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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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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論文

民間金融論文范文第1篇

討論民間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來說,對于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活動,人們都會把它稱作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種要取締的東西,但實際上,在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它是必然要走過的一種二元金融結構。因此,在本文看來,這些所謂的民間金融,它相對于有組織的金融體系來說,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壓抑外一種民間自發形成的融資關系。對“民間金融”這樣的理解,這就使得我們把它當作一個中性東西,沒有正式與非正式、正規與非正規之分,更不是一談到民間金融就堅決予以否認的問題,因此要界定民間金融就要考慮如下幾點。

1.從事民間金融活動的機構或組織是否已經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錢莊領取營業執照,但因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非法而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沒有得到當時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的認可,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了。

2.民間金融活動是否為非官方性質的。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融資活動的參與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貸行為是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在之間發生的;(2)資金的來源是非官方的,民間融資活動所有的資金都來源于居民個人或私人企業;(3)從事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的所有者是民營的而非國有的;(4)資金的運作是民營而非國營的,即民間金融應該屬于我們通常所說的民營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經營機制。

3.民間金融活動是有組織的還是無組織的。目前就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融資會;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也有學者把民間金融的發展劃分為兩個階段,臨時的無組織融資的民間借貸為第一階段;有組織、專業化的民營金融是第二階段。

4.民間金融的正式與非正式性。許多文獻文章認為民間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規)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規)的,本文認為采用中國人慣有的意識來分辯民間金融的“根正苗紅”問題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因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所以,政府必須反思對民間融資活動的政策,建立一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簡單地禁止。公民有正當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給就應該面向公民的正當需求,禁止民間融資活動在此意義上是與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馳的。此外,民間融資活動基于民俗、傳統、文化,如果政府認為只要有它所一手創設的正式制度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話,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責的“理性的狂妄”。

5.民間金融非法與合法性。本文認為當民間金融合法時,國家才能提供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納入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中。“民間金融跟地下錢莊沒有任何關系”,兩者的區別,亦可從央行下發的文件中窺得究竟:民間金融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別強調,民間金融是游離于官方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據此定義,民間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錢莊(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屬于國家依法取締或打擊之列。

二、“民間金融”的界定

從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間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經濟中沒有注冊的、非法的、無組織的民間資金融通活動,也不單是指有組織的或已經注冊了的民間的資金融通,本文認為應該有如下的定義:民間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質的(即不由官方出資或官方經營),非國有制性質的,主要業務發生在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之間的各種形式的符合法律規范或道德規范的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當然這一定義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對社會有害的從事非法洗黑錢活動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資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帶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體形式是隨著客觀經濟條件或經濟形式的演變而不斷發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現和存續都會有其經濟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級之分,先進與落后之分,而沒有正規與非正規之分,假如有的話,也只能是人為的制度或者體制的設置的結果。如果說民間金融是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規金融體制外運作的金融機構體系,通俗地講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這種稱謂實際上就是一種人為的制度歧視。

2.民間金融的定義規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資活動。即把所謂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為研究民間金融旨在將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常規管理系統的金融活動,應該為民間融資活動設計一種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監管制度,使得民間金融活動走出灰暗地帶,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國民間融資組織與活動與現有官方金融結構并存,從而形成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性金融秩序。

3.民間金融產生于官方金融的邊界地帶,當國有銀行對民營、個體等非國有經濟融資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市場失靈時,民間金融應運而生。加之它的供求關系、運行機制、交易行為與契約治理具有市場化特征,又與民營經濟有著“天然”的體制姻緣,在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今天,民間金融作為一種過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廣泛的發展空間。

從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們應該排除那種對民間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許其在適當的空間內獲得發展,同時,應該看到這些金融形式畢竟是與落后的經濟方式和經濟條件相聯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為現代資本主義大生產產物的銀行系統,是先進的金融形式,代表著未來民間投融資的方向,它對前者的替代是歷史的必然。

