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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紛紛采取有效措施來遏制學生論文抄襲風。太原理工大學出臺了學術道德規范,明確規定學生抄襲論文導師要負連帶責任;山西大學采取降低論文引用率、外省專家匿名評審等辦法提高畢業生的學位含金量。
作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學出臺了《太原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其中規定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表或撰寫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者,除對學生進行處理外,根據指導教師負有責任的大小,對指導教師給予如下處理:通報批評,暫緩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
對于違反學術道德的教師,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記過、中止項目并責令其改正。對情節嚴重者則要給予降職、解職、辭退或開除等,并要求其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違反學術道德特別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另外,《規范》還要求在編的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注明出處;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文獻資料,應說明轉引之處。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部分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實驗記錄用藍黑墨水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字跡清晰整潔;寫錯作廢的張頁,不得撕毀。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不準以任何方式抄襲或變相抄襲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調查資料、實驗數據、專利產品等研究成果。
對有明顯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違反學術道德規定的學生,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對情節輕微者,可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和取消申請學位資格等處理。對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已授予學位的學生,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判定,對授予的學位予以撤銷。
論文引用超30%就延遲答辯
山西大學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網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該系統資料庫中儲存有大量的各學科期刊和論文,在將學生論文輸入時,系統就會識別出該篇論文引用內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學近年來都是通過該系統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初審,如果論文引用率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就會讓學生進行修改或延遲答辯。
“對于碩士研究生,一旦發現引用超過30%就延遲答辯,嚴重者重新開題,取消給學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辯的機會。”山西大學研究生學院副院長張云波說,“這個百分比還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學對碩士論文采用按一定比例進行匿名評審、博士論文全部省外匿名評審的方法,采取一票否決制,即只要有一個評審專家提出異議即宣布論文不合格。
張云波說:“這個檢測系統也不是判定論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標準,數據只能從一個側面來評定論文。不同學科的論文,引用量也不盡相同,例如法律專業,引用所占百分比就會多一些。”
論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評審
同山西大學一樣,山西財經大學、太原理工大學也將碩士論文的作者和導師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評審。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學院院長崔滿紅說:“論文作者和導師不知道論文送往何處,更不知道哪個人評審,這樣就能杜絕評審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對待博士論文會更加嚴格。”
崔滿紅說:“我們依據國務院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對在學位授予工作中發現舞弊、作偽行為的指導教師,會作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情節嚴重者,將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處理。”崔滿紅還補充道:“碩士論文會跟隨每個學生一生,未來越有成就,當初的學術不端行為對這名學生的影響也就越大。”
目前我國會計論文主要分為學術論文和畢業論文。學術論文又稱科研論文、研究論文、專題論文,是會計學界和從事會計工作的專業人員及科研人員總結科研成果,送交國際、國內學術刊物、學術出版社或學術會議發表或宣讀交流的論文。
畢業論文主要是指學位論文。在我國,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畢業前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親手完成論文寫作。學位論文是各類畢業生或同等學歷人員為申請授予相應學位而寫出的論文,即學士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等。對于學士論文,要求能較好地運用所學基礎知識技能,解決不太復雜的課題;對于碩士研究生論文,要求能夠充分地反映獨立從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對研究課題要有一定的見解;對于博士研究生論文,則要求反映作者淵博的知識和較強的科研能力,在該學科某一領域有獨到的見解,在理論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創造性成果,對會計學科的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此外,畢業論文還包括在我國接受高等專科教育財經類學生的畢業論文。版權所有
