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不予執行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第二條 對北京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過程中有關糾紛的裁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裁決;核發許可證的房地局是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條 在房地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的,自搬遷期限期滿第二天起,在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期滿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已開始履行,一方或雙方反悔,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搬遷期限未滿,或者已超過拆遷期限,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條 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發生糾紛的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符合本規則第四條關于可申請裁決事項和期限的要求;
(五)屬于接受申請的裁決機關管轄。
本規則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產權人或者租賃合同標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戶口登記簿標明的戶主。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向裁決機關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七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
(四)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裁決機關收到載決申請書1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書后,認為裁決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九條 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后,應當及時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條 被申請人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后,可以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答辯書應當在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后3日內提交。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裁決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應當事先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裁決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時;應當召集拆遷當事人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由裁決人員主持。
裁決機關在調查詢問時,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達成協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已有的證據認定爭議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十七條 裁決人員應當將調查詢問情況記入筆錄并簽名。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裁決人員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1個月內做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裁決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的,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三)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起訴期間和起訴法院;
(六)作出裁決的日期。
裁決書應當加蓋裁決機關印章。
第二十條 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送達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負責收發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裁決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直接送達裁決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超過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地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3、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核準有關事項,各市(縣)區旅游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5、對各市(縣)區旅游局關于具體事項作出的決定或者批復不服的;
6、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處罰決定、核準批復事項或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法定資格;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
4、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有正當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與理由、提交的復議機關、日期及簽字或蓋章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同意該組織成立的相關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處罰決定書、確權決定書等)。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復印件必須帶原件現場核對。
四、辦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訓指導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2、市旅游局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復議申請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旅游局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各市縣區旅游局),由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10日)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市旅游局根據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等材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5、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查閱文件和資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方式送達有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五、行政復議申請人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一)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
3、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4、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經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5、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申請;
6、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義務
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明材料;
2、復議期間,申請人應當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應當履行。
六、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或者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行政復議監督方式
監督部門:市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監督電話:*
他們此時還不知道,這不僅是渭南市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更是陜西省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
“有了它,律師去調查取證,就像拿了一把尚方寶劍,會‘硬氣’很多,但同時不能排除一些單位和部門對此不予理會,或依舊對我們‘打太極’,畢竟,一些市民、單位、部門,對法院的傳票都會不予理睬。”對于調查令,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松濤的態度冷靜客觀:“有了這份調查令比以前讓我們有底氣,如今去各個單位覺得更有力、有效、也硬氣了。出臺這個調查令,我覺得是個重大進步。”
緣起:一起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案件
2014年,韓城市某公司向長安銀行貸款逾期未還,長安銀行依據生效的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民事案件中,債權人無權到政府相關部門調查對方資產信息,所以最終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無奈擱淺。2015年12月5日,渭南中院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2016年7月25日,注定是渭南中院執行工作中不平凡的一天。
這一天,長安銀行的律師向渭南中院提出申請,請求向西安、渭南、韓城的國土和房管部門出具《調查令》,調查韓城這家公司以及擔保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
申請:首張調查令最終順利獲得
“申請調查令對我們而言是首次,我們查看了全院、全省,都沒有出過執行案件方面的調查令。所以對我們而言,無疑就是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談到調查令,潘興意味深長地跟記者說。
受理申請后,承辦人執行一庭副庭長王亞民多次同擔任審判長的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合議庭成員劉漢超法官溝通、交流、探討如何辦理。審判長潘興更是高度重視,多方聯系,積極尋找法律、政策依據。
為了全力破解“執行難”,克難攻堅,探索創新,有力推進執行工作,潘興積極向省高院執行局相關領導、有經驗的執行法官等請教,多方尋找并參考外地法院的做法,結合當前執行工作現狀和前景,精心設計了本次《調查令》的樣式。合議庭成員在合議前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為了慎重起見,2016年8月18日合議庭首次合議,合議時大家認真負責、大膽發言、各抒己見,并就申請執行人律師提交的《調查令申請書》進行了認真審查,經過大家認真討論,針對《調查令申請書》的瑕疵問題,合議結果沒有同意簽發《調查令》。8月22日,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重新提交了《調查令申請書》。8月23日,經過二次合議,合議庭認為該申請書已經完全符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同意向該律師發出《調查令》。審判長潘興隨即向主管院長周稷作了認真匯報,并將該事項所涉全部材料報主管院長審查。
周稷副院長經過認真審查,即向院長作了匯報,并與辦公室主任賢了《調查令》如何用印問題,同時對《調查令》的樣式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
經過重重審核,8月23日下午,渭南中院發出了首份《調查令》。根據律師調查結果,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不恢復執行。
