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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的法律原因
雖然環境立法體系不斷完善,但其實際效能尚未達到人們的預期要求,出現了環境立法不斷增多但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的局面。具體有以下幾個重要原因:
(一)立法是執法的基礎,“有法可依”才能“執法必嚴”
1.我國現行的環保法以實體法為主,程序性法律很少,且多分散于各實體法中,并且一些規定原則性較強,過于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給實際執法造成了一定障礙。同時,現有的法律體系過于強調環保中的行政管理,相對忽視了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缺乏完備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造成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2.受害人起訴難。環境侵權中的受害者大多是間接的,其損失經常是無形的,而民訴法規定只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才有起訴資格,這一規定對環境侵權的受害者是非常不利的。環境侵害往往有很長的潛伏期,受害者處于弱勢地位,舉證困難,且訴訟時效只有三年,與環境侵害的特征不相適應。
(二)環境執法機制不健全我國環境行政執法采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管和其他相關部門分管相結合的模式,各執法主體職責范圍不夠明確,各自為政,多頭執法,很難形成協調配合運行和約束機制,出現問題也相互推諉,嚴重削弱執法力度。
(三)環境執法相對人(企業或個人)環保法律意識缺乏城鎮化建設中的部分企業和個人只看中發展帶來的經濟利益,急功近利,法制觀念淡薄,缺乏環保意識,這也是環境執法困難的根源之一。
二、城鎮化進程中環境保護的法律措施
第一,將現有法規切實有力地運用到城鎮化建設的環保工作中,并不斷根據實際需求制定具有操作性、利于執行的法律規范,同時加重破壞環境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
第二,政府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應樹立環保的自覺性和建立問責制,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特別是加強對工業企業的環境執法力度,對新建和擴建的企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改變對違法行為以罰代法的做法。對于小城鎮相對集中、發展較塊的地區,應結合實際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強化有關可操作性的約束機構,使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生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提高環保監督管理隊伍的素質,提高監管水平,加大執法力。
作者:張小龍單位:盈科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