二、會計論文作用和特點
(一)會計論文的作用
1.會計論文的寫作是會計研究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會計研究的必要手段。隨著我國會計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發展,廣大理論和實務工作者及會計學者,緊密結合我國會計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圍繞貫徹執行新《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通過撰寫會計論文,對企業會計制度轉軌和企業改革(如兼并、破產、關閉、出售、公司制改建、債轉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業集團)中的財務管理、資金成本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與方法體系等方面,以及會計新領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會計、人力資源會計、環境會計和社會會計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了豐富的研究成果。
2.會計論文是總結會計經濟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發展會計理論,以指導會計實踐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國,有上百家財經類期刊刊登會計論文。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為了總結前一年度的會計理論研究成果,每年還組織前一年度會計學論文評選活動,并將獲獎論文匯編成冊出版,由此激發了廣大會計工作者進行理論研究的熱情,推動了會計理論的發展,并以正確的理論支持和指導會計改革深入進行。
3.寫作會計論文是培養會計專業人才的有效途徑,是考核會計專業人員和會計專業本科畢業生及研究生等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的重要依據。
(二)會計論文的特點
1.學術性。學術性即科學性,是指在論文中所表現出來的系統、嚴謹的理論體系。會計論文的學術性不僅表現在應用價值上,而且表現在理論價值上。主要表現為:
會計論文的寫作目的是建設與發展會計學科領域,描述會計經濟活動中某一新的現象、新的發現,對會計學科的發展具有實踐上的價值;
在理論上,對新的發明和創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運用已有的理論知識,通過嚴密邏輯推導,求得規律性認識,豐富原有理論體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論體系。
作為自費出國留學行列中的一員,我也是伴隨著家里人的牽掛。叮嚀與祝福聲,走上了茫茫未知的異國他鄉,開始了我的漫長留學之旅。父母送我出國的目的就是想讓“一直在溫室里”備受親友疼愛的我去歷練屬于自己的人生,雖然我是獨生子女,但是從小家長正確的教導使我具備了沉穩的性格與堅強的意志。正因為如此,他們相信,我一定會在國外辛勤“耕種”出豐碩的果實。
在眾多俄羅斯著名的高等學府中,我選擇了伊爾庫茨克國立大學國際系的國際貿易專業。伊爾庫茨克作為東西伯利亞的中心城市,無論是對推動全俄羅斯的社會經濟發展,還是在促進中俄經貿合作過程中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當地的各大高校與科研機構經常會組織進行各領域的學術研究,因此她成為學術氣息極其濃郁的重要科學城其次就是考慮到地域上的毗鄰,伊爾庫茨克十分臨近我的東北老家沈陽。借寒暑假之時,乘直達航班可以很容易回家探親,這樣一來,就可以平復我與親人強烈的思念與牽掛。
由于在高中積累了扎實的俄語功底,使我很順利地通過了入學考試,直接進入本科學習階段。在國立大學所有外國留學生中,我的語言能力一直比較突出,1999年我被學校選派參加伊爾庫茨克地區政府舉辦的州際俄語競賽,并在300多名參賽者中獲第一名。憑借自己辛苦得來的這一榮譽,同年我被推薦在本校攻讀“語言學”學士學位。2001年我以優秀的畢業論文及全優的成績通過國家考試,順利拿到國際貿易學士學位。畢業后,通過學校的邀請、及上報俄羅斯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得到工作上的批準,我留在本系任教,從事對外漢語教學工作。
2003年,我按時拿到伊爾庫茨克國立大學語言學專業學士學位證書,同年進入俄羅斯貝加爾國立經濟法律大學攻讀世界經濟系博士學位,并被聘請負責中俄經貿關系專業課教學,同時在該校語言中心擔任商貿對外漢語教師;2004年4月,應伊爾庫茨克市政府邀請,擔任該市外事活動的首席中文翻譯,并因工作出色獲得市長頒發的感謝信,同年榮獲“2004年中國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2005年5月,獲得由國立大學校長親自頒發的《中俄教育合作發展突出貢獻獎》。
到這一時刻,在我的留學生涯中已經樹起了一個代表成功的里程碑,特別是“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這一沉甸甸的榮譽對于我個人來說意義重大,首先,我的自信心得到充分的提高,證明了自己多年來努力取得的一些成績得到了國家教育部的肯定,同時,我也知道,這只是開始,僅僅是我今后學習工作中的一個“加油站”。我深深地感受到.教育部為自費留學生設立的這個獎項凝聚了祖國對海外學子的關愛與鼓舞,因此這股強大的暖流會作為堅實的后盾推進我不斷奮進向前,最終以輝煌的成績來報效時時牽掛我的祖國。
幾年在海外的留學經歷豐富了我的學術思想和創新意識,2003年9月,我進入貝加爾國立經濟法律大學世界經濟系攻讀博士學位.師從N.B.茨維貢教授。N.B.茨維貢教授是俄羅斯著名的經濟學家,作為世界經濟系主任的她同時身兼州杜馬議員的要職。N.B.茨維貢教授主要從事“區域經濟”與“轉軌經濟體制”方向的研究,其學術觀點與建議曾多次被采納到西伯利亞地區基礎設施的經濟建設中去。目前,由于她在杜馬中的角色是負責聯邦的財政預算。因此,N.B.茨維貢教授不僅是該地區經濟專業有影響力的學術帶頭人。同時還是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主要政客之一。N.B.茨維貢教授嚴謹的科研作風與認真的工作態度感染著她身邊每一個人,我真是十分慶幸自己能有機會拜在她的門下攻讀博士學位。記得參加博士入學考試之前,世界經濟教研室的秘書給我提供的博導備選名單中并沒有N.B.茨維貢教授的名字。當我問及原因時,全教研室的老師都告訴我說,她選擇博士生的條件是很嚴格的,再說她的工作量太大,太忙了,現在正在精簡自己的博士名額,更何況我是外國人,她從來不收外國博士生的。聽了這些話,我有些忐忑不安。要知道,我想進入這所大學攻讀世界經濟系的博士學位多半是慕N.B.茨維貢教授之名而來的,既然如此我是否還有意義要選擇這個專業,經過一番心理上的對弈,我終于下定決心:繼續走下去。再說,我連N.B.茨維貢教授本人都還沒有見到,她也根本不知道我的想法。怎么可以這樣輕言放棄呢,終于,在專業科的入學考試上,我見到了N.B.茨維貢教授的風采。她當時是博士考試委員會的主席。一個多小時的論題陳述,與流利的回答使我博得了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掌聲與認可。印象最深的就是,N.B.茨維貢教授當時第一個站起來問我是否已經選擇了博導,我一股腦將自己激動的心情與想法全部倒了出來。結果我真的如愿以償,成為N.B.茨維貢教授第一個外國博士生。幸運的同時,擺在我面前的是更大的挑戰。在辛苦做博士論文的同時,還需要做大量的研究報告,以便接受來自博導對專業基礎與學術觀點經常定期的嚴格考核。哪怕有一次不能按N.B.茨維貢教授的要求達標,她也會勸你留級重修專業課程。但到目前為止,3年來在博導30多次大大小小的考核中,我一直以優異的成績全部通過。
