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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市財政廳(局):
最近,一些地方來電來函,反映《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的通知》(計辦經調[*]346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的表述,與現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規定不符,影響了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特別是治亂減負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國家計委在《通知》中規定,“在國務院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臺前,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查處國家行政機關違法收費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是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的價格執法主體”,并稱該《通知》已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聯系得知,國家計委《通知》中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的表述,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計委關于請明確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執法主體問題的函〉的復函》(國法函[*]27號,以下簡稱《復函》)的規定不一致。根據《復函》規定,“在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出臺前,由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收費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查處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具體文件附后)。
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執法主體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發[*]16號、中發[*]14號、國發[*]29號等文件中,曾多次明確規定,各級財政、物價部門是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均有權查處國家行政機關違法收費行為。不僅如此,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經貿委、農業部、交通部等部門也都有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授權,治理和查處有關亂收費行為。另外,從實際工作來看,目前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開展的治理“三亂”,減輕企業負擔和農民負擔工作,以及每年進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均是由各級財政、物價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負責的,并非由物價部門一家負責。因此,國家計委《通知》的有關提法也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我部辦公廳已致函國家計委辦公廳,要求其嚴格遵守和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此問題的答復意見。同時,要求該委對《通知》中不準確的表述內容予以更正。
各級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監督的職能部門,要繼續認真履行好黨中央、國務院賦予的有關職能,進一步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堅決查處各種違法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