民間金融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合法化

所謂民間金融,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通過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而直接進行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民間互助會、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民間金融按照活動性質可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的,但對社會有益的活動,它們為現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則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對社會有害的金融活動,既為現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則是指對于灰色金融進行規范化、公開化、機構化、組織化的轉變,使得這一部分民間金融能夠在政府的監管下,法律的約束下公開、規范、有序地發展。

一、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意義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2005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該報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間融資規模,分別約在550億、450億元和350億元,相當于各省當年貸款增量的15%~25%。2005年10月21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了一份報告——《關于廣東民間投融資問題的研究》。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的調研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末,廣東民間資本存量已經高達1.2萬億元。上述數據顯示,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民間資本缺少合理的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實現利益最大化,又對國家經濟有益,這是民間資本的迫切需求。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及農村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盡管非國有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已經超過了65%,可是民營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原因獲得貸款的成本相對更高、獲得貸款的幾率相對更低。目前農村地區的農戶,其從正規機構獲得的貸款方式主要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商業性貸款、小額信用貸款及農業銀行的小額扶貧貸款,但這些貸款還遠不能滿足農戶的需求。正規合法的民營金融機構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和農戶融資難的問題,能夠為中小企業和農戶開辟新的融資渠道。

3、有利于金融體制的改革。到目前為止,我國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但以國有金融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業的改革步伐遠遠趕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有關研究表明,來自民營金融機構的競爭對國有金融機構治理結構的改進和績效有正的影響,一方面競爭可以鼓勵國有金融機構的創新,另一方面,國有金融機構也可以向民營金融機構學習。只有在出現了大量生機勃勃的民營金融機構之后,國有銀行才會真正感到競爭的壓力,才能夠從比較中認識到自己的差距,從而加快改革的步伐,以便能夠適應市場競爭。因此建立民營金融機構必將有助于加快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改革步伐。

4、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相當大,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巨額社會閑散資金參與民間融資,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政府出面加以組織協調,把民間資本導入資金缺口較大,但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上,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二、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有效途徑

1、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改革

農村信用社目前在農村金融實踐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力軍作用是無庸置疑的。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社就一直向集體所有和國有靠攏,“官辦”的意識和表現非常強烈,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資金和金融服務的性質體現不多。對于農村信用社,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承擔50%不良資產的政策,將50%不良資產處置作為成本,把農信社的“殼資源”賣給民間投資者,徹底實現農村信用社“民營化”,從而促進農村信用社支農作用的發揮。對于城市商業銀行則可以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從而增強城市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及在金融業的競爭力。

2、建立以民間資本為主的中小民營金融機構

民間資本可以進入的中小金融組織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如:投資公司、小額貸款機構等。政府要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允許那些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規模較大的私人錢莊、金融合會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注冊、登記,規范管理,接受監督,將其轉變為正規的、合法的民間金融組織。

3、利用民間資本發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

在我國,銀行按其所有制性質進行分類排隊,劃分為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商業銀行和合作金融組織等。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股份制商業銀行規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加起來才3萬億元,還沒有建設銀行一家的資產規模大。國有金融的市場過渡進入、民營金融被擠出的特征明顯,與中國經濟市場化、多元化發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營銀行,作為一種增量改革的形式,對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沒有體制外的民營銀行出現,體制內的國有銀行就沒有競爭對手,體制內的問題也沒有途徑來解決。讓民間投資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銀行,這也是民間金融合法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4、民間金融合法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要適度。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模式要從原有的計劃經濟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監管模式過渡,原有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不能適應對多元金融體制的監管。對于合法化的民營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管方式和監管的力度上都應有針對性。民營金融機構和其它正規的金融組織在業務的范圍、市場的定位、財富狀況和資質的高低方面檔次不同,差異很大,因而金融監管應該按照一定的標準將其劃分成不同的類別,實行有針對性的監管。銀行的監管法規還必須做到對各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創造一個清晰、公平的競爭規則。作為政府,應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