來自論文,工作。學術研究的重重壓力,讓我不得喘息,除了每天只有四五個小時的睡眠,其它時間,白天我就在不停地到處奔跑任教,晚上就盯在電腦前做各種專業論文。報告。即便是這樣,也只能讓自己剛好完成主要任務,沒時間吃年飯早已司空見慣,同時,夜里工作時還要面對瞌睡的侵襲,堅持到最后。而最艱苦的時刻莫過于西伯利亞那漫長而又極其寒冷的冬天。試想一下,于寒冬臘月,冒著零下三四十度的嚴寒,一大早就要出門擠公交車的情形,是怎樣的恐怖呀!每天清晨在車站都要站上十幾二十分鐘,嚴寒會使淚水不由自主地落到麻木的臉上,結成冰流,然后又要在公交車上忍受因極大的冷熱溫差而帶來的皮膚刺痛。在這漫長的季節里,只要冒著嚴寒走到室外,刺骨的冷風便會讓呼吸著的肺部脹痛,使人連呼吸都會困難。這的確是一種煎熬,我明白,只要自己稍加松懈,日子就會好過很多。但是,難道
我踏出國門,背井離鄉就是需要安逸的生活嗎?其實很多時候,成功與失敗就在人的一念之間。可是,只要你清楚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為了什么而輾轉奔波,那么無論面對多大的困難都會堅持下去。我知道,這寬廣而又崎嶇的道路上,并不是我自己一個人承擔所有的辛苦與寂寞,那些來自親人、朋友的祝福與企盼,還有祖國的殷切希望與支持都會化作一盞長明燈,伴隨著我走過這漫漫長夜,直到天亮。
作為校長,劉宏民領導燕山大學在2004年以兩個文明建設的突出成績同時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獲得單位”和“河北省先進集體”的稱號;2005年12月,國家科技部正式發文批準燕山大學建設亞穩材料制備技術與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2006年8月7日,河北省政府和國家科技部領導共同為燕山大學亞穩材料制備技術與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揭牌,從而實現了河北省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零的突破;2006年11月,成功實現了國防科工委與河北省共建燕山大學,為學校的發展拓展了新的空間。2006年4月,劉宏民校長以在兩個文明建設中取得的突出成績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如今的累累碩果,源自劉宏民教授20多年始終不渝的報國之志和堅韌不拔的品格。
立志創新,敢于走前人未走過的路
1982年,剛從東北重型機械學院(燕山大學前身)冶金機械專業畢業的劉宏民又考入該校的研究生,繼續從事軋鋼設備及工藝方向的研究工作。在選擇自己的研究課題時,劉宏民面臨了一次人生的重大抉擇。劉宏民當時從事的是鋼材產品中最主要的產品――板帶鋼的板形控制理論的研究工作。板形(平直度和板凸度)是板帶材的重要質量指標,板帶軋機是板帶材生產的關鍵設備,板形控制是大中型板帶軋機的關鍵技術和高難度技術。那時我國板形控制技術整體水平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相對落后,制約板形控制技術提高的關鍵是關于板形理論和控制數學模型的研究滯后于技術的發展,缺乏先進的板形控制模型。當時,在板形基礎理論研究方面主要依賴國際上占主導地位的“變分法”、“三維差分法”、“有限元[條)法”、“邊界元法”等理論方法。面對我國板形控制理論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特別是核心競爭力不強,存在著較大的對外依賴的現狀,劉宏民沒有選擇跟蹤國際時興的板形控制理論方法的研究工作,盡管那樣做有現成的理論模型和軟件,也容易發文章;他決心走前人未走過的自主創新之路,用自主創新的科研成果推動科學和技術的發展進而推動社會進步,做出中國學者對人類的科學技術應有的貢獻,即使可能浪費幾年的時間甚至冒更大的風險,也在所不惜。
目標確定之后,劉宏民便義無反顧地踏上了充滿風險、挑戰和希望的自主創新之路。在向未知領域的艱難探索過程中,劉宏民克服了許多常人難以想象的困難,面對無數次的失敗,他百折不回;面對幾十元的助學金,他守住了清貧;妻子在外地讀書,孩子被送回父母家撫養,他能守得住孤獨;面對學術界浮躁、急功近利的不正之風,他又守住了寂寞。經過5年持之以恒的探索和努力,劉宏民終于在1987年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首次提出了一種新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應用于板帶軋制過程仿真的一種新的數值計算方法――“條元法”。“條元法”的優點是:使問題降維,計算量大大減少,適合工程應用,能夠分析其他方法目前尚未做到的大寬厚比(1000以上)的板帶軋制過程。“條元法”與傳統有限條法的區別是:傳統有限條法根據變分原理導出剛度方程,最后由剛度方程求解節線位移參數;而“條元法”是通過對整個變形區(所有條元)使用變分原理,由優化方法直接搜索使總功率為最小的節線位移參數,而避免了變分求導運算,形成節線載荷和單剛及總剛的運算,概念簡明清晰,運算更為簡單。以“條元法”為新的板形控制理論的核心和特色,劉宏民教授及其所領導的課題組又進一步提出了完整、系統、實用的板形控制理論模型體系,在板帶軋機板形控制的理論模型研究、仿真軟件開發和工程技術提升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其科研課題《板帶軋機板形控制的理論體系、數學模型、仿真軟件及其應用》經過近20年的逐步完善和發展,已成功地應用于國內寶鋼、攀鋼、邯鋼、西南鋁加工廠、西南精密帶鋼廠等大型鋼鐵企業,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僅在近5年內就獲得2億元的經濟效益。劉宏民教授的上述成就和貢獻,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他豐富和發展了板形控制理論,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為板帶軋機板形控制模型的研究開發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數字仿真工具,為提升我國板帶軋機板形控制水平,實現核心技術國產化,做出了重要貢獻。該成果獲2004年度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并被評為2004年度全國機械工業科學技術九大進展之首。
2005年7月,劉宏民課題組又承攬了大型成套工程項目,與凌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900mm平整機組設備總包供貨項目,合同總金額160785萬元,創燕山大學單項科研經費之最。高校能承擔如此大的科研項目并不多見,它擴大了燕山大學的社會影響力。合同要求為用戶提供900mm平整機組機械、流體和電氣設備的設計、制造、供貨、調試、設備運輸、服務等,并對所設計和供貨的機組的可靠性、成套性和完整性負責。該機組年產11萬噸精密冷軋帶鋼,年產值約5億元。2007年2月,該項目已順利通過驗收。
