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融合運用。各地、各單位要通過線上、線下分批次、分類別組織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消防職能部門和重點部位員工、安保人員、工程人員等重點人群開展消防教育培訓。各單位要開展常態化全員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入職必訓、定期培訓、轉崗輪訓等要求,全面提升全員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教能力。2022年底前,實現全覆蓋培訓,全區醫療機構職工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明顯提升。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強化單位主體責任。深入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規范檢查內容,嚴格執法程序,完善檢查標準。要建立聘請專家指導服務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檢查;可邀請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安全評價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開展專業評估,提高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提升安全監管效率效果。完善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和演練,逐步形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上下貫通。2022年底前完成醫療機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
(四)醫療廢物安全管理
一是規范醫療廢物管理。
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暫存、交接登記和集中處理各環節相關制度和流程,完善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處置預案。
二是加強醫療廢物處理監督管理。
依照行業標準設置醫療廢物收集暫存和集中暫存場所,完善存儲、消毒、防蠅防鼠的設施配備。強化職業安全防護管理,對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配備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醫療機構做到污水穩定達標排放。
(五)深化“平安醫院”創建活動
按照《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關于印發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X衛發〔2017〕X號)、《關于貫徹落實省衛生計生委等十四部門關于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平安醫院建設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導全區醫療衛生機構強化安全防范系統建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的安全防范體系,二級以上醫院設立應急報警裝置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情況和安檢措施。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強化醫療安全管理,強化警醫聯動,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共享、處置和反饋機制,加大醫療風險防范力度,推進全區醫責險實施和醫調委建設。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強化涉醫違法犯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開展安全防范培訓。
三、進度安排
從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6月)。
各醫療單位按照方案要求,密切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細化實施方案,對開展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作出宣傳發動和具體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
各醫療單位嚴格落實本方案重點整治內容,認真開展專項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問題和風險隱患摸排梳理,落實各項安全整治主體責任,建立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堅(2021年)。
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通過現場推進會、專項攻堅、經驗推廣等措施,加大專項整治攻堅力度,強力推進問題整改,落實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動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鞏固提升(2022年)。
認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問題,深入查找深層次原因,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形成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動各項治理工作規范、安全開展。
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區衛生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2022年12月,區衛生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對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進行全面總結上報區政府安委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醫療單位要建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機制,明確承擔相關職責的工作機構,及時研究專項整治行動中出現的問題,定期聽取整治情況匯報,加強重大問題協調,強化整治責任落實,確保工作有序有力推進。
(二)強化部門協同。
各單位要明確內部工作分工,細化重點任務工作方案,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體工作合力。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并積極協調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建立上下貫通、分工明確、共同負責的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三)嚴格督促指導。
要及時收集、準確掌握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進展情況,加強工作交流,建立工作臺賬,強化跟蹤督辦,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閉環管理,確保重點任務按期完成。
(一)實施“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圍繞人民群眾看病就醫反映突出的問題,結合新形勢下醫療服務需求變化,通過改善環境、優化流程、提升質量、保障安全等措施,著力改善群眾看病就醫感受,構造和諧醫患關系。
(二)加快發展優質社會資本辦醫。貫徹落實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跨越式發展的意見》和省十部門《社會辦醫促進工程實施意見》,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滿足群眾的多層次醫療服務需求。重點支持優質社會資本舉辦康復、老年病、護理院等??铺厣t療機構,提高老年康復醫療服務能力。
(三)科學編纂“十三五”衛生規劃。鞏固“十二五”衛生規劃發展成果,科學規劃醫療機構設置,統籌做好區衛生事業第十三個五年發展規劃,進一步優化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實施衛生強區戰略。
(四)扎實推進和完善分級診療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因病施治、分級診療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市分級診療及雙向轉診工作實施方案》、《區衛生局關于規范分級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強化不同層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推進縣級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提升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嚴控大型公立醫院發展規模、限量提質,健全醫療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進一步規范分級診療服務,全面推行門診患者基層首診制度,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現與縣(區)和市、省級醫療機構的雙向轉診。通過強化監督考評,開展重點監測評估,將病人就醫流向、醫院收治病種構成、雙向轉診率等內容與醫院等級評審復查有機結合,一并納入目標考核及各類專項考核中,確保縣域內就診率達90%左右。
(五)探索醫師多點執業。待市衛生計生委關于醫師多點執業暫行管理辦法出臺后,開展醫師多點執業工作。重點引導醫療資源向基層流動,促進優質資源在本區域內合理流動。實施醫師執業信息化管理。
二、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一)強化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各基層醫療機構根據《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規定,提升院感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院內感染防控長效機制。各醫療機構要重點加強消毒供應室、治療室、換藥室、手術室、口腔科室等關鍵部位的感染預防和控制。
(二)規范臨床合理用藥。推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合理使用抗菌藥物,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各項控制指標,探索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強激素類藥物的管理。
(三)開展優質護理服務。加強護理服務內涵建設,加強護理管理及??谱o理培訓,推進護士崗位管理,穩定護士隊伍,充分調動護士積極性,提高護理管理水平及護理質量。
(四)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引導醫務人員樹立“以病人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的服務理念,改善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感受。開展醫務人員“三基”訓練考核,加強操作技能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質量意識和服務能力。
(五)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核報核銷管理辦法,按照省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工作的通知》,全面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六)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加強無償獻血宣傳并配合市中心血站組織好無償獻血工作,組織開展臨床合理用血督導檢查,保證臨床用血100%來自專業供血機構供應,確保臨床用血安全。
三、強化醫療服務要素監管
(一)加強醫療機構準入。落實行政審批許可制度,規范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變更登記管理。
(二)加強醫療機構監管。增強依法執業意識,規范執業行為。聯合衛生監督機構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人員資質、醫療廣告等進行日常監督。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建立醫療機構長效管理機制,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三)加強醫師、護士準入管理。做好醫師、護士的注冊管理工作。開展好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四)強化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管理。嚴格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建立規范的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及醫療技術風險預警機制。嚴格掌握手術適應癥。嚴肅查處未經批準開展技術項目的違規行為。
(五)開展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按期保質完成醫療機構校驗工作。由區衛生執法監督機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醫療機構給予暫緩校驗,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的醫療機構依法立案查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單位進行通報和記分管理。
四、完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
保持依法懲治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醫鬧、傷醫、殺醫事件,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加大多部門聯合處置重大醫療糾紛力度,推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分擔機制。各醫療機構要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建立統一投訴渠道,避免多頭管理,提高效率。強化醫療缺陷管理,夯實醫療安全工作基礎。重視關鍵環節醫療質量,從嚴要求,把醫療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及時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妥善處理醫患糾紛。
五、深入推進醫療行風建設
持續抓好行業糾風工作,開展整治衛生計生領域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專項行動。推進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深入貫徹落實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系統行業作風建設。貫徹落實《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繼續強化院務公開執行力度,督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建立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對服務效率、服務價格、醫藥費用、便民惠民等信息進行公示。進一步完善社會評價制度,加強對行風工作的輿情監測。
六、做好其它醫政工作
(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