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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全區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廉潔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系,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凈化市場環境。根據國家、自治區“十二五”規劃關于行政體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相關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我區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總體運行較好,但由于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仍然存在著管辦不分、監管不力、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隨著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政府支出的相應擴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亟待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加強監管、規范行為。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系,是規范政府行為、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完善公共資源交易權力制約機制的重要途徑,是在公共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的制度保障。各級各部門要從建設廉潔政府、服務政府和責任政府的高度,從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和預防權力尋租行為的高度,深化對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集中交易、集中監管
各級各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中辦發〔2011〕22號文件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集中交易、集中監管。政府投(融)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醫療器械及藥品采購、公共資源(資產)經營權和公共產品(服務)經營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部納入集中交易、集中監管范圍。
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局要商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區本級《公共資源集中交易集中監管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集中交易與集中監管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類別、規模和范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市、縣(市、區)的《目錄》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公布和執行。
列入《目錄》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集中交易集中監管。中央投(融)資項目,國家相關部門有特別規定的,執行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除此之外,按屬地管理原則,中央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開展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逐步實行集中交易、集中監管。
三、積極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的體制機制
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理順職能關系,積極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探索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的共同監管新機制。
自治區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項的研究、指導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統一部署,負責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相關工作。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協調,對進入平臺交易全程實施綜合管理、監督、協調、服務。發展改革、工信、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行業審批監管和監督執法等職責。審計機關負責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執法監察,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行業主管、綜合監管與行政監察既相互獨立與相互制約、又相互合作與補充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新機制。
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專門機構,由政府直接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協調。
四、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是實現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及集中監管的場所。建立統一規范的“平臺”,為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及集中監管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服務。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區本級“平臺”,即自治區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服務中心。各行業公共資源項目統一進入“平臺”后,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再單設與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交易中心或平臺,各行業主管部門已經設立及正在運行的交易中心、經政府批準暫不進入“平臺”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須商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局落實項目的集中監管事宜。
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局要指導全區各市、縣(市、區)“平臺”建設。各市、縣(市、區)可依托現有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平臺或政務服務中心,建立統一規范的“平臺”。
“平臺”的建設應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外網平臺資源和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積極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的執行與監管活動電子化、網絡化,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執行效率、監管效率和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益,提升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的公開水平。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電子化交易系統。要通過建立標準統一、區市縣多級聯網的公共資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統一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實施方法與程序,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標準化、電子化與網絡化。
(二)建立統一規范的電子化監管系統。統一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的方法程序,實現監管的標準化、電子化與網絡化,實現行業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政監察的同步實施監控,監管信息資源共享。
(三)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管理系統。整合各行業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評評審專家庫資源,建立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全區共享和遠程(異地)評審。
(四)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基礎信息管理系統。通過建立全區信息資源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價格信息庫、投標人(供應商)誠信庫和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庫等,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執行及監管工作效率。
五、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制度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制度,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在公共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益。要完整項目招標信息,實現所有投標人獲得信息對等。要及時公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核準、交易公告、交易候選人、交易結果、交易等信息,及時公告對違規交易行為的處理結果,不斷強化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的公開,以利于社會監督。同時,要創新公共資源交易公布方式,交易信息除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在國家和自治區指定媒體外,要在“平臺”,保證交易信息的公開透明,增強公共資源交易過程與結果的公開性。
六、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已成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工信、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制、招標投標管理、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組成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做好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把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監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精心組織,有序推進。
(二)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局和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專門機構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辦法、公共資源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具體規定,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監管協調與聯動、公共資源交易效率效益評價制度、市場主體救濟和獎懲、評審專家培訓考核和退出制度、監管隊伍教育培訓等配套制度,實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規范化、法制化。
(三)加強監督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的監督,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由監察機關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要將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懲防體系建設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順利開展。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要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要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的外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輿論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