劉宏民教授在科研領域為國家和社會做出的突出貢獻得到了黨和國家的充分肯定。劉宏民教授是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教育部優秀教師,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1997年度第一、二層次人選,先后承擔過多項國家與河北省的科研項目,其中“模擬軋制過程條元法”,1996年、2月獲原機械工業部科技進步二等獎:“板形控制的機理模型與條元分析方法”,2003年、月獲教育部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二等獎;“工程三維軋制理論及其應用”,1997年3月獲原國家教委科技進步二等獎(甲類:自然科學獎);“板形理論及其應用”,1998年12月獲國家機械工業局科技進步一等獎;“板帶軋機板形控制的理論體系、數學模型、仿真軟件及其應用”,2003年12月獲河北省科技進步一等獎,2004年12月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劉宏民教授出版專著兩部,在國內外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他還兼任中國金屬學會冶金設備分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獎重型機械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機械工程學報》和《工程力學》雜志編委等職務。
恪盡職守,勇于改革
劉宏民教授于2003年9月被任命為燕山大學校長。上任以后,劉宏民校長以改革為動力,以發展為主題,以超人的膽識和魄力不斷推進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
2004年初,為全面提升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水平,
劉宏民校長與燕山大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團結合作,以求實創新的精神大膽進行師資隊伍與學科建設工程,科技創新工程,教學改革與教學質量工程,大學生素質教育和畢業生就業工程,研究生創新教育與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工程,大學科技園發展建設工程,大學文化研究與建設工程,學校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工程,校園環境與校園文化建設工程,后勤社會化改革工程等十大工程建設。十大工程實施以來,整個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水平有了全面的提升,學校面貌煥然一新。
2005年,燕大學科建設又取得了顯著成績,學校新增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4個,博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專業9個;新增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10個,碩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專業20個;新增公共管理(MPA)專業學位授權點;新增2個省級重點學科。2004年和2007年,燕山大學有兩篇博士論文入選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2005年,燕大有2篇博士論文獲得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提名。2005年,在全國首次研究生教育評估中,燕山大學入選中國高校研究生教育綜合競爭力100強,排名第90位,位居河北省首位,在全國理工類高校中排名第38位。2005年,燕大科研到款總經費為1.55億,創學校歷史新高;學校獲國家“863”、“973”立項5項,合同額574萬元,再次刷新學校歷史記錄;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8項,總合同額達837萬元,立項數目、項目水平和立項經費為河北省高校之首位;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項,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1項,省部級獎9項(其中教育部、河北省科技進步獎各一項);亞穩材料制備技術與科學重點實驗室被科技部批準列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重型機械流體動力傳輸與控制實驗室、并聯機器人與機電系統實驗室通過了河北省科技廳組織的專家驗收,正式列入省級重點實驗室管理序列。2006年,實現了國防科工委與河北省共建燕山大學,教育部軋制設備及成套技術工程研究中心落戶燕大,當年燕大又入選2006年度“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劃”創新團隊名單。2007年,燕大又捷報頻傳:新增“控制科學與工程”、“儀器科學與技術”兩個博士后流動站,提前3年實現了燕大“十一五”發展規劃確定的目標;河北省首個一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機械工程學科)落戶燕大,同時新增4個二級國家重點學科,提前完成了燕大“十一五”規劃確定的目標;“極端條件下的機械結構與材料學”實驗室被評為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全年科技經費到款在連續四年突破億元大關的基礎上再創新高,超過2億元。2008年,燕山大學有4個學科專業被評為國防重點學科專業。
廉潔自律,慎重用權
擔任校級領導職務以后,劉宏民教授對自己的要求更加嚴格,始終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他經常告誡自己: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官”是自己為師生服務的崗位,“權”是為師生服務的工具,應當也必須運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盡心竭力地為全校師生員工服好務。有了這種清醒的認識,劉宏民校長時時、處處、事事廉潔自律,慎重用權,而且主動自覺地接受群眾監督,自覺抵制權力腐敗。從2000年任副校長主管招生工作以來,他嚴格執行國家的招生政策和有關規定,自覺遵守招生紀律,學校招了八屆近6.2萬多名學生,沒有發生過一次違紀事件。
2003年,劉宏民教授任校長時,正是學校西校區6.4億元的建筑工程陸續開工之時,他嚴格地按照國家關于基建工程的法律法規辦事,明確要求領導班子成員都不準插手基建工程,他還多次在全校中層干部大會上明確表態:“基建工作不允許有個人利益,學校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不會向工程指揮部介紹任何工程隊,請大家監督我!”從工程招標、投標,到工程的施工、驗收和審計,劉宏民校長對基建工作始終堅持不插手,不干預;既嚴格要求,又提供寬松和諧的工作環境。其間,有大小10多家公司先后找過他,有的通過熟人,有的通過主管部門的領導,還有的以高級領導干部的直系親屬的身份來要工程。對每一位有資質的求助者,劉宏民校長都不卑不亢地建議他們自己到工程指揮部報名參加平等競爭。