(2)地方政府對民間金融機構的干預要停止。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這些本該屬于民間信用的機構,因為政府的監管、人事安排、對其經營的干預及經常的整頓,已經變異為官方金融形式,而政府干預往往是大量壞賬產生的原因之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設計,小額信貸公司以服務“三農”為宗旨,按照規定,單戶貸款最多不能超過10萬元,其中5萬元以下農戶貸款比例不得低于75%。日升隆們在日常運作中,如果被地方政府視作為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看待,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命令式的貸款和人情式的貸款,這樣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可能陷入了壞賬的泥潭。因此,對于合法化的民營金融機構,政府一定要停止對其業務的干預,讓其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在市場機制的約束下正常運轉,優勝劣汰。

(3)行業協會的建立。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在歷史上早就存在,且有良好的行業自律傳統。在西方,自律是行業組織的傳統基礎,一個行業在法律框架內建立的行業自律,可向公眾提供高執業質量和良好的執業道德。國際金融監管的經驗也表明,行業自律是金融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作為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中介,民間金融的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交流與自律、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金融風險,特別是在協調金融監管與金融激勵方面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強調行業協會對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自律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4)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健全。對于合法化的民營金融機構來說,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不健全。目前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當前的《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內容都有一定沖突,而央行和銀監局也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開放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入關,將優良的民間信貸機構吸納為市場主體,不符合規定的則排除在外,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同時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建立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風險。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制訂《民營金融機構基本法》、《民營金融機構破產法》、《民營金融機構業務規范》等法律法規,使合法化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從而保證其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1]任森春:《民間金融的研究與思考》《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年第九期

[2]詹花秀、陳柳欽:《我國民間金融發展問題探討》《長白學刊》2005年第五期

[3]苑德軍:《應該給民間金融留一席之地》上海證券報2005-4-29

[4]王自力:《民間金融的發展出路是什么》南方周末2005-7-28

民間金融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融資;中小企業

我國中小企業已占到全國經濟總量的60%,企業數量的99%,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繳稅額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中小企業的存在與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融資困難一直是廣大中小企業面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一)中小企業融資面臨信用歧視

以前為了搞活企業,我國曾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要求銀行部門要重點支持大企業,確保大企業的信貸,對中小企業就不重視,在確保大企業的基礎上才予以考慮,造成了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歧視,導致銀行在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不平等。缺乏對中小企業信貸需求的重視。隨著各國有商業銀行提出業務向中心城市發展戰略的實施,個別銀行有諸如一定數額以下或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下企業不貸的規定,恰恰斷掉了中小企業融資主渠道。

(二)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信用體系缺乏

就中小企業自身來講,一方面,固定資產較少,不足以抵押,貸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屢有逃費、懸空銀行債務現象發生,損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時,企業也深感辦理抵押環節收費多,如在土地房產抵押評估和登記手續中,評估包括申請、實地勘測、限價估算等,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土地他向權利登記等,極為繁瑣。

我國目前尚缺乏統一的中小企業服務管理機構,如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分別制定政策法規,缺乏一部統一規范的中小企業立法,造成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中小企業法律地位和權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執行環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許甚至縱容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法律對銀行債權的保護能力低,加劇了金融機構的“恐貸”心理。

(三)缺少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

現在我國極為缺少切實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民生銀行原來的初衷是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的,可是現在它已經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沒有什么區別了,其他新組建的城市商業銀行原來也是面向中小企業的,可由于資金、服務水平、項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嚴格,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

