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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深化生態農業必須依靠法制的完善和保障
(一)我國生態農業立法狀況及問題
目前來看,我國的基本法律如《憲法》、《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及相關單行法律中都貫穿了改善生態環境、建立可持續農業和林業生產體系的理念,并在此基礎上初步建立起了相關制度和法律體系。在地方實踐中,依照《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中的要求,江蘇、天津、福建、湖北等地已頒布施行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但就立法完整性和制度保障方面來說,還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題:
1.尚無統一立法,各單行法分散且缺乏協調性目前,國家一級我國尚沒有的專門的生態農業立法。對生態農業發展規制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在政府文件和各級單行法規、條例之中,缺乏專門性和針對性。而地方立法層面上,雖然有了一定成果,但立法高度不夠,影響也有限。在實施過程中,不同的法律、法規也常有相互抵觸和沖突的現象。
2.具體制度滯后且缺少操作性目前涉及到生態農業的相關法規普遍滯后。隨著農業和農村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一些法規和制度明顯陳舊并且制約了農業規模生產與經營。比如農村家庭土地承包30年期限的規定就易導致農業規模生產缺乏穩定性,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一些已廣泛應用于發達國家并證明有效制度在我國還是空白,如農業環境補償制度、環境稅收制度、農產品標準與標識制度等等。現有的制度也常常因為具體實施辦法的不到位,流于水月鏡花。更甚者,法律上的空白或缺失,使得某些生態農業工程走入歧途,成為某些人破壞環境違規斂財的擋箭牌。3.監管方式單一、執法力度不夠多年以來,我國的農業生產經營與環境監管一直習慣于行政命令,依靠政策文件發號施令。這種作法也沿習到新興的生態農業領域。但依照既有經驗來看,生態農業涉及經濟、財政、農林、土地等多方領域,單一的監管途徑無法保障對其有效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執法機關常常顯得過于謹慎且處罰力度不夠,甚至為了謀求經濟利益,濫用職權,不規范執法的情況也有發生。
(二)保障我國生態農業和諧發展的法律建議
1.把握WTO機遇,借鑒國外成熟經驗,建立農業環境補貼制度我國在加入WTO及簽訂相關協定時即承諾將完善國內農業政策法規,逐步優化投資環境,之后相繼制定了農機補貼、良種補貼等農業補貼政策。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但同時也對農業環境造成了破壞。與之相比我國在農業環境補貼上的的政策規定卻很少,而且因此有必要建立一類與環境緊密結合的農業補貼政策。反觀一些發達國家則從上世紀末起已經相繼建立了相對完善的農業環境補貼制度。如美國1985年《糧食安全法案》中首次設立《保護保存計劃》。2003年歐盟委員會通過的共同農業政策使補貼與對環境的影響、食品安全等相聯系。日本1999年頒布實施《可持續農業法》,明確規定了農業生產使用堆肥和其他有機質生產資料;使用農林水產省規定的高效減量的農藥化肥。根據WTO的相關規則,我國將逐步開放國際市場,但就近幾年情況來看,由于我國農產品質量標準低于西方發達國家,時有我國農產品或食品出口遭遇綠色壁壘被迫退貨的窘境。我國政府應從長遠出發,把WTO的“綠色政策”重點放在增加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等的投入上,為我國農業生產發展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國內外環境。
二、制定發展生態農業的專門立法
通過國家統一制定《生態農業保障法基本法》,把發展生態農業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筆者認為這部法律至少應當包含一下幾項基本內容:(1)確定主管生態農業的專門部門,并以基本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生態農業涉及農業、林業、環保、財政、工商等多個部門,必須設立生態農業行政主管機關,統一管理全面負責。(2)規范相關市場競爭制度。基于農業先天的“弱勢性”和生態農業的“新生性”,政府應該對其加大保護力度,對可能削弱生態農業競爭力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實施有效的價格管理、質量管理,通過立法有效遏制妨害生態農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3)規定生態農業的監管制度及權利救濟途徑。包括監管機構及其職責,監管部門懲處違反生態農業法行為的權限和方式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此外,就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而言,對現行法律中涉及到生態農業的規定,也要進行梳理修訂,已被證明可行有效的要鼓勵并堅持,而過時并阻礙其發展的要堅決修改完善。
三、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保障,加快出臺相關標準
“生態農業”理念的實現必須要通過制度的構建來完成。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環節中亟待健全一些列必要的制度與標準。以“農業補貼”為例來說,目前我國農業補貼制度的結構不合理,缺乏科學性,直接導致了補貼利益分配失衡,從而影響了補貼的實際效果及其作用的發揮。如我國大量補貼用于彌合購銷差價、降低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以及貼息貸款等流通領域方面。而發達國家用于流通領域支持措施的補貼比例則通常比較低所以當前要加快建立完善生態農業產業化服務相關制度,形成一個完整的保護農業、支持生態農業發展的產業化服務法律體系。
四、加大執法檢查和監督力度,擴大公眾參與
必須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規范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對嚴重違反農業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利用等法律法規的重大問題,依法進行處置。其次,應當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多種渠道與層面普及生態農業知識,調動農民和農業組織的積極性,從而實現生態農業在人與自然、人與人兩個基本面上的和諧發展。
五、完善科研和培訓制度,加大對農民教育投入
農民教育是生態農業發展的根本。從我國建設新農村的要求來看,這需從兩個方面努力:一方面,農民作為生態農業發展的主體,必須以法制的形式強化對農民的教育。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95%以上仍屬于體力型和傳統經驗型農民,不具備現代化生產對勞動者的初級技術要求。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和保障農民接受生態農業相關知識和培訓。另一方面,我國應把農業科研的重點轉向生態農業,大力支持生態農業技術的研發。要加強農業院校的科研的投入,并將最新的研究成果利用新聞媒體、專題講座、學習培訓等方式加大生態農業的宣傳教育。
作者:李楊單位:江蘇農林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