北大被自己的學生告上法庭,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讓許多人覺得疑惑。行政訴訟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嗎?高校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嗎?這些疑問正反映了我國高校體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自90年代黨和國家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戰略以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革。伴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的深入進行,教育體制尤其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也進入了關鍵的攻堅階段。社會各界包括法學界都對此寄予了高度關注。然而,大量的探討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擴招及學費的提高等熱點問題上。相形之下,對高校的角色定位、職能性質、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卻很少有人論及。而這些問題卻正是近幾年來劉燕文這類案件在各地頻繁發生的根本原因。這種狀況從近期講已經損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權利和利益,影響了高等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遠期講,則有可能影響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持續穩定的發展。
我國高校體制改革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高校性質云遮霧罩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彌漫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學界往往將這樣的政府稱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體制中,各種社會組織都圍繞政府權力展開活動。與此相應,劃分社會組織的方法也比較簡單。其中,政府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以公眾利益和福祉為宗旨的單位組織。企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直接目的,以生產經營為主要活動方式的社會組織形式。基層自治組織是以自治管理為基礎的社會單位。這樣的劃分簡單明了,與當時相對單一的社會關系十分適應。
進入八十年代以后,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機關不再大包大攬、無所不管、無處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觀。企事業單位的自主性、獨立性日漸增強。這一變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從沒有免費的午餐,制度變革總是要付出代價的。高校體制改革的代價便集中體現于高校舊身份與新角色的沖突與不協調。在法律上,這種沖突極端表現為與高校發生糾紛的人們那種極其尷尬的處境。他們無法確定:高校侵犯自己權益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職權;還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將糾紛訴諸法院后,高校是作為特殊的行政主體,受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呢?還是作為民事主體,受民事法律關系調整?
無庸置疑,事業單位的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體制下的作用與法律地位便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下面,我們便從各類高校的共性與差異兩方面論述新形勢下高校應當具備的法律地位。
(一)從共性來看,高校最重要的職能在于為國家和社會保存、傳播文化科學知識,培養高級人才。而這種職能的實現往往意味著在經濟上的巨大投入與極微小的回報(甚至完全沒有回報)。很明顯,這種職能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的市場機制無法實現的。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這些職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來執行。這是因為,高等教育職能的實現需要動用大量社會、經濟資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這種職能服務,必將導致政府負擔過重。而且由于政府組織和職能有科層化、強制性的特征,也決定了政府過度介入這些事務將嚴重影響這類事業的效率與公平。正是高教職能的特殊性決定了高校性質的獨特性。
為了全面反映高校這類組織的特征,社會科學界發展出了一種用于確定高校這類組織地位和性質的理論。這就是“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理論。[iii]“第三部門”是由美國學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蓋處于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那塊制度空間的一個概念。今天,這一概念已被國際學術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權性質、法律制度、分權程度、發展程度、社會異質性程度、宗教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第三部門的內涵和外延千差萬別。有些國家強調第三部門的免稅特征,有些則強調非營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國學者都用該理論打破了社會組織的傳統劃分方法,并力圖用這一理論反映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第三部門在某些領域具有市場組織和政府組織不具備的特性。這些特性集中表現為非營利性、自主性、專業性、低成本。非營利性是第三部門組織追求目的公益性決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對于政府的獨立性。第三部門名稱的來源就是人們相信它們不受政府支配,能夠獨立地籌措自己的獎金,獨立地確定自己的方向,獨立地實施自己的計劃,獨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門作為整體具有多樣性,但具體到每個非營利組織,它們卻是十分專業化的。它們在成立之初目標是定得十分明確的,如醫院是救死扶傷的組織;福利院是照顧無家可歸的兒童的組織;學校是提供受教育機會的組織等。第三部門不同于政府組織的特征還在于它的低成本,因為第三部門運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員為其提供免費服務,還能夠得到私人捐款的贊助。此外,第三部門內也沒有科層式的行政體系。
