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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
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后,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并定期調整公布。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一。
第五條按照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繳納程序為:
一、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二)。
二、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三、國務院或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屬于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屬于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征用土地前繳納;
三、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四、只需辦理征用土地審批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征用土地前繳納;
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基金預算收入,均專項用于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余結轉使用。
第八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于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范項目、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補助、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預算后,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于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基金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土地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