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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方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低保制度是通過省、縣兩級政府撥款等渠道籌資。
第三條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結合我縣社會經濟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堅持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逐步完善,確保我縣農村低保制度平穩運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成立瓊中縣農村低保工作領導小組??h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民政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縣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領導組成,各鄉鎮人民政府相應成立組織機構。其職責是
一)領導、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農村低保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完善我縣農村低保工作實施方法;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負責向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匯報工作。
三)負責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資金預算、決算的審定;監督農村低保金發放情況。
鄉鎮由分管領導及駐點干部組成;村(居)委會由黨員、干部組成,各鄉鎮、村(居)委會、村小組成立農村低保服務網絡機構。村(居)小組由村組長和村民組成。其職責是協助縣農村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管理、協調、審核低保工作。
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其職責是制訂我縣農村低保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低保資金的管理實施方法和資金的籌集、預算、決算的審定;建立和完善農村低保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第五條縣農村低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對農村低保對象申請低保金的審核和發放。
第三章保證范圍和對象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我縣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的困難家庭,第六條凡持有瓊中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均有條件獲得基本生活保證的權利。主要家庭包括:
一)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三無”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員因嚴重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員臨時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十分困難,靠自身力量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第七條家庭成員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己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證待遇:
一)暫住人口;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三)吸毒、賭博、的
四)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或拒絕核查的
五)有勞動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保證規范
主要參照我縣農村群眾一般的生活水平與縣財政的接受能力和一個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為測算依據??h暫以人均月60元標準執行,第八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今后可隨經濟發展適當調整規范。
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三無”人員,第九條農村居民無生活來源。按人口最低保證規范金額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證規范的給予差額享受。
第十條農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其家庭成員通過勞動和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收入(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副業、外出務工和贍養費、撫養費、家屬資助、社會捐助資金。保證對象家庭資產出租變賣及合股等收入)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獎學金、轉業費、復員費、醫療救助費、喪葬費等不算家庭收入。
第五章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證。并按《瓊中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申請審批表》下稱《審批表》要求逐項填寫同時提交相片、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證明材料。村(居)委會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后,要逐戶進行調查,并經討論評定后,張榜公示7天,接受群眾的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家庭收入情況、擬保人數等。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則再次調查核實,并再次將核實情況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經辦人在申請表中簽署調查意見,加蓋村(居)委會公章,連同花名冊一起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會上報的低保《審批表》后。初審合格的由經辦人簽署初審意見,加蓋鄉(鎮)政府公章,連同花名冊一起送縣民政局。
第十三條縣民政局在接到鄉(鎮)呈送的擬保對象花名冊與《審批表》后。各村(居)委會要將審批結果張榜公示7天。縣民政局向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申請人發給《瓊中縣農村低保金額領取證》對不予批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保證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對籌集到低保資金,第十四條農村低保資金的籌措主要從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和各類社會救濟金、社會捐助款、福利彩票收入等用于農民生活救濟的款項及縣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予以安排的資金。全部納入低保資金專戶,實行封閉管理、專戶專存、??顚S?。
第十五條建立農村低保資金預算、決算編制和報表制度。每年年度前。提出一年度資金預算,經縣財政局的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縣財政局要根據農村低保工作的實際,依照農村低保資金總額的5%比例安排農村低保工作經費。
第七章保證金發放辦法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實行動態管理。縣民政局每月下撥保證金,鄉(鎮)按月發放。保證對象憑《瓊中縣農村低保領取證》自己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民政所領取保證金。發放保證金過程中,要落實到戶,做到對象名單一致,保證規范一致,填寫表證一致,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七條對上級撥付的農村低保資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低保戶手中。
第十八條對因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和家庭嚴重困難、經濟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實行臨時救濟。
第十九條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已達到或逾越最低生活保證規范的給予三個月的緩沖期。應及時停止發放保證金,并收回《瓊中縣農村低保金領取證》
第八章完善配套措施。
第二十條農村低保對象憑《瓊中縣農村低保金領取證》可享受下列優惠照顧:
一)縣教育與科學技術局對農村低保對象入學的子女給予適當優惠照顧。
二)瓊中工商局對自謀職業的農村低保對象在收取管理費、登記注冊費、技術咨詢費時給予適當的優惠;稅務部門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給予適當減免稅收。
三)有關部門優先給予扶持發展生產。
第九章監督
第二十一條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保證對象、保證金額等情況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農村低保資金必需全部用于農村貧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保證。確保農村低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現象的發生。
第十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低保金的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