為了凸現第三部門的這些特質,西方國家在法律上對第三部門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規定,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sector)、“慈善組織”(charibrsector)、“志愿者組織”(voluntarysector)、“免稅組織”(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的經驗就很值得我們借鑒。在法國,承擔公共服務事業管理,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構除了國家機關、地方領土單位以外,還有公務法人。[iv]公務法人具備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資格。它是一個法律主體。有自己全部、獨立的財產,實行獨立核算。第二,它是一個公法人。它從事國家規定的某項公共利益活動,并接受國家的監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權,如公用征收權、其財產不能被扣押、強制執行權等。第三,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顯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門和公務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營利為主要的運營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從事的是政府和企業“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時它又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這些行政職能雖不如行政機關的職權廣泛、性質明確,但卻已足夠構成其獨特的法律地位。
(二)從差異來看。在我國高校系統內部,眾多的高校雖有不同于政府與企業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處。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擔為國家培養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則通過提供教育服務等方式,運用市場的規律來獲得生存的機會。這樣的差異會直接導致高校的組織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質的分化。對于不同類的高校,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對其應進行有差別的調整。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對高校做了性質區分,并據此對不同高校給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國對公益大學與營利大學財政支持的力度差異便是一個例證。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不揣淺陋認為當前可對我國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規定:
首先,應明確高校公務法人的地位。我國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為運行宗旨,擁有一定行政職權(如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明、內部處罰權等)的組織。它的許多決定是強制性的,有確定力和執行力的。如高校有權決定是否頒發學位證、畢業證;有權在招生時決定錄取這名學生而不錄取那名學生;有權要求入學轉系或畢業分配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為了保證高校的功能和職權得到很好的實現和執行,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盡快確立高校的公法地位。(當然,是否稱為公務法人還有待學術界進一步探討。)只有這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對這類高校進行行政授權時才有法律的依據;利于這類高校明正言順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同時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職權侵害的人尋求法律救濟。
其次,應根據高校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在其所有行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高校劃分為營利性高校與非營利性高校。過去我國依據舉辦者的不同,將高校分為國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現在看來,這樣的劃分造成了三類高校發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資源浪費。國家高校的招生數量逐年在擴大,而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招生額相對卻在逐年萎縮。國家高校的師資因擴招而出現短缺,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資源卻無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設立了許多極具特色的專業和學科,卻由于沒有國家財政撥款的扶持而面臨不能將其獨特之處延續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們應放棄以往依舉辦者來劃分高校性質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種全局的觀念,在全國范圍內合理的配置教育資源。當前,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對醫院進行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劃分。這樣的劃分將影響國家對不同性質醫院的財政扶持的力度和監管的方式。營利性的醫院由于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政府對它的財政扶持將減少。從法律性質而言,營利醫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進行服務和盈利活動,其行為受民法調整。而非營利性醫院則以為大眾提供優質、低廉的醫療服務為目的,并承擔所在社區的基本醫療和免疫服務。今后,政府會集中力量對非營利醫院進行財政補貼以保證其服務質量。非營利醫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顯。它們在社會醫療保障、強制免疫、公費醫療等方面作為行政主體出現,其行政職權由主管行政機關和有權機關授予并進行監督,它們的行政行為受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