二、民間金融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

(一)民間融資規模較大

在被調查的農戶和工商企業戶中,90%以上的都在民間融資,融資額10-50萬元之間;中國人民銀行對浙江省400家私營企業的調查,浙江省私營企業間接融資的比例高達80%左右,在所有間接融資中,民間借貸占20%左右。這一方面說明私營企業,特別是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仍然依賴于正規金融融資,但與此同時,民間金融的作用不可忽視。而在江蘇,民間借貸主要以個人借貸為主,而且規模較小。所以,民間融資已滲透到日常消費、農業生產、商品貿易、項目開發、制造加工業及購房購車等。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主體間接向民間融資的現象已屢見不鮮,如個別鄉鎮為開發步行街或完成財政收入、彌補財政赤字,因自身信譽問題無法籌集資金,便要求所屬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向民間舉債籌集政府公用資金。

(二)交易成本優勢

民間金融的交易成本優勢首先主要體現在信息成本優勢方面,因為民間金融比較大眾化,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雙方的接觸是比較頻繁的,為此民間金融組織在花費很低的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就能比較準確和全面的收集到貸款人(中小企業)的各方面的信息,這使得民間金融組織在低成本的條件下就能夠較為及時的了解到企業貸款風險性,并采取相應措施。而這一點恰恰是正規金融組織所不具有的,民間金融本身具備的條件也解決了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這一最大融資障礙。其次,民間金融的借貸操作比較簡便,與正規金融機構復雜而漫長的運作程序、統一化的規則和標準化的信貸合同,民間金融更具有靈活性和交易成本低的優勢。這樣可以為中小企業帶來更多的時間以及減少其很多的費用。然而,民間金融組織的合同內容簡潔而具有小巧靈活的特點,借貸雙方在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保證交易成本較低情況下,如貸款的歸還期限、利率、歸還的方式等做出更合理的創新和變通,而這一點是正規金融機構在低交易成本情況下是無法辦到的。這樣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民間金融的擔保優勢

民間金融組織的擔保相對是比較靈活的。在民間金融市場上交易雙方都比較熟悉,能夠通過各種人脈關系并且能夠繞過政府法律法規進行交易。在民間金融市場中可以作為擔保,如房產、土地等,這些在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而民間金融可以。同時,因為民間金融在社會上存在各種關系原因,使得民間金融市場上自然而然的存在了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存在信用關系的同時,更是處在社會聯系中,這種社會聯系就是種無形的資源,會給雙方帶來精神或物質收益。這都靈活緩解了中小企業面臨的抵押擔保約束。

三、發展民間金融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的建議

(一)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民間金融的合法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的話如果投資者有什么債務問題自身就能夠得到保障,也就能降低悲劇的產生。盡快建立健全的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必備的法律制度環境。界定合法的民間金融形勢,對合法合理的民間金融給予肯定及其正當的法律地位,保證其發展空間,并納入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之下。對于欺詐以及牟取利益為目的的非法民間金融給予嚴厲打擊。

(二)建立民間金融的監管機制

金融機構找內部人員的時候一定要嚴格,它不像別的企業那樣,所以監管機制尤其重要。如果民間金融內部發生了什么變化,對于投資者來說,肯定不放心把錢存在那里了。而對于這種情況,我們一定要嚴查。才能保證民間金融的正常運行。通過對合法民間金融的界定,區分合法民間金融并將其納入到金融管制中來有利于貨幣政策的實施,金融風險的控制。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對于民間金融發展的特點,建立相應的管理監督網絡對民間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債權債務管理約束,嚴格其主要業務范圍,制定浮動利率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更好的發展民間金融。

(三)規范民間融資交易行為,防范民間融資道德風險

民間金融對于我們群眾來說,它也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想要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要做好以下三點:一是規范民間借貸契約。要對民間借貸的借據、合同契約進行規范,完善借據,促使其向規范化方向發展。二是強調借貸雙方信譽和償還能力的調查。借貸雙方都應對對方的個人信譽和品質進行了解,尤其要對貸方的償還能力進行比較準確的判斷,從初始環節杜絕賴賬事件的發生。三是運用法律追討欠款。債權人掌握在法律保護期內行使追索權,對于債務人賴賬行為,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民間金融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金融資源,農村金融,金融支農,Tobit

