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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干部作風建設,樹立機關良好形象,確保訴求渠道暢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監督的權利,依據《市機關作風問題投訴處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作風投訴處理工作遵循“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作風投訴處理工作由縣行政投訴中心負責,主要任務是受理投訴、跟蹤督辦、辦結回復、通報情況。
第四條投訴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投訴中心及其工作人員要加強對投訴活動的保密工作,凡涉及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投訴內容和投訴人個人的有關信息,不得隨意公開。
第五條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投訴人可進行投訴:
(一)不按政策規定和有關制度辦理申請事項的;
(二)不按規定時限辦理申請事項的;
(三)不兌現承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四)吃、拿、卡、要,故意刁難服務對象的;
(五)生、冷、硬、橫,工作作風野蠻粗暴的;
(六)不按時上下班,上班時間玩游戲、辦私事的;
(七)其它涉及工作作風方面的問題。
第六條投訴人可通過來訪、來電、來信、傳真、網站留言等形式投訴,一般應說明被投訴對象的姓名、單位及所投訴事由。
第七條縣行政投訴中心要確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投訴處理一般按照登記、審核、批辦、督辦、反饋、報告、歸檔等程序進行。
(一)縣行政投訴中心對涉及工作作風方面的投訴直接登記受理;對涉及違紀違法和其它方面的問題,轉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二)縣行政投訴中心對需要轉辦的投訴進行審核后,以電話或函件方式及時轉有關鄉鎮和部門辦理。
(三)有關鄉鎮或部門對轉辦件要及時辦理,一般投訴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結,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向投訴人和縣行政投訴中心說明情況,并按約定時限辦結。
(四)縣行政投訴中心對投訴辦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投訴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投訴中心和承辦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將辦理結果向投訴人反饋。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結果由縣行政投訴中心綜合反饋。
(六)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直接受理的投訴,辦理情況應向縣行政投訴中心報告。
(七)投訴辦結應及時立卷歸檔。
第八條鄉鎮或部門就同一問題被連續2次以上投訴,經調查屬實的,進行通報批評。工作人員被連續2次以上投訴,經調查屬實的,按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調離原工作崗位等處理。
第九條縣行政投訴中心每年要對受理、辦理投訴情況進行一次總結通報。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