由于高校和醫院在現階段的體制改革中面臨的問題是相似的。今后國家可將高校分為營利性高校和非營利性高校。營利高校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并可根據現實需求自主調整學科設置,以期能從市場中獲得更多的回報。由于能通過盈利和社會效益促進自身的發展,這類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種利益群體投資教育。這可以緩解當前高校投資渠道單
一、經費拮據的窘境。國家將在加強監控力度的同時減少對營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營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國家高校、地方院校)將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扶持對象。對一些民辦高校,若其開辦的學科是國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對國家發展有利的,國家也可對其進行財政補助,而不應過多考慮其民辦性質。劃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高校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財政資源以外,還能對高校的師資和受教育者流向進行合理引導,加強高校之間教師和學生自由流動,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優勢。更重要的是國家在進行教育行政職權委托和授權時,應將權力更多地授予非營利性高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等教育功能和價值的充分實現。
通過以上對高校性質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類活動都能被原則性的分類并找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政府與各類高校之間的關系也將會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質的確定只能從原則的高度解決高校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對一些更具體的矛盾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職權“無法可制”
從劉燕文案,我們看到高校在進行管理時作出的決定對學生影響是巨大的。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或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對學生的名譽及將來的就業和發展將產生極大的影響。高校的這些行為,對與它處于不平等地位的學生而言,是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確(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職權實際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則的約束。這一狀況令人堪憂。其具體表現是:
從宏觀角度看,1995年7月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兩級管理,以省級統籌為主”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中央與省級教育管理部門都針對高校管理工作進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種有效的立法協調機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門,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對自身法律地位認識不足,在訂立有關校級規章制度時,經常存在“違法制規”的現象。其直接結果便是實踐中存在著大量違反法律的校規校紀。嚴格地說,這種狀況與“無法可依”的狀態已相去不遠。
從微觀層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動中,高校擁有諸如內部處分權,收費權,招生權等行政職權。在行政法中,對一些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政權的行使,往往課以嚴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機關在對違法經營企業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對該企業違法經營的狀況進行調查。此后,工商機關還應通知企業將受到什么處罰,并給予其辯解和陳述的機會。最后,處罰決定書還應直接送達被處罰人。之所以如此重視程序,一方面是為了促使行使權力一方謹慎地做出行政行為,另一方面也為相對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動抵制權力濫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職權卻長期疏于程序制約。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對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進行審查時,采用了實質審查,即對劉燕文論文的內容進行了審查。但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只能對已通過答辯的論文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后,既沒有告知劉燕文,也沒有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實際上這是對劉燕文辯解權和知情權的剝奪。正是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成為無效行為。在劉燕文一案中北大學位委員會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該條例并未明確在評定學位論文時,是否允許投棄權票,棄權票是作為反對票還是同意票看待等問題。這種程序規定的缺失從某種程度上默認和縱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動中權力的濫用。這顯然背離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迫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高校在行使職權時無法可制的狀況加以改變。
第一,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應有明確的授權。中央與地方應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種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和諧一致。教育行政部門對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礎。
