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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共同構成和諧社會下的糾紛解決機制,二者均是法制建設的主要內容,然而我國目前的現狀是訴訟解決機制一枝獨秀,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逐漸萎縮,要改變這種情況必須重構我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關鍵詞]adr;糾紛解決;替代性
一、ADR簡要概述
(一)ADR的概念
ADR是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的縮寫,又稱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又叫做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美國是ADR制度的發源地,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訴訟一直被認為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方式,然而,自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訴訟制度普遍陷入了前所示有的危機之中,訴訟遲延、成本巨大、弱勢群體利益無法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在“訴訟爆炸”的壓力下,創設并發展了ADR制度,及時解決了大量涌入法院的“訴訟洪水”。之后ADR特指現代美國本世紀初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ADR機制包含調解、仲裁和依附法院的ADR及談判四種基本形態。
(二)ADR制度的特點
在解決民事糾紛中,ADR有著訴訟所不具備的優勢:首先是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點,ADR程序的簡單明了和高度的意思自治,消除了訴訟程序給當事人帶來的理解困難,使當事人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加糾紛解決。以簡易的事實認定代替了嚴格的舉證責任,使當事人可能不借助律師而自行糾紛解決;通過ADR容易獲得符合情理的妥協,使得當事人易于接受和樂于執行等等。[1]法院附設調解是美國司法ADR的主要形式之一。美國調解的大量使用有一個重要原因,在設立了“法院強制調解”制度的法院,法官會要求爭議雙方在進行訴訟之前首先利用調解解決爭端,若調解不成,再行起訴。拒絕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得到比調解結果更有利的判決時,則要承擔拒絕調解以后雙方所產生的訴訟費用。這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措施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增強了調解的可接受性。再者,法官一般不直接介入調解。根據美國的普遍司法理念,法官一般不宜直接介入調解。因為,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通過當事人選定或法院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解決雙方的糾紛,調解程序和內容都具有相當的任意性,而調解的主持人往往會努力以自己的知識和經驗,深刻介入糾紛協商過程,說服或建議雙方當事人努力作出相對合理的妥協并達成調解協議,這樣的角色與法官中立超然的法律地位格格不入。所以,只有極少數的法官會樂意親自參與到調解過程中,促成雙方當事人調解解決糾紛。[2]
二、有關ADR制度的爭論
雖然ADR制度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廣泛運用,效果也非常顯著,但是在理論學界仍然存在爭議:(一)ADR制度在追求低廉和迅速糾紛解決的同時,可能導致一些非正義的結果。ADR上具有較高的靈活性,以追求效率為最大目標。但是,在自由與秩序這一對價值矛盾中,由于偏愛自由,ADR必然會在某種程度上背離秩序,而無法全面達到正義的要求。靈活性正如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賦予了ADR無限的生機,另一方面又可能導致對程序正義的忽視。同時,對實體法律的自由選擇權也為當事人規避強行法及一般法律原則提供了方便。ADR的范圍有向涉及公共利益及政策性領域發展的跡象,而這些領域本不宜通過ADR加以調整。(二)某些ADR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缺乏制度保障。特別是在程序方面,亟待在一些方面加以嚴格規制:調解人或中立者的資格;對當事人誠實參加的規定(避免濫用其程序拖延糾紛的解決)等。在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平等和程序保障又不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極有可能是不平等的,這一點是ADR最大的隱患。一般而言,ADR不能完全滿足當事人的法律需求,對于那些希望通過ADR得到與判決相同結果的當事人來說ADR是難以做到的。[3](三)過分的發展或強調ADR可能會導致社會忽視審判的功能,以及對國家的司法權造成一定的侵蝕。
三、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針對ADR存在的問題,當代世界各國都著重從制度化、規范化加強ADR的建設。隨著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現代社會中被廣泛大量地應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納入法制軌道,形成了以民事訴訟為主導或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同時,改革民事訴訟制度與開發利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也已經成為現代司法改革中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
(一)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具有必要性1.重構ADR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解決民事糾紛,化解民事矛盾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一種重要保證,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穩定的環境。訴訟機制與非訴訟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的兩個方面,二者并行不悖,兩者的關系協調互動,均是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中雖然糾紛當事人享有意思自治,但這是在法制軌道內的意思自治,體現了糾紛解決機制的靈活性與適應性。2.是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未來發展趨勢自上個世紀7O年代以來,ADR在美國逐漸發展起來,隨后在世界各國盛行,從以往人們之間的各種民事糾紛主要通過法院訴訟方式加以解決,發展到以仲裁、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手段的普遍重視和廣泛應用,代表了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未來發展趨勢。