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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規范重點考核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部門服務水平,進一步優化我縣經濟環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測評對象
對下列具有行政審批職能、執法和服務部門的“一把手”、分管負責人以及具有行政審批執法職能的內設股(站、所、隊)長進行測評。
縣發展改革物價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工商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消防大隊、縣質監局、縣電力局、縣建設局、縣林業局、縣安監局、縣規劃局、縣房地產管理局、縣水利局、縣自來水公司、縣公路局、縣交警大隊、縣衛生局(含衛生監督所、疫控中心)、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測評內容
1.提高行政效能,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的情況;
2.依法行政,切實履行部門職責的情況;
3.執行優化經濟環境各項政策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4.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有關優化經濟環境工作的情況;
5.其它涉及到行政審批辦結的情況。
三、測評人員
全縣一、二、三產業規模企業法人代表、優化經濟環境監督員以及縣工業發展局、縣商務局、縣政務中心、縣經濟開發區的“一把手”。
四、測評時間及方式
每年年底由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委組織部、縣優化辦組織測評人員,采取分區域(蔣家嘴、龍陽鎮、太子廟)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測評。
五、測評結果的運用
1.測評結果在縣電視臺進行公布。
2.對測評結果排名后三名的單位“一把手”由縣委、縣政府予以警示性談話。
3.對測評結果排名倒數二、三名的單位的分管負責人,年終評為不合格崗,并實行誡勉(垂直管理單位的分管負責人建議由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誡勉)。對測評結果排名最后一名的單位的分管負責人予以免職(垂直管理單位的分管負責人建議由上級主管部門免職)。
4.對測評結果排名后三名的股(站、所、隊)長,一律予以免職,調離原工作崗位,且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