 

一:引言

金融資源需求問題一直受到許多學者的關注。溫鐵軍(2001)通過對農戶借貸規模分布的研究,認為1985年前農戶的貸款主要來自于農業銀行與信用社,而在1990年后農戶從銀行與信用社的貸款規模有所下降,民間借貸活動日趨頻繁。史清華(2002)通過對山西745農戶的調查研究,發現正規金融在農戶的生產生活中的形象較差金融論文,農戶已經把其排除在自己的生產生活之外。朱守銀(2003)通過調查,認為收入水平較高的農戶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較高,而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戶更傾向于親朋好友借貸。葉敬忠等(2004)從社會學角度對農村金融資源的供求進行分析,發現農村正規金融的供給對象主要是富裕的、擁有較高社會資本的農戶,貧困農戶主要的融資渠道是民間金融。

然而國內的研究主要著重于從金融供給方面來實現農村金融資源需求,主要包括增加金融機構的布點、擴大融資的途徑來解決農村金融的需求問題,而對于將農戶作為有效的需求主體則較少作系統深入的分析論文提綱格式。已有文獻表明,農戶是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與金融市場提供者,農戶才是農村金融資源的有效消費者。因此,有必要對各地區農村金融資源的需求進行科學的評估與分析,在此基礎上厘清金融資源的有效需求的影響因素金融論文,為優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基于以上思考,本文運用Tobit模型探索出農村金融資源需求的影響因素。

二、研究方法及說明

本研究考慮在給定一組農戶的特征向量的條件下,農戶如何選擇金融資源。而在一般狀況下, 農戶選擇金融資源的比例 ∈[0,1],數據被截斷,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計的參數是嚴重的有偏和不一致。所以,采用Tobit回歸分析,該方法可解釋截取數據,以此來判斷各因素對農村資源應用比例的影響程度。

Tobit模型是James.Tobin(1958)在研究耐用消費品需求時提出的一個經濟計量學模型。Tobit模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解釋變量是可觀測的(即取實際觀測值),而被解釋變量只能以受限制的方式被觀測到,即我們觀察到的取值被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具體來講“無限制”觀測值均取實際的觀測值,“受限”觀測值均截取為0。

對于第j地區,標準的Tobit模型為:

其中, 為潛在變量金融論文,為觀察到的因變量,為自變量,為相關系數向量,為獨立的且~N(0, )

三:指標的選取及數據說明

一:指標的選取

運用Tobit模型分析農戶特征對金融資源需求的影響時,首先要確定其影響因素的具體指標。本研究的核心是每個指標的改變對農村金融資源的需求產生顯著的影響。基于以上考慮,并兼顧樣本數據的可比性、可得性、科學性與影響的重要程度,本研究構建了影響金融資源需求的量因素的指標體系(見表1)。

表1 變量的選取

 

變量類別

變量

代碼

變量定義

預期影響方向

決策者特征

戶主年齡(歲)

按戶主實際年齡計算

-

戶主受教育程度(年)

按戶主實際受教育年限計算

+

最高受教育年(年)

按家庭成員中最高受教育者年限計算

+

戶主性別

按男性戶主比例計算

+

家庭負擔

在學人數(人)

按家庭中實際上學人數計算

-

65歲以上老人(人)

按家庭中65歲(含)以上人數計算

-

金融資源存量及利用

勞動力(人)

按家庭中成人勞動力人數計算

+

戶場收入(元)

按2006年家庭戶場收入計算

+

戶場財產與資產情況

耕地面積(畝)

按家庭實際擁有的耕地面積計算

+

生產經營總值(千元)

按家庭生產經營總值計算

+

果樹林木總值(千元)

按家庭果樹林木生產總值計算

+

牲畜總值(千元)

