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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餐飲業經營秩序,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縣城區范圍內的餐飲業進行規范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年9月1日至12月1日。
二、整治范圍
縣城建成區。即東起消防大隊,西至圓盤路,北起北門閘口,南至五里橋市場。
三、整治內容
(一)餐飲店經營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廚房面積必須達8平方米,要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且必須在店內單獨設區。設在就餐區內的,必須有完整的物理隔斷,上下水道暢通并與灶臺鄰近,嚴禁臨街、占道設灶經營。
(二)持有效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并將證照懸掛于店堂內醒目處,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三)有專用的餐具消毒保潔設施,公用餐具必須做到一洗二沖三消毒四保潔或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四)有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保持廚房環境整潔,地面潔凈,有專業的加蓋垃圾桶(箱)。
(五)冰箱冰柜有明顯的生熟標記,生熟食品必須分箱分柜存放,嚴禁生熟混放。
(六)嚴禁店外擺攤、門面外設灶、亂潑亂倒污水污物、占道經營、擺放桌椅或非法搭建雨蔭棚,嚴禁煙塵排放不達標影響市容市貌和居民區衛生及他人正常生活。
(七)建立健全餐具消毒制度、原料采購索證制度、環境保潔制度、個人衛生管理制度并懸掛或張貼于工作崗位醒目處。
(八)鼓勵餐飲業主進行“煤改氣”,使用清潔能源。
四、整治要求
(一)各餐飲業經營單位和個體業主必須在10月15日前,對照上述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并完成整改。特別是經營場所面積要達標,且不得臨街設灶。
(二)城區行政企事業單位和龍陽鎮各社區負責對本系統、本單位、本社區餐飲業經營業主和門店進行整改督導工作。
(三)縣衛生部門、龍陽鎮各社區負責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并負責城區整改驗收工作。凡灶臺設在門前的,縣衛生部門不得發放衛生許可證,縣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四)凡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沒有達到餐飲業標準和條件的餐飲店,由縣衛生部門予以查封,先停業后整改。符合整改條件的,按標準進行整改,并通過達標驗收后方可正常經營;不符合整改條件的縣衛生部門要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縣工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對無照無證經營餐飲業的,由縣工商部門和縣衛生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店外擺攤、門面外設灶、占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違章建筑由縣城管部門依法拆除;對煙塵排放不達標的由縣環保部門依法處理;對謾罵、圍攻、毆打執法人員,抗拒、阻礙執法工作的,由縣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