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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增強金融經濟分析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及時性,提高金融部門執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切實發揮金融支持市經濟發展的助推作用,促進金融經濟的統籌發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經濟分析機制,結合市金融經濟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為及時傳導貨幣政策,全面了解市金融經濟運行狀況,分析金融經濟運行態勢,協調解決金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為經濟、金融發展搭建一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形成多方共識、共為、共贏的長效機制,促進全市金融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金融經濟形勢分析會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管理機構通報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管理服務情況;
(二)各金融機構通報上季度轄內銀行業經營基本情況,重點是存貸款增長及結構變動、貸款投向、經營效益和不良貸款增減變化情況以及下季度的工作重點;
(三)各金融機構根據會議確定的專題通報上季度金融運行的熱點、難點,采取的措施及政策建議;
(四)經濟管理部門通報上季度相關經濟運行情況,及下季度擬采取的工作措施;
(五)市政府領導指導講話。
第四條會議由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牽頭,市轄各金融機構參與。
會議由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行長或分管副行長主持,市轄各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同時邀請市政府領導及市相關經濟管理部門負責人參會。
市轄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市分行、各商業銀行市分行、省聯社辦事處、郵儲銀行市分行、上饒銀行分行和相關保險公司市分公司等有關單位。
市相關經濟管理部門是指市政府金融辦、農辦,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中小企業局、銀監局市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會議原則上于每季后第一個月的15日前召開。
第六條為提高金融經濟形勢分析會的效果和決策水平,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在每次會議召開前將會議主要議題以會議通知形式發給各參會單位;會議組成單位或部門的參會人員必須做好充分準備,并在會上作具有一定深度分析的書面發言,提交兩份發言材料至市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留存。
第七條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根據會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各參會單位。
第八條全市金融經濟形勢分析會議采取由市各金融機構輪值形式承辦,具體會議安排由當值單位確定。
第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條本制度由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