按家庭從事畜牧業所產生的生產總值計算

+

常數項

常數項

c

 

 

民間金融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民間借貸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討論的熱門話題。基于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為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考察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監管法律的缺位、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至此,我國民間借貸的應有思路因從適度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運行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管制 監管

作者簡介:胡承偉,安徽大學法學院2012級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69-02

民間借貸這把“雙刃劍”在利用自身優勢彌補正規金融服務不足的同時,由于監管機制的缺失而威脅到金融秩序與金融安全。其引發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浙江吳英案”、“溫州跑路潮事件”、“包頭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個典型的民間借貸事件,凸顯了民間借貸的復雜性和問題癥結。由此出發,傳統上對于民間借貸持嚴厲壓制的態度顯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在放松規制的前提下,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不失為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問題的一個較優方案。

 

一、民間借貸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游離于金融體系外,監管方面一直處于空白的狀態。然而這不表示民間借貸就不需要監管。結合民間借貸在現實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結果或違法,或犯罪,將其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實施一定的法律監管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表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活動處于合法化邊緣,由于監管依據等法律規定的空白,金融監管部門很難進行監管,加上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組織渙散、管理方式落后等問題,金融風險在所難免。“主體、借據、擔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風險交叉出現在民間借貸的交易活動中。同時,民間借貸也在沖擊著金融秩序。借貸雙方自由地約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對國家利率是不利的,實質上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穩定社會秩序

建立在債務人信任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喪失信用時,債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債務人攜款潛逃時,債權人更是無所適從。實踐中常見的是,在債務人未提供擔保時,民間合會攜款潛逃的倒會事件會經常發生,給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同時,高利貸行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發生,當貸款人無法從借款人處獲得本金和利息時,貸款人訴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決債務糾紛,糾紛性質迅速發生轉變,矛盾進一步惡化,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更為甚重的是,民間借貸常常成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證金融信息真實性,從而便于國家宏觀調控

民間借貸的隱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導致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大為削弱。民間借貸的資金在體外運作,不便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資金運作整體進行全面的把握,從更深層次上來說,難以保證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局部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的缺陷

民間借貸的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擴大,社會主體已經意識到了民間借貸給社會經濟帶來的雙面影響。試通過完善的監管制度來克服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有助于平衡民間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關系。現階段,我國雖已開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但監管過程中顯露的缺陷卻一直未得到彌補,這值得我們思考。

 

(一)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創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民間借貸作為社會出現的一種新興事物,之所以被社會爭論的沸沸揚揚的一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眾基于各自的立場從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與非法、如何監管等問題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判斷。對民間借貸作出簡單規定法律規范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最高院司法解釋,其他甚至三部被稱為狹義上的銀行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沒有針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規定。民間借貸立法呼聲愈來愈高漲的趨勢有增無減。民間借貸監管依據空白、監管主體的缺失、監管措施的單一,導致監管實踐依然落后甚至停滯不前。監管當局面對民間借貸的復雜情形,往往會感到無所適從。沒有可供參照的標準,只能采取坐觀其變的態度,任其發展,或者直接取締。實際上,民間借貸監管法律涉及到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種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間借貸逾越合法邊界而轉向非法時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等問題,都需要法律作出統一而詳細的規定。簡單的規定會產生法律沖突甚或打架的現象,即使是通過法律解釋也很難對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疑問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業務經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遺憾的是,在這些內容中,民間借貸卻因無“法”而得不到金融監管機構全方位的監管。

 

(二)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并沒有阻礙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為防范金融風險,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則表現為在嚴格管制態度的驅動下,壓制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完全不顧及市場對公平競爭和效益的需求。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之義,于整個金融市場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嚴厲的管制手段影響其自身的發展。“中國金融發展的現狀與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勢頭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管制過嚴,限制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扭曲了社會融資的結構,增加了銀行信貸的風險。”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的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管制過嚴的后果是嚴重的。其不僅封殺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體系的可能性,阻礙了民間借貸進入金融市場的道路,還使金融市場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滿足。同時由于民間借貸合法性被排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模式呈現過重且多樣責任并存的結構,民間借貸監管的固有嚴管態度在此又得以體現。