“我是在近一個月前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經過渭南中院反復討論、反復研究、反復修改,才最終得到了批準。”王麗萍說。
渭南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向記者展示了這張歷時近一個月才終于出臺的首張“神秘”調查令:在一張A4紙上,題頭寫著《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令》,并標有案件編號字樣。
調查令中明確了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需要核對持令人身份,并在有效期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記者注意到,渭南中院發出的《調查令》也明確注明,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如妨礙調查令執行,法院將依法對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罰款、拘留等手段。在隨附日期上,加蓋著渭南中院院長私章和渭南中院法院的公章。調查令有效期限15天。
手持《調查令》這把尚方寶劍,長安銀行的律師在15天的期限內,到西安、渭南、韓城三地的房管、國土等部門,調取多個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地產等信息,9月7日調查令期滿,律師發現其中一人在渭南有房產。隨即,申請法院依法恢復執行,申請法院依法查封。
贊揚:“令牌”贏得多方交口稱贊
“調查令這一規定剛出臺時,大家就在一起議論,覺得這個規定非常好,解決了很多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王松濤律師說,“調查令就是法院賦予律師代表法院行使調查權。這就像給律師的一把‘尚方寶劍’,讓律師出門調查有了底氣,因為此時他所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律師本人。”
陜西高院執行局副局長鄧世軍告訴記者,在執行案件中,隨著案件的逐年劇增,法院因為人力、財力資源所限,已難以承受大量的調查工作,而在執行階段,大量的執行案件讓執行法官們早已應接不暇,如果要等法院調查、執行,往往要排隊等候,必然引起群眾不滿。現在有了調查令,可以說是不僅解決了律師調查難的問題,而且能有效緩解法院早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為今后破解執行難開辟了新手段、新路子。
長安銀行律師王麗萍高興地說:“我作為律師來說,感覺還是蠻有收獲的。因為這個案子已經被“終本”執行了,我們通過《調查令》也查詢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我們也就恢復到執行了。”
“說實話,手里拿著這份調查令,感覺很好,因為我背后是人民法院。”渭南一名律師看到調查令后興奮地說,“調查令制度不僅減少了司法成本,也減少了申請執行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因為他等待法院調查或者自行調查,所付出的要遠遠超過于此。”
一、合理布局
砂石資源銷售點的布局必須符合縣域和各鄉鎮發展總體規劃,符合“美麗鄉村”建設要求,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城市市容、交通安全、居民生活等。主要公路、城市主干道、美麗鄉村觀光精品帶沿線,風景旅游點周邊范圍禁止設立砂石資源銷售點。
砂石資源銷售點嚴禁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場地不得硬化,林地需辦理征占用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批準的經營場地;一個機制砂石加工企業除企業加工場地外可以配套申請一個砂石資源銷售點。
二、審批原則
(一)部門聯合審批原則。由縣礦資辦牽頭,按照鄉鎮、部門聯合審批的方式審批砂石資源銷售點。
(二)營業執照和場地相符原則。砂石資源銷售點經批準后必須辦理營業執照,不得一證多點,不得擅自變更批準的場地。
(三)砂石資源必須合法取得原則。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提供資源取得的合法手續,不得銷售非法開采取得的砂石資源。
(四)分區對待原則。縣城周邊(東至杭長高速,南至竹博園,西至康一路,北至二號橋)范圍內不得架設篩分設備,其他區域需要架設的在審批時要明確內容,嚴禁破碎、水沖。
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單位向縣礦資辦遞交經屬地鄉鎮初審的《砂石資源銷售申請書》,縣礦資辦收到申請書后牽頭組織屬地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實地踏勘,提出聯合踏勘審查意見。
(二)申請單位根據部門聯合踏勘意見書的要求,按規定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各部門審批完成后,批準材料到縣礦資辦匯總,縣礦資辦頒發砂石資源銷售批準書。
(三)申請單位取得砂石資源銷售批準書后,應及時辦理工商等部門相關登記手續。
四、審批內容
砂石資源銷售點的設立要通過銷售場地選址的合理性;堆場用地、資源取得的合法性審核;對環境、安全影響的審查等。申請單位需要提供砂石資源銷售申請書、土地紅線圖、土地權屬證明、砂石資源來源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
砂石資源銷售點由縣礦資辦分析全縣砂石資源供需關系實行總量控制審批。
五、監督管理
(一)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建立進貨臺賬制度,不得銷售非法取得的砂石資源,一旦違反該規定,查實后縣礦資辦取消砂石資源銷售資格。
(二)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采取措施保護周邊環境,要求裝載車輛運輸過程中不拋灑砂石、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等。
(三)縣礦資辦對批準的砂石資源銷售單位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時間在工商營業執照驗照年檢之前進行,年審內容為本辦法的審批內容,年審不通過的,取消砂石銷售資格,工商部門不予驗照年檢。
(四)縣礦資辦對砂石資源銷售單位建立誠信檔案,發生如銷贓、拋灑、囤積哄抬價格等行為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依法審批、規范經營。本意見下發后縣礦資辦牽頭對全縣所有砂石資源銷售單位進行對照檢查并重新審批,不符合本意見的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關閉,恢復場地土地原貌,拒不執行的,縣礦資辦將牽頭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取締。
(六)實施長效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應分頭負責、積極配合,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抓長效管理;縣礦資辦牽頭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總結砂石資源銷售管理情況。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貫徹執行,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現將《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調處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本市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對專利糾紛或爭議進行調處。
第三條 市專利局調處糾紛或爭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實行一次終結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調處
第五條 市專利局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或爭議: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權授予后,關于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至取得專利權期間,發生的使用發明創造費用的糾紛;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四)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第六條 向市專利局提出調處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或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糾紛,且侵權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爭議,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經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
(四)專利侵權糾紛,自專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未超過兩年的。
第七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當遞交申請書和專利證書,并按照被請求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要求、事實和理由;
(四)有關證據及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條 市專利局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預交調處費;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專利局受理案件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沒有按時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專利局處理。
第十條 調處工作由市專利局委派調處小組進行。
第十一條 調處的原則、程序,除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外,并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回避、取證、缺席審判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議,應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的姓名、職務;
(二)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責任;
(三)協議的內容;
(四)調處費的負擔。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由當事人、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市專利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應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目的及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決定;
(四)調處費的負擔。
處理決定書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專利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調 處 費
第十七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收取調處費。收費標準為:
(一)無賠償損失的爭議,每件十元;
(二)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按照糾紛財產的標的金額收費。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二十元;超過一千元的,其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0.6%收費;其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0.36%收費;其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5%收費。
第十八條 調處費由請求人預交,調處終結后,調處費依責任由一方或雙方負擔。
請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申請的,無賠償損失爭議的費用不再退回。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每件收二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 調處費的支付,企業單位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中列支;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從預算外資金或經費包干結余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