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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從法的價值上講追求的是公平,而商法追求的是效率。法的價值理念的不同使得商法與民法有了不同的地方。在市場經濟中社會資源并不是天生就分配好的,如果要滿足不同人群對使用價值的需求,只有通過交易的行為來實現社會資源的最有效配置。交易的實現最終將使資源向最有效的使用者手中轉移,大量的交易構成了市場,市場的繁榮使得社會財富不斷增加,作為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商法必然要把鼓勵交易作為自己的基本原則。市場交易行為促進了社會財富的增長,為了最大限度的獲取財富需要提高交易的效率,這個過程需要簡化交易的相關手續,縮短交易時間,因為在商業實踐中交易的速度或商品流轉的速度至關重要,這就需要保障商事交易的便捷。市場交易在便捷的基礎上更需要安全,維護交易安全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預見性,使得商法追求效率的價值特點真正得到體現。
二、商法的特殊地位
在當代社會表現出的缺陷商法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現階段社會新的問題不斷出現,商法追求效率的價值取向逐漸受到了挑戰。西方國家為了經濟的快速發展曾一味強調高效率,產生了大量財富,但是社會發展到現階段財富在分配過程中兩極分化問題變得極為突出,導致了社會階層矛盾激化,社會的不穩定反過來又制約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環境逐漸惡化的趨勢。環境的惡化限制了西方國家在經濟發展中的可持續性。我國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歷程,經濟的發展速度讓世界震驚,但在追求經濟效率的過程中也遇到了西方國家類似的問題,商法追求效率的社會價值取向僅僅從經濟角度去片面考慮問題,其優先于民法適用的特殊地位在現階段社會發展過程中已經呈現出阻礙的趨勢。
三、商法在法律適用上不應
當享有超出民法范圍的特權在傳統的法律觀念里,商法具有優先于民法適用的效力,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適用。特別法的特殊性在于某一個特殊時期針對某一個具體問題的解決而應用的法律。商法的誕生是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產生的結果,交易行為與交易過程由最初的簡單到日益復雜使得民法在調整交易關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進行相關法律內容規定上的細化,為了便于交易,滿足交易復雜化的需求,商法開始逐漸從民法母體中分離出來并形成自身高效便捷的特點。在近代歐洲重商主義思潮的推動下,西方國家為了迅速提高自己的綜合國力進行資本的原始積累使得商法的地位進一步得到鞏固并提高,逐漸形成了在法律適用上優先于民法的特別法地位。社會發展到現階段財富有了一定的積累但伴隨著經濟高效發展的同時環境惡化和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已經成為目前不可忽視的問題。在法律適用上商法的特殊優先性由于在傳統的法律觀念作用下目前為止依然占據主流意識地位,在過分強調經濟發展指標的意識形態下,商法從優先適用的特別法逐漸有了凌駕于民法之上的特權。目前社會出現了許多的不合理現象,需要民法發揮其利益平衡的作用,但往往在社會實踐中民法顯得力不從心,通過社會調查得到的回答是一切要為經濟發展讓路,這就不難解釋在霧霾嚴重的華北地區為什么對污染工業的限制力度總是不強。商法作為特別法享有優先權的特點在法律適用上超越了民法范圍,從而走向一味強調高效經濟發展的極端,過分強調經濟發展能夠解決一切問題使得商事交易中有的人為了一時的經濟利益不擇手段導致出現了嚴重的誠信危機,片面強調經濟發展指標使環境迅速惡化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發展空間,社會財富兩極分化嚴重使分配矛盾日益突出,這些問題使經濟發展走入了瓶頸。為了社會經濟的長期有效發展在法律適用上商法的特權應當被限制,商法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要真正發揮其高效的作用就必須要在民法的基本范圍內活動。
作者:徐陽 單位: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