隨著人們對ADR方式自身優點及價值認識的深入,運用ADR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將成為未來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應該重視這種國際社會對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選擇的發展趨勢。[4]3.是“訴訟爆炸”下減輕司法壓力的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權利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好象所的的糾紛必須能過訴訟程序解決才能夠維護自己的權利,一時間造成“訴訟爆炸”的現象,為了緩解這一現象設立ADR制度,將一定比例的司法資源投入到ADR各項方法的運作中去,以實現有限的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來滿足人們對糾紛解決機制的需求是社會發展的一種客觀需求。另外,ADR方式分流了法院訴訟的案件,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使當事人間的糾紛可以及時解決,提高了法院訴訟的效率。4.是實現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程序選擇權的一種保證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和諧社會下并存,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何種方式來解決紛紛。ADR各種方式的存在便利當事人行使市場選擇權,使得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范圍將越來越大,有利于改善當事人告狀無門,申訴難的局面。這也是法治建設的必然結果。
(二)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具有可行性
1.ADR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在我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然而,近年來,隨著對法治和審判的崇尚,調解之類的非訴訟糾紛解決開始萎縮。但是我國畢竟有著歷史悠久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的傳統,擁有各種調解、仲裁制度及豐富的經驗,國民對這些方式也有著認同,因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已有了很好的基礎。我們今后所要做到的是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并適時發展新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2.國外為我們提供了可借鑒的先進經驗現代意義的ADR制度最早起源并發展于美國,之后逐漸影響到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美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簡便、快捷、經濟、有效等優勢,在民商事糾紛解決領域內,與訴訟分庭抗禮,呈現出無限生機。其具有很強的靈活性,不僅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允許他們自主選擇解決糾紛所適用的程序,而且不斷通過完善和發展為當事人提供更多、更有效的糾紛解決途徑。其成功地緩解了法院的壓力,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對于快速解決紛爭起了很大的作用,對我國解決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嚴重積案問題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5]
四、在當今中國社會構建和發展ADR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
1.更新訴訟理念。在我們傳統的訴訟理念中認為訴訟解決機制優于非訴訟解決機制,隨著社會的現代化的進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已被人們所認同,訴訟解決機制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二者各自有其調解的范疇和領域,二者并行不悖,實現著糾紛解決的共同目的。所以要重構我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理念的更新。
2.既要吸收人類法治文明的積極成果,又要結臺中國的國情和實際ADR作為為類法治文明的積極成果是值得我們去吸收、借鑒和移植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照搬照抄的“拿來主義”。我們有著與國外不同的的社會結構、生產生活方式、以及政治文化傳統,面對不同的社會背景,各國一的法治也具有不同的時代性、民族性和階級性,學習借鑒其他民族的法治文明在于創新,就要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和實際,既要敢于創新,義要注意分析和鑒別,對不符合我國同情的做法,予以揚棄,加以改造。
3.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質
美國的ADR程序名目繁多,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美國提交訴訟的案件只有5%真正走到審判程序,其余95%在審判程序前就被解決了。因此美國的ADR對于快速、低廉、友好解決紛爭發揮著很大的作用。這與美國的法律工作者的高專業素質是分不開的。社會組織參與到糾紛解決的程序中,關鍵是有一個較完備的ADR服務提供系統和有經驗的ADR人才隊伍,以增強ADR的吸引力。所以提高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質是構建ADR的一個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2齊樹潔總主編,沈恒主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原理與實務》.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
3余妙宏.《淺析和諧社會及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的重構》.載《云南大學學報》,2005,第18卷第6期
4徐俊.《淺議中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重塑》.知識產權律師網
5陶海榮.《美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及其啟示》.中外民商裁判網
6馬麗.《和諧語境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國法院網
注釋
[1]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第14頁
[2]陶海榮.《美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及其啟示》.中外民商裁判網
[3]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第15頁
[4]余妙宏.《淺析和諧社會及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的重構》.載《云南大學學報》,2005,第18卷第6期
[5]齊樹潔總主編,沈恒主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原理與實務》.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