三、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

通過對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缺陷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是:結合外國的監管經驗,從適度放松管制和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的運行。

 

(一)適度放松管制,使民間借貸走向陽光化道路

政府對民間借貸過嚴管制不僅使得民間借貸得不到健康的發展,還可能滋生民間借貸的畸形。過嚴管制在短時間內奏效明顯,但不是長久之計。金融秩序可以通過過嚴管制在一段時間內

得到鞏固,然而從長遠看來,持巨額閑置資金的資金供求者與急需資金的資金需求者在正規金融渠道不能給予他們充足的金融服務時,唯有選擇非正規融資渠道實現對民間資金的使用。久而久之,這將直接導致多年來民間借貸活動并未因過嚴管制而日益減少,相反卻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嚴格管制做法切實應該得到調整。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適度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使民間借貸主體能夠與正規金融機構一起參與到競爭,能實現優勢互補,保證社會資金市場價值的最大化。適度的“度”在哪里,該如何把握這個“度”,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臺灣地區對各種民間借貸形式,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1)打擊、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帶黑社會犯罪性質的地下融資;(2)對地下銀行、合會、標會等互較強或規范化的民間借貸組織,則采取了整頓、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規給予合法化,加強監管。如在1999年《民法債編》中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合會的法律地位,對會頭會腳的責任與義務等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總體上來,臺灣政府放松了對民間借貸管制,即使對大部分被定為非法的、未造成明顯不公的民間融資行為,除非引起較大的社會風波,否則一般不予以打壓或取締。我國可以參照這種做法,對民間借貸的管制采區別對待、分類進行的原則。如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對金融中間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引導和監督,要求這些機構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活動,嚴查超越經營范圍的違法經營活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活動,要嚴厲打擊。當然,降低民間借貸準入金融市場的門檻,使民間借貸進入國家金融體系中,確保民間借貸主體與正規金融機構在競爭機制的推動下實現金融市場資源最優配置,可以滿足各主體的融資需求,促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道路暢通無阻。

 

(二)建立和完善對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使民間借貸走上規范化道路

對民間借貸適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著可任由民間借貸隨意發展。民間借貸自開始至結束的潛在風險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們借用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監管。也就是說,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作手段的必然選擇。具體措施上,首先,針對監管法律空缺狀況,我們首先得通過立法來彌補。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對象、監管原則等都可通過法律加以規定,保證民間借貸行為“有法可依”。關于監管主體,考慮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進行統一監管,同時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地方實際情況可設立地方監管主體,具體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政策,保證監管效果。關于監管內容,可對民間借貸的范圍、內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細化規定。例如利率的規定可參考美國、香港等地區的做法,設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針對違反不同利率層次限制的借貸主體規定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關于監管對象,要重點關注主要的民間借貸對象,如合會、地下錢莊、典當、小額貸款等,對于其他民間借貸形式僅進行違法性監管。有學者提出我國民間借貸以營利性為標準可劃分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和商事性民間借貸,基于此種劃分,民間借貸監管對象當有所區別。關于監管原則,金融秩序與金融正義原則應當首先被納入到監管法律中,因為只有同時兼顧這兩個原則,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與保證金融主體融資需求的矛盾才能在這兩個原則的指導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本著金融資源配置正義的原則,才能給予民間借貸在我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利用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金融資源配置的優化。同時,監管原則還應當包括可控發展原則。可控發展是要使民間借貸在科學的監控之下有序的發展,以保證民間借貸的安全,進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社會的穩定。在可控原則的指導下構建法律體系,監測預警系統,隨時掌握民間借貸的活動信息,以此對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和其他不公正現象進行控制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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