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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根據民政部《關于積極開展鄉村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民發[2009]86號)省民政廳等廳局單位聯合下發的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方法》民發[2009]12號)和市民政局等單位聯合下發的市鄉村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試行)民字[2009]131號)文件精神,第一條為規范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保證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鄉村低收入家庭認定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富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規范的鄉村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鄉村低收入家庭。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病因殘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四)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鄉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在市民政局業務指導下。
第四條社區居委會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
第五條市發改、物價、公安、財政、勞動保證、規劃建設、房管、金融、稅務、工商、統計、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鄉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二章低收入規范的確定
第七條鄉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規范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發改、財政、統計、物價、房管、勞動保證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鄉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規范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富兩項指標。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證規范、最低工資規范以及住房保證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鄉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依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原則上鄉村低收入群體要覆蓋25%左右的鄉村居民。
依照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家庭收入指標。結合家庭人員數和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家庭財富指標,可對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車輛、大件家電、金銀飾品、房產等非生活必需財富進行折幣計價,確定指標上限,具體指標金額根據實際確定。普通住房作為生活必需財富,不計入家庭財富折幣總和。
第九條低收入家庭收入規范包括家庭收入指標上限和家庭財富指標上限兩部分。只有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富指標金額同時低于相應的上限才干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依照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與鄉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證規范的3倍的平均值確定,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住房保證申請條件依據府發[2006]35號文件執行。
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的3倍確定,低收入家庭人均財富指標上限。同時應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家庭全部存款(含現金)人均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的2倍;
(二)家庭借出款人均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
(三)家庭投資的有價證券折價人均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
(四)家中購買的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折價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
(五)三年內購買的1000元以上家電(冰箱、彩電、空調、數碼相機、電腦、攝相機等按購買價計算)折幣總和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
(六)家庭金銀等飾品折價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
(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房產折價人均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
(八)民政部門認為的其它非生活必需的家庭財富累計低于當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上限。
第三章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算
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證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富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富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借出款、車輛、大件家電(指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金銀飾品、房產等非生活必需財富。第十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近一年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十一條以下項目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性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
(三)財富性收入:
1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平安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2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發生的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
4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彌補金和安排補助費、拆遷安排房屋貨幣彌補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平安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和其他借貸收入等。
6其他財富性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平安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彌補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排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五)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補貼金等;
(三)縣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四)公(工)傷人員的護理費;
(五)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生活補助費;
(六)按規定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平安統籌費;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助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八)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局部;
(九)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和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十)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獎勵和扶助金;
(十一)經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對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依照以下規定執行:
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其中,屬于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證明其收入情況;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對經營性凈收入。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對財富性收入的調查評估依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平安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依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自己離退休金領取存折予以認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平安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生效法律文書和執行情況的證明予以認定。
(五)經濟彌補金(安排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六)贍養費和撫(扶)養費。贍養費和撫(扶)養費依照有關協議、判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判決或判決的贍養費依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鄉村低保標準后的5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撫(扶)養費依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
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撫(扶)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未經法律順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原系外地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扶)養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折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
(九)繼承收入。繼承房產不列入收入。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對出售財富收入的調查評估依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出售財富收入的調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富收入項目的應合并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復扣減。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余局部應進行分攤。
第十八條對借貸收入。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調查評估期及分攤依照出售財富性收入規定執行。
第四章認定順序和辦法
第二十條鄉村低收入家庭認定應先由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核定是否符合相關救助條件。再針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富狀況進行核定,并及時反饋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最后由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按規定對享受救助的對象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由戶主自己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家庭收入和財富等狀況的證明資料、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本及其復印件,婚姻證件及其復印件。
(二)收入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人的資料后。
(三)核定收入。核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財產時。再自下而上審核認定。
1調查。市民政局根據需要。填寫《鄉村低收入家庭認定調查審批表》上報之前,應張榜公示申請人姓名和申請事項,接受群眾監督,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審批表簽署意見,連同其他證明資料一并報鄉鎮。
2核查。鄉鎮可根據情況成立5-7人組成的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對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個月的收入和財富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申請名單及其收入、財富再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由鄉鎮在鄉村低收入家庭認定調查審批表》上出具意見。
3審查。市民政局對經鄉鎮上報的低收入家庭申報資料進行書面審查。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證明資料不全的除外)
(四)出具證明。經核定符合和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規范和財富狀況規范的市民政局可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資料。該證明資料應注明核定的主要項目及核定結果。
(五)異議申訴。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對收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根據《廉租住房保證方法》等規定。由住房保證部門統一答復申請人。其他社會救助方面的異議或申訴,按有關規定操持。
第二十二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家庭可直接認定為鄉村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日常消費水平明顯逾越當地鄉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規范的
(二)經常出入餐飲、娛樂高消費場所的因賭博、吸毒、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三)安排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到高價收費學校就讀的
(四)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學校就讀學生除外)無正當理由不參與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不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證件。
(六)故意放棄法定贍養、撫(扶)養費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七)家庭有經營性店面的和家庭有二套以上(含)住房的
(八)三年內購買有明顯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檔商品住房的
(九)其它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不具備低收入家庭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鄉鎮和市民政局進行審核認定。申請人戶籍地和居住地在同一鄉村(縣城)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由實際居住地村(居)鄉鎮和市民政局進行審核認定。
才干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系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鄉村居民家庭只有當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證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時。民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申請家庭所有成員應主動接受并配合鄉鎮、村(居)委會等單位的調查。及時送交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工作人員應逐項進行核對,留存復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二十六條經申請低收入人核定的家庭授權。
第二十七條鄉村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富的變化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
重新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市民政局應當為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規范的鄉村居民家庭出具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每年度根據鄉村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財富以及低收入家庭收入規范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民政局應當按戶建立收入審核檔案。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或者其他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九條市民政局應當逐步建立鄉村家庭收入審核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信息平臺。
第五章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條市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對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騙取鄉村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負責人,由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置,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三十二條鄉村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第三十三條市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