第二,嚴格規范高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程序,尤其是對一些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制定相應程序規范。如事前的通知,給予辯解和陳述的機會,并送達正式的決定書。特別是做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這類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建立聽證制度。只有這樣,才不會使教育行政管理成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區。
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三、高校侵權“無門救濟”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區法院受理了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該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中途去廁所,掉出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老師發現,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根據該校“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屬于“夾帶”的性質,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并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北科大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黨團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并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1998年6月,臨近田永畢業,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原告田永認為被告行為違法,侵犯了其基本權利,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決定。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后,認定北科大的“068號通知”與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章的規定相抵觸,對田永的退學處理屬于無效行為,判令北科大頒發給田永畢業證、學位證。北科大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淀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了它們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vi]
這個案件的受理和最終判決在高教實務界、法學界引起了廣泛關注和深入的探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字面上理解,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行為表現。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社會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特殊情況。許多法律法規就明確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行政職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有資格授予學位的高校在學位授予領域,行使的是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職權。
因此,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機關。像高校這樣的事業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時,亦可擔任行政主體角色,也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然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高校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這就成為許多法院仍不受理的這類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對人除了可通過行政訴訟獲取救濟,還可通過另一種事后救濟途徑-行政復議-維護自己的權益。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我國主要的行政救濟途徑,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它利用行政層級中的上下級領導監督關系,通過相對人的申請使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個案對下級部門的工作進行審查監督。對于下級行政部門而言,由上級主管部門督察和糾正自己的錯誤,是下級對上級應具有的服從義務。下級改正錯誤時,也沒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十分利于行政復議決定的落實。為了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公開和防止行政機關復議的拖沓,行政復議法賦予相對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的陳述權、辯解權,并對復議的受理、審查、決定的期限等進行了規定,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一個重要優點是它不收取任何費用。這對處于相對人地位的學生尋求法律救濟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但是,當前高校與主管行政機關之間關系的模糊使得規范兩者在復議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成為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這也是造成我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學院曾就北科大對田永的校級處理決定向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申訴。國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處理決定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納國家教委的意見,對田永重新做出處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復議救濟制度,田永的問題就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得到解決。這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